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屎弟夫和貸夫終於可以安靜了
廣告下的太兇了拉youtube廣告一直洗
整天叫我們跟他單
終於可以讓他們好好休息了
其實像這種架設在國外的金融交易,意思是他們在國外"可能"有登記,但在台灣是沒有的,代表台灣不認可,目前台灣主管機關認同買賣國外股票只有證券經紀商的"複委託"交易,當然手續費較高,那為什麼國外合法但台灣不合法的交易平台不給開放,因為還沒"喬"好。
最近聽到很流行美股所以才稍微說一下
不過如果資金比較小想省手續費或者覺得方便就再斟酌了
我個人如果想交易國外股票還是會通過複委託
我不想承擔流動性風險或者出問題找不到人
目前台股已經很豐富了
https://www.storm.mg/article/2852504
有價證券風險意思 在 胡言亂語股票討論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好文分享 : 虛擬貨幣及ICO之法律專題(一)(下):http://zhongyinlawyer.com.tw/?p=8419
虛擬貨幣及ICO之法律專題(一)(下)
吳筱涵 合夥律師 / 羅惠馨 律師
[email protected]
【ICO在台灣法下的議題初探】
一、ICO發行之代幣如屬有價證券,則發行代幣者而進行募資者或是提供相關交 易之平台是否應受我國金融證券法令規範?
ICO發行的代幣是否為有價證券,取決於投資者透過該代幣可以取得發行者所發行的何種項目,如可以取得發行者的公司股票、公司債、新股認購權等,則該代幣應被認為是有價證券,如此一來,發行該代幣並透過ICO募資的募資者是否應受我國金融證券法令規範?另外,如有讓前開募資者公告ICO募資訊息的募資平台,該平台是否亦應受我國金融證券法令規範?以下本文將試圖釐清ICO募資者及ICO募資平台是否應受我國金融證券相關法令規範。
(一) 募資者透過ICO募資
募資者透過ICO募資的方式有許多種,可粗略根據此一募資係有償或是無償而區分如下:
1. 無償募資:
募資者如透過ICO向投資者募資,但已事先向投資者敘明投資者並不會因為提供資金而獲得任何回饋,則投資者向募資者提供資金之行為實屬一種捐贈行為,應被評價為「贈與」,而屬民法規範範圍,與金融證券法令無關。
2. 有償募資:
有償募資根據募資者回饋的價值是否相當於投資者付出的金錢,而可細分為兩種:
(1) 募資者回饋的價值小於投資者付出的金錢:
此為目前大多群眾募資採取的方式,此類的募資多基於理念的支持、公益的推動等,因此投資者多不求募資者提供與付出的金錢同等的回報,通常會被評價為「贈與」或是「銷售」行為 ,亦屬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規範範圍,而與金融證券法令無關。
(2) 募資者回饋的價值大於或是等於投資者付出的金錢:
如投資者付出資金後,要求募資者應有大於或是同等的回饋,此乃典型的「投資」行為,而有可能涉及金融證券法令。承前所述,如募資者與投資者約定,投資者所購買的ICO代幣將來可在募資者成立公司後兌換成公司股票、公司債等表彰一定財產價值之性質,且具有投資性、流通性之項目,則該ICO代幣即為有價證券,而該募資者所進行的ICO行為則將定義為:「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條,須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為之,如:募資者係於公司成立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購買代幣,則將被認定為「募集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應向金管會申報,違反者,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參照)。
(二) 募資者透過募資平台進行ICO募資:
除了由募資者自行對外發布以ICO方式募資之消息以外,亦有募資者會將募資計畫置放於募資平台上進行募資,因此亦會衍生出此類募資平台是否涉及經營證券業務,而須受金融證券法令規範之疑慮。
1. 何謂證券業務?
證券交易法第15條規定:「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一、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可知證券業務分為以下三種:
(1) 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依證券交易法第10條規定,承銷係指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
(2) 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自行從事有價證券之買賣者稱之為「證券自營商」,自營商係以自己名義收買證券,再以較高價格轉手賣出給其他投資人。
(3) 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居間」依據民法第565條規定為:「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行紀」則依民法第576條規定:「為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至於「代理」則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係指:「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不論居間、行紀或是代理,均屬受託人受託為委託人處理事務,而居間、行紀尚以受託人須取得報酬為要件,但代理則在所不問。而經營有價證券之居間、行紀或代理者係指:「受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其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之人」,合稱為「證券經紀商」。
2. 募資平台是否經營證券業務?
(1) 假設募資平台僅是提供募資者置放募資計畫之平台:
若募資平台僅是提供募資者一個公佈募資計畫的管道,而未實際參與募資,或是提供投資建議,則僅有募資者本身應受到金融證券法令規範,與募資平台無關。
(2) 假設募資平台與募資者約定,由募資平台包銷或代銷募資者所發行之代幣:
若募資者不僅是將募資資訊公布於募資平台,同時亦將其發行的代幣委由募資平台包銷或代銷,使得投資者可以直接向募資平台購買ICO代幣,並向募資者兌換成等值之有價證券,則募資平台實際上係從事有價證券之承銷,而須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相關法令為之(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1項參照)
(3) 假設募資平台會以自己名義收買在募資平台上之證券,再以較高價格轉手賣出:
若募資平台以自己名義向募資者購買募資者所發行之代幣,並置放在募資平台上兜售,最後再以自己名義賣給其他投資人,則募資平台實際上係從事證券自營商之業務,而須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相關法令為之(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2項參照)
(4) 假設募資平台受募資者委託買賣股票:
若募資平台係受募資者委託,而為募資者報告投資者將投資之機會,或是媒合募資者與投資者訂約,甚至是直接代理募資者或是投資者與他方締約,並據此獲得報酬者,均屬從事證券經紀業務,而須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相關法令為之(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3項參照)
(5) 假設募資平台會對募資計畫提供投資分析、建議:
若募資平台會對募資計劃之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進行分析或推薦建議,而促使投資人投資,募資平台並能因此自募資者或是投資者處獲得報酬,則此種業務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規定,屬於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而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交易法等法令為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條參照)。
二、小結:
關於ICO所發行的代幣是否為有價證券,以及ICO發行之代幣如屬有價證券,則發行代幣者而進行募資者或是提供相關交易之平台是否應受我國金融證券法令規範等問題,仍須視ICO發行者實際之募資計畫而定,倘若投資者無法持代幣向發行者兌換任何經濟上權利,則該代幣並未表彰一定價值,因此非屬有價證券;然若發行者透過ICO發行的代幣具有可自由轉讓、交易性,且可使買受人得以取得股東之權利或是分配紅利等經濟利益之權利,而符合「表彰一定之價值」,且具有「投資性」與「流通性」等要件,則縱非我國證券交易法第6條表列之有價證券項目,亦可能遭認定為有價證券,而應受我國金融證券法令規範。
如ICO發行者發行之代幣已遭認定為有價證券,則發行代幣而據此進行募資者已構成「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而應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條,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為之,違者將受有刑罰;另,如ICO發行者發行之代幣已遭認定為有價證券,而置放相關募資計畫的募資平台是否亦會涉及經營證券業務,亦須視募資平台是否涉入代幣之交易以及是否對投資者提出投資建議,如:募資平台除了供募資者置放募資計畫以外,實際上尚受募資者委託進行代銷、報告投資機會或是媒合募資者與投資者訂約,抑或是自行進行代幣之買賣,則均涉及經營證券業務,而須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相關法令為之;另一方面,若募資平台會對募資計劃進行分析或給予推薦建議,而促使投資者投資,並因此自募資者或是投資者處獲得報酬,則有涉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之虞;如募資平台僅供募資者置放募資計畫,而不涉及代幣之交易,或是對募資計畫提出分析、評價,則募資平台本身應與金融證券法令無涉。
【結語】
由於Fintech(Financial technology,簡稱為FinTech)的興起,促使虛擬貨幣以及ICO的出現,而掀起另一波金融革命,這樣的金融革命提昇金融服務的效率,使人們生活更加便利,卻也衍生是否有有心人士以不肖的手法而產生出許多洗錢、吸金、詐騙等犯罪的疑慮,應如何面對此一雙面刃,實屬困難,而各國目前對虛擬貨幣以及ICO的監管態度,實際上並非取決於法律分析結果,而是取決於實際上此等虛擬貨幣於經濟社會中實際流動已經產生的影響而決定,或視各國對金融證券政策的選擇,如各國係採取自由主義或是社會主義?以中國央行近日頒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為例,不難窺探出此一公告實為中國對金融證券政策採取社會主義下之產物,而對於未經中國官方操作的虛擬貨幣以及ICO採取全面禁止的態度。然此等金融科技、區塊鍊、虛擬貨幣的發展趨勢亦不可小覷,如全面禁止而自外於此波發展趨勢中,亦有可能於未來全球經濟的競爭中落後或錯失可突破重大發展的契機,值得有識之士與政府機關重視與思考。
至於我國政府態度,金管會日前認為如虛擬貨幣、ICO涉及不法即禁止之 ,然而何謂不法?金管會並未對此提出說明。本文初步認為,虛擬貨幣、ICO實屬無法避免之潮流,且我國並非如同中國採取社會主義,應不適合與中國一樣採取完全禁止之態度,然而,經過本文初步之法律分析,虛擬貨幣實與有價證券具有類似性質,為維持金融交易市場秩序,亦不適合完全不予監管。然是否在現有的法規範體系底下,就足以,或得以適當的有規則可循,本文認為,應先由我國金融證券主管機關對於虛擬貨幣、ICO提出更詳細之經濟、法律上分析,先行評估虛擬貨幣、ICO對金融交易市場之利弊,再評估因應之態度,始能期待虛擬貨幣、ICO此一波金融革命,為台灣停滯不前的經濟注入活水,這均有賴我國金融證券主管機關的智慧來解決。
吳筱涵律師
+886 2 2377 1858 # 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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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到了,又是影評時間。這次分析師Lizzy寫的東西非常有趣,她在談好萊塢電影在2008年金融海嘯後,對金融產業的刻板形象化,以及一部反刻板形象化的電影(黑心交易員的告白)。
我做投資銀行新聞很長時間,也真正的採訪過前聯準會主席、美國財政部長、高盛證券執行長、摩根士丹利投資銀行董事長這些人,儘管這些行業有一些asshole,但是大部分人的確如同Lizzy所說,也是跟我們大家一樣,需要養家、害怕失業(而且特別沒有安全感)的一般人,金融行業的失控,往往是一個體制的失控,而不是有一群人,每天陰謀詭計的要危害這個世界。那跟好萊塢電影所描述的世界實在差異太大。
一個正牌的券商分析師,她是怎麼看好萊塢電影裡說的說的,那個她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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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師Lizzy的影視世界】
披著鯊魚皮的人到底都長什麼樣?
──談好萊塢電影的臉譜化
以前在證券業工作時,很怕被計程車司機或鄰居路人問到職業。因為不管我回「金融業」還是「證券業」,對方的下一句通常都是:「那來報幾支明牌」。。。
說實話,不是我做人不好、有好康都不報,而是真的無法回答啊。有好幾年,我是在本土券商的總經理室或債券部工作,總不能報「10年期公債不錯喔!」;後來幾年,我在外資券商研究部工作,聽起來離「明牌」近了點,但也不盡然,如果負責的產業股價比較牛皮,恐怕不符合對方的「飆股」想像,若是把他人推薦的明牌直接轉述,也很不負責任。
更何況,我身為「想太多」界的翹楚,可不敢只是這樣萍水相逢、未來恐怕不會再相見,就隨口報幾檔股票出去,畢竟我不知對方想投資多久、期待什麼樣的風險與報酬、有沒有持續追蹤並判斷何時出場的能力,實在無法隨便亂給建議。
或許你會說,人家搞不好也是隨口問問,根本不會真的聽。啊沒辦法,我就「想太多」界的翹楚嘛,別人丟來一個問題種子,我自己會發展出一大片樹狀圖,再種出一座森林公園給他(怕了吧)。
言歸正傳。我想說的是,很多不在金融業的人,對這行業的想像是很單一的,我遇過的刻板印象通常都是:「有哪些股票可以買?」、「噢那你下午不就都沒事了?」(想像中的證券營業員生活)、「噢那你不都三點半下班?」(想像中的銀行行員生活)。
這當然無可厚非,隔行如隔山,如果有人跟我說他在晶圓產業工作,這人又長得不像張忠謀,那我大概就會想像他穿著全白無塵衣的樣子,然後問他「你挑蛋糕的時候,是不是真的看一眼就知道幾吋?」
所以,我沒有要抱怨人家只想聽明牌的意思,但我會盡力逃避這種場面,畢竟總不能只為了證明自己不小氣,就跟人家囉嗦金融業裡面有多少子產業、其下又有多少不同功能的部門吧。
不過,經過金融風暴,這種「單一想像」就更尷尬了。金融業成了貪婪邪惡的化身,裡面的每個人好像都是口袋滿滿、冷酷無情的冷血菁英,跟其他「腳踏實地」的行業比起來,更顯卑鄙墮落。
而電影公司要找金融題材拍攝時,不管在金融風暴之前或之後,通常也喜歡以貪婪自私毫無羞恥的金融人為主角,其實這樣拍當然很有娛樂性,我也不介意多看幾次李奧納多狄卡皮歐縱慾狂歡,但這些特例與大多數金融人士的實際狀況差得遠了,看多了難免替他們抱屈。
因此,我特別想推薦2010年的華爾街題材電影:《黑心交易員的告白》(Margin Call),它的獨特之處,在於:1. 片中描述的角色們,比較像有血有肉的人而非冷血怪物;2. 它呈現出體制造成的系統問題複雜性。《黑心交易員的告白》的背景發生在金融市場崩盤前夕,某位在紐約金融業風險部門任職的菜鳥,發現公司持有的有價證券曝險過高,財務狀況極度危險,消息一層層傳上去,驚動了高層,半夜緊急開會商討對策。
片中幾個主要角色,分別代表了不同階層與部門的金融人,例如風險管理部門職員以及主管、業務部門的業務員及主管、執行長、背後真正的大老闆等等。從他們的對話內容,可以看出在一家金融機構裡頭,交易部門、研究部門、中後台、內控等等不同部門,有著不同的利益結構與衝突,每個人接收到的資訊也很零碎。
對於即將到來的風暴,大多數員工都是見樹不見林,更不可能提出警告或做預防,一方面無法摸清嚴重性,另一方面嘛,資歷比你深、懂的比你多的老闆又沒叫你停,你能不繼續做嗎?萬一你真的提出警告,老闆也聽了,結果你錯了,公司因此成為市場上唯一賺不到錢的大蠢驢,你以後還要混嗎?
甚至,像《黑心交易員的告白》發生的狀況,如果確定已走到崩盤臨界點,發現整個行業遲早都要完蛋,若有機會當第一個跑出去求生的人,你要不要先安安靜靜地跑?還是高風亮節光風霽月地通知所有人、陪他們一起死?
更讓大家只想專心自保的理由還有一個,就是現代金融業的工作穩定性並不高,不只是業務員,就算是秘書、後台人員也一樣。既然強烈感受到工作沒保障,只好「有錢堪撈直需撈」,一切以短期可拿到的獎勵金、紅利為考量,以防哪天工作不保、甚至碰上長期失業,會陷入財務絕境。
若是將此類行為直接貼上「貪婪」標籤,並沒有切中問題核心。這群人不像《華爾街》裡的麥克道格拉斯、一臉自信又不屑地高喊「貪婪真棒!」,其實他們更在意的,是怕被裁員、怕失業後找不到同類工作、想轉行更是難如登天,退休金還沒存夠,家中還有老小要養、房貸車貸要還,加上對自己與家人都是「由奢入儉難」......這些擔憂在《黑心交易員的告白》裡各種位階的角色身上,都曾表現出來。
到了電影結尾,會發現只有金字塔最頂端的1%可以一次次撐過各式危機。傑瑞米艾朗飾演的大老闆,與罪惡感發作的業務主管(凱文史貝西飾演),討論史上歷次金融危機時,強調了一點:人的本性永遠會搞出一樣的爛攤子,唯一不同的,只有看你是站在哪個位置。對於最上層1%的大富翁,這些過程只不過像大亨在賭場玩玩罷了,不管輸贏,下了賭桌還是可以繼續吃大餐、住五星級飯店;但如果是個背著房貸養家的工人或普通受薪階級(包括大多數金融業從業人士),這些危機都可能會讓人生就此崩壞。
《黑心交易員的告白》裡大多數人都「人在江湖身不由己」,而且隨時可被上頭的老大犧牲、替換,連像凱文史貝西與黛咪摩兒飾演的高階經理人,最後也只能龜縮在自己的窩囊處境裡面,動彈不得,只剩茫然與空虛。
想要更了解真正的金融業人物實況,我推薦這本書:《與鯊魚游泳──深入倫敦金融圈的秘境旅程》。本書的推薦序可是采蘋女神(警告:非「姊姊」)寫的,各位趕快去翻哪。作者盧彥戴克在金融風暴過後幾年,進入倫敦金融圈深入研究產業結構,從人類學田野觀察的角度,理解業內任由大風暴發生的原因,以及後續的政策是否足以預防危機再次發生。
讀完整本書會發現,全球金融的行業特性,形成龐大堅固的結構,每個放進去的人事物,都被體制影響,即使原本可以對客戶有益的商品,進到這機制裡都能演變成巨大危機。因此,把「個人」揪出來責怪,並沒有幫助,如果體制不變、參與者的誘因動機及環境不變,以後還會出現不同形態的新危機。
《黑心交易員的告白》是編劇兼導演J.C. Chandor的第一部作品,他的父親在美林證券工作幾十年,可以想見他對美國金融業不陌生。或許正因這個淵源,Chandor沒有把這群在金融業工作的高薪族群寫得很負面,而是從他們的角度觀察整件事。當然Chandor並非要觀眾同情這群人,他想呈現的是,這些危機的成因與解決方法,遠比大多數人想像的複雜,牽涉到系統與機制,圈子裡的思考邏輯,甚至是人性的根本,不是把這些金融業的人全釘上十字架就可以解決。
2008年那個時候,我聽著一位部門主管說萬一被裁員要去開計程車,另一位資深分析師說要看看能不能去麥當勞當店長。後來他們並沒有走上那樣的路,但當時那些半開玩笑的計畫,其實沒有想像中離譜。
美國在金融風暴後,紐約街頭有失業的金融人士在胸前掛著牌子找工作,也有不少人被迫離開了這行,再也回不來,過去多年累積的專業全得歸零,原以為可以負擔的房貸與孩子學費也可能變得負擔不起。他們不是電影裡麥克道格拉斯演的Gordon Gekko,而是有家要養、想追尋好生活的專業人士,如此而已。
《黑心交易員的告白》很忠實地呈現了這點,在這個被外人視為「鯊魚」圈的世界,它找到了有血有肉的平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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