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想將房地產過戶到孩子名下,如何合法節贈與稅?PART 1
小明的媽媽想把價值2000萬的房產贈與給他,擔心要負擔高額的贈與稅,遲遲不敢過戶。
其實不用擔心,用『附負擔的贈與』,可以減少贈與稅的支出!
因為不動產的贈與計算『贈與總額』,是用公告現值來計算,如果小明的媽媽房產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贈與總額就是1000萬元。
但如果這不動產有銀行設定抵押權在上面,仍有銀行房貸800萬元沒有清償,而這房貸未來給小明自己去繳納的狀況下,就可以把贈與總額1000萬元扣掉房貸800萬元的負擔(因為實際上小明還要繳房貸,所以可以把房貸的『負擔』扣掉),以及土地增值稅、契稅等,最後得出贈與淨額不到200萬元。
如果媽媽今年還沒有任何贈與,就可以利用一年220萬元的免稅額度,也就是說媽媽將市價2000萬元的房產(公告價1000萬元),上面有800萬元的房貸,以『附負擔贈與』的方式贈與小明,是不用繳交贈與稅的。
律師還是要提醒,省了贈與稅,但是未來如果在短期出售房屋,會課更高的房地合一稅,傳承規劃時要特別注意。
此外,國稅局在審查這類附有負擔贈與的案件時,會看受贈人(小明)是不是有能力負擔銀行貸款?如果沒有能力,也不一定可以扣除銀行房貸數額的。
在一些豪宅的過戶,由於銀行房貸上億(或數千萬元),如果用附負擔贈與的方式過戶給小孩,節省掉贈與稅,但千萬不要在短時間內把房貸還清,因為,就房貸的清償,是免除小孩債務,等同於贈與,也會被核課贈與稅。
所以,該孩子負擔的貸款就讓他們負擔,也可讓孩子有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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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還是用遺囑,不一定要先贈與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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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節省土地增值稅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房地合一稅上路四年多,稅率實用小整理】
房地合一稅2016年1月1日上路,從導致稅負偏低的土地與房屋分離課稅,轉變為合併課稅,希望讓房市更加健全,達成實踐居住正義的目標。但賣房有賺錢就要繳45%的稅額嗎?並不是這樣的。下面簡單介紹房地合一稅的計算方式與如何節稅。
🎸房地合一稅實施前,土地與房屋分離課稅
在房地合一稅實施前,台灣的房地交易是土地與房屋分離課稅。在土地方面,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漲價總額,來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在房屋方面,則是依交易時的成交價額與成本核實計算所得,再依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比例,算出房屋的交易所得,來課徵所得稅。造成課稅額偏低,無法反映實際交易情況,所以政府推動房地合一稅制改革。
🎸在什麼時候買賣房子與土地會被課到房地合一稅呢?要如何計算稅率?
房子與土地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在2016年1月1日後出售者,會被課到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的課稅方式,依所得稅法14-4條規定,在個人持有的稅率方面,在國內居住的人除非是因為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或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建屋,於兩年內出售稅率為20%。不然依一般的情形,稅率為:
持有1年以內稅率為45%
持有超過1年~2年以內為35%
持有超過2年~10年以內為20%
持有期間超過10年為15%
非在國內居住的人持有1年以內為45%、持有超過1年為35%。
🎸錢難賺~如何善用自用住宅租稅優惠來節稅
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在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並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六年內也沒有適用過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的情形下,房屋、土地交易的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餘額在400萬元以內的話就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的話,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稅,是不是節省非常多呢?
🎸貼心小提醒!不論賣房有無獲利都需要報稅
雖然是賣房有賺到的價差才會被課到房地合一稅,但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只要有交易就必須在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三十日內申報,否則會被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讓荷包失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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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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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月旦時論推出五篇精彩好文,首先是吳欣蕙稅務員、陳國樑教授共同撰寫的〈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檢討與修正〉,探討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審制度申報雖然可以節省稽徵成本,但此一制度犧牲了國家財政收入與租稅課徵公平性,本文提出制度應如何修改的建議。黃劭彥教授、許義忠教授及石秋玲律師聯合執筆〈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自益信託財產之遺產稅課徵──兼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判決〉,探討自益信託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遺產稅如何課徵,透過司法實務個案的解析與整理,了解行政法院的態度及考量因素,同時提出修法建議供將來立法機關參考。
◾〈網拍業者不可不知的課稅規定與查核案例解析〉是胡宗奇會計師的絕佳力作,就現行我國稅法中針對網拍業者所規定的課稅內容進行介紹,並就實際查核案例進行說明,內容豐富,能夠協助網拍業者知悉所處行業的相關課稅規定,值得仔細閱讀。王明勝會計師在〈簡評2020年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之租稅措施〉一文,針對擴大租稅優惠探討相關新增之租稅措施及其可能引發之爭議加以說明,其中最受外界矚目的焦點是進行併購取得無形資產之租稅措施,更有深入探討。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落實後,最大效果為房地交易所得合而為一,落實居住公平正義與改善貧富差距,稅捐機關若循以將實價登錄資料作為核實認定之基礎,是否有違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簡英宗估價師所撰〈實價登錄真的不會實價課稅?──從房地合一取得成本談起〉透過實際處理案件,呼籲主管機關在完成配套和立法前,不宜逕以作為取得成
本認定。
◾被繼承人為避免被課徵高額遺產稅及保障遺族生活,多於生前完成諸多財產規劃,實務上以人壽保險為常見操作手段,如舉債投保、躉繳投保等,而稅捐機關秉於相關法規之立法意旨,遂以實質課稅原則對抗上述之稅賦規避行為,兩者之間的攻防,黃琦文會計師、夏翊翔記帳士在爭點解析單元共同執筆〈迂迴保單操作與實質課稅原則之防──最高
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7號行政判決評析〉,有詳盡之解析。
◾由於我國土地稅制的異常,土地交易所得從所得稅法的財產交易所得中獨立出來,成為土地增值稅。又由於其針對兩次移轉之公告現值增值課稅的特殊性質,導致實務上對於增值要計算到哪個時點,產生了許多爭議。本期學習式判解評析單元,吳俊志律師在〈企併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性質──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行政判決評析〉一文提供了極具實務參考價值的深度好文。
◾函令解析單元,莊世金會計師所執筆〈變價分割程序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及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完全展現其在民法物權篇及稅法方面的卓越造詣;吳鳳琴碩士在〈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一文;本期法規解讀單元〈核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入免營業稅之規定〉及環顧租稅要聞單元,也都是對實務工作者提供了即時的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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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時論》
ℹ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檢討與修正 /吳欣蕙、陳國樑
ℹ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自益信託財產之遺產稅課徵——兼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行政判決/黃劭彥、石秋玲、許義忠
ℹ網拍業者不可不知的課稅規定與查核案例解析/胡宗奇
ℹ簡評2020年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之租稅措施/王明勝
ℹ實價登錄真的不會實價課稅?——從房地合一取得成本談起/簡英宗
【#爭點解析】
✒迂迴保單操作與實質課稅原則之攻防──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7號行政判決評析/黃琦文、夏翊翔
【#學習式判解評析】
✒企併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性質——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行政判決評析/吳俊志
【#函令解析】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變價分割程序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及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莊世金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吳鳳琴
【#法令解讀】
🔗核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入免營業稅之規定/編輯部
【#環顧租稅要聞】
🔗重要稅務法令(一則):關稅法令/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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