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智財快訊 第40期
2015年11月16日
主編:王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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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USPTO強化專利品質計畫及規費調整提案 < 作者:鄭志玲>
美國專利暨商標局(USPTO)自2015年初提出全面性的「強化專利品質計畫(Enhanced Patent Quality Initiative)」以來,已接獲多方意見並提出各項措施,近日再推出「記錄明確性試行方案(Clarity of the Record Pilot)」。
在此方案下,審查委員將被要求要在審查過程記錄中納入關鍵用語的定義(definitions of key terms)、重要的申請專利範圍解釋(important claim constructions),以及更詳盡的核准及核駁理由(more detailed reasons for the allowance and rejection of claims )。
USPTO指出,過去審查著重於正確性,現不斷發展的專利態勢要求審查應加重明確性,而透過正確性及明確性,這樣的專利可較佳地使專利技術的潛在使用者對於如何避免侵權、是否尋求授權及/或對於專利爭執何時作出和解或提出訴訟,作出有所根據的決定;專利擁有人也可清楚注意到專利權的界線;亦可顯著降低在訴訟過程中對於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之爭執所花費的時間。
另一方面,基於優化專利品質的目的,USPTO也研擬調整規費及部分審查作業,目前預計在2017年1月前施行。
整體而言,關於審查的費用約調漲10%-25%,年費維持不變,重點摘要如下:
(1) 申請/檢索/審查費均將提升,USPTO認為,費用的提升有助於改善審查品質、降低積案並使審查作業緊湊集中。
(2) 關於請求延續審查(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RCE),費用亦將提高,同時擬配套取消因資訊揭露聲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而被迫提出RCE的規定,以減少提出RCE的需求。
(3) 關於IDS作業,擬取消提交證明文件(certification)以顯示所呈前案資訊是在3個月內知悉的規定,可簡化流程。在調整後的IDS作業中,首次審查意見(First Action on the Merit, FAOM)之前呈報無須繳費,FAOM之後呈報均須繳費,包括第一級係在FAOM到核准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的期間呈報(費用較低)以及第二級係在核准通知之後的期間呈報(費用較高)。
(4) 生物材料的序列表於申請後提交者,將須繳納延遲費。另,序列表如達300 MB以上,須再加付額外費用。
(5) 訴願、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領證後複審(post-grant review)及商業方法專利複審(Covered Business Method Patent Review, CBM)費用均將提高。
參考資料:USPTO websites, Director's Forum: A Blog from USPTO's Leadership at http://www.uspto.gov/blog/; and
Fee Setting and Adjusting at http://www.uspto.gov/…/performanc…/fee-setting-and-adjusting
本期內容連結如下: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E6%83%87%E5%AE%89%E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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