【五一勞動遊行|請大家一起關注自己的勞動人權!】
在屬於每個辛苦勞工的連假,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好好休息呢?如果沒有休息,記得要跟雇主請領兩倍薪!
#勞動議題在基隆👷♀️👷
基隆總共有18萬、佔全市 48%的勞動人口,這麼大占比的人口,卻沒有自己的勞動主管機關(僅有社會處轄下勞資關係科與勞工行政科),每年分配到運用於勞工身上的總預算也僅有1.5億左右,比我上次預算會期談到的、社會處所編列的65歲以上長者 #無差別 健保費僅僅一筆費用還少(每年編列2億多,決算會到3.5億左右)。除了很難透過勞動教育預防勞資爭議外,勞資爭議發生時也很難協助個別勞工爭取自己的權益。
因此,我也在議會中持續提到勞工處設立的重要性——提升勞動意識、預防勞資爭議並協助基隆勞工進行權利救濟,同時也提到勞工訴訟補助金預算編列至少能提供指標性的作用,讓在弱勢勞工可以較有後盾、敢於進入司法上爭取自己的權利,但很可惜,市府認為因為局處員額不足、預算不夠,因此一直未有相關的評估。(但同時卻沒有檢討許多我提出來可能造成社會資源浪費的經費...)
從2017年《勞動基準法》修惡以來——放寬加班上限、放寬七休一,以及讓輪班間隔可以低到8小時——大幅增加了不用給付加班費的工時,同時也降低單位時間的薪資,形同讓台灣的勞動條件陷入高工時低薪資的惡性循環。此外,這也影響著基隆勞工的勞動安全,因為基隆勞工約有四分之一需要每日通勤,除了通勤再加上加班會使休息時間嚴重不足外,輪班間隔的降低,也會使本就過勞的客運司機們更加疲累,而疲累的司機真的能載著通勤族們安全從職場返家嗎?
#時代力量提出的勞動主張👨🏭👩🔧
勞基法修惡已四年多,除了持續關注勞基法修惡的影響,在立法院,時代力量的立委們也希望推動《最低工資法》和《國定假日法》,希望透過法案制定,讓每個勞工工作的薪資是可以負擔正常生活,並用國定假日顯示出勞工好好休息的意義,一步一步改善高工時低工資的狀況。
此外,《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團體協約法》已經實施的十年。這三部法案的目標是希望能夠 #擴大工會組織率 和 #提升團體協約覆蓋率,讓勞工可以有實力和雇主確立勞動權利義務,以保障勞工權益。然而,在工會籌組門檻太高(全台工會組織率約7%)、團體協約舉辦不彰等,因勞工無法組織而勞資無法對等對談的現況下,就是大家熟悉的、在勞動現場不論是休假、薪資、升遷加給、員工福利等等,通常都是主管、老闆說的算。
保障勞工權益、提升勞動人權並讓勞工組織率增加、提升勞動意識等,都是時代力量一直以來的主張,雖然勞動議題和相關法案推進困難重重,但我們仍會在中央、在各地方持續努力,也希望每個勞工跟我們一起關注自己的勞動權益,一起關注相關議題和法案,期盼並肩同行,一步一步打造平等共享經濟與勞動果實的社會!
主管司機勞基法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員工自願連續工作不休假,被罰的人還是雇主喔~
勞動部說,#雇主對勞工出勤工作等情形本應善盡監督管理之責!
即使"勞工同意",還是"不能"讓勞工在例假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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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知道老闆們都會覺得這樣被罰伍告雖,如果又是工讀生很多或商場,其實真的不好控管,但目前也只能自己想想辦法監督囉!
提供一個一般公司可能可以使用的方法,以前在別的公司學到的,那就是 #上鎖!
以前公司為了不要老是被罰被檢舉,下班時間過後一個小時就會有專人把大家趕出去然後上鎖,想假日來公司加班?不好意思請先申請通過專人才會幫你開門喔~
提供給大家參考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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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36條第1項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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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司機勞基法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從去年開始因為疫情的關係,
小編陸續接到很多有關資遣預告期間的詢問,
我們就別提是誰了傷感情阿🚬
總之小編就決定來跟大家解釋一下(⁎⁍̴̛ᴗ⁍̴̛⁎)
其實也不是小編解釋啦小編很怕誤人子弟(或人生),
是勞動部有出解釋令來告訴大家預告期間的注意事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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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資遣的預告期間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而勞動部的解釋令清楚地告訴我們
❚ 「#預告期間」要怎麼算才對❓
☑︎通知的隔天才是預告期間的第一天
►通知的當天不能算進去預告期間喔!
☑︎薪水要給到通知隔天起算的第20天
☑︎年資計算到通知隔天起算的第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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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看文字可能還是會有人不懂,勞動部也有想到這件事(更可能是被問到煩),所以在解釋令的附件有舉出示例讓大家明白,就是這張圖啦~
假設你是一個在公司工作超過1年但還沒有滿3年的員工,根據勞基法,想要資遣你必須有20天的預告期。
也就是說,當老闆在4/1告訴你:
「搜哩我要資遣你囉~我們好聚好散^.<」
實際上,
老闆薪水要發到4/21才行!
因為通知當天是不算在預告期間的20天裡的,
至於你的年資也是計算到4/21這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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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解釋令也有說,
預告期間的薪水是用「#資遣前的正常日薪」來算,但不要忘了我們還有一個東西叫作「#平均工資」,如果資遣前的正常日薪比平均工資還低的話,就用平均工資來計算預告期間的薪水喔!
簡單來說,
資遣前的日薪跟平均工資,誰數字大就用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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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我們小勞工很難去跟大公司大企業爭取權益,不過小編個人是秉持著著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先搞懂自身擁有的權益事項,再去考慮決定要不要爭、怎麼爭、花多少時間金錢爭!
有時候就只是想爭一口氣啊u know~
希望大家不吝於給個讚,圖真的做好久喔ಥ_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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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
→ https://reurl.cc/GdblGy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如下:
一、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
二、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一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計算方式詳如附件)。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三日(七十五)台內勞字第四一九二○○號函及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勞資二字第○九三○○○五六六五號函,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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