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勢力滲透宮廟早就不是新聞,但直到今年中國壓力浮上檯面化,才終於引起眾人的關注。
媒體報導,統促黨利用「政府對宗教團體採高度自由管理」、「宮廟財務不透明」等問題,將親中人士及中國資金大量滲透台灣的宮廟,甚至連上個月蔡總統參拜的北港朝天宮,董事及榮譽顧問也都是統促黨的人馬。
媒體指出,統促黨多位幹部同事兼任宮廟主事者,包括:
📌張安樂黨主席擔任雲林斗六五路財神宮榮譽董事長
📌乾隆黨部副主委許家修是新北市蘆洲區祐玄宮主委
📌庭瑤黨部主委王玉峰擔任祐玄宮榮譽主委
📌中山黨部主委梁祖維擔任新北市板橋區廣和福德宮主委
📌衛青黨部主委陳炳炎擔任雲林縣北港鎮北壇碧水寺主委
📌定方黨部主委蔡榮達擔任台南市四鯤鯓雲海宮主委
📌北港著名的太子宮委員王新堯被聘為乾隆黨部榮譽顧問
這些身兼統促黨幹部及宮廟主委的成員,運用宮廟的財務資源,透過宮廟組織來吸收青少年入黨,以壯大組織。
事情何以發展到這種程度?難道是今天才有這樣的情況嗎?
讓我們來看看宮廟淪為統戰灰色地帶的原因:
1⃣目前現行規範寺廟的相關法規,是距今已經90週年歷史的《監督寺廟條例》!
雖然規定「宮廟收支款項及興辦事業應每半年報告主管機關並公告」,但完全沒有規範罰則,「主管機關只能在心靈上做一些鼓勵」。那等於就是毫無規範,宗教的資金流向完全像進入黑洞一樣,沒人管的著!
2⃣去年完成立法的《財團法人法》,在協商過程當中,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就一直主張要將宗教財團法人納入規範,但是遭到藍綠兩黨聯手封殺。
3⃣當時說會訂立專法處理,但到現在完全沒有討論,讓宮廟持續受到中國滲透入侵;除此之外,去年更提出超越藍綠、超越憲法的荒謬聖法《宗教基本法》,企圖為宗教人士排除非常多的法律規範,例如非法侵佔就地合法化、排除信仰自由、排除繼承的民法規範、排除司法規範等。
我們也要提醒,即使現在《國家安全法》能處罰中國發起的組織,但是:
如果宮廟的財務無法被嚴格監督,檢警調也很難追查宮廟金流,更遑論查緝中國組織,那《國家安全法》也難有其用武之地了!
統促黨的囂張作為擺在眼前,為了完整防堵中國滲透,我們認為「協力者登記制度」及「宮廟財透明」都缺一不可。要嚴謹防堵,讓國安立下更厚實的基礎。
《監督寺廟條例》:https://npptw.org/PEeDjd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財團法人法》:https://npptw.org/QYvt3N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https://npptw.org/8vfWZ0
民法1150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明天立院將審查黃昭順委員等人為反同組織提的院總第 1150 號委員提案第 23202 號法律修正案。
這個「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擬在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增訂第二項「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
我認為這是一個明顯違憲的提案,立院絕對不該通過這樣的法案。簡述理由如下:
1.憲法保障同性間平等享有結婚之自由權利,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肯認,此不因去年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該號大法官解釋雖未宣告民法何條文違憲或立即失效,惟依其解釋意旨,過往婚姻僅限一男一女之規範狀態已被認定違憲,自此,我國「婚姻」已不限於一男一女。
2.至就同性婚姻如何實現,大法官於釋字748號解釋允許立法者享有立法形式選擇自由(修民法或另立專法),但無論如何,修法必須能平等保護同性二人之婚姻自由,倘逾期(兩年)未完成符合解釋意旨之修法,則同性二人得直接依現行民法婚姻章登記結婚。
3.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所通過創制之立法原則,及立院據此程序審議完成之法律,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亦不得牴觸具有憲法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公投第10案、第12案的效力及依其結果所為立法,自亦不能牴觸釋字748。因此,行政院為符合釋字748及公投結果所提同婚法案(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不修民法而是另立專法,這個做法已經同時符合公投第十案與第十二案通過的要求。
4.公投第十案通過的效力不能逸脫以上所說明釋字748之意義與效力來理解,因此,該公投案之通過,至多只能要求針對民法婚姻定義,採取立法「不作為」(亦即不採取修民法方式實現同婚),但若反同組織要進一步在民法中,把「婚姻」定性為一男一女的結合,就會實質違反了釋字748 所揭示「婚姻不應限一男一女」之意旨與效力,構成違憲。何況,我國法律體系中「婚姻」一語,在釋字748 後既已不限一男一女,民法婚姻是婚姻,其他法律包括政院版同婚專法草案所稱婚姻也是婚姻,如果在民法中刻意做相反於大法官解釋意旨的規定,會創造出一個牴觸憲法且法律矛盾的狀態,不但破壞憲政體制,也會製造法律體系解釋適用的紊亂,這是立法者絕對應該避免的。
5.遑論大法官於釋字748明白諭示,若逾期未完成修法,同志可逕依現行民法登記結婚,益證若將民法所稱婚姻限定為一男一女之結合,當然是違憲之舉!
----------------------
相關提案資料:
立法院第 9 屆第 7 會期第 1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印發
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 21 人,有鑑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4 日全國 性公民投票第十案的開票結果,同意票數為 7,658,008,且同 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依「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十九條 及第三十條之規定,該公投案通過,創制「民法婚姻規定應 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成為我國有關法律之立法原則,本 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相關法律之審議程序。故此, 爰擬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說明:現行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雖明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惟婚姻相關條文並 無「應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之規定,故依民國 107 年 11 月 24 日全國性公民投票第十 案之開票結果,將「一男一女之結合」之婚姻定義明定於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
詳參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7/10/LCEWA01_090710_00042.pdf
民法1150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何謂「遺產管理之費用」
民法第1150條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乃屬繼承開始之費用,該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等,胥蒙其利,當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是以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均屬之,諸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等是,且該條規定其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係指以遺產負擔並清償該費用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