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卡債運動與貧困現象之觀察 吳宗昇:貧窮無法消滅只能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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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006年因為卡債而自殺的社會新聞頻傳,造成卡債風暴,輿論排山倒海、同聲譴責銀行與主管機關,主要是因為卡債而產生的債務協商機制。
2008年以前只有破產法,如果要提出破產,須繳交20-30%的保證金,換句話說一般卡債受害人並沒有能力申請破產。直至2008年4月立法院通過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協助卡債人透過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但是實際上「更生」或「清算」的繁瑣程序,導致多數人不願申請。
「因此臺灣在這一套體制內,你必須要成為窮人,甚至是必須要越變越窮,才能成為一個正常人,所以法院公親變成事主,必須通過法院標準,才能通過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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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摘】新增禁奢條款,明定欠債的人聲請破產後,「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否則法院可以裁定限制其食衣住行。而法院裁定公司負責人進入債務清理程序前6個月,勞工欠薪須優先清償。
債務清理程序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正當理由無須代配偶繳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大陸地區配偶或香港、澳門地區配偶。
(二)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三)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四)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失蹤。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七)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且加害人為被保險人。
(九)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
(十)經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
(十一)家庭遭逢變故致經濟生活陷於困境。
(十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義務。
(十三)被保險人對配偶犯刑事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十四)經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確定、免除扶養義務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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