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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動 翻 群 無罪 在 大象中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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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動 翻 群 無罪 在 律師真心話- #翻群有罪嗎?可告什麼? 近十年網路興起 的推薦與評價
翻群 有罪嗎?可告什麼? 近十年網路興起,透過通訊軟體相互聯絡是現今非常普遍的一件事從早期的實體社團,演變現在網路上人人皆可自組社團這些通訊軟體中, ... ... <看更多>
手動 翻 群 無罪 在 2020/4/13提告不起訴Line翻群無罪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FB搜尋何麗莉Line 翻群無罪 !不要再誤導!======================1.在自己的手機或電腦上,合法送出刪除成員的指令到Line的伺服器,Line的系統也依照上述 ... ... <看更多>
手動 翻 群 無罪 在 [刑事] -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事實經過:
我的line沒有鎖,昨天又無預警被不認識的帳號A加群組,點進去發現這個帳號一口氣邀
請很多人,邀請名單幾乎佔滿螢幕一頁,直覺直接認為又是詐騙,也沒多看,所以按照以
往那樣,故意按了接受之後進去群組裡面,然後手動一個一個把人退掉。
後來因為要忙,就自己退出群組、也把對話紀錄全部刪掉。
過沒多久,有BC兩個人私訊我,質問我為什麼要去翻群?,我才知道那是他們的購物群組
,不是詐騙。(BC這兩個帳號和我有一起在某個群組裡面,之前因為開團買東西有加過好
友)
跟他們解釋我真的以為是詐騙才會故意把人退掉,也說我願意幫忙加回那些朋友、可以的
話也再加進群組公開道歉等等
他們不願意接受,只說我不想加就自己退掉就好為什麼要翻群、記事本裡面明明就都是在
賣東西哪裡是詐騙、建立一個群組要花很多心力、我把人退掉也造成他們的營業損失,也
觸犯刑法359妨害電腦使用罪
問題:
B說,我跟他們買過衣服耶有我的資料,現在已經準備要找律師告我,要我等著收存證信
函
— 以下這段是我在網路上看到的,請問是正確的嗎?是的話又是哪些條文呢?—
剛剛去看了一下法律相關
如果是對方主動邀請你你加入再翻
難以構成什麼違反電腦使用罪啥的
也有爬文看到相關po文底下的推文
*加人進來對方本來就有踢人的權限
*權限是官方賦予的
*在群組的人都有權限翻群,合法權利行使
*LINE提供的使用方式就是可以翻群XDDD
*也有查到有律師的部落格這樣說
https://chehan0310.pixnet.net/blog/post/221816358-%E3%80%90%E7%B6%B2%E8%B7%AF%
E7%A4%BE%E7%BE%A4%E3%80%91%E7%BF%BB%E7%BE%A4%E6%9C%89%E7%BD%AA%E5%97%8E%EF%BC%
9F%E5%8F%AF%E5%91%8A%E4%BB%80%E9%BA%BC%EF%BC%9F
通訊軟體上的各種群組,若是作為公事用途的話,長年累積下
就會存放不少重要的工作資訊與記事~
因為這些記事或資訊,在性質上同樣也是屬於可能帶有重要商業價值或意義的「電磁紀錄
」
所以,當因細故,而胡亂把群組中的人全數剔除(翻群),使得他人無法及時保存重要的電
磁紀錄或記事時
那就可能觸犯刑法的「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所訂的各罪了。(例如刑法第359條)
→主因就是因為電磁紀錄本身在現代生活意義上也是有經濟價值或意義的,
後續對方也可以再對翻群的人提起民事的損害賠償(要求賠錢的意思,當然賠多少是另外
的問題)
但還是很茫然
想請問這樣的情形我該怎麼做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6.21.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37089178.A.F89.html
※ 編輯: solelapis (124.6.21.29), 09/16/2018 17:15:27
※ 編輯: so標題: [刑事]
時間: Sun Sep 16 17:12:55 2018
*手機po文,若版面混亂還請多見諒
事實經過:
我的line沒有鎖,昨天又無預警被不認識的帳號A加群組,點進去發現這個帳號一口氣邀
請很多人,邀請名單幾乎佔滿螢幕一頁,直覺直接認為又是詐騙,也沒多看,所以按照以
往那樣,故意按了接受之後進去群組裡面,然後手動一個一個把人退掉。
後來因為要忙,還沒有把全部的人退掉,但也不記得退了多少人,就自己退出群組、也把
對話紀錄全部刪掉了
過沒多久,有BC兩個人私訊我,質問我為什麼要去翻群?,我才知道那是他們的購物群組
,不是詐騙。(BC這兩個帳號和我有一起在某個群組裡面,之前因為開團一起買東西有加
過好
友)
跟他們解釋我真的以為是詐騙才會故意把人退掉,也說我願意幫忙加回那些朋友、可以的
話也再加進群組公開道歉等等
他們不願意接受,說我不想加就自己退掉就好為什麼要翻群、記事本裡面明明就都是在賣
東西哪裡是詐騙、建立一個群組要花很多心力、我把人退掉也造成他們的營業損失,也觸
犯刑法359妨害電腦使用罪
問題:
B說,我跟他們買過衣服耶有我的資料,現在已經準備要找律師告我,要我等著收存證信
函
— 以下這段是我在網路上看到的,請問是正確的嗎?是的話又是哪些條文呢?—
剛剛去看了一下法律相關
如果是對方主動邀請你你加入再翻
難以構成什麼違反電腦使用罪啥的
也有爬文看到相關po文底下的推文
*加人進來對方本來就有踢人的權限
*權限是官方賦予的
*在群組的人都有權限翻群,合法權利行使
*LINE提供的使用方式就是可以翻群XDDD
*也有查到有律師的部落格這樣說
https://chehan0310.pixnet.net/blog/post/221816358-%E3%80%90%E7%B6%B2%E8%B7%AF%
E7%A4%BE%E7%BE%A4%E3%80%91%E7%BF%BB%E7%BE%A4%E6%9C%89%E7%BD%AA%E5%97%8E%EF%BC%
9F%E5%8F%AF%E5%91%8A%E4%BB%80%E9%BA%BC%EF%BC%9F
通訊軟體上的各種群組,若是作為公事用途的話,長年累積下
就會存放不少重要的工作資訊與記事~
因為這些記事或資訊,在性質上同樣也是屬於可能帶有重要商業價值或意義的「電磁紀錄
」
所以,當因細故,而胡亂把群組中的人全數剔除(翻群),使得他人無法及時保存重要的電
磁紀錄或記事時
那就可能觸犯刑法的「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所訂的各罪了。(例如刑法第359條)
→主因就是因為電磁紀錄本身在現代生活意義上也是有經濟價值或意義的,
後續對方也可以再對翻群的人提起民事的損害賠償(要求賠錢的意思,當然賠多少是另外
的問題)
但還是很茫然
想請問這樣的情形我該怎麼做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標題: [刑事]
時間: Sun Sep 16 17:12:55 2018
*手機po文,若版面混亂還請多見諒
事實經過:
我的line沒有鎖,昨天又無預警被不認識的帳號A加群組,點進去發現這個帳號一口氣邀
請很多人,邀請名單幾乎佔滿螢幕一頁,直覺直接認為又是詐騙,也沒多看,所以按照以
往那樣,故意按了接受之後進去群組裡面,然後手動一個一個把人退掉。
後來因為要忙,還沒有把全部的人退掉,但也不記得退了多少人,就自己退出群組、也把
對話紀錄全部刪掉了
過沒多久,有BC兩個人私訊我,質問我為什麼要去翻群?,我才知道那是他們的購物群組
,不是詐騙。(BC這兩個帳號和我有一起在某個群組裡面,之前因為開團一起買東西有加
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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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他們解釋我真的以為是詐騙才會故意把人退掉,也說我願意幫忙加回那些朋友、可以的
話也再加進群組公開道歉等等
他們不願意接受,說我不想加就自己退掉就好為什麼要翻群、記事本裡面明明就都是在賣
東西哪裡是詐騙、建立一個群組要花很多心力、我把人退掉也造成他們的營業損失,也觸
犯刑法359妨害電腦使用罪
問題:
他們說我違反刑法359的妨害電腦使用罪
B也說,我跟他們買過衣服耶有我的資料,現在已經準備要找律師告我,要我等著收存證
信
函
— 以下這段是我在網路上看到的,請問是正確的嗎?是的話又是哪些條文呢?—
剛剛去看了一下法律相關
如果是對方主動邀請你你加入再翻
難以構成什麼違反電腦使用罪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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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查到有律師的部落格這樣說
https://chehan0310.pixnet.net/blog/post/221816358-%E3%80%90%E7%B6%B2%E8%B7%AF%
E7%A4%BE%E7%BE%A4%E3%80%91%E7%BF%BB%E7%BE%A4%E6%9C%89%E7%BD%AA%E5%97%8E%EF%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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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會存放不少重要的工作資訊與記事~
因為這些記事或資訊,在性質上同樣也是屬於可能帶有重要商業價值或意義的「電磁紀錄
」
所以,當因細故,而胡亂把群組中的人全數剔除(翻群),使得他人無法及時保存重要的電
磁紀錄或記事時
那就可能觸犯刑法的「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所訂的各罪了。(例如刑法第359條)
→主因就是因為電磁紀錄本身在現代生活意義上也是有經濟價值或意義的,
後續對方也可以再對翻群的人提起民事的損害賠償(要求賠錢的意思,當然賠多少是另外
的問題)
兩種說法都有,很茫然
想請問這樣的情形我該怎麼做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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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olelapis (124.6.21.29), 09/16/2018 17:24:02
※ 編輯: solelapis (124.6.21.29), 09/16/2018 17:27:02
※ 編輯: solelapis (124.6.21.29), 09/16/2018 17:30:43
※ 編輯: solelapis (124.6.21.29), 09/16/2018 17: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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