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統一促進黨總裁張安樂,最近接受中國官媒中央人民廣播電台訪問時,除談論如何 #吸收與組織年輕人,讓他們「 #由綠轉紅」外,更公開主張要「 #成立一個紅色的隊伍」,並鼓吹和平統一、陣前起義。
雖然統促黨在台灣當中國政府的馬前卒早就不是新聞,過去對黃之鋒的暴力接機事件、對何韻詩潑漆、恐嚇銅鑼灣書店老闆林榮基等劣跡還歷歷在目,而現在連演都不想演,直接 #公開承認協助中共進行統戰,難道內政部還要裝作沒看見嗎?
統促黨的恐嚇、暴力行為根本是以言論自由為保護傘、以集會結社自由為包裝,在 #行殘害台灣民主之實,政府不應被中共同路人侵門踏戶還不予以反制。
時代力量籲請檢調進行調查張安樂的言行和統促黨相關組織之行動,是否有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的情形。此外,既然目前已經有這麼明確的事證,內政部更應依照《政黨法》規定,儘速 #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解散統促黨。
|延伸閱讀|
《政黨法》不是裝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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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讓中共同路人的統促黨作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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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 在 趙天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公督盟評選優秀立委今天頒獎感謝肯定
#有盡責的助理團隊當後盾很幸福
立法委員的日常之一:修訂法律
修訂法律是立委重要的職權,今天我完成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營業秘密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國家安全法〉第九條之一等四個攸關國家安全的法律修正案連署,準備進入一讀交付委員會審查的程序。
這四個法律修正案,希望能讓中科院人員出國建立更嚴謹的法律規範、提高經濟間諜行為刑責,並比照〈國家情報工作法〉讓嚴重破壞國安的犯罪行為,追訴權改為終身!
感謝大家用選票及各種鼓勵,讓天麟可以國會議員的職權為民喉舌、盡責把關,我們繼續一起加油吧!
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 在 每天努力Hack國家!士修的17時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第一次告發統戰團幹部違反國安法就上手】
今天終於有時間去遞狀了。
當事人都自承擔任統戰團幹部,接受幹部訓練和實習參訪,受託從中牽線帶更多台灣學生過去,回台後改口稱要抗中保台,實際上卻在回台後開始接觸、參與許多人權運動與社會議題......
我越看張珮歆的自述,越膽顫心驚。
守護主權不是覺青嘴巴上說說而已。面對廢核出賣台灣國安,你們沒有發聲,只會裝台派幫政黨財團數鈔票。面對統戰堂而皇之滲透,你們沒有動作,只會吃假資訊戰專家餵的飼料。
理論上,自承加入統戰團並擔任幹部,等於已經觸犯國安法,檢察機關應主動偵辦。檢察機關是沒有動作,還是不敢動這個人?
無論如何,我這次是到北檢告發,最近邢泰釗還升官了。
北檢向來有政治辦案的污名,我實在不忍心看到司法被踐踏。所以請大家幫忙緊盯,如果這種公然違反國安法的犯罪,北檢到時候以證據不足直接簽結或不起訴,我們就知道真正賣台被統的買辦是哪一黨。
貼心宣導:如果要按鈴作秀的話,請記得按上面這一顆申告鈴,不要按到下面的愛心服務鈴唷!
我是直接遞狀,沒在跟你囉嗦的。
--
刑事告發狀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告 發 人:黃士修 送達地址:(略)
被 告:張珮歆 女 確認人別方式:被告為今週刊「曾任統戰團幹部被洗腦 現在她要幫助台灣『重返世衛』!」文章受訪者,懇請向今周刊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一段96號6樓)查詢
為被告疑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謹依法提出告發事:
壹、事實:
一、緣被告張珮歆為中華民國籍人士,明知對中華民國有忠誠之義務,不得有妨害中華民國政權之行為,且依照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3款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詎料被告竟於接受今周刊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刊物「今周刊」訪問時,自承參加大陸地區敵對勢力欲破壞中華民國國體之所謂「統戰團」,為其發展組織,「從中牽線帶更多的台灣學生過來」。而根據該報導顯示,被告返回臺灣後,亦「參與許多人權運動與社會議題」,直到「反送中爆發,更是讓張珮歆堅定的踏上守護台灣的路」。
二、上開報導節錄如下:「但張珮歆也坦言,其實加上 #幹部訓練和實習參訪 ,一連近五十天的日子下來,其實真的讓她學到很多,也增廣見聞不少,也因為張珮歆在幹部中表現相當優異,也讓不少台商私下邀請她吃飯,以豐富的台商組織資源吸引她,甚至還邀請他參與當地的文化創生計畫,並表明現在加入他們,未來有機會上看百萬人民幣的年薪……」;「他們其實不是希望我留在中國,而是希望我回台灣,運用在學生圈的動員力, #從中牽線帶更多的台灣學生過來 !像我在中國曾有過不少機會在那邊辦活動,我拿到的每一份企劃書,第一條最大的目的,就是以兩岸和平統一為目的,想要進入組織,拿到更多的資源,就要經過這樣很強烈的思想審查……」;「回台後張珮歆 #開始接觸、 #參與許多人權運動與社會議題 ,也更深入地去了解兩岸的歷史,後來直到反送中爆發,更是讓張珮歆堅定的踏上守護台灣的路……」(附件)。
貳、理由:
一、按「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1、3款定有明文。次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三款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前段、第3、4項亦有規定。
二、查被告張珮歆自承曾參加「統戰團」。「統戰團」即意圖損害中華民國利益之「大陸地區敵對勢力」,目標在於「發展組織」,嗣後「開始接觸、參與許多人權運動與社會議題」,其真實目的亦可能並非幡然悔悟,而係為「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則被告之行為,恐已違反國家安全法上開規定。
三、告發人雖係閱讀今周刊上開報導始得知此資訊,對於被告實際涉案程度並不清楚,但告發人基於身為中華民國國民應有「保密防諜」之責任,仍予以告發,懇請 鈞長自為調查或發交其他相關機關調查,被告是否確實曾參加「大陸地區敵對勢力」?被告是否曾協助「大陸地區敵對勢力」危害中華民國利益?被告於「反送中」事件發生後是否已真心悔悟?被告悔悟前是否已經著手為「大陸地區敵對勢力」發展組織甚至既遂?被告目前倘持續參加社會運動,是否仍與「大陸地區敵對勢力」有所聯繫,而係基於「大陸地區敵對勢力」之利益?被告是否故意以接受今週刊訪問之機會撇清自己為「大陸地區敵對勢力」之成員,俾利參加臺灣社會運動不受人懷疑?
參、聲請調查證據:
懇請 鈞長向今周刊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一段96號6樓)查詢本篇報導受訪相關資料(含完整訪談影音)。
※部分訪談影音公開在今周刊之YouTube頻道上。
【今周刊】曾任統戰團幹部被洗腦 現在她要幫助台灣「重返世衛」!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sjqc9piNy0
肆、核被告張珮歆所為,有構成上開國家安全法處罰條文要件之嫌,告發人為中華民國國民,基於維護中華民國利益,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規定,予以告發,懇請 鈞長明察,如被告確有背叛中華民國之行為,予以提起公訴,繩之以法,如被告於上開報導僅係「吹牛」、「自抬身價」,亦請 鈞長還其公道,並正視聽,避免該報導造成人心惶惶,以維中華民國存續之最高目標。實感法澤。
謹 呈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公鑒
附件:今周刊「曾任統戰團幹部被洗腦 現在她要幫助台灣『重返世衛』!」文章影本乙件。
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具狀人即告發人:黃士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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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齊齊DQ】公民黨及多名本土派參選人共12人被集體DQ參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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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蛇DQ的高危貼士:譚文豪、陳志全、譚得志、岑子杰、張崑陽……
多名報名參選9月立法會選舉的攬炒派及本土派參選人,今天相繼收到通知,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DQ)。名單包括:公民黨楊岳橋、郭榮鏗、鄭達鴻、郭家麒;攬炒派岑敖暉、土本派劉頴匡、鄭錦滿、何桂藍、梁晃維、袁嘉蔚、黃之鋒、梁繼昌等等,全部被DQ。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今日發表聲明,表示認同和支持選舉主任就今年立法會換屆選舉12名獲提名人士提名無效的決定。特區政府表示,注意到,選舉主任在其理據中,明確指出在決定獲提名人士的提名是否有效時,核心問題是他/她是否符合《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0(1)(b)(i)條的聲明要求,即是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立法會選舉參選人須按照法定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簽署聲明,表示明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主任指出,參照特區原訟法庭就陳浩天案的判詞,在第40條(1)(b)(i)的聲明要求下擁護《基本法》的意圖,並非僅僅為遵守《基本法》,而更需支持、推廣及信奉《基本法》(判詞第132(1)及142段)。
特區政府重申,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憲制責任。支持香港獨立、以民主自決或支持香港獨立作為自決前途選項來處理香港體制;進行尋求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干預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事務;原則上反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及將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在香港公布實施;表明意圖在確保於立法會佔多數後,行使立法會議員權力無差別地否決任何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任命、撥款申請及財政預算案,以逼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及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等行為的人士,不可能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
另外,特區政府表示,該12名獲提名人士因不符合《立法會條例》規定,被選舉主任決定其提名無效。其他獲提名人士的提名是否有效,選舉主任仍在依法進行審核,不排除仍有部分獲提名人士被選舉主任決定提名無效。選舉主任的決定旨在令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及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公平、誠實地進行,與部分社會人士指稱的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特區政府全力支持選舉主任依法行使法定職能;不會容忍任何針對選舉主任的羞辱或恫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警方等執法部門會跟進有關的惡意行為。
特區政府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亦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及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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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慶回歸.齊慶祝國安國歌法生效快閃唱國歌活動 | 高Sir特別講場 01072020
國安家安人人平安!兩個活動推介 ???
《七一慶回歸.齊慶祝國安國歌法生效》 快閃唱國歌活動讓青少年正確認識歷史
為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3周年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刊憲生效。 建制網紅高松傑 (高Sir)發起《七一慶回歸.齊慶祝國安國歌法生效》 快閃唱國歌活動,一眾KOL Sir 、銀龍Kate 、榮輝和四十多位青年人、小朋友和家長一起去到九龍城宋王臺高唱國歌 ,讓青少年正確認識歷史。
介紹:
要認識宋朝的香港,宋王臺是最好的起點。「宋王」指的是南宋末年最後兩個小皇帝—宋帝昰及宋帝昺,因為難避元軍追殺而君臨九龍, *這亦是唯一一次香港有在位的中國帝王到來。*
雖說逃難,兩個小皇帝駕臨九龍城的時候,有上千的官兵護駕,場面盛大,而當時的九龍城已不止是一條小漁村,而是具規模、海上交通頻繁、有官兵駐守的官富鹽場,在港鐵沙中綫宋皇臺站附近掘出的宋代方井,證明了當時九龍城的繁盛。不過,小皇帝避難半年,元軍趕至,最終先後殉國,後人為紀念宋帝來港事跡,在山上大石刻上「宋王臺」。宋王臺後來因啟德機場擴建,遷至現址。宋王臺公園內有《九龍宋皇台遺址碑記》石碑以紀念此段史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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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不會來遲】人大將立港版國安法!漢奸走狗速速逃!劉小麗選舉呈請勝訴?稱職陳凱欣失議員資格? | 高Sir正能22052020
1.全國政協會議開幕 凝聚港人止暴制亂力量
2. 【正義不會來遲】「港版國安法」納入人大議程,議案建議中央按照《基本法》,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全國性法律,並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毋須經過香港立法會立法過程,變相為香港國家安全問題部分立法 , 料下周四表決。「港版國安法」同23條有什麼分別?漢奸走狗點解要速速逃?港匯急跌法案落實引撤資潮 ? 連登網民陷恐慌? FB 專頁無法發帖?
國安法在港實施的消息傳出後,下午 5 時許 Facebook 多個專頁發現無法,其中涉及多個知名人物,包括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本土民主前線專頁、青年新政專頁等,當時部份準備發表有關國安法的帖文,但卻無法發帖,及顯示「抱歉!技術故障搶修中,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3. 劉小麗選舉呈請勝訴?稱職陳凱欣失議員資格?法官是否有問題?今屆立法會會期共有9人失去議員資格,其中梁國雄、區諾軒和范國威的直選議席懸空至今,仍未進行補選,大大浪費公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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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特地提已刪除的國家安全法,因為,這是本篇要討論的主軸。 ... 國安法第3條第1項原條文規定:「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