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一審變二審,限期審結符合社會期待】
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議程為審議「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兩個修正案」,重點在於將現有的懲戒審理一級一審改為一級二審。
目前公務員懲戒制度之外,還有考績法的懲處制度,但一般民無法分辨其間差異。由於,考績法規定,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過得以免職。行政機關考量輿論壓力,對嚴重違法亂紀重大案件,都是採記兩大過免職的考績懲處,以求快速。然考績法對於免職的復職沒有限制,以致產生郭冠英復職半年得以申請領取退休金的惡例,反而成為漏洞。
懲戒的免去職務是終身不得在擔任公務員,若是撤職或休職,必須停止任用一段時間,復職規定相較之下較為嚴謹。惟一考量是審判時間較長,若處罰不能迅速,就會讓社會有官官相護的感覺。
檢視公懲會的統計資料,過去十年的每案平均審結時間,99年 36.0日、100年 34.2日、101年 34.8日、102年 33.0日、103年 29.9日、104年 25.9日、105年 28.9日、106年 55.7日、107年 63.5日、108年115.8日,雖然近期因為言詞辯論,審結時間有延長趨勢,但還在可以接受範圍。
未來,在逐條審理時,將提出附帶決議,請司法院應配合修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案期限規則,督導審理期限應大幅縮短,原本建議3個月,但至少6個月以內的範圍,基本都還可以接受。
專案考績一次兩大過 在 王惠美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生活法律小常識】
「免職」與「撤職」
民眾在新聞報導中會看到某公務員因案遭免職或撤職,但「免職」與「撤職」的區別是什麼?相信許多人都霧煞煞。
按「免職」與「撤職」同屬行政罰,係因公務人員違反行政上法定義務而生,是對公務人員行政責任的追究,均發生去職效果,剝奪公務人員的身分與職務,都屬最重的行政處罰。
「免職」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對於違反法律規定之公務人員,由主管行政機關所課予之處罰,其課責之途徑主要有隨時考核與定期考核兩種,隨時考核是指專案考績之一次記二大過,以及平時考核之記一大過,記過與申誡處罰,定期考核則指年終考績與另予考績考列甲、乙、丙、丁四等之情形,其中一次記二大過或考列丁等者,均生免職效果。具懲罰性質的免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屬懲處處罰中最重的處罰,乃行政機關之處罰;懲處對象以具任用資格之常任文官為主,即僅對事務官為之;被免職者,雖已免除現職,但並無停止任用期間之限制,故可至其他機關任職。
「撤職」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對於違反法律規定之公務員,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課予之處罰,其處罰種類依其輕重程度分為六種,其中撤職是最嚴重的處罰,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撤職屬於懲戒處罰中最重的處罰,乃司法機關的處罰;懲戒對象包括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人員,包含政務官及事務官。
基於「一事不二罰」、「不得重複處罰」的法理,「免職」與「撤職」兩者互有排斥性,所以只能擇一行使,如已移送懲戒,則不再懲處;如已懲處者,原則上亦不移送懲戒,但如果情形特殊,亦非不可移送懲戒。當兩者重複時,以懲戒為主,亦即懲戒處罰具有優先性,撤職的位階高於免職。
專案考績一次兩大過 在 段宜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各位知道公務員的考績,除了一般年度考績;還有一種超格的「専案考績」:一次記兩大功或兩大過!
記兩大過就免職了;兩大功呢,除了晉本俸一級,還能多領至少一個月薪水!
這當然是大大的好處,不過規定也很厳格;各位去查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就知道了。
從99年到101年,全國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功的共1109人次,其中警察人員佔81%899人次!
其實警察以外的210人次,也多半不符規定,但畢竟機關多、敘獎比例低,比較不令人側目。
警察就不同了,不但浮濫至極,而且「獎從上起,懲由下起」!
基層的兩萬名警員3年來,只有21人次!
警政署王署長勇於自我獎勵,每年一次記兩大功,竟都不止一次!
夠不夠離譜,大家評理;
我看這預算全刪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