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哲法漫談】逆權佔有的地方可出租嗎?
大家都應該知道甚麼是逆權管有(Adverse Possession)吧?本欄多次介紹這類案例,那是指未經地主的同意佔有地方20年之後,佔有者在普通法而言成了土地的管有者,對土地享有權益。但這權益是否包括在佔有時間之內將佔有的土地分租給人,這類分租會否構成管有的終止從而要從頭再計算20年的管有時間?下面是一件有趣的案例,可以解開這一問題。Chong Yuk Por v Chan KamMuk 505[2013], HKC
原告人及其家庭住在南丫島北角新村的一幅地上的木屋。原告人的父母自1970年便居於這裏,原告人則在1979年自大陸來港後亦居於這裏。與訟雙方對原告人管有這土地無爭議,被告人為土地登記法律上的地主。
在1968-70年原告人的父母搬到薄扶林村以謀求更好的生計。他們將木屋交給一位周先生住,並不收租,但有居住地特許(license)。原告人母親在1977年收回特許並搬回土地上居住。
法律上的爭議是被告指原告及父母是以租客(tenants)的身份租住地方,並存在一口頭租約,年祖20元,到1999年加到200元,並寫下一租約,為期5年。原告則指租約是被迫及被騙的情況下簽的,他並不識字,租約以為是指近鄰的一幅農地。
還是直接跳到法官的裁決,是逆權管有在這一情況下有效,被告人在土地上的權益已因逆權而消失(extinguished)。法官指法律上一人指稱逆權擁有土地必須事實上管有土地並有意圖去管有這土地,為期20年。事實上管有須有控制能力及單一單獨的管有(Single and exclusive possession)。當地主的擁有權一經消失,就會完全消失,之後再不能因聲稱擁有權(acknowledgement)而重新取回所有權。
法庭認為最遲在1989年(自原告人父母在60年代起居於土地上)20年的逆權佔有期已然到達,被告人的地權已被逆權取替,之後的租約根本不改變已成事實的逆權管有。
佔有者(squatter)的佔有可以經由特許進行。所以,1968年到77年的期間,法律上原告人父母依然處於逆權管有土地的境況,管有不被視為已經中斷。另外,雖然法律上已不具關係,法庭裁定認為1999年的租約並無清楚指明是有關的土地而非只是鄰近的農地。◇
同時也有16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林蒲遷村多議題無共識 陳麗娜堅持:條件一定要優於紅毛港 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17)日關注大林蒲遷村議題,並提出多項具體主張,包括遷村基準日應訂為110年2月草案公布日、建物補償應統一以新建RC價格計算、共同持分應維持購地彈性、公保地不論是否有蓋房子都應一坪換一坪、農地比價範圍應擴及林園、非都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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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蒲遷村多議題無共識 陳麗娜堅持:條件一定要優於紅毛港
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17)日關注大林蒲遷村議題,並提出多項具體主張,包括遷村基準日應訂為110年2月草案公布日、建物補償應統一以新建RC價格計算、共同持分應維持購地彈性、公保地不論是否有蓋房子都應一坪換一坪、農地比價範圍應擴及林園、非都市計畫土地應比照農地賠償、廟宇土地面積最多應能加倍、每戶應發180萬汙染補償費等,要求陳其邁落實他「大林蒲遷村條件一定優於紅毛港遷村」的承諾。
陳麗娜指出,對於大林蒲遷村議題,雖然討論方向越來越聚焦,但卻不一定有共識。比如遷村基準日,明明110年2月草案才公布,遷村基準日卻訂為「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通過的108年10月,不太合理。因為當時遷村案還未確定,是直到遷村安置計畫書草案出爐後才確定遷村,所以她主張遷村日應訂為草案同一天。陳其邁回應則稱,遷村一定要有個基準,對現有居民權益影響不大,訂於108年是基於預算公平原則,並且有防弊考量。陳麗娜希望市府能再做考慮,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陳麗娜表示,大林蒲現有建物會依木造、磚造等材質區分補償價格,但大林蒲現有的木造或磚造房屋,遷村後必然會以RC混凝土重建,是否應統一以RC重建價格給予補償?陳其邁則認為,若鐵皮屋要以RC新建價格補償,對原有RC建築的持有人也不公平,比如原本開TOYOTA的人,若能以BMW的價格補償,對原有BMW的車主不公。但陳麗娜指出,當地經濟弱勢族群,目前還能住木造或磚造房子,但遷村後若要以RC混凝土重建,財務上未必能支持,如此則會降低他們遷村意願,市府應加以考量。
關於共同持分問題,陳麗娜指出,大林蒲環境不佳,許多家庭都是兄弟姐妹擠在一起住,土地為共同持分。遷村以後環境條件改變,若想要分家是人之常情,但持分可能差一點而不符合購地門檻,市府應該把這種情況考慮進去。至於土地問題,陳麗娜強調,大林蒲農地價格偏低,應納入周圍如林園地區的農地價格做評估;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論是否有蓋房子,都應該一坪換一坪,因為沒蓋房子的人其實是守法公民,要保障他們權益;至於非都市計畫土地問題,則應該比照農地價格補償。陳其邁回應稱,農地價格據他了解會有大寮、林園的水準,公保地他則認為,應維持都市計畫前既成房屋的權益,但都市計畫後才蓋的房子就不符合一坪換一坪條件;非都計土地說明會上沒居民提出,也會再做考量。
關於遷廟問題,陳麗娜指出,陳其邁曾承諾「大林蒲遷村條件一定會優於紅毛港遷村」,但是紅毛港廟宇最多能買到廟宇原有土地加一倍,大林蒲卻沒達到這個標準,另外還有未登記的神壇等宗教設施未完整調查,這樣怎能說大林蒲優於紅毛港?陳其邁則表示,附近如有畸零地,會優先照顧宗教廟宇。
陳麗娜說,當初紅毛港遷村時每戶曾獲得台電60萬補償,而大林蒲人忍受附近汙染又比紅毛港人更久,是否應該給予大林蒲人每戶180萬的污染補償費?陳其邁回應則稱,說明會上也有居民提出討論,一坪換一坪外會有補償,金額會再算一下,當時是用租金補貼名義,我們會再看是不是再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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