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網路霸凌專法-拒絕網路霸凌,落實人權正義】
「台灣民眾黨」未來進入國會,將扮演關鍵少數的力量,推動反網路霸凌專法,以落實普世人權正義。以下經由專業警察、民眾陳情、報章雜誌參考,綜合討論出以下「拒絕網路霸凌」 的六大主張:
1.便利個案收件審查
2.擴大網路警察編制
3.加快辦案時程效益
4.加重網路霸凌罰則
5.數位公民融入教學
6.落實普世人權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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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拒絕網路霸凌,#落實人權正義
#立網路霸凌專法
#言論自由不代表可以濫用虛擬丶鍵盤霸凌
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幾乎是全球性的現象。拒絕網路霸凌,歐盟的進度領先全球。歐盟自二〇〇四年起訂每年二月的第二個星期二為網路安全日(Safer Internet Day),希望喚起社會對這個問題的關注。活動也獲得國際關注,包括台灣在內,超過一百個國家每年都會在這一天舉辦活動,呼籲外界注意兒童網路安全。歐盟同時也與十七個社群網站簽訂協議,試圖遏止網路霸凌。
最近網路霸凌事件頻傳,大到國會議員、小至市井小民都有遭受網路霸凌之經驗,霸凌者以「肉搜」、「起底」方式,公布受害者姓名、照片、聯絡方式,此舉已違反了個資法,網路霸凌涉犯罪為告訴乃論,即使受害者死亡,只要本人未曾表明不追究,依據「刑事訴訟法」,家屬仍能代為提告,檢察官認為有必要也能主動介入。
#現有法律規範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若有網路霸凌行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刑法第 27 章: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 310 條:誹謗(毀謗)罪
📖刑法第 235 條:妨害風化罪
📖刑法第 315 條之 1: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 318 條之 1:妨害秘密罪
📖民法侵權行為第 184 條:
📖民法侵權行為第 195 條:
#網路霸凌提告的法律時效
1.被害人得於六個月提出刑事告訴。
2.二年內提起民事起訴請求賠償。
#網路攻擊者散布個人隱私,#但所攻擊的內容是事實或假新聞,#會不會觸犯法律呢?
網路攻擊者或許會說「我在臉書寫的都是真的啊…」,但是刑法規定,縱使證明內容真實,或提出資料佐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然而內容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話,也會構成犯罪。
換言之,除了惡意散布謠言,言論內容縱屬真實,但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話,亦屬加重誹謗罪。
所謂「私德」,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判斷事項。
「台灣民眾黨」未來進入國會,將扮演關鍵少數的力量,推動反網路霸凌專法,以落實普世人權正義。以下經由專業警察、民眾陳情、報章雜誌參考,綜合討論出以下「拒絕網路霸凌」 的六大主張:
1⃣.#便利個案收件審查
現有報案制度曠日廢時,由於受害者可網路蒐證、加害者可能是跨區域犯案,建議建立全國性線上申請平台(目前台北、新北、高雄等大城市有網路報案),數位收件,同時顧及受害者隱私。
2⃣.#擴大網路警察編制
選舉將近,假消息丶假新聞頻傳,散布假訊息一經報案成立,就屬於網路犯罪的一種,其偵辦並不是像刑事案件一樣,任何轄區分局、派出所的警力都可以偵辦,必須由專門負責網路犯罪的「電腦犯罪專責組」接手。網路警察具有資安專業,並非每位員警都能勝任,偏偏目前許多犯罪手法已經走入網路化,不肖人士所依恃的是容易隱藏和散播快速。然而以目前警察機關受理網路犯罪案件數量相比,專業網路警察明顯已不成比例。
3⃣.#加快辦案時程效益
因網路霸凌將會造成許多假新聞、帶風向等耗費社會資源的事實產生,應線上透明控管辦案時程,全民監督,加快辦案時成效益,減少社會資源之損耗。
4⃣.#加重網路霸凌罰則
歐盟會員國法國去年通過修法,加重處罰所有霸凌,網路霸凌與一般騷擾或霸凌同罪,可處二年有期徒刑及三萬歐元(約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鍰。而在台灣卻只處以300元~1000元易科罰金,加上此為告訴乃論罪,企圖操作假新聞的網軍有恃無恐,網路鍵盤手也攻擊他人口無遮攔,因此建議定專法遏止網路霸凌。
5⃣.#數位公民融入教學
應從教育增強國人數位公民素養,辨別假消息、受霸凌時之蒐證能力、認識報案求助管道…等等,都可借助各大社群媒體(包括Facebook、Twitter、Google 、 YouTube、Yahoo、MySpace等社群網站)之公關部門公私協力推廣。
6⃣.#落實普世人權正義
聯合國調查顯示三分之一年輕人曾遭遇網路霸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在最新出爐的2017年世界兒童報告中指出,全球網路有三分之一的使用者是未成年人。聯合國秘書長-暴力侵害兒童問題特別代表納賈特•馬拉•穆吉德說,包括政府、互聯網公司各方必須團結一致,為消除網路霸凌而共同擔責並展開合作。
#專有名詞:
告訴乃論:即被害人須提出告訴表示追究者,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網路霸凌&法律責任
台灣醒報-網路警察不夠多
不再容忍!拒網路霸凌,法國去年通過修法 加重處罰所有霸凌
科技警網VS.網路犯罪
快新聞/政治活動都應遠離醫院!藍委手夾傷住院柯文哲轟國民黨錯誤示範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最近台鐵豐原站建置了一套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能夠掃描乘客臉部特徵、辨識身分,不過卻被質疑侵犯個人隱私跟人權,讓鐵道局只好緊急喊卡! 其實這套『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有非常多功能,不僅有被取消的人臉辨識,還包含了電扶梯逆向行進偵測、跨越月台警示偵測、月台上遺留物偵測、火警偵測等等。 不過人臉辨識系統...
現有法律規範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是苗栗縣議會第3、4次臨時會的開幕和提案報告,我所提案的「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修正草案」也通過了一讀,明天將送入民政委員會進行小組審查。
這次的修法其實非常單純,僅在規定啟用程序所需文件的第十六條增加一款「符合殯葬設施啟用申請當時相關距離規範之證明文件。」
距離規範在自治條例的第六條、第七條都有了,為了不模糊焦點,在距離限制和其他相關條例我都沒有做更動。
這個修法的用意主要在處理兩個狀況:
1. 事業興辦許可已完成距離審查:殯葬設施申請事業興辦許可時,本來就必須做距離審查,在建物完成申請啟用時,再做一次距離證明文件的確認,我想完全不會造成任何影響,反而是完備程序。
且能提醒相關單位,當民政處審查完興辦許可後,這法規距離中就不能再有違背規範的建物,比如醫院、學校、社區、公共設施等。
2. 事業興辦許可未完成距離審查:申請業興辦許可當時法規未有距離規範,民政處解釋啟用時無需受現有法律規範。
但我認為啟用申請是新的程序,應該在啟用申請的當下,就其時空背景環境,以現有法規來做嚴格審查,但民政處回應那不在啟用程序規範內,所以只會檢視文件是否齊全、建物是否符合規範。
因此,我認為有新增此一審核文件之必要。
目前已獲得跨黨派之議員連署支持,希望能順利送出審查會,並在大會中通過修正。
現有法律規範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中,行為情狀及「逃逸」概念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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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刑法/公共危險
✔關鍵字:#肇事逃逸罪、#抽象危險、#即時救護、#逃逸
有關機關迄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訂定,就同性伴侶能否收養對方之子女,顯然尚欠缺類推適用之基礎,且民法第1074條但書第1款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法律上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之規定,均與同性伴侶間收養對方子女之性質,並非相同或相似,在現有法律規範下,縱屬同性之「事實上夫妻」,仍無類推適用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認可其收養。
現有法律規範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最近台鐵豐原站建置了一套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能夠掃描乘客臉部特徵、辨識身分,不過卻被質疑侵犯個人隱私跟人權,讓鐵道局只好緊急喊卡!
其實這套『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有非常多功能,不僅有被取消的人臉辨識,還包含了電扶梯逆向行進偵測、跨越月台警示偵測、月台上遺留物偵測、火警偵測等等。
不過人臉辨識系統卻是充滿爭議,因為在資料蒐集過程中,並沒有交代使用動機跟目的是什麼?攝影鏡頭放在哪?密度多大、範圍多大?是秘錄還是有告知?蒐集到的敏感性個資如何保存、如何使用?保存期間多長?是否也有建立安全機制?如果其他政府部門要取用的話,標準跟限制又是如何?
雖然人臉辨識技術成熟,確實可以提高識別效率、降低經營成本,在現實中還有驗證、支付等等各種豐富的使用方法,市場空間很大,但用的好不好就是雙面刃。
法界人士普遍認為,監控的地點雖然是屬於公共場合,不過台鐵有沒有侵犯到隱私權或個資,一切還是要看是否符合適當的「比例原則」。
簡單來說,一般人在公共場所走動沒有隱私問題,但監視器拍民眾『單純走動』跟蒐集民眾『行蹤、位置跟停留時間』完全不同,如果沒有經過人民同意,再搭配上其他個人資料,拼出一個人的生活習慣,明顯就是過度侵犯隱私了。
很多人可能會覺得説:『你又沒犯法,是在怕什麼?』
但即使資料蒐集過程是合法的,可是總不能因為有人在車站停留超過五十分鐘,就『合理懷疑』這個人行為異常吧?就像是警方如果想對一個人盤查或是搜身,還是要符合相關行使規範的。
而且這樣大規模對安檢是否也違反法律的『無罪推定』原則?因為所有人都被推定為對公共安全具有危險,必須沒有例外的接受越來越嚴格的安檢?確實現在技術高度發展,但技術倫理跟法律邊界卻都還跟不上人工智慧腳步,如何使用、處理和銷毀信息,都沒有被寫進現有法律。
不僅如此人呢,會因為知道自己受到監視,而改變行為模式,對於自身言論舉止將會有更高的自我審查,當一切都變得不再自由,也更容易被標籤化,可能今天看的報紙、穿著等行為都可能會被誤認為是恐怖分子,所以千萬不可以小看這個問題啊!
科技一定有好用途和壞用途,但也必須透過社會共識來決定哪些技術可用。
你贊成公共場合建置『人臉辨識監控功能』嗎?
當自我隱私遇上社會安全,你的選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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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法律規範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71029TVBS 簽合約 開發票 避違規 新型態 月租房 興起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gdhZNhrKjjs
日租套房因為沒有簽合約,並且房租收入沒有開發票,時常成為政府查緝鎖定的對象,現在有業者走「月租」的方式,和房客簽合約,每月租金也開發票,避開法規爭議,但相對的房租高了不少,比市面行情價至少多了5成。
記者 戴慈慧 / 攝影 崔重群 報導......↓
室內大概5坪空間,設備裝潢都很完備,因為接的全是短期租客。
月租公寓管理人周庠說:「大部分都是工作需求,譬如說像壽險公司,或是短期來台北上課,也有職前訓練的,2、3個月的,都會來住我們這邊。」
看準短租市場,以月為單位租給需要的學生或商務客,幫房客維修水電設備,提供生活用品,不同其他的短租,租賃動作沒有簽約,容易引來爭議。
月租套房和租客簽訂合約,房客付房租後再開立發票,確保權益避免遊走法律邊緣,新興的短期租賃型態興起,解決法規問題,但相對租金也多出不少。
3種房源來比,時常有爭議的日租套房,租金以日計價價格最高,月租稍低一點,但也比租金行情價,多出3~5成左右,長期租屋價格最低,議價空間大,但時間彈性也較低。
房仲陳泰源:「短租比較彈性,比較靈活,又比長租單日租金收益來的高,那就會發現有這樣新型態出現,你在租屋網站上,會發有這兩種房東類型同時出現,一個是長租1年以上,一個可能是1個月一季短租的。」
短租費工夫但收益大,房仲業者觀察,591等租屋網上,短租房源多了1、2成,政府嚴法取締日租套房過後,房東業者改變型態,在法律規範內另闢市場。
新聞網址→http://news.tvbs.com.tw/life/801141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tw/2017/10/171029tvbs.html
現有法律規範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退輔會事業機構為因應募兵制轉型,提出新設保全事業可能性,惟目前民間保全公司大部分是由退伍軍人經營,未來退輔會成立之保全公司夾大龐大資金與資源,其資源不對稱,恐影響既有民間保全公司,有與民爭利之虞。務必考量競合關係。
副主委:輔導會新設保全事業仍在紙上作業階段,未來可能採參與投資現有保全公司方式。另外,暫行條例有明文規範退伍軍人團體承攬具特殊性、機敏性業務之標準,輔導會絕對會謹慎評估。
▶目前營區守護工作由憲兵擔任,而高雄海軍基地由陸戰隊擔任,日前曾傳出裁併撤除消息,本席認為上述兩者有存在必要性,符合我國防不對襯戰力需求,若未來他們的任務部分被保全事業取代,勢必對軍力結構造成衝擊。且民營官股保全公司,保密規範不若現役軍人,有嚴謹報備、政風、保防之規範。尤其守位站崗人員可知悉營區維修廠商、副食品廠商,絕對會對保防措施帶來影響。退輔會允宜針對規劃新設保全公司之招募標準、法律責任、承擔義務有清楚規劃與配套,做好保密工作。
副主委:推行募兵制暫行條例第10條,規範涉及特殊性、安全及技術業務,國防部會依個案認定,同時未來會訂定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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