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快報 第 771 號|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
▌解釋爭點
1.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及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認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喪失其原有繼承權,並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是否違憲?
2. 司法院院字及院解字解釋,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法官於審判案件時,是否受其拘束?
▌解釋文
1. 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然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應予補充。
2.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繼承回復請求權,……如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其原有繼承權即已全部喪失,自應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有關真正繼承人之「原有繼承權即已全部喪失,自應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部分,及本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自命為繼承人之人於民法第1146條第2項之消滅時效完成後行使其抗辯權者,其與繼承權被侵害人之關係即與正當繼承人無異,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應認為繼承開始時已為該自命為繼承人之人所承受。……」關於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由自命為繼承人之人承受部分,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3. 本院院字及院解字解釋,係本院依當時法令,以最高司法機關地位,就相關法令之統一解釋,所發布之命令,並非由大法官依憲法所作成。於現行憲政體制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108號及第174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好久沒有民法相關的釋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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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倩律師法律小教室】
『繼承—特留份篇』
今天在菜市場一位阿伯跑來問我:「維倩律師,我可以問你一個問題嗎?(of course!!)我想要登報跟我那個不孝子脫離父子關係!以後死掉財產一毛都不要給他!這樣可以嗎?」
★登報脫離父子關係?
阿伯,您先不要生氣。雖然您的孩子很不孝順,但是法律上只要他沒有出養給他人,成為他人的養子,那他這一輩子就是您的兒子!您是無法擺脫他的!登報脫離父子關係根本沒有法律上的效力,只是登報宣告天下你倆感情不睦罷了。
★一毛都不要分給他?
按照《民法》第1138、1144條規定,您的不孝子仍可與其他繼承人(妻、子女)平均繼承您的遺產。除非他有《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例如: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否則,他還是可以順理成章地繼承您的財產,而且還跟其他繼承人分得一樣多唷!
★有沒有辦法不要讓他拿那麼多?
有的!建議您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先行分配財產,但不可以違反《民法》第1223 條特留份的規定,以您有妻子、一兒、一女共三個繼承人,財產共600萬為例,在未特別以遺囑分配遺產時,按《民法》第1138、1144條規定,三個人平均之下,一人可得200萬,倘若以遺囑特別分配,可以將不孝子的部分降至100萬。
★如果半毛都不留給不孝子會怎樣嗎?
不孝子得知沒有分到錢,一定會覺得不公平、氣pupu,按《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不孝子可以向其他繼承人請求他所被侵害的部分(特留份)100萬。
而回復請求權,自知道被侵害之時起,二年內必須要行使;自繼承開始時起,十年內必須要行使。若超過上述期間,是不得再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的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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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繼承回復請求權?該權利時效完成之效果為何? http://qr.angle.tw/dmu
✔概念:民法、繼承
✔關鍵字:繼承權被侵害、 請求回復、 知悉、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 表件繼承人
民法第1146條之繼承回復請求權有許多相關之討論,例如:繼承權被侵害之性質、目的、時效完成之效果為何?繼承權侵害之時點?時效完成後,繼承權被侵害之繼承人得否另行主張民法第7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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