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104條,基地或房屋之優先承買權,具有物權效力,而與本法第34條之1所規定的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者不同(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1號判例),倘出賣人未通知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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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104條,基地或房屋之優先承買權,具有物權效力,而與本法第34條之1所規定的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者不同(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1號判例),倘出賣人未通知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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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有特殊原因要留這塊土地的持分 前面幾樓講太多了預告登記等等我不用再多說 再用訴訟的方式聲請法院判決分割並對其他共有人34-1條的申請提出異議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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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承購權#系爭土地行使 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項所定之優先承購權#依 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以存證信函將買賣契約條款通知共有人,請共有人於15日內表示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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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翼升律師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民國110年5月28日〕見解: 1.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之優先承購權僅具債權效力。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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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最高限雖還是有破綻,但夠抵抗多數的34-1了: 2.預告登記、分割共有物之訴、價金分配款異議等皆無法檔34-1 : 請自行參看執行要點: 3.假扣押、假處分等限制登記雖然 ... ... <看更多>
土地法34 1 異議 在 Re: [問題] 請問土地法34-1 - 看板home-sale | PTT職涯區 的推薦與評價
壓最高限雖還是有破綻,但夠抵抗多數的34-1了2.預告登記、分割共有物之訴、價金分配款異議等皆無法檔34-1 請自行參看執行要點3. ... 但人單勢薄,被土地法34-1 強制。 ... <看更多>
土地法34 1 異議 在 Re: [問題] 共同持有土地,土地法34-1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剛好最近在研讀共有物跟土地法等...有不對的觀念再煩請指正
※ 引述《babu5461 (一條龍)》之銘言:
: 目前情況有點急
: 手機排版請見諒
: 想請問
: 家裡長輩(甲)跟親戚(乙)共同持有一塊農地
: 我們1/3,乙擁有2/3
就當作你們的謄本是農業用地 分別共有1/3,2/3
: 乙想賣地,但甲不想賣
乙的主張
: 所以乙打算用土地法34-1的方式來處分整塊土地
基本上這邊就有問題了
首先34-1的處分條件就不符合了
條件是同意人數及持分皆大於1/2
或持分逾3/2者
所以
1.乙無法單獨主張整塊賣,需要甲同意。(民法819後段)
2.乙可以出賣自己的持分,2/3的部分。
但是此時甲可以主張優先購買,以以出賣之同一條件方式取得。(土地法34-1)
: 所以我們想了幾個可能的方法
: 請問有沒有哪一個比較有可能施行
: Q1: 在乙動作前,先申請強制分割來避免被賣掉
1.出賣整塊土地,無權、不符合34-1。
2.出賣乙之持分(民法819前段),但甲可以主張土地法34-1優先購買。
3.分割,協議如果已經打死,當然就是裁判分割了,那是共有物分割的事了。
(分割方法民法823.824)
先不論結果,是可以拖延的。
: Q2: 因為乙打算賣出的價格比時價低,藉由這點來提出異議
如果已登記完畢,應該就只能請求損害賠償。(在無通知他共有人或公告的情形)
如果還沒,就可以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並依同一價格同一條件),
或考慮向法院提出裁判分割吧,畢竟你的主張似乎只有避免被賣掉。
: Q3: 因為甲已經退休,並且有在利用這塊農地耕種,藉由自耕自足作為理由來避免土地被賣
: 掉
這個,從法條來看,基本上土地小於0.25公頃的價值是會減少的,
而且還有可否興建農舍的問題。
然後法院裁判分割的考量,也難免會考量分割完後土地利用的公平性吧
我想誰都不願意分割完的土地難以使用。
(當然我想裁判分割完的劃分不方正等的案例也不是沒有...只要雙方無異議...)
: 不是法律專長,又有點趕
: 所以沒有足夠時間去研究法條
: 還請各位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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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作移轉這個動作時(共有人可以處分其應有部分)
甲就可以主張34-1的優先購買了(為減少共有人)
所以你會為了讓對方可以提34-1賣出整塊土地 而放棄優先購買嗎
但是法律似乎沒有什麼法條是規定禁止他共有人出賣他的應有部分
有應該也違憲吧?
※ 編輯: ken211812 (111.253.144.172), 08/30/2018 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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