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新書賞閱📚網路時代的隱私保護困境
【作 者】劉靜怡│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專任教授
【本書簡介】
「隱私權」是個橫跨社會科學界與自然科學界的議題,在法學界內,也是個橫跨法理學、憲法、行政法、民刑法甚至醫療法、經濟法等各領域的研究主題。隨著各種新興科技的來臨,隱私權所遭到的挑戰與困境,尤其險峻。
本書收錄作者過去十年來所發表與隱私權爭議有關的學術論文,其內容既包括傳統的隱私權與新聞自由、出版自由等權利之間衝突的討論,也涵蓋了醫療隱私權和資訊科技所引發的隱私權保護爭議分析。本書除了有系統地引介比較法的內容之外,也嘗試針對國內的隱私權爭議,提出具體的分析與主張,希望此一論文集能為隱私權這個恆常受人關注的議題,留下實質註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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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林昶佐 Freddy Lim,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60309 外交國防委員會質詢 全文: 「陸委會讓歌手在中國孤立無援!」 今天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主題是請文化部、陸委會等相關單位就「兩岸影視流行音樂交流之困境與突破」進行報告,很遺憾的,如此重要涉及台灣與中國交流、談判的問題,權責單位的陸委會的夏主委竟然缺席,僅有文教處處長代表。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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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作選篇(之49)
憲法與政治
(原刊於2018年4月27日)
憲法應該是一個國家的「根和本」。但「應該是」卻不等於「現實是」。是與不是要看這個國家是否厲行法治。若非法治而是人治,那麼憲法就是統治者的工具,用列寧主義關於國家的概念,憲法是「階級統治工具」的一部分。
法治國家的憲法,首先就在於它的原則與精神的穩定性。以人類第一部成文憲法、1789年制訂的《美國憲法》來說,它的基本原則經二百多年依然受美國人和世界各國的認同。
美國憲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話,由52個英文字構成。譯成中文如下:
「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
序言並沒有賦予或者限制任何主體的權力,僅僅闡明了制定美國憲法的理論基礎和目的。儘管如此,這篇序言尤其是開頭的「We the people」三個單詞,卻成為美國憲法中最常被引用的部分。
美國憲法訂明三權分立、聯邦體制、憲法至上、人人平等這些原則,兩年後的1791年,國會又通過十條憲法修正案,史稱權利法案,列舉了人民生來就擁有而不是任何政府賦予的多項基本權利,規定了許多涉及實際法庭審判過程中的標準程序,並且補充說明列舉這些權利並不意味着人民只有這些權利而沒有其它的權利等。權利法案中的大部分內容成為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和許多之後誕生的國家憲法中對人權規定的主要來源。其中最特別的是第一修正案,它不是訂立法案,而是確定國會不能夠訂立某些法案,內容是: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抗議的權利。這個保護信仰與言論等自由的法案,是美國個人自由、思想自由的基礎。
中國憲法的序言就長達將近兩千字。其中一段是:「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即每一個領袖都要有一個「立言」的符號標誌,看來會越寫越長。不妨問問中共或香港的高官,什麼是「鄧小平理論」,什麼是「三個代表」,什麼是科學發展觀,鄧小平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習近平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有啥不同,若無法準確說出來,是否就應該不具有做特首高官的資格?
200多年來,包括10項權利法案在內,美國憲法共通過了27項修正案,但框架沒有改變。作為「We the people」的原則,毋須「與時俱進」。憲法的解釋權不在立法機關的國會,而在法院。
習近平當上總書記的第二年,即2013年的8月,《人民日報》連續刊出多篇文章批判「憲政」,不僅是批判「資本主義憲政」,而且把「社會主義憲政」也斥為「陷阱」,說提倡憲政就是試圖「削弱中共作為執政黨的合法性」,並把蘇聯解體歸咎于憲政的實施。這股反「憲政」的宣傳浪潮,當時頗使一些中國問題專家們迷惑,怎麼連自己黨制訂的社會主義憲政都要反呢?現在可就清楚了,原因是當時的1982年憲法,在正文中沒有列明「共產黨領導」,又對國家主席設下只能任兩屆的任期。批判的政治目的,是為修改這兩項製造輿論。為什麼現在突然又大講憲法了,因為已經作出修訂啦。
所以,在人治而非法治的體制下,如果憲法不是強調源自「我們人民」,而是以歷來領袖的「立言」為基礎,這樣還憲什麼法呢?一切都是以政治為本,政治風向若有違憲法,那麼憲法就放一邊,或憲法也跟著變。
香港《基本法》在1990年頒布之初,中國領導人就指這是香港未來的憲法,現在當然早已經不是了。
出版自由 憲法 在 CUP 媒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週多珍重】
出版自由是評估人權自由的重要指標,追本溯源,此概念可追溯到英國詩人 John Milton 在 1644 年著作「論出版自由」(Areopagitica),而另一鮮為人知的奠基人,便要數到一個世紀後,1765 年活躍瑞典政壇的芬蘭牧師兼哲學家 Anders Chydenius。
18 世紀芬蘭仍被瑞典統治。1729 年,Chydenius 在芬蘭索特卡莫市(Sotkamo)出生,年少時從未離開過芬蘭,後來才到瑞典烏普薩拉大學就讀,學習數學、自然科學、拉丁文和哲學,畢業後到芬蘭偏遠地區擔任牧師,熱心幫助當地人改善生活,也積極議政。
1765 年瑞典便帽黨執掌議會,銳意修訂憲法、全面改革,身為黨員的 Chydenius 也獲選為議員,從此活躍於政壇。他主張全面的自由才可帶來繁榮昌盛,公開反對政府的貿易壟斷,並力爭新聞自由。他相信不同的思想主張互相激盪下,方能覓得真理。
他在建議書中如此寫道:「不證自明,書寫和出版自由是自由國家的支柱。」(No evidence should be needed that a certain freedom of writing and printing is the backbone of a free organisation of the state.)
瑞典議會最終通過「新聞自由法」,取消審查制度,並賦予民眾審閱官方文件的權利,成為全球第一個立法保障出版自由的國家。時至今天,瑞典和芬蘭的新聞自由指數仍名列前茅,實有賴 Chydenius 奠下的基礎,芬蘭為紀念其貢獻,更把他的肖像印於 1,000 元紙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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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自由 憲法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60309 外交國防委員會質詢
全文:
「陸委會讓歌手在中國孤立無援!」
今天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主題是請文化部、陸委會等相關單位就「兩岸影視流行音樂交流之困境與突破」進行報告,很遺憾的,如此重要涉及台灣與中國交流、談判的問題,權責單位的陸委會的夏主委竟然缺席,僅有文教處處長代表。
台灣影視、音樂產業在國際上的交流與發展,是我長期以來一直參與和關注的議題。我與許多台灣影音業者都長期投入全球市場的經營,也有些人覺得應該著重歐美日等先進國家,何必去像中國這樣的獨裁國家找罪受。但既然委員會所訂的主題是「兩岸影視流行音樂交流之困境與突破」,政府負責跟中國談判的機關是陸委會,由陸委會備詢,我也還是要就台灣的業者在中國市場遇到的問題來質詢,就如同外交部相關部門有責任保護台灣業者在其他國家市場的安全與自由。
台灣的文化作品或者是歌手、演出者要進入中國,必須通過「審批」、「報批」的制度,不僅針對作品的題材內容進行審查,也對歌手個人的思想進行審查,包括過去參與的活動或是涉及政治、宗教議題,就予以封殺,造成箝制言論自由的問題。而即便沒有被封殺,在之前中國某大型音樂節中,當台灣表演者上台演出時,台下赫然出現許多鎮暴武警。當場的中國音樂人表示,當天其他國家的表演者,並沒有出現這些武警。鎮暴武警監控表演者的演出,簡直就是世界奇景!中國許多集會活動充滿武警,又常發生類似像確薩爾、格白等歌手們突然被警察抓走、被失蹤的事情,國際人權團體也因此常批判中國是監控人民的警察國家。
在國際談判慣例中,不自由不民主的國家常常會被要求,必須改善國內人權現況,才會繼續進行談判及交流。例如近年來,先進民主國家對古巴、緬甸、越南等國進行經貿談判時,都會要求對方針對人權議題、新聞自由等等必須具體改善,才會進行談判、交換利益。過去八年來陸委會卻從來沒有在談判中要求中國必須保障言論自由、改善人權狀況。尤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就有明文保障「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要求對方依照他們憲法來保障歌手演出的自由、唱片出版的自由,是非常合理正常的,但陸委會是否曾經具體去為台灣歌手爭取、要求這些權益?陸委會含糊其詞無法回答,因為實情就是,沒有,八年來完全沒有!
中國的審批制度,除了言論自由的問題以外,還程序複雜繁瑣、時間曠日廢時,要需要經過中國中央和地方文 化部門、公安部門等大大小小至少十多個機關的審查,短則幾週,長則數月。台灣歌手面對中國審查制度時常遇到刁難而且很可能不會過關,因此許多台灣演藝人員去中國演出,有時會被迫選擇偷偷來,跳過報批制度,甚至連中國當地演唱會主辦單位、展演場館也建議台灣歌手不要報批,走「黑工」的方式去中國演出,比較「方便」。然而卻又衍生沒有表演許可,台灣表演者動輒被約談、被非法拘留、還有公安恐嚇等狀況,甚至就算有報批核準的,也一樣隨時面臨各種官商勾結的脅迫。我質問陸委會,當台灣的歌手在中國遭遇到這些麻煩時,陸委會怎麼幫他們?結果陸委會的代表又是含混其詞,因為事實上,他們從來都沒有研擬辦法去協助!在台灣演藝圈的通例就是,各自想辦法透過特殊管道、花大筆錢疏通,才能息事寧人。
馬政府不斷強調「兩岸關係空前良好」,但事實上根本就是放任台灣演藝人員在中國孤立無援,只能自救!馬政府單方面的去宣傳台灣人要前進中國市場,增進兩岸交流,卻從來沒有去提醒這些實務上各種人身安全的風險,也從來沒有擬定政府可以協助的因應之道!
有傳言說,夏立言處長可能在新政府留任,我希望這只是傳言。但如果真的留任,我也提醒陸委會未來一定要拋棄馬政府這種視國人安全於無物、推諉卸責、放棄普世價值的談判模式,重新審慎思考台灣在與中國談判上,如何能夠最保障台灣人民的權益。尤其在文化產業上,台灣自由開放的創作環境,是中國所沒有的。如何保有自己的優勢,希望陸委會能從現在就開始去檢討、改善,並且思考要怎麼幫助在中國受到不對等對待的台灣人!
https://www.facebook.com/ivotefreddy/photos/a.365325910345313.1073741828.365320250345879/458137857730784/?type=3&the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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