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便利商店員工連續上班八晚,是否違法問題引發各界討論,臺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指出,勞基法第30條第二項、30-1條的「變形工時」制度,透過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可排除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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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形工時 的法源主要是勞基法30 條與30-1 條,不過因為過於複雜我們還在討論到底要如何設計,如果有任何意見,或是你有班表範例請在這邊留言。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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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形工時制度簡單說,除了二週變形工時是所有適用勞基法的公司都可以 ... 工作者,工作時間本來就比全時工作者來得少,在原本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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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ori1020 (微風涼)》之銘言:
: 如題 第一項很明確 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 每2周不超過84小時
: 但從第2項分配工作時數開始就搞迷糊
: 讀到第三十條之ㄧ就更搞不懂
原則勞動基準法第30-1條,稱之為4週變形工時,有下列數種特性:
(簡單的說就是4週的工作時數可以合併計算,只是仍應符合下列規定)
1.4週內的每日工作時數可自由變動,但以每日正常工作最多以10小時為限.
2.每天總工作時間仍不能超過12小時(最多為工作10小時&加班2小時).
3.2週內至少要休假2天,國定假日也要列入休假計算.
簡單舉例來說: 某甲符合30-1條規定之行業,原本工作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班八小時,
雙週六要工作四小時,
(符合勞動基準法規範每日不得工作超過8小時,雙週未超過84小時)
假設時間於2007/1/1 星期1作為舉例(我用雙週變形工時舉例,四週的比較複雜):
雇主此時可變動調整為1號至8號每日工作10小時,9號工作4小時,
10-14號則為休假,其中包括因為之前多上的工作時數,所以可以補休假,
當然雇主也有可能要求勞工10-14號其中2天來公司工作,但就要給加班費.
(以上就是雙週變形工時含意,四週變形工時,以此類推,只是仍要每14天至少休假兩天)
: 女友從事的是機構內的照顧服務 也就是教保員
: 是三十條之ㄧ規定的指定之行業
: 上的是固定夜班 時間為下午5點至隔天8點
: 午夜12點至凌晨6點為休息時間
: 每4週會輪到要煮早餐 最長6天最短5天 每次半小時
: 休假日數是一個月固定7天 若當月多一週日 則算當志工 不放假
: 遇國定假日則排休
: 另外 常有舉辦活動或進修課程也不補假或給加班費
: 又或是日間同仁算正常上班日 夜間卻不給假也不給加班費
: 午夜後有院生就醫 老師也得陪同 當然也不算加班費
: 又規定一年要做院內三日志工 也就是做白工
: 我覺得他們的工時很長 休假也沒比其他人多休
套用原PO身上,原PO女友每日工作9小時 休息6小時,尚符合法令規範,
每月至少例假7日 & 國定假日也有休假,看似合乎法令規範,
但是其中計算工作時間,不難算出應超出雙週84工時之限制,多的工作時間要給加班費,
以每月30日計算,應工作84*2+16=184小時為標準
但是原PO女友每月工作時數 9*23=207 小時, 207-184=23小時(加班時數)
所以這23小時部分要給加班費,要不然一定會違反勞動基準法規範.
(休息時間不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只要休息時間雇主對於勞工沒有監督管理權,
所謂監督管理權就是指揮叫你去做事情的意思)
: 即便她工作的機構適用變形工時也應該超過勞基法規定的工時
: 請問這樣的狀況究竟有沒有違反勞基法呢?
: 若有的話應該怎麼去申訴??
至於志工理當是自己自願,感覺原PO女友非出於自願,那可以一併申訴,
說雇主強迫勞工當志工 且 當志工無薪水,應視為上班並給予薪水,
除非此志工為非強迫性質,否則應視為工作而自願做義工.
先用打電話去申訴,要申訴的單位是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後就有勞動檢查員去檢查,
一旦有違法情事,將會依照勞動法令給予行政處分(簡單說就是罰錢並要求改正),
工作所在地於台北市(高雄市),即向台北市(高雄市)勞動檢查處提出申訴,
其他縣市劃分成北(中)(南)區, 即向北(中)(南)區勞動檢查所提出申訴,
至於電話很簡單,先判定所屬於哪一個勞動檢查機構之轄區範圍,
之後上 www.google.com.tw 打 "xx勞動檢查x" 自然就會出現主管機關網頁,
進去之後可以查到該勞動檢查機構的轄區範圍跟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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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題目:職業災害調查之研究
EX: 建築工地有勞工於工作意外死亡 --> 警察封鎖現場 檢察官勘查現場
--> 勞動檢查員撰寫職業災調查報告 -->"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論文主要探討職業災害調查程序現況,重大職業災害傷亡是否屬刑訴業務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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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9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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