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新書賞閱📚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
【主 編】鄧湘全.洪國華
【作 者】鄧志偉.陳虹均.潘佳苡.鄧亦恩
【本書簡介】
🔹 一本廠商必備的政府採購工具書!
🔹清楚介紹政府採購法常見爭議類型與救濟方式
🔹精挑70則案例,律師教您如何解決手上的採購爭議
坊間唯一針對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的專書,市面上關於政府採購法議題所出版的書籍,大多圍繞在法規逐條解釋或體系介紹,對於廠商之政府採購承辦等非法律人而言,較為枯澀難懂;為強化政府採購爭議問題解決的實用性,本書歸納國內政府採購各類型爭議,並精選實際案例,供機關及廠商承辦人得以具體參考使用。
本書為精擅政府採購法之陽昇法律事務所團隊所著,舉凡招標、履約、刊登採購公報、追繳押標金或保證金及刑事責任等爭議,佐以案例及實務見解詳盡說明,文字白話兼具深度,即使對於法令函釋不嫻熟之廠商、新手採購人員,都能容易上手。
📖本書詳細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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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採購評選委員的資格警示機制要建立啦】
不知道大家對於政府採購評選委員的期望是什麼?是不是除了專業以外,也希望這些掌握評選權力、影響上萬上億的委員,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正性?
事實上,現行的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就規定了委員可能不公正,而應該辭職或予以解聘的四類狀況:
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
從第二款「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來看,評選委員和廠商必須沒有一定的契約關係,避免因為這一層利害而對廠商特別青睞。
但是,總會有人違反規定。
我們辦公室在休會期間接獲爆料,指出「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開發案區段徵收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服務作業」,竟然有一位評選委員「高邦基」,曾經是投標廠商「台灣世曦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華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董事代表人。
這樣一位明顯有利害衝突之虞的評選委員,竟然還參與採購評選會議!難道機關都不知道有這樣的狀況嗎?
我馬上聯想到,因為防彈衣有瑕疵而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竟然還能繼續得到移民署防彈衣標案的問題。
當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明確指出,其實有建置政府採購標案的電腦系統,如果機關要決標給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的廠商,系統會有警示,也無法進行相關操作。
我和辦公室同仁在休會期間,研究了相關制度後,發現對於採購評選委員的部分,根本欠缺相類的警示機制。
因此,我在9月10日,發函給公共工程委員會,請公共工程委員會研究是否能建立相關的警示制度。畢竟,政府採購涉及了龐大的利益。如果沒有健全的制度,類似的狀況就會一再發生。
就在今天,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業務報告,以及給辦公室的回函,明確地表示會修正相關規範,並建立檢核機制。對於公共工程委員會有效率的決定,我覺得非常欽佩。
最後,這個標案裡面,相關人員有沒有違失,我會繼續追下去。也希望主管機關勿枉勿縱。如同今天在質詢上所說的,如果相關人員涉有違失,該法辦的就要法辦。
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廠商重大違約,還能得標!這樣的政府採購法制沒問題嗎?】
來跟大家分享一個故事。2019年11月,小明跟廠商買東西,東西不符合標準,所以小明跟廠商解約,結果12月小明重新招標,又是同一家廠商得標,小明買單。
小明就是警政署,買的東西叫做防彈背心。難道防彈背心是獨家販售,只有一家廠商能供貨?
這是因為,警政署2014年採購的防彈背心使用期限到期(近5萬件),因此在去年招標採購47,892件防彈背心。然而,新採購的防彈背心,第一批12,000件防彈背心送驗時,竟然被發現不符合美國司法協會3A級抗彈標準。這是去年12月17日的一則新聞。
更離譜的是,警政署2月25日提供給本辦的資料顯示,目前在有效使用年限的背心,一共只有17,007件,距離需求量55,116件,短缺了38,109件。反應迅速的警政署,就把防彈背心列為共同裝備,讓全國近7萬名的員警「共享」防彈背心,「共享」超高的值勤風險。這就是警政署的共享經濟嗎?
讓我們回到故事主線。小明出包後,2019年11月28日,機關就依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通知廠商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光研公司也在今年2月12日,被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入拒絕往來廠商。
然而,在去年12月底重新招標的防彈背心採購案,又是光研公司得標。
從採購出狀況到列入拒絕往來廠商期間,有一段空窗期,讓像是光研公司這類出狀況的不良廠商,還能繼續得標。對於這種情況,工程會主委表示,不應該如此。
事實上,這個問題不是第一次提出。2019年4月30日,立法院院會通過了這個附帶決議:「有鑑於政府採購法對發生重大瑕疵之廠商與機關未能有即時性的法律規範,在公共工程委員會尚未釐清相關究責之前,衍生一段時間的空窗期,讓不良廠商能持續大量標得公共工程標案,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研議解決此類情況,針對機關與廠商在空窗期時間,能給予相對的約束與規範」。
公共工程委員會也在2019年9月,函知各機關在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時,建議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評審項目。
不過,要根本解決問題,仍有待研擬更有效的防堵機制。至少對明顯重大違約的不良廠商,不應該讓他們有機會因空窗期而得標。
➡ 請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相關防堵機制,甚至修法方案,以免流弊。
故事還沒結束。各位以為上面說的是最扯的狀況嗎?更扯的是,在列入拒絕往來廠商之後,光研公司又在上禮拜五3月6日,標到一內政部移民署的防彈背心標案。
這是因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雖然規定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然而同條第2項卻規定:「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移民署的上級機關就是內政部。我接下來會另外請內政部說明,移民署到底因為什麼特殊需要,而有向違約情節重大、在拒絕往來期間廠商採購之必要。
➡ 內政部出來打球,好好搞清楚警政署跟移民署怎麼了。
註:質詢內政部部分,本來應該在內政委員會處理。不過考量到這個個案涉及到整體採購法制,因此我選擇在交通委員會對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質詢時一併提出。雖然少了點張力與咆嘯,但我堅信,這樣更可以從源頭解決問題。
質詢影片👉https://reurl.cc/arrq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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