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釋字第803號解釋針對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處罰原住民持有獵槍打獵之規定是否違憲做出解釋,並啟發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究竟屬於個人權利或是族群集體文化權之討論。許育典教授在本文中,以加拿大司法判決為例,深入淺出剖析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特殊性,肯認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之重要,並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作為將狩獵文化權作為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之依據。
✏關鍵詞: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文化權、狩獵文化權、文化集體權、比例原則
✏摘要:
聲請人王○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有關自製之獵槍部分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第2項前段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原住民族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及同條第4項第4款規定等,有關:壹、原住民持有供作生活工具用之槍枝,限於「自製之獵槍」始有免除刑罰規定之適用;貳、系爭規定三至六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肯定多元文化存在價值並促進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發展之意旨。另系爭規定二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獵捕維生之生活工具」、「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等情,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已逾越法律的授權,有牴觸憲法的疑義等語,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試讀
🟧個人權利或集體權利的爭點
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利?還是集體權利?
當然,在這裡我們有必要釐清一個問題,究竟能不能從個人權利出發,藉由體系解釋的方式,讓現有的規範完全實現原住民族的保障,並確保每個人民都能達到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有這種可能,那麼,只要透過憲法解釋,讓傳統基本權將原住民族的保障納入即可,而無須採用集體權的模式。對於此一問題,我們可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例:奇爾科廷族對不列巔哥倫比亞省(Tsilhqot’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奇爾科廷族自稱是「河流的民族」(People of river),長期世居在加拿大威廉湖及其週邊流域,並以傳統的漁獵、伐木為生。他們並不完全定居在一塊土地上,而是根據季節、漁群,而進行一種巡迴、半遊牧的生活。在加拿大被英、法二國殖民後,其居民曾多次與政府爆發流血衝突,自1983年起,加拿大政府畫出一部分土地作為原住民保留區,使該民族居民可於保留區內營其傳統生活,但由於漁獵生活需要廣大土地,且捕獵活動常可能越界,奇爾科廷族仍常和當地省政府產生衝突。2012至2013年間,省政府與該民族對簿公堂,並要求法院判決當地原住民不得越過其保留區邊界、或進入邊緣區域的公、私有土地內進行經濟活動,只能在其「定居範圍內」進行。而原住民則主張自己應就其傳統的活動區域,有完全漁獵、伐木、或其他土地利用的權利。2013年11月,該省的上訴法院判決,奇爾科廷族可以擴大其漁獵範圍,無需地主或政府的同意,但仍然要求原住民「具體、清楚的將區域邊界定下」。該族人民認為,上訴法院的判決忽視了他們傳統文化的特殊性,企圖以歐美文化對所有權的概念,規範他們的傳統生活。因此,他們繼續上訴最高法院,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則判決:「奇爾科廷族人就其傳統生活領域,享有土地的『占有權』及『使用權』,而不受限於其『定居』的土地、或因此必須明確的畫分其生活區域」。在這個判決中,我們可以注意幾個特殊之處:
(一)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並非針對「所有權」而是「占有(occupation)權」。由於原住民的文化差異性,當地原住民並不打算取得所有權,而獨占週邊的廣大土地。他們想要得到的結果是「無論誰擁有這塊土地,我們都能在這個區域內經營傳統生活」。因此,他們得到的權利並非排他的、將其他人驅趕出該地的權利。相對的,他們所要求的,是傳統文化、生活模式被尊重的權利。也就是說,開發案並非被完全排除,但必須在不破壞自然環境的前提下,和原住民討論後進行。
(二)此一判決並非將土地判給「一人」或「幾人」,而是給予全族人自治、自決土地利用方式的原住民集體性的權利。在這裡,訴訟的當事人是一個原住民族,而其所得的成果,只能也必須由全族討論、全族共享。
從此一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傳統基本權的不足。原住民在這種情形下,單一的個人在一二代人權的體系下,因為並沒有具體、明確的基本權受到侵害(該族人只有在一小塊保留區域內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不具當事人適格。而其所追求的,過傳統生活的「權利」,也無法由傳統的基本權賦予,因為這種權利,只有在整個民族能共同享有自治自決的生活時,他們所爭取的內容才得以實現。在此,我們可以看出,透過社群共有的「集體權利」,而讓一群人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並得以成為訴訟的主體,此一理念具有實益。而應用在原住民族社群,意即他們可以以原住民部落為主體,主張其文化、教育、環境……等權利的自主自治,並能以整個部落作為訴訟的當事人,由此觀察,我們可以肯定對原住民族集體權的保障有其必要。
🗒全文請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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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08期 📌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林慶郎(臺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實務上常見之分割共有物案件,就訴之聲明撰寫中所牽涉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概念為分析。本文首先說明訴之聲明之一班原則後,進入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性質討論,以及實際案例之撰寫模式,林慶郎老師分就不同之請求舉出不同之案例與訴之聲明撰寫方式。不論是對於考生或是實務工作者,本篇文章都具有十足之參考價值,對於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撰寫,有全面之講解,供讀者參考。
✏關鍵詞:分割共有物、形成之訴、金錢補償、訴之聲明
✏摘要:
民事訴訟法採處分權主義,訴訟之開始、進行及審判之範圍,均由當事人決定。而訴之聲明之特定,是原告於起訴時之義務,也會據此特定審判之範圍。而當事人在決定訴之聲明時,其必須於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加以瞭解,亦必須針對訴訟法之法理加以研究,才能在綜合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法理之後,妥適地作出合法、合適,且明確可執行之訴之聲明。
✏試讀
🟧訴之聲明撰寫一般原則
訴之聲明目的之一,在於特定審判之範圍,此為提供被告為攻擊防禦,及法院審理範圍之前提,因此,訴之聲明撰寫最重要在於特定,使法院及被告得以知悉原告主張之範圍。
又當事人於取得勝訴判決之後,得以勝訴判決為執行名義,因此,訴之聲明之撰寫,不得不考量日後強制執行之可能,倘若以一個無法為強制執行之聲明為起訴,縱然獲得勝訴判決,無法強制執行亦將使得訴訟所花之程序付之東流,因此,聲明必須得以執行,亦為訴之聲明撰寫之重要原則。
又訴之三要素,為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因此,訴之聲明的內容,其實會包含當事人及訴訟標的之特定,亦即,訴之聲明不能脫離當事人與訴訟標的而存在,在研究訴之聲明時,也無法單獨解離當事人與訴訟標的,因此,訴之聲明的形成,就必須從當事人之特定開始。
🟧請求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當事人
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為向來實務穩定之見解。因此,實務上針對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就當事人特定部分,差別只在於以「何人」為原告及被告。依最高法院37年度上字第7366號判決意旨,雖係以「同意分割之共有人」為共同原告,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但因當事人間基於種種考量,包括訴訟費用及情感因素,實務運作上未必盡如最高法院意旨所採。因就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向來司法實務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之規定,均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且上訴利益亦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被告)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然而,在此判斷標準之下,實務上衍生出當事人因為訴訟費用考量,往往選擇以「應有部分最少之人」為原告,其餘共有人為共同被告,……
🗒全文請見: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林慶郎(臺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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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適格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上榜心得文怎麼看? 】
可能有人看到這標題會想說:啊心得文不就用眼睛看嗎?是沒錯啦,但我的意思是:你花時間看了一篇上榜心得文,有期待從中得到什麼嗎?
網路上有許多心得文寫得非常精彩,很多還圖文並茂,印下來排個版可以拿去賣的那種。但通常很少看到「落榜心得文」,除了「誰要看?」之外,重點是還沒考試的人,本質上也都沒上榜,都有撰寫這類心得文的當事人適格。長久下來,這些能吸引同學目光的,最後可能是被篩選過的、被淘洗過的結果,其間存在的倖存者偏差,也往往讓同學忽略沒有寫在心得文裡的內容,因而產生「如果我完全複製他/她(上榜者)的經驗,就能上榜」的想像。所以首先要注意的是,這些心得文都是「參考」而已。任何人給你的任何建議,對於正要考試的你來說,僅具有參考、協力的作用,而不是對你的支配。
要避免過度相信某幾篇心得文,最好的方式就是「大量閱讀」,而且先不要帶有評價色彩。比如我民商法很弱,那就找找看有沒有跟我有類似情況,但最終仍然考上的心得文。找出幾篇符合你設定的要件之後,接著就開始篩選,把你覺得不適合你讀書習慣的先挑掉(例如A上榜者一天念16小時,努力不懈了一年才考上。這是很棒的典範沒錯,但你要上班、上課,一天能念8小時就阿密陀佛了,硬要自己念16小時,是不用睡覺嗎?那這樣,A的上榜心得文對你的參考價值就會降低);進行初步篩選後,再開始看看上榜者怎麼分配準備時間的,比如一試花多少時間準備、練習寫了多少題目、備考時有沒有準備什麼放鬆心情的小物等,然後將這些你適合參考的經驗,放進你的讀書計畫裡。而不是很形式地,看到誰誰誰推薦什麼書、什麼課程,就一股腦兒「完全複製」人家的一切,覺得別人適合的我也適合;或是看到別人念了什麼東西,但自己沒念,就患得患失到不行,真的沒必要這樣,也會讓自己心很累!
雖然有考試就會有上榜者、有落榜者,上榜心得文也會因此冒出來,但總的來說,了解自己需要什麼,才能讓這些心得文對各位同學發揮最大的效益,同時也讓你之後更有機會寫上榜心得文。
周易老師
2021.7.15
當事人適格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8)日林佳龍委員在財政委員會就壹傳媒交易案質詢金管會陳裕璋主委與銀行局桂先農局長。針對金管會到現在還沒約談交易案相關人士,林佳龍表示,金管會明顯行政怠惰,產金分離有它社會正義的意義,媒體產業關係到整個台灣民主的發展,他要求金融監理要盡到把關責任。
林佳龍表示,壹傳媒交易案頗受社會大眾關心,出資者也曝光了,金管會也對外表示,將約談中信集團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請問約談了嗎?」陳裕璋表示,正在安排之中,還沒有約談。林佳龍也指出,外界對資金與中信金有無關係,以及大股東適格性是否符合「產金分離」政策等,「主委,調查的結果會如何?」 陳主委表示,會盡快有結果。
林佳龍再問陳裕璋,辜仲諒握有中信金持股多少? 桂先農回答約 7%多,但是有實質控制。林佳龍表示,社會大眾那麼關切是涉及到金融界跟產業界、產業界跟媒體之間環環相扣的關係,金控實質上控制將近10%將涉及金融與媒體產業角色上的衝突? 陳裕璋表示,金管會就是希望找相關的人了解的原因。林佳龍隨即說,「你們還沒瞭解,但媒體都一直了解中」,甚至都報導了壹傳媒集團有相當競爭關係的旺旺集團,當事人蔡先生也毫不諱言,「旺旺的蔡先生應該也有投資國票金控」,桂先農回答約控股 9%多,控制性持股還沒達到實質控制,「林委員顧慮的問題也是我們關心的」。林佳龍則回應,「可是你們都沒有採取行動阿!」,外界擔心金融是否能維持穩定,產業業者不斷在獲利,媒體一直併購,可是金管會卻都沒有採取行動,也沒有掌握資本結構問題。
針對媒體報導各方說法,如「對壹傳媒最好持股小於50%」、「出資最多為什麼不能站出來」、「因為價格很貴啊,所以要很多人一起買才行」等等,林佳龍最後說,媒體無風不起浪,到現在還沒去約談,就是行政怠惰,產金分離有它社會正義的意義,媒體產業關係到整個台灣民主的發展,他要求金融監理要盡到把關責任。
當事人適格 在 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及當事人適格之判斷一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二、確認之訴當事人適格以確認利益為判斷基準,與法律關係主體無關。 ... 確認之訴,衹須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或其他事項之存否有不明確者,對於爭執其主張者提起,即當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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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當事人要適格-法律時事專欄-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民事訴訟,當事人要適格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不久之前, 位於新北市的一處聘有保全公司 ... ... <看更多>
當事人適格 在 [課業] 民訴/當事人適格(97年政大)???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作者: SCDAN (努力)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民訴/當事人適格(97年政大)???
時間: Mon Jan 25 12:07:18 2010
1.考試類別: 法研司特
2.科目:民事訴訟法
3.目前參考用書與章節:喬律師 第二章
4.想問的內容:
85年台上1316決
上訴人自認為祭祀公業王孝之管理人,以被上訴人為被告,訴請其塗銷原屬系爭祭
祀公業業產之管理人及所有權登記,則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之進行具有實施之權能,其
為原告之當事人適格並無欠缺。惟上訴人並非祭祀公業王孝之派下,推選其為公業管
理人之人,亦非派下,其被選為公業管理人並非合法有效,既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
,是上訴人實體上據以請求被上訴人為塗銷登記之請求權並不存在,亦即為訴訟標的
之要件,並不具備,其訴為無理由。
問題:本件上訴人主張其維祭祀公業之管理人,以被上訴人為被告而起訴,依其主張之事實
得否在本件訴訟為正確之當事人,其為原告之當事人適格是否無欠缺???
喬律師擬答:認為是否具祭祀公業業管理人身分一事屬於當事人適格要件之基礎
認為本件應為當事人不適格
另一本書(保成研究所題析)認為本件屬於給付之訴,只要原告主張有請求權
即具有原告適格(該書註:參考楊淑文老師共筆)
請問一下,上述兩者答案差異,是因為有這兩種說法,還是有一方解答錯誤~~~
感謝~~~
假如採祭祀公業並非 非法人團體說法
依74台上1359號判決
台灣祭祀公業並無當事人能力,.....(中略)...但設有管理人者,得以該管理人
名義起訴或被訴....
又依題目中之判決(85台上1316決),認為上訴人並非該公業管理人
請問一下這應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喬律師解題),
還是說當事人有適格,但判決駁回(保成法研解題)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6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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