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以併排競駛或為追逐前車而以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係上開法條之「他法」。而「飆車」之速度並無一定之標準,如其併排或追逐前車競駛於道路超越限速之「飆車」方式為之,足以生公眾往來交通之危險,自亦屬該條項所規定「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危險」情形之一種。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其中犯罪態樣「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乙種,所稱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倘以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高速追逐、超速行車、競駛等危險駕駛作為,因極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自足以生交通往來之危險,當屬上開法條之「他法」;所謂「飆車」之速度、距離,並無一定之標準,應視其具體所在路況與相關情事而定,不可一概而論。換言之,上、下班時段,在車水馬龍之繁華市區道路上,駕駛人違規超速數十公里,對用路人所隱藏之危險,未必低於在快速(或高速)道路超速所生之危害;在短距離內超速、競速,與長距離之違規超速,兩者於突發狀況下,對駕駛人自身或其他相關用路人反應之威脅嚴重度,未必不同。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8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185條第1項對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其中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害、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之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式,例如駕車蛇行飛馳、相互競速飆車、以油料或尖銳物品潑灑路面等。至何謂「飆車」行為,刑法並無定義,僅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2項就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前項(如其中第1款之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第2款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等)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應為相關之罰鍰、吊扣或吊銷行政處分,自可作為解釋「飆車」行為內涵。
2、又因本罪屬 #具體危險犯,只要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人、車、舟、船陷於不能或難以往來之狀態即已足,在實際上是否確無法往來,則非所問。惟「飆車」因須聚集2輛以上汽車為前揭示之危險行為,始足使其行為與「損壞」、「壅塞」方式致生往來之危險同等評價,且其聚合方式往往並非事先約定,臨時加入者多有所在,且彼此間未必相互認識,似欠缺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因實務上尚不承認所謂「一方(或片面)共同正犯」,即指多數人不約而同一起犯罪,即使皆有相同之實行行為,卻欠缺共同之犯意或意思聯絡,則此多數人所實行之行為,不能認為有行為分擔,從而不成立一般共同正犯,僅屬「一方共同正犯」,但應對他人行為負責。就此,刑法上共同正犯成立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以「飆車」行為致生往來之危險為例,除事先相約到場飆車外,#不論行為人是否認識當時在場之其他駕駛人,#只要有先併排後一同加速前進,#或於其他人行駛中臨時加入之競逐、#競速之客觀共同事實,#即可認各行為人之主觀上係基於默示之意思聯絡而併排競駛於道路,#並聚合成勢,#得成立共同正犯。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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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飆車行為是否必然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由上述實務見解可知,如果符合該罪「他法」的意義,且會引起具體危險結果(致生公眾往來安全之危險),即屬該罪規範的範圍。許澤天老師認為,「他法」必須在手段上類似於「損壞」或「壅塞」,則集體飆車行為的可罰性,係因其非法截占道路,與設置障礙物的壅塞概念相類似,故可在立法者授權範圍內認定為「他法」(註)。
註:許澤天,刑法分則(下):公共法益篇,2020年7月二版,頁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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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發生一件讓蒜頭媽爆炸的事情
前些日子,蒜頭媽公開一則影像
那影片內容就是
一隻小黑狗追著車子跑
而那台車在我們的汽車閃大燈後緩緩停下
小狗追上那台車後,很開心搖著尾巴
當下駕駛人用生氣口吻罵小黑狗 : 上車啦 !
我們緩緩經過他們的車子,憤怒問
: 你為什麼要丟下牠 !
之後我們就離開了
因為丟狗事件太多太多了
於是阿母將行車紀錄器的影像公開
沒有碼掉車牌,因為覺得壞人何須掩蓋
後來有網友告知阿母他住何處,姓什麼
將對話公開,也沒有明指他就叫做○○○
隔天10點一覺醒來
對方的親友就很積極地出現了
努力解釋這是他們的愛犬
因為跑丟了叫不回來
他們迫於無奈只好開車離開
這麼剛好,我們看到了...狗追車的情節
希望我可以解釋並刪文,因為已經很多人上門關心
阿母跟他說,希望你們說的是實情
因為我也擔心
你們是不是剛好丟狗被我們看到
只是要等下次行動再丟一次
因為阿母剛起床
於是我跟他說,待會我會上網解釋
並澄清後於中午12點刪文 !
於是,阿母照著跟對方的約定做了
在今天下午五點左右
阿母翻閱臉書的標籤審閱
發現,對方親友
將阿母個人臉書頭像及姓名公開
並且表示,我在霸凌她
阿母一驚,私訊她 :
你這是什麼意思 !?
我於解釋後刪文,這樣叫霸凌 ! ?
對方表示 :
留言處當事人祖宗十八代都被罵
已經跟妳解釋,請妳刪除個資妳沒刪
阿母抓狂 :
所以妳是要找事! ?
我解釋後刪除然後會妳公開我
妳這不是找事,是什麼 ! ?
對方親友 :
當事人打給妳,妳講話比他大聲 !
阿母:
當下只有我跟他講電話
妳怎麼知道我比他大聲
妳確定我比他大聲!
妳有在電話中是嘛!?
接下來的情緒可想而知!
我很火 ! 我真的很火 !
誰霸凌誰,妳哪位!?
妳公開我頭像及姓名多日
指我霸凌妳,我還跟妳道歉什麼!?
就算狗跑丟了,什麼叫迫於無奈只好離開!
狗在大馬路上追著主人的車跑!
馬路上都是汽車耶!!!!
刪文後換妳公開我!?
妳還不是狗的主人!
妳到底哪位!
阿母約對方出來講啊!
對方竟然跟我說 : 怎樣妳要打我嗎!?
挖靠 !
我真的要怒叫雞排了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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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
昨天有一個新聞,
臺北市勞工局針對銀行業進行勞動檢查,
發現在32家受檢的銀行業者中,
竟有高達97%未給付加班費、超時工作也達69%,
另外56%的業者並未規定召開勞資會議,
「顯見銀行業存在高度違規的現象」,
勞動局裁處金額約900多萬。
違規最多的是澳盛(台灣)銀行,違反7條勞動法令,
其次是台灣工業銀行以及遠東商業銀行,違反6條勞動法令,
而違規較多的業者以無工會的比例居多。
其實這已經是常態了,也很久了,
(你問一下身邊在銀行工作的朋友,哪一個不是這樣?)
現在很多企業都用"責任制"這個名詞要求員工,
就是使命必達的意思,
上班時間跟員工斤斤計較,遲到一分鐘都不行,不然就罰錢,
下班時間就不講話勒,反正一句話"責任制"打死~
是這樣嗎?
其實依照勞基法規定,打卡制是原則,責任制是例外,
打卡制就是:
每日最多8小時,每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責任制,既然是例外,就是要從嚴認定,就是有種種要件,
不是隨便一個雇主阿狗阿貓都可以主張自己是責任制的
那責任制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第一個,要特定的工作職位,
比如:高階經理人
(可以主管下屬人事的那種,金融業那種掛高高但手下沒人的經理不算)
比如:保全這種需要隨時進行監視無法間斷的工作
比如:像會計業之類的專業工作人員
第二個,要書面約定,
雇主跟員工之間必須簽定書面協定,才算數,
不是老闆自己說得算
第三個,要向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總之,不是隨便老闆講一講就是責任制勒,
下次聽到老闆或人事這樣說,
請拿上面的三個要件打對方臉!
(有書面嗎?有跟主管機關報備嗎?
都沒有?那責任制個屁!)
勞委會歷年來都會發佈一些函釋,
將特定行業拉進來責任制範圍,或把某行業剔除,
不過要提醒的是,納入範圍,還是要簽定書面,
還是要報主管機關核備才算數勒~
整理一下,大致為
1.首長駕駛
(真奇怪,這竟然是第一個函釋,
果然首長夠力,福利第一個要考慮到,
司機就是一定要責任制~)
總統府工友,立法院秘書長工友 立委駕駛(果然夠力!)
2.銀行業經理,
不過如上所說的,要是真正有人事權層級的主管,
手下沒人的光桿經理不算,
如果帶的人等於一個班(10個),大概就算勒
3.資訊 法律 會計 廣告 建築 營造 室內裝修 等行業
的擔任管理職的主管及專業人士
4.家庭幫傭看護
5.航空公司機組人員(總不能飛到一半說要下班勒)
港口拖船人員 起重船人員
6.保全,警衛,電腦控制中心人員
7.保險業的外勤人員
8.房屋仲介
9.醫療業人員
(註:目前已經有部分人員被移出這個名單不再適用責任制,
參見下面附表)
10.社工輔導員
11.電影業主管 燈光師 攝影師 軌道人員
12.廣播業基地台發射台值班人員
13.生技研發人員
14.美髮師
15.屠宰衛生檢查人員
另外要注意的是,
責任制只是工作時間不必朝九晚五那麼死板,
並不代表"不用給加班費",
每兩週工作時間超過84小時的超時工作,
雇主還是要給加班費的勒!
不過根據k的辦案經驗,
一般勞工通常不會為工時這種事情跟老闆槓上,
畢竟要為五斗米折腰,
通常是已經要離職了,或被非法資遣時,一併請求的勒,
既然已經撕破臉,就搞到底勒~
ps:105年1月1日開始,有14種行業不再適用責任制:
1.領有女子美髮、男子理髮、美容等乙級證照工作者
2.銀行業僱用經理職以上人員
3.證券商外勤高級業務員、業務員領有證照者
4.廣告業僱用創作人員
5.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
6.電影片映演業主管人員
7.海軍所屬各造船廠指泊工
8.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起重船船員
9.管理顧問業管理顧問
10.建築師事務所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
11.室內設計裝修業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
12.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
13.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計劃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
14.莫拉克災後重建會公務車駕駛人員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
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
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第50條之1: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
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
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
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
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
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
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2:
雇主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
報請當地主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
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附表(不適用責任制的醫護人員名單):
手術室 清潔人員
急診室 清潔人員
加護病房 清潔人員
產房 清潔人員
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 清潔人員
血液透析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高壓氧艙單位 醫事及技術人員
放射線診療部門 醫事及技術人員
檢驗作業部門 醫事檢驗人員
血庫 醫事檢驗人員
呼吸治療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實驗室、研究室 研究人員、技術員
管理資訊系統部門 系統程式設計師、維護工程師
救護車 救護車駕駛、救護技術員
手術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急診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加護病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產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器官移植小組 醫事及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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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駕駛人 指的是在投保前先提供開車駕駛人的名冊,可能約定2位或3位,保險期間就只有針對你約定的人員開車有保障,很適合開車人數不多的時候使用,使用約定代表保險期間你 ... ... <看更多>
約定駕駛人意思 在 Re: [問題] 保險公司說我不是限定駕駛??!! - 看板car 的推薦與評價
根據我在國泰產險擔任三年車賠的實務。
一般車體險,四等血親三等姻親都能直接使用汽車(無照酒駕不談)
如果不符合以上資格,保險公司一樣會賠償,但會事後追償(考量事故責任分別追償)
因此,如果你想要你的車子誰都能開,那個附加險叫做「免追償」,意思就是保險公司不
追償了。
如果你要附加約駕條款。
約定人跟限定人,在我那年代,約三年前。
因為你事先跟保險公司有約定好駕駛人,進而保費打折。所以如果有非約定人駕駛,是直
接不賠的,連追償都不會。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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