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帛亨回應八卦板比較臺灣兩大林家的文章,也講了許多家族秘辛,值得一看。
八卦板的那篇文章也寫得很詳細(當然要更詳細也有,去讀專書),不過文內說霧峰林家在清代是勝於板橋林家的臺灣第一大地主,與我讀過的資料相反;不過因為清代有超級長的兩百多年,可能從不同時間點去比較會有不同的答案。
林帛亨先生的講法我也不完全同意,我對他至少有兩點不滿之處,今日不顧全台灣林家反對,我就大膽公諸於世,顯現一個讀書人的堅持與風骨。
一是他用了相當激烈的詞語「臺奸」形容蔡培火,這一點讓我有點意外,我雖尊重他的看法,但長期關注活水來冊房的朋友們,應該都了解我的立場;蔡培火縱然立場或手段可議,但他一輩子九十多年為台灣人謀幸福的目標是不變的,只能說人在屋簷下,力有未逮。
二是你罵蔡培火,我可以忍,但林帛亨居然娶了馮媛甄,根本男性公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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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題:你所不知道的藏書怪事
時間:8/17(六)22:30-23:30(是的,你沒看錯時間)
地點:台南政大書城(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二段120號)
詳細報名方法請見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a.908383789253…/2295017307256869/
講者:黃哲永
講題:台灣漢文與漢詩的認識
時間:8/24(六)下午2:30-5:00
地點:嘉義市政府文化局1樓演講廳(嘉義市東區忠孝路275號)
活動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341865296494302/
【 PTT留言訊息澄清文 】
有些朋友在問我關於這篇PTT [八卦] 貼文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63445803.A.18F.html
不管是公開或私下,我都很極少提到關於霧峰林家的事,因為我很討厭外界用富二代的角度看我,但這篇我必須要回覆留言一下,我必須要說當年這些人,貢獻社會、保衛國家是有命用命換、有錢花到透,完全Flat out!有沒有錢根本不是重點!
這篇可能是我粉專字最多的一篇貼文,但裡面都只有講到冰山一角的程度 XD!
我針對我大概知道,或聽長輩說過+看資料的部分,用一位後代人的角度,針對「PTT留言」的疑問QA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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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講白了 #霧峰林家 就是靠武力發財壓錯邊,也是第一個被清算。基本上林資鏗之後都跟台灣關係很薄弱了,兒子林正亨回台當共諜被陳誠槍斃,他妹林雙盼也是投共想回台灣回不來。
✏️A (這部分較精彩,字多):
✔️ #林資鏗 (原名:林祖密),霧峰林家第七代。
✔️ 父親
父親是「林朝棟」,曾參與 #中法戰爭,協助劉銘傳在台灣辦理新政,以及平定施九緞事件,官至二品頂戴道員,賞黃馬褂。
甲午戰爭後,支持籌組「台灣民主國」,以今時今日來說(可以算台灣歷史上想搞台獨的第一代吧)
✔️ 母親
母親 「楊水萍」,帶領霧峰義軍支援被法軍圍困的其父林朝棟部隊,時值清法戰爭,戰後被清廷以功受封「#一品誥命夫人」,為清史在台本地最高封位之一,另外台史上受封一品的還有 王得祿、林文察(林資鏗祖父)。
✔️ 改名的由來
回到他們兒子,原名林祖密,戰後由當時擔任欽差大臣、福建省巡撫的劉銘傳命其名為「資鏗」(音同「坑」)
✔️ 為什麼武力特別強?
我想可能因為當時在台灣只有林家有辦法In-house製造火銃,而且還是自己開發的。
✔️ 資助 #孫文 革命
1900年,孫中山親赴台北遙控指揮廣東惠州起義,起義前夕,孫中山在林資鏗於臺北的寓所中,孫請求林資鏗資助革命,但礙於父親林朝棟尚在人世及霧峰林家家主身份,並未加入 #興中會,不過依然讓孫用其寓所做為惠州起義的總指揮處。
補充:長輩是說他是孫文的最大Sponsor!
✔️ 反日運動
後資助大部分早期的反日運動,羅福星於自白書中更明白提及:「祖密有會員萬人,將與之聯合,共同驅逐日本人」云云,可見其參與之多、涉事之深。
當然也因一連串反日事件,日本總督府因此沒收了林家山林二萬多甲。在台五百多處樟腦作坊、糖鋪亦悉數荒廢。
✔️ 第一位 #中華民國正式國民
1913年中華民國政府內政部發給林資鏗的「許字第1號」證,簡單講就是第一張中華民國身份證。
✔️ 討袁
到了1915年(民國4年)時,因當時 #袁世凱 意圖稱帝,於是林資鏗加入中華革命黨。
翌年(1916年)時變賣在台田產數百甲,得銀十萬兩捐為軍餉,另外又召集漳、泉二州有志人士並收編閩南靖國、護法兩派隊伍,並創建「#閩南革命軍」,參加討袁護法戰爭,爾後這支閩南革命軍更成為日後國民革命軍的基本班底之一。
✔️ #閩南軍司令
1917年,孫中山在廣州成立中華民國護法軍政府,並自任為軍政府海陸軍大元帥,領導護法運動。翌年(1918年、民國7年)1月6日,孫中山先生即任命資鏗為閩南軍司令,並授予護法軍政府陸軍少將位銜。當年也是少將的 #蔣介石 下野曾寄寓林家,但是同年4月,皖系軍閥「盧永祥」下派福建督軍李厚基偵知此事,電令廈門鎮守逮捕拘禁,幸得工部局及各國領事出面干涉而獲釋。自此事件後,資鏗率隊轉戰閩中,並先後陸續收復永春等七縣。
✔️ 被殺身亡
1925年,蔣介石率 #黃埔軍校 學生與教導團官兵三千人東征,而林資鏗亦想稱此時機與閩南各縣民軍聯絡,呼應廣州方面,發動革命。於是資鏗前往華安,進行重整與聯絡事宜。不料被直系軍閥 「孫傳芳 」下派廈門鎮守使張毅所部發覺,遂以假借進勦土匪之名,派隊圍捕,被殺身亡,享年48歲。
✔️ #林正亨
其子林正亨在1940年致書 #蔣中正,請求褒揚其冤死的父親一生功績,1947年國民政府追念資鏗之犧牲貢獻,明令撫卹,並以其事蹟宣付國民黨黨史。1965年(民國54年),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復頒「忠烈永式」匾額,以示旌揚。
✔️ 子怨恨 #國民黨
1944年林正亨參加青年遠征軍,任步兵團指揮連連長。在 #緬中戰役 中以一敵八,身中16處刀傷,被同袍從死屍堆中拖出來,被送往後方醫治一年,兩手成殘。出院後,林正亨以殘廢之驅沿途乞討從雲南硬是走到重慶找到妹妹 林雙盼。
妹妹介紹加入朱學範領導的「#中國勞動協會」工作。自此思想左傾,選擇加入 #共產黨。
以下純粹我的評論:
當年林正亨要加入反對黨是沒得選,只得共產黨一個選項,如果是今天,林正亨100%加入泛綠政黨。
以前加入共產黨算偏很左的左派,但現在事實上要算偏很右的右派,這是理想 vs 現實的差距。
✔️ 被捕
林正亨被供出,在台北市泉州街家中遭逮捕。由於林正亨是霧峰林家人其父為黨國元老,由時任行政院長的 #陳誠 親自審訊。
林正亨拒絕在悔過書上簽字遭判處死刑。
上面為歷史記載,沒寫到的是,蔣中正傳達給林獻堂,並要求轉答林正亨在獄中寫下悔過書,即可放他生路。
林正亨獄中在悔過書上僅以血書寫下六個字「士可殺不可辱」
最後赴刑場時高呼口號,慷慨赴義,並在牢房地板刻下決筆詩,年僅35歲。
✔️ 絕筆詩
「 乘桴泛海臨台灣,不為黃金不為名,
只覺同胞遭苦難,敢將赤手挽狂瀾。
奔逐半生勞心力,千里河山不盡看,
吾志未酬身被困,滿腹餘恨夜闌珊。」
-\-\ 林正亨絕筆《明志》
✔️ 子孫
林正亨事件落幕後,他妻子帶著兒子逃亡經香港,前往北京投靠共產黨。
其子送進了當時的中共中央軍委保育院。後來成為記者,進而掌管北京日報,基本上現在全中國最頂尖的記者都是他的學生,所以說到新聞媒體(撇除統獨議題),中國新聞人只論能力來說是非常優秀的。
後記補充:
最後關於網友問題,從不是押錯邊,只是不願向霸權低頭。
林正亨妹妹沒有想回來過,倒是他的孩子都回來旅遊過。
他的孫子我年輕時經常往來,目前住北京。
✔️ 平反
2018年12月7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促轉三字第1075300145A號函文,公告受難者1505人等應予平復,有關林正亨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正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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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問一下,北中兩大林家有 聯姻 嗎?
✏️A:
有,很多次,光聯姻這個就出一本書寫,最有名氣的是「#醫學之父杜聰明」,我以前也不懂,他不是姓杜嗎?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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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霧峰林家跟紅派有關嗎?
✏️A:#林鶴年 是台中紅派創始者。
✔️ 為什麼稱 #紅派?
其實一開始稱為「林派」,但在「林鶴年」競選第一屆台中縣縣長時,宣傳用的海報或名片,工作人員衣物皆為為紅色,其目的是為了好辨識,久而久之後被暱稱為「紅派」,黑派一開始也是類似的理由被稱爲「黑派」。一般大眾都以為是紅黑派是幫派派系的延續!
林鶴年離世後,霧峰林家子孫不再參與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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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流亡海外算風骨嗎?
✏️A: 要不然等當時的國民黨在 #228事件 後的白色恐佈 來弄死嗎?當時林獻堂有人脈資源,早得消息要用「#懲治叛亂條例」對他動手,所以他以治病名義去了東京,國民黨叫 #蔡培火 騙他回來沒成(蔡培火基本是台奸,歷史課本似乎把他說的很好,但那又是別的故事了)。
#林獻堂 告蔡培火之不歸的理由爲以下:「危邦不入,亂邦不居;曾受先聖人之教訓,豈敢忘之也。台灣者,危邦、亂邦也,豈可入乎,居乎。非僅危亂而已,概無法律,一任蔣氏之生殺與奪;我若歸去,無異籠中之雞也。」
之後整整三十年,林家是被「監控」的,林獻堂到臨終都在東京沒法回來台灣,他也留下思念台灣的詩詞「異國江山堪小住,故園花草有誰憐」
以他為首,後來過去日本不少他那邊的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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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聽說 #張鈞甯 也來自霧峰林家?
✏️A:不確定,但我猜測是他爺爺或外公娶了林家的姑娘,那表示她家在那一輩有很高的學術成就,當時的時空背景很講門當戶對,跟當時的林家當然不會用收入來比,那就會比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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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新民高中 也跟林家有關?
✏️A:#林烈堂(我的曾祖父)與堂弟林獻堂等五人在1914年商議辦校,於是向時任台灣總督的提出申請,總督府以「自籌經費與校地」為條件,准許設校。
林烈堂捐出建校土地,並向外招募資金,創辦「#台中一中」。
1936年,由林烈堂等台籍、日籍人士創辦台中州私立台中商業專修學校,即今「新民高中」。
林烈堂的堂弟「 #台灣議會之父林獻堂 」熱衷社會運動,林烈堂的角色就是專心賺錢,偷偷資助林獻堂的台灣自治運動。
為什麼說偷偷資助? 因為他貿易還要靠日本人,因為日本的「大東亞共榮圈」,但是林獻堂卻一直跟日本人有衝突,並成立「#台灣文化協會」基本上也是為了要爭取跟日本人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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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 ]留言最多人推崇林獻堂,我當然也推崇,但往前推還有更多精彩慘烈的,只是時代變成清帝時期,所以知名度就較低了。
我覺的林資鏗的父親或祖父,這條線因為參加很多戰事,所以故事最為精彩,如果很多人覺這種正宗台灣歷史有趣,留言踴躍的話我再貼文寫一些。
- 全文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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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 各位30公分 各位水水好:
日前本魯看到黃國昌老師質詢大法官被提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楊法官。 關於
楊法官民國91年判決--分居夫妻稅額計算問題,黃國昌老師砲火猛烈講了釋字318號
和釋字696號,批判過去法院實務只是把財政部解釋函令複製貼上而已,這在八卦酸民
板引起大量推文迴響,平常號稱年薪兩百萬台gg酸民酸爆法官。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NBmWJFSR-0
影片19分鐘開始看。
本魯就好奇阿,釋字318號到釋字696號這中間,倒底花生什麼素,如果真的那麼簡單,為
何實務界一堆法官大量引用該財政部函釋? 所以就找了一下當年許多判決,梳理了一下
脈絡, 本魯就自己心得分享在下面, 理解有錯,有請大神指正,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解讀釋字318號之前要先了解當年我國所得稅法為何採取夫妻合併申報制。
因為古早時代認為夫妻共組家庭,財產共同享有,表示家庭收入會較個人收入增加,而且
組家庭因為共同住一房子,或是一起搭乘交通工具通勤,導致家計成本降低, 另外一起
申報,稽徵成本更方便,加上採取分別計算制,會有人想偷吃步移轉財產逃稅。所以古早
時代立法模式覺得合併申報最棒棒惹。
但有腦的人都知道,誰說組家庭一定過比較爽? 有人成家以後家計成本反而提高阿,不能
一概而論。 所以齁,這個在德國那邊,他們老早宣告合併申報計算違憲,改採夫妻所得
折半來計算應納稅額的分割制,試圖調和我前面提的有人成家以後反而更不利的窘境
。
簡單說,不同計算制度各有其優缺點,很難說某個制度一定是完美無瑕,但台灣古早時代
就是死板規定只能合併申報,釋字318號當年可能囿於立法政策空間,大法官不敢大膽宣
告違憲。
這個弊病我們台灣古早時代立法委員也不是不知道,所以在民國78年對所得稅法第15條二
項做出修正,說夫妻薪資所得部份,可以分開計算再繳納, 加上配偶與非配偶各有不同的
免稅額, 某程度上調和有些家庭合併申報繳的稅比個人申報還要多的情況。
回到釋字318號, 這號解釋首先說 合併申報這項「程序」是ok辣,但後面的計算標準,
導致合併申報應納稅額會比個人單獨申報計算還要多,這有點不ok,至於怎樣的不ok?只
是短短一句有違租稅公平原則, 誰也看不清楚啊。到底指的是中低收入家庭合併申報比
個人申報多? 還是指不管如何,只要是夫妻合併申報絕對不能高於個人申報,無視有些夫
妻家庭財富會高於個人單身狀態? 亦或是非指涉形式表面比較夫妻合併申報與單身申報哪
個多,而指涉夫妻雙方應負稅額有無考量個人實際經濟能力? 其實可能情況很多種阿~
所以,釋字318號講得不清不楚。加上318號沒宣告違憲,和78年立法院有針對薪資所得規
定分別計算,因此實務上很多法官還是傾向用當時所得稅法第15條的具體規範,而不敢用
含糊其辭的318號,畢竟法官還是要按照具體法律裁判。
看一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三四號的節錄:
「至於上開立法設計與從憲法上「平等原則」所導出之「實質課稅原則」(即量能課稅之
要求)有無衝突,固然存有仁智之見(已往常見之討論即是「所得稅法制要求夫妻合併計
算所得總額是否構成對婚姻之懲罰」),但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早在七十八年十
二月三十日予以修正,而容許配偶之一方將薪資所得分離計算應納稅額,一定程度亦已將
上開規範價值之衝突予以減輕。是以司法院釋字第三一八號解釋,並未直接而明確地宣示
上開法律規定違憲,只不過要求主管機關隨時斟酌相關法律及社會經濟情況檢討改進而已
,則在未立法修正以前,原有法律仍具法規範之規制效力,法院不得為拒絕適用。至於原
告所言之不公平結果,可以藉由私法進行調整,但也不能因此而改變公法上之稅負規定。
」
於是乎,後來法官遇到實際分居的夫妻課稅問題時,更顯棘手,因為民法沒規定分居夫妻
的權利義務,分居不是婚姻消滅事由,所得稅法也沒對分居夫妻做出處理。
所以阿,當時很多案子是配偶分居後,例如其中一方配偶A突然接到國稅局說要負擔另一
方配偶B過去幾年的欠稅,因為過去合併申報時登記A為繳納人,好死不死A收入狀況不好
,還要養小孩,反觀B卻收入破百萬,這非常糟糕。但就卡死在我國法律不能把分居配偶
視為婚姻消滅,還是配偶狀態,那就要適用沒被318號宣告違憲的所得稅法15條合併申報
制。
但是阿,分居配偶都已經好死不相往來,怎麼期待其中一方幫另一方合併申報,而且對弱
勢的一方極其不利。 所以財政部才做出那個函釋對分居配偶特別處理,通融一點,允許
分居配偶可以先自行申報自行計算,等收到兩方稅資料時,再回去適用合併申報計算制度
,再個別進行補稅的動作,由於勢必要訂出配偶兩方的各自分攤比例, 當時財政部比例
計算以各自收入占配偶全部收入的比例為標準。
看到這裡,各位可以發現一個詭異的情況, 幹~ 實際分居不就是已經各自生活,不組家庭
嗎? 還有三小家庭利益,一定要合併申報? 為何不乾脆當作單身狀態各自申報各自計
算? 沒錯,這就是問題癥結點,卡在我們法律沒對分居配偶做出規範,這應該是立委的
工作,財政部與法官不敢越俎代庖,只好呆呆適用既有的法條。
所以, 原本分居配偶按照原本規定適用,其不利益分數可以是負100分,財政部那個函網
開一面允許分開申報,不利益分數補到負50分,很難說那個函是完全對人民不利,只能說
那個函釋沒把問題完美解決,但沒實際法律規範可以操作的法官就大量尊重那個函的作法
,畢竟有人提出一種解決方法。
後來有人就吵說既然這樣不得已,那來挑戰那個計算比例,不應該是個人所得佔配偶全部
所得比例,應該是個人應納稅額佔配偶全部應納稅額比例,更能忠實反映各自的實際經濟
能力, 也就是有人提這計算方式可以把不利益狀態補到負20分, 但這個計算方式法官不
敢挑戰辣。
可以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訴字第 1035 號行政判決(後來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維持
原判決),節錄如下:
「…惟按,如上所述,所得稅法規定夫妻應合併報繳所得稅,而此申報之程序與憲法並無
牴觸,業經司法院釋字第三一八號解釋明確,而夫妻合併後因所得稅法規定採累進稅率所
造成部分之不合理情形,所得稅法亦已透過有配偶者及無配偶者不同之扣除額及免稅額之
機制予以導正,本件原告主張夫妻分居時,被告若欲分單對原告核課綜合所得稅,亦應以
夫妻個別所得去分別核課個人之稅額,而不應將夫妻雙方的所得合併計算稅率後,再分別
開單課稅,始為合理云云,係以非法律所規範之分居型態求與無配偶者(或已離婚者)相
同之待遇,二者顯然難以相提並論,是原告所執前詞,核無足採。
末按,財政部七十六年三月四日台財稅第0000000號前揭函釋意旨,認夫妻分居,如符合
一定要件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
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其有關夫妻各自應負擔稅額之計算方法,已顧及夫妻應合
併申報及所得稅法採累進稅率之法制現況、採累進稅率後增加之稅額與雙方之所得均有關
連(非僅與高所得之一方有關)、考量雙方之納稅負擔能力、計算簡便明確,且無牴觸法
律之處,本院自得援用。本件之情形,若如原告主張應以雙方如分別計算時應納稅額之比
率計算夫妻各自應分擔之稅額,顯未顧及依目前法制夫妻應合併申報及所得稅法採累進稅
率之情況,且將使計算方式更為繁雜。」
有趣的是這個民眾提出的計算標準在民國98年被財政部接受了。
在此,先小結一下: 就是當年釋字318號沒宣告違憲,也沒把如何違反租稅公平講精準,
加上民法沒對夫妻分居進行規範,所得稅法也沒規定分居配偶,在一切什麼規範都欠缺
下,財政部有個函釋某程度解決了一半問題(分居配偶先各自申報各自計算),另一半的
分攤比例計算問題就沒完美解決, 但至少有個函釋提供解決辦法, 當時許多法官就尊重
了。 我只找到最高行政法院89年判字第1560號這個判決有挑戰那個比例計算標準,認為
結果違反量能課稅, 但後來許多判決都說89年這判決案例事實不同,沒有一定要參考。
最後釋字696號大法官才大膽勇敢直接把合併申報制全部宣告違憲,也順便把那個函釋對
於極端收入不對等的分居配偶狀況,宣告違憲,雖然大法官沒挑戰分居配偶被當作配偶的
法律漏洞,但至少把整個萬惡淵藪—合併申報制徹底說掰掰, 可以讓立法者大修法,直
接從法律面進行調整,不用再靠法官個別解釋補充或是期待財政部網開一面用行政命令進
行調整。
所以,才看到目前104年修正後的所得稅法對於分居夫妻直接規定各自申報各自計算, 其
他正常夫妻可以選擇四種申報方式,大幅解決過去一堆爛攤子。
我結論就是當年我國法制很多漏洞,某個法律不足(民法沒規範分居夫妻),連帶所得稅法
硬要合併申報,造成更多問題,只能硬ㄠ一個計算比例出來來彌補,而那計算比例也不能
十全十美解決問題,極端案例會出現嚴重違反量能課稅, 只能說當年那些法官沒guts就
這問題聲請釋憲,只是保守做出裁判,但不能說他們裁判違法,畢竟當時的確沒法律規範
,拖到十幾年後釋字696號才一錘定音,開啟修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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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稱隱士,今稱宅宅。
是褒是貶,存乎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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