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碩士論文寫的是賄賂罪,談的是對價關係,這幾天爆出的 #立委收賄案,讓我特別有感。
一般來說聽到「賄賂」,大家腦海中的想像應該是:財團拿錢行賄,讓官員違背他的職務,例如:不該發建照卻發了、不該過的環評卻過了,這是標準的 #違背職務賄賂罪。
但大家比較少聽到、常忽略的是 #不違背職務賄賂罪,兩者同樣的都是 #賄賂 ,差在哪?
「不違背職務賄賂罪」指的是,官員對於他職務上本來就應該要做的事情,卻還收賄。
而「違背職務賄賂罪」指的是,官員職務上不能做的事情,卻因為收錢而做了。
為什麼官員依法做出職務上本應該要做的事情,也不能收民衆的錢?
(OS:當然不行!,如果可以,我當初還不考爆公務員!)
站在法律的角度來說, #公器不能被收買;因此此時法律要處罰的不是公務員行使職務合不合法,而是 #公務員沒有合法理由的收錢。
通常這種類型的案件,都是跟監許久、掌握一定份量的證據,檢調才出手,而案件的關鍵核心會在什麼地方?
「對價關係」
跟這次Sogo案件很像的是 #藥事法修正案。
1998年,中藥商公會全聯會想推動藥事法修正,讓中藥商不需經國家證照考試即可取得調劑權,用 #贊助金 等方式行賄立委修正藥事法第103條。
2008年,特偵組依收賄罪嫌起訴第三屆立委邱垂貞等8人,當年被起訴的立委包括民進黨籍邱垂貞、林光華、趙永清、李俊毅和國民黨籍許舒博、廖福本、陳鴻基、馮定國。
全案纏訟久達十幾年,八位立委中廖福本在2012年死亡,獲判公訴不受理,李、趙、陳、許、馮、林等6人陸續獲判無罪。
但唯有邱垂貞在今年三月更四審時被以「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了3年10月徒刑。
為什麼邱垂貞會被判刑? 正是因為「對價關係」。
法院認為邱垂貞三度收受賄款共500萬元後,十分積極參與中藥調劑權的修法,兩者達到 #對價關係,因此判定邱垂貞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對價關係」在立委職務上,其實有點難認定,立委職務範圍包含什麼?修法是其一,開公聽會是嗎?開協調會是嗎?立委是本來就計劃立法、支持修法,還是收了錢才開始動作?「職務行為的範圍」與「對價關係的有無」,恐怕會是未來這起案件的審理重心。
#奶爸律師
#陳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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