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三倍券等同現金,3000元三倍券加10元現金幫孫女買漫畫書,如果報公帳就是利用職務圖利家人的貪汙行為。
扯的是李孟諺為了幫老闆解套,特別說明三倍券是蘇貞昌家中沒用完的,10元是他本人借給蘇貞昌,並未使用特支費或其他公務預算。李孟諺的說法跟丁怡銘打統編訂牛肉麵被抓包一樣,都急著辯稱行為人本身不知情,但不知情不代表犯罪行為就沒事。
《貪汙治罪條例》明訂利用職務貪汙者處罰未遂犯,李孟諺即使換回發票,蘇貞昌此舉已涉及第二級貪汙未遂罪嫌,且蘇辯詞前後不一,身為全國最行政單位首長,做出最不良示範,台北地檢署應立即分案、傳訊蘇貞昌說明來龍去脈,才能彰顯司法公信。
短評/偵辦蘇揆涉貪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1216000642-260109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在 陳品安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對民意代表的評價標準,不應該只是法律低標】
相信各位都有發現,類似的大大小小新聞在苗栗並沒有少過,而每回看到這樣的新聞,品安與海線一家親團隊都有些感慨。
我們一直認為,在評價一位政治人物時,應該從他在公領域的所作所為來進行,以民意代表(例如:鎮民代表與議員)而言,我們至少應該關心他是否確實監督好行政機關,是否盡其責任指出行政單位的施政問題,是否提出恰當的修正建議等等。
然而,令人感慨的是,我們很難真正進行這種討論和評價,因為在現在的氛圍中,似乎連「不要利用職權遊走法律邊緣」這樣的基本要求看起來都是某種高標。我們真的非常希望,我們對於政治人物的評價,以至於對於政治的討論,可以漸漸從進入公領域事務的實質討論開始。
當然,就這個新聞事件,我們也不適合在法律層面下定論,相信相關的調查單位會給民眾一個清楚的交代。
品安與海線一家親團隊只想提醒:「不違法」本身並不值得過多的讚揚,因為這只是對於民意代表最基本的要求。
*補充《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圖片擷取自《自由時報》報導「公務司機幫自家麵廠送麵 通霄鎮代會主席涉貪被約談」:https://ppt.cc/fOnF3x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貪污大減刑、還緩刑!反貪腐反假的嗎?
看到這個判決的報導,覺得非常失望。
議員貪污詐財,罪證確鑿,負有實踐公平正義職責的法院,不僅輕輕放下,大幅減刑,竟還給予緩刑的恩典,讓貪污政客繼續逍遙,根本不必服刑。
令人難以置信,完全無法接受!
司法如此縱容貪污政客,讓政府反貪腐的宣示,徹底淪為一場笑話!
請檢察官依法提起上訴,絕不能讓這種縱放貪污政客的離譜判決就此確定,為人民守住公平正義的底線。
後註:
秦議員所犯的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連續兩屆都貪污,法院只認定成立兩罪。離譜的是:
1. 每罪竟然只判1年10個月!
2. 兩罪合併定執行刑只執行兩年!
3. 最後還宣告緩刑!(就是不必關的意思啦)
這個刑到底是怎麼減的?減得也太誇張了吧!
附註: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613/137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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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