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求職面試的時候總會需要提供一些文件,其中有一項「良民證」不知道大家有無聽過呢?聽起來就像是個證明自己的好人的證明一樣,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呢?我一定要繳交嗎?就跟著Workforce勞動力量一起往下看看吧
☛ 良民證是什麼呢?
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主要是證明個人有無刑事犯罪紀錄的公文書,比較常使用在留學、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求職或旅遊上。如果有需求的話,可以準備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至各地方政府的警察局臨櫃辦理(但最好先確認一下各地方的服務時段),或是先在網路上申辦後,再至領件地點領取。
☛ 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嗎?
還記得我們之前有分享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嗎?雇主不能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其中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也明訂了隱私資料的範圍,而個人生活資訊中的「犯罪紀錄」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在未取得求職者或勞工的同意前,其實雇主是不能任意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的。
不過在該法中還是有但書的規範,如果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這些隱私資料是基於經濟上需求或是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而又再必要範圍之內,那麼還是可以請求職者提供良民證以確認是否勝任這項職務的。
☛ 可以合法要求提供良民證的常見行業?
上面提到就服法施行細則的規範其實還是會讓有些雇主有所疑慮,畢竟「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還是太過抽象了,那麼到底有沒有可能可合法地要求員工提供隱私資料呢?畢竟對一些老闆來說,有時候就真的必須要確認員工的背景才能安心的聘僱或是保護客戶的權益呀!其實是有的,但只有特定的行業與職位才有相關依據得在面試時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以下舉幾個行業為例:
❶計程車駕駛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
有觸犯過特定刑事案件之紀錄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❷保全人員(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
曾觸犯特定刑事案件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即使是任職後才有觸犯特定刑案,保全業者(資方)在知道情形後也應即予解職。
❸教育工作者(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及第8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及9款)
擔任補習班的教職員工,如果有性侵害、性騷擾等法令列示的情況且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時,業者應予解聘或解僱;教保服務人員有法令列示的情況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雇主知悉的話也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❹托育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
擔任托育人員(俗稱的保姆)者,依法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等文件才有辦法向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
以上只是列舉一些行業作為參考,實務上可能還有一些職務,雇主在說明其正當性後,仍然可以合法地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良民證的;反之,如果沒辦法清楚地說明有哪些正當的需求或是維護公益的目的,就有可能會違反就服法規定而受到檢查,進而被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本篇文章提供了關於良民證的一點點小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多瞭解一些。總之,求職面試時不管要繳交任何資料前,都需要再三思考與確認其必要性,個人資料是很珍貴且私密的啊!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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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在 柯志恩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教師法修法凸顯教育部無能!
我過去曾為家長,也同樣是老師,自己的很多學生也是老師和校長,今天審「教師法」真是百味雜陳,尤看到教師和家長團體在街頭對立,如火車對撞,搞成今天這種場面,真的要說教育部實在無能!
不少團體把狼師及不適任怪罪「師師相護」,事實上,任何校園發生性侵性騷擾事件,一律由學校組成性平會調查,且2009年修改「教師法」,只要性平會確認屬實就解聘,不必再經過教評會同意,因此教評會教師比例與解聘狼師根本兩回事,今天以此理由,未經溝通,硬要修改教評會比例,實在是岳飛打張飛!
院版草案以「加速處理不適任老師」為理由,在教師法條文上擴充許多不合理的嚴苛規定,猶如撒下天羅地網,目的就是要老師服膺於行政管控,否則即有可能被提報為不適任教師,這實是開民主倒車,製造老師的恐慌以及校園的不安!
例如,增加「違反教師職務之尊嚴」,即可解聘。(草案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5條第1項第7款)。請問何謂「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又如,罵元首小孬孬算不算?上政論批評教育部政策或批評部長?參加反課綱陳抗過於衝動,衝到部長室"佔領"?或上課說笑話被錄音檢舉算不算?燒毀國旗算不算?
再者,原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明定,「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緩刑宣告」方構成解聘、不續聘之事由。如今,雖獲緩刑宣告,亦得解聘,或雖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同樣構成解聘事由。例如,批評政治人物「垃圾」,構成刑法305條公然侮辱罪,只要被害人提起告訴,就會判三百元以下罰金,也構成草案第15條第1項第1款的解聘事由。
最常見的,檢舉學校弊案被視同毀損校譽,或老師戶頭帳號被詐騙集團盜用,被認定是詐欺共犯,此於司改會和法扶中心皆有不少案例。換言之,未來教師最好是聖人,平日言行都必須小心翼翼,否則連輕微的不當行為、不小心或過失都將構成解聘,等同要求教師的道德必須近乎完美。且這一條款也將限制教師從事社會運動或街頭陳情活動,教師因上街陳抗,違反集會遊行法時,或上臉書留言都可構成第14條第1款,或同條第13款違反「教師職務尊嚴」;即便判處罰金,也構成解聘事由,等於限制教師進行社會運動及表達言論自由。
不適任老師確實要汰除,但如何避免製造冤錯假案,或避免連輕微的不當行為、不小心或過失構成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的要件,或讓老師有被檢舉為「減損教師職務之尊嚴」的風險,於修法時必須審慎。
教育部該好好檢討,為何搞成各團體之對立,建立一個尊重及友善的教學環境,有那麼困難嗎?
🔷質詢回顧:
教師法修法,凸顯教育部無能!
https://reurl.cc/Zl7rg
🔶相關連結:
教師法修法 立委憂教師不適任定義被擴大解讀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4150047.aspx
教師法草案定義未清 上街抗議、批評政策恐成解聘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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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版草案以「加速處理不適任老師」為理由,在教師法條文上擴充許多不合理的嚴苛規定,猶如撒下天羅地網,目的就是要老師服膺於行政管控,否則即有可能被提報為不適任教師,這實是開民主倒車,製造老師的恐慌以及校園的不安!
例如,增加「違反教師職務之尊嚴」,即可解聘。(草案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5條第1項第7款)。請問何謂「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又如,罵元首小孬孬算不算?上政論批評教育部政策或批評部長?參加反課綱陳抗過於衝動,衝到部長室"佔領"?或上課說笑話被錄音檢舉算不算?燒毀國旗算不算?
再者,原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明定,「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緩刑宣告」方構成解聘、不續聘之事由。如今,雖獲緩刑宣告,亦得解聘,或雖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同樣構成解聘事由。例如,批評政治人物「垃圾」,構成刑法305條公然侮辱罪,只要被害人提起告訴,就會判三百元以下罰金,也構成草案第15條第1項第1款的解聘事由。
最常見的,檢舉學校弊案被視同毀損校譽,或老師戶頭帳號被詐騙集團盜用,被認定是詐欺共犯,此於司改會和法扶中心皆有不少案例。換言之,未來教師最好是聖人,平日言行都必須小心翼翼,否則連輕微的不當行為、不小心或過失都將構成解聘,等同要求教師的道德必須近乎完美。且這一條款也將限制教師從事社會運動或街頭陳情活動,教師因上街陳抗,違反集會遊行法時,或上臉書留言都可構成第14條第1款,或同條第13款違反「教師職務尊嚴」;即便判處罰金,也構成解聘事由,等於限制教師進行社會運動及表達言論自由。
不適任老師確實要汰除,但如何避免製造冤錯假案,或避免連輕微的不當行為、不小心或過失構成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的要件,或讓老師有被檢舉為「減損教師職務之尊嚴」的風險,於修法時必須審慎。
教育部該好好檢討,為何搞成各團體之對立,建立一個尊重及友善的教學環境,有那麼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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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 我質詢揭露,臺大財金系李存修教授違法兼職,在中國擔任由中共政府實質控制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董事,卻未出現在臺大陳報的違法兼職名單上。
教育部潘文忠部長上週承諾徹查。然而,臺大至今未查明回覆。我同樣發函陸委會,陸委會早已回函說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屬於中國「國有資本控制公司」(國有資本持股比例高達53.36%);初判構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所稱的「任職」行為。
請問臺大到底還要調查多久?為何效率如此低落?教育部還要縱容臺大拖延包庇多久?
2.國立二林高工鄭玉珠校長,詐領公款貪污遭起訴。我接獲檢舉,該名貪腐校長竟然悄悄調至國立曾文高商,國教署及校方甚至特地為她安排外增一名教師員額。
更離譜的是,這名貪腐校長在學校不但不用上課、不用做行政工作,每天就是待在圖書館旁的房間,坐領乾薪!曾文高商師生們看在眼裡,敢怒不敢言。
事實上,依教育部自己過去對《教師法》第14條規定的說明,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查證屬實,學校教評會明明可以決議停聘。發生如此離譜的事,請問教育部真的有反貪腐決心嗎?
附註:
2019-3-13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大學自治是違法濫權的保護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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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13 面對台大說謊隱匿、教育部還要縱容到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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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大學自治是違法貪污的鐵布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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