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題問題很長…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14: 再問個小問題,《一般命令第一號》第一條規定在台灣的日軍應向「蔣介石大元帥」投降,第十條:
「所有日本及日本控制下之軍事政府及民間政府,應協助及促進同盟國軍隊佔領日本及日本控制地域。」也就是被授權佔領台灣的是「作為同盟國軍隊之一的中(華民)國軍隊」,而非ROC政權?
那麼,若是:
1.ROC軍隊政變,宣布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最後,我最大的問題是,《一般命令第一號》內容主要在規定日本的投降方式,及相關的繳械及停戰措施,但1952年時這些事項都已被執行完畢,雖然英國內閣文件認為盟佔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會繼續,但那只是英國國內的官方意向,應不具有國際法效力?美國1971年的國務院發言亦同。
簡單的說,《一般命令第一號》文字上看不出來有要完成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的意思,只有授權ROC軍隊對台澎佔領,沒說可以佔領到何時。
但後來1951年盟軍和日本簽訂了舊金山和約,第 6 條:
【佔領結束】
(a).自本條約生效之後,所有盟國佔領軍應儘速自日本撤出,此項撤軍不得晚於本條約生效後 90 日。若日本與盟國締結有關外國軍隊駐紮或保有於日本領土之雙邊或多邊協定者,不受本條規定所限。
這樣看來1952年ROC軍隊就應撤出台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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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4:
#進階 #台澎小堅果社群內問答 #聖峰的回答
所謂的「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你的解讀錯誤。
所以: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它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
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該怎麼解釋很早就說過了,如果你演講有看、資料有讀,就不會繼續在《舊金山和約》第六條上面鑽牛角尖。
《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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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Q&A107:ROC為什麼沒有佔領90天就滾?你看美國對琉球的例子啊!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7538405161381/?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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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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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台澎主權的未來請交給台澎人民決定》漫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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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5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特別刑法的解釋問題:「純粹是對於國產疫苗的提問,到底算不算假訊息?」
所以說,在防疫的時候,正確的制定(立法機關)、解釋與適用法律(行政與司法機關),很重要的。
在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出防疫跟法律有密切的關係,特別是基礎的「刑事法規釋義」問題——
不但涉及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的偵查資源遭到濫用的問題(一年以來,許多地檢署的民生專組都快被濫行移送塞爆,換來一張張的不起訴處分書!)
濫行解釋法律,更涉及 #人民對於政府專業與公正性以及EUA程序的信任、以及我國生技產業發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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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亂套用刑事法規「製圖」之前,可不可以先具備法律專業?或者至少徵詢可靠的法律專家意見?】@Hsin-Yin Wu:
姑且先不論衛福部在國產疫苗解盲前夕才公布EUA標準的規範與決策問題,那個太複雜了,我只想討論「澄清假消息」的政治導向胡亂解釋刑事法規的法律問題。
衛福部食藥署在即將審核國產疫苗EUA的這個當口,
指揮中心–衛福部疾管署又透過以「澄清假消息」之名變相地為「特定廠牌」國產疫苗「澄清」,甚至連人家有沒有向國際申請都一併打包票「積極規劃」(藥廠的規劃到底跟主管機關有什麼關係?)
特別是左邊那張,純粹是對於國產疫苗的提問,到底算不算假消息?答案不言可喻。
所以指揮中心這次的製圖只有指控謠言、假消息,但好像也不敢像之前一樣動輒恫嚇300萬了?
我想提醒衛福部疾管署:你和食藥署都隸屬在衛福部底下,當食藥署被課以專業與公正的審查任務時,你卻不斷以「指揮中心」名義發這些圖,甚至幫特定藥商說明他們正在「積極」走國際認證程序,適合嗎?該說明的是藥商,還是你公部門?
如果指揮中心再搞不清楚自己應該要客觀專業的角色定位、也無視負責藥品審查的食藥署是衛福部底下的機關(兄弟之間立場尷尬),
反而假借「打假訊息」之名浪費公務資源做一些奇怪的事情,
那也莫怪民眾可能對於EUA的過程更加不信任、招致「球員兼裁判」的批評,甚至反而是自毀本國生技業與國產疫苗前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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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假訊息」的定義與法律實務認定問題,參見:
〈「假訊息」淪為「狼來了」?被濫用的社維法與紓困條例處罰規定〉:https://bit.ly/3xjNVJY
〔這一年多以來,衛生主管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無視「疫情假訊息罪」的構成要件解釋方法,如法炮製類如《社維法》政治化的濫行移送,也移送大量「疫情假訊息」的案件到全國各地地檢署,甚至某些政治言論與疫情無關,僅因言論中與疫苗或防疫政策沾上邊,或是無涉客觀事實的單純主觀評論,也被當成「疫情假訊息」移送。甚至近來在衛生主管機關的粉專、APP群組中出現越來越多具有高度爭議的「小編圖文」、或主管機關官員在記者會發言,動輒以「移送」與刑責恫嚇大眾:「這是假消息,請勿轉傳,否則將構成犯罪」,彷彿將偵查機關當成嚇唬民眾用的工具。〕
刑法325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是一篇抽獎文:周易老師的刑法總則解題書!】
OMG,高效高品質又多產的周易老師,在四月中的時候,又來造福讀者啦!
這本「周易的基礎刑法總則解題書」,有什麼特點呢?
✅回歸基礎面的學習
老師說,這本是回歸基礎面,也就是「該會的就要會」,而準備刑總考試,該掌握的不外乎是「審查體系」和「爭點」,許多題目只要把爭點擺對體系、放對位置,分數就能拿到。
✅實際解題+重點說明
因此,本書許多章節會呈現不同犯罪類型所涉及的考點,並透過實際解題,告訴讀者如何答題。此外,在體例安排上,除了解題,書中還有重點說明,幫同學複習基本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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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話不說太多,馬上抽一本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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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讚、留言、分享,並tag一位你的好朋友,任意留言想對老師們說的話吧,我們將在6/6號(日),抽出一位同學獲得此書!
刑法325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10704年代看屋費?!房仲喊苦帶客戶看屋得自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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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為止,再大直地區,收費最高的就是300元,良茂建設蓋的「巴黎花園」,其次是「大直逸廊」200元,最後就是「JOJO紐約寓所」的50元,真討厭,收什麼錢阿!怎麼可以無法可管阿!民意代表都死哪去啦!哪位立委立法不准收費,我就號召我的朋友一起支持她!
豪宅帶看費 房仲吃不消 管委會恐觸法
豪宅帶看費 最貴1戶千元「繳上萬元 卻沒成交」房仲吃不消
什麼?看房子要付錢?台北市豪宅社區近幾個月向房仲經紀人收「帶看費」,有房仲經紀人吐露,近3個多月豪宅帶看收費在市場迅速蔓延,「6個月已繳1萬多元的帶看費,卻沒成交1戶。」經查訪,最貴的「豪宅帶看費」是敦化南路「元大栢悅」社區,帶看一次1000元。......↓
社區管委會向房屋仲介業索取進入社區看屋費用,早已是產業行規,不過最早象徵性收取50~100元清潔費,現在被豪宅社區拉高行情。台北市仲介公會理事長黃鵬指出,近期已接獲10餘件收費案件,不少仲介敢怒不敢言,默默繳交高額費用。
目前帶看費最貴的是大安區敦化南路、安和路口的「元大栢悅」,帶看一次1000元,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的夫人連方瑀,今年年初才買下1戶。藝人周杰倫居住的「元大一品苑」一次也要價500元,並限時看屋時間僅30分鐘。
比101觀景台貴至於正對大安森林公園的豪宅「勤美璞真」,因地段及綠海視野佳,每坪市場行情200~220萬元,帶看費是以「戶」計算,看一戶的代價是800元,限制每次的總看屋人數不能超過5人。帶看仲介因此揶揄,「看一次大安森林公園鳥瞰,比台北101觀景台貴上1倍。」台北101觀景台收費,每名成人是400元。
批社區巧立名目此外,非豪宅的一般大樓社區帶看收費,也悄悄地調漲,仲介直指內湖區收費情形最為嚴重。內湖區「琉森花園」一次收費100元,「捷年新東方」200~300元不等,星雲街的「榮耀四季」一次200元,即便沒有像豪宅社區高價收費,但帶看次數一多,也足夠讓仲介吃不消。
黃鵬指出,這已經超越過去50~100元的「清潔費」,社區巧立名目收費,相當不合理。
內湖地區的仲介則說,可以接受月繳1000元,當作回饋社區的費用,但金額一旦拉高,加上目前房市成交量縮,負擔也變重。
「無法源可管理」面對這種情形,台北市地政處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科長蕭子慧指出,若社區管委會人員有「帶看介紹」的情形,才違背《不動產仲介管理條例》非法執業,依法可罰10~30萬元。
台北市建築管理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建管處讓各個社區管委會獨立經營,此收費行為屬於民間交易,現在並無法源可援引管理。意即目前屬於社區管委會訂立收費規矩,公權力不能介入。 【蔡佩蓉╱台北報導】
豪宅管委索帶看費 恐觸法針對台北市有豪宅社區向房仲經紀人收取「帶看費」,台北市房仲公會理事長黃鵬(言希)指出,管委會不應要求房仲業者付費才能放行,若管委會堅持收取帶看費,可能觸犯刑法第325條的強盜罪。
黃鵬(言希)說,管委會收取帶看費的法源,不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規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房仲業者進入社區時須支付帶看費或其他名目費用。
黃鵬(言希)指出,房仲業者與委賣方簽訂委賣契約,存有「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他表示,可見管委會要求房仲業者支付帶看費是「搞錯對象」,依法應該向委賣的社區住戶收取,但賣方已經按時支付「管理費」,以分攤社區清潔或其他事務的支出,所以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也不能要求賣方另行負擔帶看費。
黃鵬(言希)強調,房仲業者為達成銷售使命,可能忍痛支付帶看費,但管委會這種以「通行」為要脅的收費方式,已觸犯刑法第325條強盜罪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商時報【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2011/07/07
新聞網址→http://ea0033692468811.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854.html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41893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