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你是會詳細查看合約的人嗎?許多人求職的時候,一心只想著要把握眼前的好機會,卻忘了仔細查看勞動契約的內容(甚至也別忘了要求ㄧ式兩份或副本),待日後工作出現爭議時,才發現當初簽訂的合約內容怪怪的,好像跟法令規定的不一樣,這時候到底該怎麼辦呢😢
以我自己為例,剛畢業的時候在某單位上班近一年,想離職的時候才發現勞動契約上面寫說要提前「三個月」告知……但我真的恨不得當場就開任意門直接回家,法令不是規定10天嗎?我竟然還要等三個月!(崩潰)
其實不只是離職預告期間,雇主給予勞工的其他勞動條件也都不得低於法定基準。在勞基法第1條便有提到,「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也就是說,勞動基準法為最低標準,勞動契約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反之,約定內容與法律若有牴觸者,其牴觸部分之約定無效。
其他比較常見的還有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教育訓練費用的償還、離職需扣薪水…等等。若真的有遇到覺得怪怪不合理的地方,大家可以再去翻翻法規、打電話詢問勞動局,或是看看我們之前的貼文,其實不難發現問題在哪。(或是直接詢問主管或HR)
但最後還是要提醒一下,不管任何契約內容,都一定要對其內容瞭解後再簽訂,自己的權益自己保障囉!你看過什麼奇怪的合約內容嗎?都歡迎在底下留言跟我們分享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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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強迫中獎發大財的技巧,一定要公開給大家知曉:真人真事,絕非個案。(貼文連結2020年民眾於臉書貼文分享案例。)
故事開頭是醬子的……本人是遠東集團HAPPY GO會員,而且HAPPY GO會透過電子郵件寄送有點數回饋的市調。基於本人雞婆的熱血心腸總會挑選與自己生活實際體驗的主題填寫市調,例如大賣場比較、網購習慣、保健食品使用……正巧2021.7.20(二)晚上做完保健食品市調後次日2021.7.21(三)上午11:12接獲台中台醣生醫的節費電話,電話那頭女業務說到要寄送3天的瑪卡給我試試,特別叮嚀要早上吃最有效果然後會等我吃完後再電話聯絡使用狀況,我不疑有它的提供收件者大名與地址,很快隔天2021.7.22(四)中午前大樓管理室就收到台醣生醫以新竹貨運寄送的包裹。
這幾天剛好是颱風過境天候不佳,打算室內光線好時打開拍照與上傳分享社群媒體,最後在2021.7.25(日)下午3點拆開包裹,裡面是一個用氣泡布包裹著夾帶一張A4聲明書和價值$1,800紙盒裝商品與一個信封袋裝著3張商品DM、SGS檢驗報告書1張、1張2021.7.26繳款期限匯款單、1小盒3天份免費試用品以及一張柳姓女業務手寫便條紙。
我花了一點時間,在不拆開氣泡布包裝商品的情況下閱讀這張聲明書內文:
商品需知
您收到的瑪卡保健商品為一小盒,一大盒。
小盒是5顆裝,3天體驗。大盒是原$2800元,優惠價$1800元。如拆大盒繼續保養,就打開信封袋,持繳費單去各超商繳費即可。如不拆開大盒,也無須擔心,3天體驗完,您的專屬保健顧問會電話聯絡您,您再把需求告知。如要長期保養,有VIP專屬6到7折的折扣,感謝您!
當下一個念頭閃過,我遇上XX?
趕緊打開手機啟動錄影模式將所有物品原封不動裝回原包裝袋並不間斷錄影送至管理室請管理員通知新竹貨運退回原寄送地址。豈料因為並非知名購物台可以拆開沒使用條件下免費退貨,只好先發文給HAPPY GO市調客服單位說明該配合廠商並非信件標題與市調內容的日本味王保健食品公司,而是不知名的「台醣生醫」而且該廠商寄送免費試用品的同時夾帶「未來消費品」強迫推銷。
寄送客訴信函後次日2021.7.26(一)上午趕緊致電確認是否收到客訴信與要求回收商品,客服單位范小姐趕緊著手調查事件始末與該配合廠商「台醣生醫」同時也提供台醣生醫包裹上標示公司電話、地址、業務大名和手機0909xxxxxx。
經過一天半的時間過去,今天2021.7.27(二)上午再致電HAPPY GO找到范小姐後表示,1.HAPPY GO並未與該公司合作。2.一直無法聯絡上這位柳姓業務。3.否認HAPPY GO洩漏我的個資給其他外部廠商。
經過我親自打0909xxxxxx柳姓業務包裹上註明提供手機,響很久轉語音還是沒接。上午11:57致電04-23165883很快接通,總機小姐說:柳小姐現在電話中,我請她回電……。直到下午2點還是沒回電話給我,於是我2:10再撥打還是同一位總機小姐說一樣的話:柳小姐現在電話中,我請她回電。我反問:從早上到下午一直電話中嗎?
罵完真的有效,2:27業務柳小姐透過節費電話0938427192回電話給我,電話接通後我開始釐清整個鬼故事的始末。我問了對方是如何取得我的聯絡方式,而且剛好是前一晚完成HAPPY GO市調後隔天接到要寄送保健食品試吃品的電話,對方堅稱電話是電腦選號而且台醣生醫只有在momo台販售,沒有跟HAPPY GO合作。
我說為何貴公司寄送試吃品的同時夾帶著未來銷售商品,而且2021.7.21寄送出的商品已經「設計好」收到試吃品的民眾要在2021.7.26繳款期限內拿著匯款單去超商繳款?而且電話中完全沒有說明,今天就會讓新竹貨運以收件人付貨運款方式寄出。柳小姐用撒嬌的語氣不回答公司業務方式,一直鬼打牆答非所問的說吃瑪卡對身體很好,要我打開試吃包試試就知道不錯而且還可以持續接著購買夾帶的$1,800商品,然後後續再聯絡她持續購買……。我聽不下去的問:這商品你們要請新竹貨運來收還是我當下就給新竹貨運收走(運費到貨付款)。
以下為假設句( 難不成在7天鑑賞期後沒收到匯款,就會收到存證信函?)
如果你和你的家人未來遇到像這樣的「消費性問題」請掌握幾個「自救」原則:
1.在忙、工作中、分心中接獲類似行銷電話,千萬千萬不要做任何應答,並立即掛掉電話。因為有些公司會透過電話錄音錄進你「口頭答應:嗯、好、OK、可以」的「同意」「接受」該次電訪銷售,進而成為呈堂供證的證詞,就算你是出於口頭用詞習慣也不足以採信,交易已在電話錄音檔中成立。因此你當履行交易後的買賣契約。
2.不要點選一頁式廣告已經是老生常談,當然「異常、不正當」的銷售手段會不斷再不斷的創新。不要在電話中承諾交易買賣任何商品、不要購買你未曾看過聽過用過的「新興生技產品」除非這是在藥妝通路的開架平台可以看到的實體或是藥妝網路商城銷售的商品,具有明確標示內容物成分、劑量、數量、價格之公開透明資訊。
3.不要天真以為在知名購物商城、知名百貨賣場銷售,任何商品都是可靠可信賴的。上個月新聞爆料香港SOGO百貨銷售大陸製干貝仿冒成為北海道生食級干貝一樣高價販售。詐騙集團都會選擇租用高級豪宅社區做基地房了,怎麼不會用「名牌」來包裝自己以取信消費者呢?
4.不吃皆來食。不要接受「免費試用」「無效退費」「7天免費試用」……等類似的行銷商品。你不知道你收到的商品已經「偷偷夾帶」其他應付費商品到家了,如同該次台醣生醫事件。對方都已經設定好整個劇本:電訪、寄送免費+付費商品、繳款期限繳費單。你不但要浪費生命跟這樣無良廠商周旋,遇到其他更高端技巧與……你還是人家口中的肥肉。
5.不幸遇上了,莫驚、莫慌、莫害怕。更不能「放著不管」以為「就會沒事」。因為人家已經掌握你的錄音檔「同意」接受或購買,商品在你家;你卻不付款不聯絡銷貨商做退還,這是侵占罪。應當趕緊在7天內處理,就算是報警也不能拖延7天後。
6.透過原配送公司「運費到貨收取」的寄貨單寄回,全程拍照錄影存證。
以上是本人遇到的強迫中獎,希望跟大家分享這樣新的銷售型態。絕非個案,附件另一個案貼文連結。
< 2020.10.14台醣生醫消費案例 >
https://www.facebook.com/1186591722/posts/10221559955966704/?sfnsn=mo
< 氣泡布包裹限期繳款付費$1,800商品 >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260199237729597&id=461132960969566
#蔣龐嚴選
#台醣生醫 #強迫銷售
#這樣的銷售手段算不算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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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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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使用多次IOC功能必須在您電腦及策略王開啟運作正常下才有效,反之關閉下無效。詳細請參考複式單-多次IOC功能使用說明。
2. 在交易極為活絡情況下,撮合之價格上下變動可能會相當迅速,投資人所委託之停損及移動停損單在被市場成交價觸及時,系統可能無法立即判別執行或延遲執行。詳細請參考停損委託單風險預告書暨使用同意書。
3 .本公司所提供之即時報價資訊,不代表勸誘投資人進行期貨交易,且不保證此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4 .使用本公司的電子下單系統交易委託買賣,仍可能面臨斷線.斷電.網路壅塞等阻礙,致使委託買賣無法傳送或接收或時間延遲。
5. 為避免因流動性問題以致成交價偏離市場合理價格,本公司不接受國內選擇權契約買方以市價委託,請投資人改以限價委託。
參考警語:
1.任何系統參數須由投資人自行設定。
2.期貨及選擇權交易具低保證金之高度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投資人於開戶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
3本次說明會內容提及之交易策略並不代表未來獲利,投資人需審慎評估。
4.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均須完成期貨顧問契約才能提供。
5.可交易商品以主管機關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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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有什麼事情要注意 #蘇錦霞律師告訴你 #蘇律師經驗豐富
出門購物有時候很危險,比如可能被傳染流感或肺炎,或者是太陽很大會被曬傷,總之就想在家上網買東西。
上網看商品覺得好美好棒,收到後覺得賣家果然很會拍照,心中很不爽,這時候可以退貨嗎?問了賣家,他說要自己付運費,還有商品重新整理要整理費,這時候買家要自己付嗎?
==========================================
Q1:網購可以退貨嗎?
A1:是可以的喔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如果你是 #通訊交易 的消費者,收到商品後七天內,是可以退貨的!
Q2:通訊交易是什麼?
A2:許多網購就算是通訊交易喔
通訊交易的定義,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的方法,消費者在 #不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Q3:那什麼又是企業經營者?
A3:就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
如果你只是偶爾在網路上賣東西,那就不算是企業經營者喔!
Q4:那我需要負擔退貨或者整理費用嗎?什麼情況可以退貨?
A4:費用跟理由都不用喔!
同樣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不需要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除非有 #例外情形
Q5:例外情形有哪些?
A5:比如容易腐敗、保存期限短的商品、客製化的商品、報紙或雜誌、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等等,只要企業經營者有告訴消費者,那就不能在七天內,不附理由及費用退回商品囉!
(這部分可以上網查「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會更清楚)
Q6:法律規定是一回事,賣家就不給我退,或是要我付錢該怎麼辦?
A6:打 1950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打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就會轉接到所在地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囉!
原則上消費問題都可以詢問、申訴,或找消保官,但還是有可能沒辦法獲得解決方法,那也可以尋求消基會的幫忙,最後如果還是無法解決,那就只好打消費訴訟了。
順序上是
1.先跟賣家溝通
2.向賣家、消費者服務中心等申訴
3.跟上面說的申訴沒有獲得好好的處理,可以再跟消保官申訴
4.申訴不成功,可以再跟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5.還是不能解決,就只好提起消費訴訟了
Q6:蘇律師在影片裡,最後沒說完的話是什麼?
A6:是在說消費者保護法當中,哪些部分是比較保障消費者的,因為內容有點多又比較難一點點,所以沒有放在影片裡,決定用文字呈現,比如以下的說明
1.請求權部分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就是說當消費者因為企業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而有損害的時候,不管企業經營者有沒有過失,都必須要負責。
但是如果企業經營者可以證明,它的商品或服務,已經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之下,可以合理期待的安全性,那就不用負擔賠償責任囉!
2.對定型化契約的限制
定型化契約,是指企業經營者為了跟很多消費者訂立契約,事前擬定好的條款,比如很多網購時會要你勾我同意的就是。
這種定型化契約,在消費者保護法中也有規定,企業經營者可以用定型化契約,畢竟這樣很省事,但必須要遵守一些原則,比如如果大家對契約條款有疑問,解釋的時候要做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還有要符合誠信、平等互惠原則等,不然會無效等等。
最後是小提醒:
網路購物很方便,但也要記得,盡量跟 #資訊完整 的賣家交易,如果說只有一個電子郵件信箱,或者是電話根本沒有人接的這種,後續的消費爭議會很麻煩,所以要慎選交易對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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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從者宇宙,
自由奔放、對生活充滿熱誠的神靈從者。
本人喜歡當一個archer,
但不知為何職階卻是Avenger。
因為某些因緣,和簡一起追擊惡徒,
作為一個賞金獵人過著日子。
“我是伊斯塔。女神伊斯塔。
啥?你聽著會弄混,所以想加一個太空在前面?
我不要,太空聽起來一點也不可愛!”
身高/體重:154cm・??kg
出典:古代美索不達米亞神話、舊約聖經、烏加里特神話、腓尼基神話等等
地域:從者宇宙
屬性:秩序・惡 性別:女性
通稱S伊斯塔。
靈基1~3,每個都是不同的個體,但根源上來說算是同一個人。
冷酷的1、活潑的2、超越兩人的3,就這樣記吧。
想要和女神好好相處,秘訣是“盡量認真對待她,同時也要粗枝大葉不拘小節”。
非法之徒,同時也是正義的女主角。
雖然做著反派會做的事,但目的卻都是為了他人,站在一個奇妙的立場。
她自覺自己是“人類的威脅”從而屬性為惡,但這個不代表她是惡徒、壞人。
和泛人類史的伊斯塔性格幾乎無異,但不會抱著玩樂的心情捉弄他人。
她個人會把他人的善行視為“正確的行為”而自豪地認同他,並暗地裡為歡喜,
會把他人的惡行視為“錯誤的行為”而充滿敵意地蔑視他,並當面出口責罵。
(如果對方是惡徒,她會毫不留情地把對方的財產、生命和命運榨得一乾二淨。)
S伊斯塔和伊斯塔一樣,性格自由奔放,
雖然會不齒人類社會的殘酷和膚淺,但話雖如此,她還是會認為這是人類生活的無可奈何,
並且會格外注意善良的人類,從結果來說比起自己所得的報酬,更注重讓大家獲得勝利......
她擁有這種和伊斯塔完全不同的人生觀。
例如在夏日賽車時,伊斯塔為了恢復自己的地位,犧牲了周圍的資源而復活天牛。如果換作S伊斯塔,她最後會好好反省,並親手破壞天牛,把消耗了的資源分給參賽者。
“雖然這樣非常可惜,簡直會讓我抓狂,但我總覺得我非得這麼做。因為我不能跟自己撒謊嘛。”
就像這樣,她基本上是伊斯塔本人,但就算到最後一步,也絕對不會成為人類的敵人......
簡單來說,S伊斯塔是“做得不夠好的伊斯塔”的女神。
○動機・對於御主的態度
“御主”僅僅身為一個人類,卻能和從者定下契約使役他們,她對這樣的存在非常感興趣。
“啊?你們那邊的世界竟然有這種職業!?區區一個人類還挺厲害的嘛!?”
在她眼中“弱小”的人類竟然能和從者互相溝通相處,她為此深深敬佩。
她不會崇敬御主,而是視其為“重要的人”,
“如果我他說的我有興趣,我會好好聽他說(心心)。”此時她露出一個小惡魔般的微笑。
因為御主是另一個宇宙、另一個世界的生命,她努力不讓自己投入非必要的感情,但敢保證,她肯定會因為心防太弱(戀愛flag)而不知怎麼地失常了。
平常的伊斯塔因為距離感較近,感覺像是“鄰家的大姐姐”;這個伊斯塔相較之下顯得客氣,鄰家大姐姐的那個感覺沒那麼強,但同時,她“有點高嶺之花,卻總會在身旁閃耀”的感覺會更強烈。
○單獨行動:C
S伊斯塔作為女神誕生,作為人類成長, 然後作為從者覺醒。她無需和御主簽訂契約,就能不消耗魔力維持現界。
○女神的神核:A++
類似伊斯塔的女神有很多......有伊斯塔、亞斯她錄、阿納特......她繼承了這些女神的原型“古代豐饒和戰爭女神”的神核,因此等級幾乎是最高的。
○復仇者:EX
過去的大女神因為某種原由被貶為惡魔,當中充滿了憤怒、苦悶,還有“......回想起來其實我也沒什麼藉口可以為自己解脫呢......”這種悲哀,如同打翻了五味瓶一般混在一起。
站在正義(秩序)一側,卻自認為是惡的女神,作為復仇者感覺好像不太及格。
※《舊約聖經》裡這位女神被稱為“亞斯她錄”,被認為是豐饒女神、異邦女神的總稱。後來《舊約》裡記載的這個名字墮落成了西歐的惡魔“阿斯塔特”。
○惡魔的甜蜜:A
為自己墮落成惡魔而傷心,同時卻充分利用自己“魅惑與興奮”的力量,簡直是真正的惡魔。
S伊斯塔能露出微笑拋出飛吻,提升己方士氣,令其無視肉體上的負荷發揮超乎極限的力量。這本身就是用在己方的魅惑(詛咒),因此在已經被魅惑的狀態下敵方的魅惑自然會無效。
勝利女神的一面與使人破滅的惡魔這一面互相結合,產生了這種惡魔的魅力。
○金星驅動:B
推動金星的東西。或者說是駕馭美的東西。
受金星的加護,從而提升寶具威力,並且自由自在地改變其屬性,是一個與最後催生了各式各樣女神的“原始女神”相稱的技能。
○多重星冠:EX
唯一無二的大王冠。
把伊斯塔源頭的女神分歧出來眾多“天之女王”的女神王冠重疊在一起,從而得來的完整形態。
“閃耀於宇宙的王冠”
等級:EX 種類:對星寶具
範圍:10000~心情
最大捕捉:心情(隨著心情高漲而改變)
Edin Shuggura Quasar
呼喚位處原始宇宙、被當作“女神之證”的古代神殿Bael・瑪安娜,解放構成神殿的高次元靈魂——靈基銀河,將其轉換成能量燒盡整個宇宙的對異星侵略寶具。
S伊斯塔不像伊斯塔“一直都在天舟上面”。
S伊斯塔呼喚的神殿(據說是阿納特建立的巴力神殿)擁有災厄、充滿攻擊性的形態......據說雖是如此......
又,蘇美爾語、阿卡德語中Edin意指草原、曠野,據說是《舊約聖經》裡伊甸的字詞來源。
Shuggura是Edin裡的王冠,伊斯塔進入Edin時曾獲得該王冠。
Quasar是現代的天文詞彙,意思是類星體。
因為它位置在距離地球許多光年的宇宙釋放著強烈的光芒,而被稱為是“最為光亮的天體”。
“原始女神”從自身切除下來的頭腦。
為了在蒼輝銀河獲得新生,繼而轉生神靈從者。
太空伊斯塔在從者宇宙裡,是最新型“實際存在的女神”。
她不是“地球人見到(觀測到)的金星、司管金星的女神”,
而是“從金星的古代文明誕生的金星女神”,
所以對地球人來說,稱她為外星人也不為過。
原始宇宙存在於比起蒼輝宇宙(以太宇宙。現在的宇宙世界)更久遠的時代,那時“人類還只是人類”。亞斯她錄則是在這個宇宙裡的遠古時代——地球上出現哺乳類生物之前、宇宙的史前古代文明信仰的女神。
那個時候,人類沒有信仰的概念,女神一詞即是代表“生命繁衍的宇宙”本身。
到底是這個概念化成了實體,還是這種生存方式化作了概念,已經無從稽考,然而清楚的是原始宇宙裡伊斯塔・亞斯她錄是“有著人型的銀河”。她本來就不是人類能夠承擔的存在,也不能夠化身為從者。
偶然發現了那位女神的靈核的時臣教授,把她當作“善良的一半”培育成人,死後把女兒交託給了自己信賴的助手。
“就算自己教她課本上的那些正統的善,(因為S伊斯塔天資聰穎)她也很快能看穿當中的偽善。我在她身邊的話雖然不會出問題,但她或許終有一日會厭倦了善而回歸惡。
然而如果讓她遇上簡的話,就能讓她知道一個里外都是善的人會毫無遮掩,一股腦兒地衝向真相,但過程中經常會給周圍帶來破壞和混亂,這時她會明白善惡絕非內外一致。若她成功頓悟的話,至少她大概不會墜入單純的惡吧。”
事後證明教授的預測非常準確,S伊斯塔未曾墮落成惡,而是健全(?)地成長成一個優秀的吐槽役,一個易怒且會錙銖必較、但會鋤強扶弱的猛犬賞金獵人,
另外,簡意外地毫無變化。
#FGO #太空伊絲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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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121591/7330968?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原文內容:
我買的車位…管委會能決議重新劃位?律師提「三步驟」保障自身權益
2023-07-28 13:24 聯合新聞網/方格子
【撰文・林明忠律師】
林律師,為什麼車位明明是我買的,管委會居然說大樓開會決議要重新劃位,這樣合法嗎
?
現在房價高漲,寸土寸金,尤其在雙北精華的商業區電梯大樓的車位,常常單價都是百萬
以上起跳。因此,大家也越來越在乎車位的權益,很多民眾因為車位問題,常與管委會發
生糾紛。
跟大家分享一個經典案例
案例1:
A小姐跟建商買了OO大樓的5樓的整層住家,其中有附1個地下室平面車位,車位編號8號,
也拿到了編號8號的車位使用證明,8號車位就在車道電梯不遠處,旁邊靠柱子,相當好停
。結果交屋後3年,某天接到管委會通知:「本大樓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地下室平
面車位將於7月20日下午5點在社區會議室重新分配位置並辦理公開抽籤,歡迎有車位的住
戶出席抽籤,未出席者由管委會代抽,不得異議。」
A小姐看到這個通知真是火冒三丈,詢問熟識的住戶才知道是有些住戶覺得自己車位位置
不好,所以才在區權人會議上通過要換車位位置的決議。A小姐覺得自己一點都不想換車
位,這時候該如何是好呢?
案例1問題的解答:
第一個步驟其實就是釐清「車位」是否屬於有獨立所有權的車位,還是屬於以公設建物持
分(最常見)或土地持分表彰所有權利的車位。基本上,獨立所有權的車位一般不太會有
上述問題,所以這邊說明的A小姐車位,是以常見的公設建物持分型態擁有的車位。
第二個步驟是,釐清社區對於車位「分管契約」的約定是什麼,以A小姐來說,她當初跟
建商買的車位位置是固定的,那就車位使用權和車位位置部分,通常屬於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成立的分管契約(通常建商規約草案都會有這樣記載:「停車空間
應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所以實務上關於從建商處
取得的停車位,通常屬於上述條文所成立的分管契約)。
第三個步驟,既然A小姐車位的使用權利,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成立的
分管契約,那依據同條例第33條第3款規定:
「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
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
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從上可知,除非法院已經有判決確定該車位分管契約無效,否則即使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的決議,因為重新分配位置,屬於對於原有8號車位位置的變動,已經屬於約定專用部分
的變更(見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586號判決),卻沒有經過擁有車位使用權的A小
姐同意,所以這個決議是無效的。
結論是,A小姐如果要對抗這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以以該決議違反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33條第3款規定,向法院提出確認這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並確認自己對
於8號車位的使用權存在的訴訟,來確保自己的權利。
法律文章寫起來好像解法很單純,不過其實關於停車位性質的確認、大樓規約內容的分析
、分管契約性質的釐清(很多時候,車位是從建商處轉了N手才到當事人手上),都需要
看個案資料具體釐清,並沒有那麼簡單,也因此很多民眾自己處理車位訴訟在法院總是弄
得灰頭土臉。
所以建議,如果遇到車位糾紛問題,還是要請教不動產的專業律師喔!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我們社區就是要每年重新抽車位, 然後位置不滿意就看有沒有然願意交換
再不然就是沒去抽籤的就會被換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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