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長期以來重視居住議題,過去我也不斷強調,居住政策應強化 #弱勢保障 以及 #住宅市場調查。
今天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終於在內政委員會審查完竣,我就審查結果跟大家報告。
一、通過稅賦優惠條文,提高第15條免稅額,獎勵空餘屋釋出到租屋市場。
修正後條文將接受租金補貼者的免稅額提高至15,000元;同時,公益出租人、社會住宅、住宅出租作為公益目的使用,以及包租代管租金等相關稅賦減免優惠,#刪除以延長一次為限的但書。
二、弱勢保障比率僅40%仍差強人意。
住宅法第4條,時代力量版本主張應 #提高弱勢保障比率至50%,針對弱勢保障比例現場委員和各部會討論熱烈,最終仍因為擔心社會住宅恐被標籤化為 #弱勢住宅,以比率40%送出委員會。
實際上,目前中央及各地方政府興辦的社會住宅實際提供弱勢的比率有部分 #已逾40%,修正後弱勢保障比率提高至40%,僅僅是承認現狀, #對於促進弱勢保障並無實際效益。
此外,時代力量版本主張應排除睦鄰戶,也並未被納進修正後的條文內容。
三、住宅市場調查、弱勢居住水準調查, #內政部連現行條文要求的都做不到。
第40條要求內政部清查不符合基本居住水準的家戶的居住狀況,並訂定輔導改善計畫,今天通過的版本增列第三項,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清查作業。
第43條要求內政部制定住宅性能評估標準,第47條則是要求內政部定期進行住宅市場調查,這兩條皆維持現行條文。
現場也有委員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 #修正住宅相關資訊項目表,以了解市場動能、社會弱勢居住狀況等情形。
四、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的機制不足,第24條仍維持現行條文。
住宅法2010年立法迄今無任尚無任何民間興辦案例,主要困境來自於 #社宅興辦時民間難以融資的問題。
今天在審查過程中卻未完補輔助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的融資機制, #導致中央興辦社會住宅的壓力無法疏通。
我也提出附帶決議,請內政部盤點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目前遭遇到的障礙,並完成協助社會住宅資金融通的可行性評估。
總體來說,內政委員會今天通過的版本處理重點在於 #稅賦優惠相關條文, #增加出租誘因、 #降低社會住宅的成本、 #鼓勵出租作為公益使用。
而 #弱勢保障比率、 #不符基本居住水準的相關調查、 #住宅市場基本調查,以及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的融資機制 的相關條文, #與現行版本並無太大差異。
我也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兩項附帶決議,希望讓這一次的住宅法修法,能夠更加完備。
吳怡玎、立法委員林為洲、伍麗華|Saidai / Reseres、吳玉琴、管碧玲 (kuanbiling)、 張宏陸、莊瑞雄、魯明哲、張其祿、立法委員 王美惠、立法委員湯蕙禎、立法委員 江永昌(漏掉誰請跟我說)
住宅性能評估無障礙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住宅法修法提案說明
#住宅法 是 #租金補貼、#包租代管 和 #社會住宅 的母法,從立法以來中央和地方及民間團體做了許多努力,才會發現法規上的不足。因此每五年需要檢修一次。
100年住宅法立法時,社會住宅弱勢保障僅10%,105年提高至30%,我建議應該再提高到50%,解決量體仍然不足,優先照顧弱勢。
這次除了最急迫 #社會住宅地價稅 及 #房屋稅 問題,地價稅及房屋稅為地方稅,亦有被批評左手交給右手 (都發局交給財政局);且如果授權地方決定得否減免,則未來可能出現由中央興辦的社宅在地方不得減免,而由地方興辦之社宅卻可減免。這部分我建議直接修22條使其免收,不要再授權地方政府決定,才能在長期平衡財務估算中,進一步降低承租者租金。
社會住宅的入住條件,依據第二十五條不能有 #自有住宅,這個規定造成制度無法滿足 #失能老人、#身心障礙者 或因都更及危老重建須中繼住宅協助等有換屋需求者,建議放寬條件,並由主管機關來公告”有自有住宅者”的各種入住條件。
目前各縣市社宅租金的計算方式不一,無法反應承租者可負擔能力,所以我提案修改第二十五條授權中央,應參考民眾可負擔租金的精神予以設計定價公式,訂定分級收費基準。
另外,包租代管被詬病,花的預算最多但照顧弱勢的成效卻打折扣,我有提案修正第二十三條,如屋主將房屋出租給: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者、特殊境遇家庭、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則享有更高的免稅優惠,從一萬提高至一萬五千元。
對民眾而言,一套邏輯清楚、容易理解的、可以負擔的補貼和租金訂定制度,才是民眾有感的關鍵。
最後,為提升住宅品質,我也將第四十、四十三及第四十七條一併修正,以提升租屋之居住品質,強化集合住宅之住宅性能評估,並明確化住宅市場資訊收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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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有必要全面檢修
今天和住盟、社福總盟等團體召開記者會,呼籲住宅法應該不只修行政院所提出的23條,僅強調包租代管的免稅加碼。
住宅法是 #租金補貼、#包租代管 和 #社會住宅 的母法,就是因為從立法以來中央和地方及民間團體做了許多努力,才會發現法規上的不足。因此每五年都要來檢修一次。我也已經提出住宅法的修法版本。
立法時社會住宅弱勢保障僅10%,105年提高至30%,我建議這次應該再提高到50%,解決量體仍然不足,優先照顧弱勢。
這次除了最急迫的是 #社會住宅地價稅 及 #房屋稅 問題,這部分應該直接修22條使其免收,不要再授權地方政府決定,才能在長期財務估算中進一步降低承租者租金;也可以避免中央興辦和地方自行興辦是否免稅不同調的問題。
社會住宅的入住條件,依據第25條不能有自有住宅,這個規定造成制度無法滿足失能老人、身心障礙者或因都更及危老重建須中繼住宅協助等有換屋需求者,建議放寬條件,並由主管機關來公告”有自有住宅者”的各種入住條件。
目前各縣市社宅租金的計算方式不一,無法反應承租者可負擔能力,所以修改第25條授權中央,應參考民眾可負擔租金的精神予以設計定價公式,訂定分級收費基準。
包租代管社會住宅的租金定價,第25條第三項第二款應依據第11條之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訂定出租金分級收費標準,避免租補和包租代管出現不一致的負擔基準。
另外,包租代管被詬病,花的預算最多,但照顧弱勢的成效卻打折扣,我有提案修正第23條,如屋主將房屋出租給: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者、特殊境遇家庭、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則享有夠高的免稅優惠,從一萬提高至一萬五千元。
對民眾而言,一套邏輯清楚、容易理解的、可以負擔的補貼和租金訂定制度,才是民眾有感的關鍵。
民間版修法重點
一、強化社宅對弱勢與未設籍就學就業青年之保障
二、訂定全國一致性社宅租金定價基準
三、合理減免稅賦以利社宅與包租代管推展
四、辦理弱勢基本居住水準調查及輔導改善
五、其他配套性議題
(1)協助民間興辦社宅取得融資。
(2)提升住宅性能評估機制績效。
(3)深化住宅資訊蒐集分析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