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方應落實行政調查 不要閃躲責任】
今天我針對近來269旅發生的重大自傷案件質詢國防部嚴部長,要求國防部徹底落實行政調查程序,究責懲處、改善軍中工作環境。
數據顯示,國軍近5年來所發生的軍風紀、性騷擾及自傷等案件,並未呈現下降的趨勢,各項制度辦法完備卻成效不彰。269旅近7個月來發生3起案件,其中2件當事者已逝,依照《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國防部在案件發生時就應該立即啟動行政調查程序查清肇因究責,但國防部卻在民代關心、媒體報導及總統發言後,才緊急啟動專案小組,調查4月16日發生黃姓中尉輕生及去年謝姓中士9月26日燒傷致死事件。
重大案件除了應在第一時間移送地檢署交由司法檢調處理外,國軍內部的行政調查、究責絕不能閃躲,我要求國防部在兩週內提供過去4年來自殺未遂案件相關案情說明,以及曾經依照《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展開行政調查的案件內容、啟動時間與負責人。透過個案的檢視、釐清真相,進一步審視相關規定的落實狀況,要求國防部積極調查霸凌案件,改善軍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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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偷吃 連任
國軍偷吃 汰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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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心戰大隊女少校林佳璇因長相甜美,曾獲選國軍節目《莒光園地》的當家主播,還獲得「莒光甜心」的稱號,不過卻遭爆料曾與同部隊一名男少校大搞婚外情。對此國防部17日表示,相關人員均已依違反「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核予大過一次處份,並列入汰除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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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應受懲罰之過犯)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應受懲罰之過犯如左:
一、冒犯長官或肆意詆毀者。
二、言行不檢,有損軍譽者。
三、性情粗暴或態度傲慢,不遵約束者。
四、挑撥離間或匿名中傷者。
五、擅用民力或民物,情節輕微者。
六、薦舉不當或未履行保證責任者。
七、毆人而未成傷者。
八、領導無方,管訓失當者。
九、怠忽職責或託故圖免勤務者。
十、辦理公務,不遵法令程序者。
十一、侵越權限或處理失當者。
十二、誤解命令或誤傳命令,情節輕微者。
十三、保管公物,因疏忽致有損失者。
十四、購買、收藏、搬運或發給公物有誤者。
十五、操縱機械不慎因而失事,情節輕微者。
十六、干預外事,跡近招搖者。
十七、不守規定秩序或時間者。
十八、違背信約者。
十九、爭功、諉過或說謊、欺騙者
二十、請假逾限者。
二十一、違反整潔規定者。
二十二、利用職權假公濟私,情節輕微者。
二十三、在警戒或接戰地域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十四、儀容不整或禮節不週,有失軍人儀態者。
二十五、其他有敗壞軍紀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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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 當初事由是寫23
但是 當初在大門口被搜到照相手機
手機裡面應該也沒啥資料啦
所以也沒啥違反保密規定
第24條之1(現役軍人有過犯行為之調查)
權責長官知悉所屬現役軍人有過犯行為者,應即實施調查。
調查時,對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
同一過犯,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罰程序。但懲罰須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
者,得報經上一級長官同意,停止懲罰程序。
調查結果認為有施以撤職、記大過、罰薪、管訓、悔過、降級或禁閉懲罰之必要時,
應召集會議評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應通知行為人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陳述意見;會議決議事項應陳權
責長官核定。權責長官對決議事項有意見時,應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應加
註理由後變更之。
前項評議會議,由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並指定一人
為主席。
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任職、服役之現役軍人,其評議會議之組成及召集,得由該
機關(構)針對其機關(構)特性自訂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士評會只有建議事項
人評會才有決議事項
不然就從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找一條出來送他悔過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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