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簡易判決上訴理由」的推薦目錄:
- 關於簡易判決上訴理由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簡易判決上訴理由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簡易判決上訴理由 在 紀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簡易判決上訴理由 在 Re: [問題] 刑事法院簡易判決之上訴- 看板NCCU_Cri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評價
- 關於簡易判決上訴理由 在 刑事簡易判決上訴理由的推薦與評價,FACEBOOK、PTT 的評價
- 關於簡易判決上訴理由 在 刑事簡易判決上訴理由的推薦與評價,FACEBOOK、PTT 的評價
- 關於簡易判決上訴理由 在 關於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 ... 的評價
- 關於簡易判決上訴理由 在 刑事訴訟法(刑訴)[彩色版]Part9(抗告、再審、非常上訴、簡易 ... 的評價
簡易判決上訴理由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網購客製化商品不能退貨?寫客製化就是客製化?
-
最近因為都在家,應該不少人都要剁手指了吧🔪
小編也在家沒事就逛網拍然後咻咻下標滿心期待等著我的商品到,結果ㄧ不小心踩到💩
不僅我要的商品缺貨沒來也沒要補,更煩的是💩明知缺貨寄出的包裹有缺卻不說🙊
你們知道我拿現金去超商取貨付款買空氣的心情嗎💢真的沒有有錢到可以花錢買空氣啦🤬
總之,💩還振振有詞說只能退缺貨的款項,其他商品要退要負擔運費,說那是客製化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還說要告小編保留法律追訴權等一些看電影學來的詞,激起小編的不滿之心決心槓到底!!!
嗯前面其實都是抱怨的廢話,總之找了一下還真的有人因為這樣告上法院過(看來爭一口氣這種事不是只有小編會做🤣,就順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客製化商品跟消保法第19條猶豫期間?那個賣家到底是不是在供蕭威勒??
-
🔻故事開始🔻
有個人上網買了組具奢華感的燈罩,結果收到的時候發現不合,於是就決定退貨,但賣家當然不想要他退,雙方聯繫了一下沒有共識,後來也就沒有下文,買的人就寄存證信函給賣家說要解約拿錢來!也把要退貨的燈飾寄回去給賣家。
但,賣家當然沒有接受退貨這件事,不然怎麼會有這個判決呢^_^
賣家說,他們拿去試擺後覺得不合要退貨,還把一次性包裝都拆開,已經超過實體店提供的審閱範圍,而且這是「使用商品」及「客製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
(編:使用商品什麼意思我不懂🧐)
-
🔻簡易庭法官這樣說🔻
#高雄簡易庭109年雄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本案商品是網路訂購後郵遞寄送交貨,買家無法事先檢視,燈罩也不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之一,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可以不附理由解除契約。
雖然賣家說拆封怎樣,但這不是個人衛生用品,拆封等就不是合理例外情事的標準。
再來,燈罩的製作是按照賣家刊登的樣式,不是依照買家指示所設計,不算客製化商品。
賣家還錢不要吵!
-
結果賣家也是真的很不爽要槓到底,就上訴了!
但上訴審的見解有變嗎?
🔻地方法院法官這樣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賦予消費者的解除權是「#不須任何理由的絕對權利」,用以補足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認識不足的缺口,就算因此課予這種交易型態的企業經營者(就是賣家)高於實體商家之退貨忍受義務,這也是立法者的抉擇。
客製化商品我就不多講了,你自己已經承認商品是按照你的網頁所刊登的樣式及花樣,不算是客製化商品。
好了不要煩(拍板定案)。
━
🔹小重點
網購時買家所購買的商品,如果是按照賣家網頁刊登的設計樣式,而不是按照消費者所要求來設計的商品,就不算是客製化商品,有消費者保護法猶豫期間的適用。
(編:不是你說是客製就是客製好嗎)
#猶豫期間:通訊買賣常發生在消費者沒有辦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況下,導致消費者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的東西,為了讓消費者能在充分瞭解商品內容的情況下決定是否購買,而有7天猶豫期間的產生。
基於網路購物的特殊性,解除契約的通知不一定要是傳統書面方式,消保法第19條的書面通知應該解釋為可以用電子文件(例如網路訊息)的方式通知。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民事判決
#網拍 #網購 #客製化商品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簡易判決上訴理由 在 紀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個很灰色地帶的案件
被起訴的被告在業界
算是有點名氣
(一部分來自於壞名聲)
不過就單純訴訟技巧而言
我會建議被告方聲請到現場勘驗
而且要詳盡的說明有如何的必要性
預防法官駁回聲請
以及日後以此作為上訴理由
光是要重裝完成八通關那段
絕大部分法官就走不到
(相信我,法律人9成是弱雞)
更何況是重裝過秀姑坪、馬博拉斯
接下來 法官如果判有罪
我認為太好上訴了
法官如果沒有高山縱走經驗
應對法律要件的理由可以斷定
幾乎都是憑空想像掰出來的
除非最高法院閉著眼睛
讓這種毫無具體性的理由過關
否則
要打臉避免可能性這個要件
要打臉因果關係這要件
一點都不難
難道十爪冰爪上去就不會摔?
四爪的簡易型就會摔?
如果事先檢查裝備就不會摔?
天氣的狀況是能夠
百分之百事先掌握?
任何縱走到了一半
遇到天氣變糟超級正常
難道一定要撤退?
往前有積雪撤退也有積雪
往前與撤隊天數相同
如何才是正確的選擇?
當然
我不是說被告一定不成立犯罪
只是
院方如果堅守訴訟法原則
檢方要很正經,非常之正經
否則,太多山界的例子
可以拿來狠打檢方的臉
當然
還有空洞的判決理由
- - -
別的領隊或許不知道
他們在法律上所負的責任
我自己當然知道
然後還帶隊
真是瘋掉的法律人
但我還是強調這是
一個灰色地帶的案件
更何況沒接觸過證據
無法評斷法律上是否真有責任
只是單純就訴訟技巧說一下
高鐵上看到這篇超有感
決定下車後去喝杯威士忌...
明天思法人的行政人員
如果通知同學我生病了
刑分要停課
那一定是我逼他們唬爛的...
簡易判決上訴理由 在 關於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 ... 的推薦與評價
(C)第三審法院以對第二審判決上訴係無理由而駁回上訴確定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 ... (A)僅第一審之地方法院始能適用簡易程序,對被告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看更多>
簡易判決上訴理由 在 刑事訴訟法(刑訴)[彩色版]Part9(抗告、再審、非常上訴、簡易 ... 的推薦與評價
刑事訴訟法(刑訴)[彩色版]Part9(抗告、再審、非常 上訴 、 簡易判決 處刑、簡式審判程序)【表格式筆記】~刑事法規. 980 views980 views. Nov 22, 2018. ... <看更多>
簡易判決上訴理由 在 Re: [問題] 刑事法院簡易判決之上訴- 看板NCCU_Cri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LeDroit (繼續加油!)》之銘言:
: 我的結論是不行
: 簡易的第二審是地方法院做的,所以沒辦法上訴最高法院
: 我的看法是從375做反面解釋
: 第 375 條 (第三審上訴之管轄)
: 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
: 最高法院審判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適用第三審程序。
: 不過 若你講的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已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時(如諭知無罪判決)
: 此時地方法院合議庭的判決視同第一審判決
: 可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
相關問題請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0 號」
收錄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93年4月) 第 435-438 頁」
小弟直接說明大致情形如下:
問題由來:民國九十一年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規定,將最重本刑三年以下
之罪提高到最重本刑五年以下而受六個月以下宣告刑者,得易科罰金。
因此刑法四十一條的範圍即大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範圍,
故如犯刑法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法定刑五年以下,屬刑法第四十一條範圍,
但非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不上訴第三審之範圍),經一審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訴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駁回,可否上訴第三審?
甲說:否定說
理由:1.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僅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和第二章規定,
未包括第三審,因此解釋上應以第二審為終審法院。
2.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是規定「不服『高等法院』...」,
而簡易判決第二審為地方法院合議庭,因此技術上無可能上訴第三審。
乙說:肯定說
理由:1.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僅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和第二章之規定,
係因同條第一項僅規定上訴第二審之管轄法院為地方法院合議庭,
且第三項係規定「第一項之上訴,準用...」,不得以此排除第三審上訴。
(因為根本就沒講到)
2.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高等法院」應解釋成功能上的第二審,
不應將重點放在高等法院上,地方法院合議庭的第二審判決仍可能上訴第三審。
3.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並無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以下之限制,
(民事訴訟的自己翻法條,是在講簡易程序什麼情形下可以上訴第三審)
因此應回歸第三百七十六條為斷,偽造私文書罪既然不符合第三百七十六條,
當然可以上訴第三審。
4.在八十六年修法前,聲請簡易判決之案件均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修法後以刑法第四十一條為範圍,跟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相較,
變成有些可以上訴第三審有些不行。(這根本有說跟沒說一樣)
5.如果採取甲說,可能會把很多符合刑法第四十一條的案件都用簡易判決解決,
對當事人審級利益有所妨害。
6.依大法官釋字第三九六號,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是制度性保障,
再依大法官釋字第二四三號,有權利就有救濟,救濟權不得任意剝奪。
因此除非基於立法形成自由限制或剝奪人民審級利益,否則司法不得逕行剝奪之
。
7.刑法第四十一條已修正擴大,不得再以訴訟經濟、減輕法院負擔為名,剝奪人民
訴訟權。
初步審查意見:採乙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私認為,雖然乙說第六點有點鬼扯,但是乙說還是比較有道理。
但是實務當然不會採!!!
--
這樣有解答到嗎??我只把意思打出來而已,順便賺P幣...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44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