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邁漁民權益要照顧!
楊曜於民國104年推動漁會法修正,成功協助數千漁民朋友解決早期因戶籍遷出遷入,老漁津貼請領資格的爭議問題,成功捍衛了老邁漁民的老年生活補助。
但據漁業署統計,符合修法對象的年老漁民,竟還有約80人因漁會行政作業問題,造成漁保年資中斷,喪失唯一生活收入來源。楊曜今天在委員會表示,漁會部分業務類似受農委會委託行使公權力,卻因其行政作業延遲造成漁民權益重大損失,此種不利益結果不應由漁民承擔,農委會應正視該問題,達成老農津貼暫行條例照顧年邁漁民基本生活的立法精神,保障老年漁民的基本生活權益。
楊曜表示漁民一輩子靠天吃飯,與海搏鬥,年老時卻因行政作業而喪失基本生活補助,情何以堪。陳吉仲副主委表示,將與勞保局協調,於一個月內研議處理方案。
老農津貼 戶籍 遷 出 在 林美燕 南區·安平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老農津貼之請領資格、核付標準、請領手續、注意事項、追溯補發 文 / 勞工保險局【台灣法律網】
前言:
政府為照顧老年農民生活,增進農民福址特制訂「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係鑒於目前公、教人員及勞工,凡參加公、教、勞保者,皆已依法享有退休或老年給付之保障,唯有農民參加農保者,尚未享有老年給付。為照顧農民老年生活,爰在農保條例尚未增列『老年給付』項目前,由政府編列預算,針對符合申領資格之老年農民發放福利津貼。
一、請領資格:
(一)、農民:年滿六十五歲,申領時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惟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87.11.13)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不適用。
(二)、漁民:年滿六十五歲,申領時為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會員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且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惟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87.11.13)後再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
二、核付標準:符合請領資格之農、漁民可按月領取新台幣三千元。
三、請領手續:請於符合資格當月,攜帶
(一)、本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各乙份。
(二)、印章。
(三)、農、漁會信用部存摺(未開立者請先開戶,農、漁會未設信用部者請攜帶本人之郵局存摺)。
至所屬農、漁會填具「新」字老農津貼申請書,辦理申請。
四、注意事項:
(一)、加保年資之計算:斷續年資可合併計算。
(二)、所謂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係指: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費。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榮民就養給與。
以其他名目按月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三)、所稱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係指:
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
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四)、除「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以外,老農津貼之發放,自農、漁會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五)、88.4.30修正發布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已取消老農津貼按年申請之規定,故
自89年度起(即88年7月起)合格之老農津貼請領人已不必再按年重新辦理申請(只要其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可繼續領取至其死亡當月止。
合格之老農津貼領取人其於87.11.13以後因故退出農保或退出漁會甲類會員,如未再加農保或漁會甲類會員,且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仍可續領老農津貼;如合併有遷入新戶籍地之情事,請至新戶籍所在地之農、漁會開戶後,填寫老農津貼變更事項申報表,將新開立之帳戶通知本局。
合格之老農津貼領取人,在87.11.13以後於不同之投保單位加、退保,應至新投保單位重新辦理老農津貼申請手續。
(六)、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漁民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所屬基層農、漁會申報,由該農、漁會填具喪失資格申報表,通知本局。
(七)、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漁民死亡時,其未領之金額,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於申請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申請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辦理請領;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另檢附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五、追溯補發:自84.6起,曾因所得、財產超過核發標準或具有農業外專任職業而不能領取老農津貼者之補發。
(一)、追溯補發應備資格:
年滿六十五歲。
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生活補助或津貼。
申請追溯補發之期間需為農保被保險人。
申請補發期間需農保加保年資已達六個月以上。
前因所得、財產超過核發標準或具有農業外專任職業而不得申領者。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可申請。
(二)、核付標準:按月補發新台幣三千元。
(三)、補發請領手續:請於88.8.2以前攜帶
本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各乙份。
印章。
農會信用部存摺(在農會已無帳戶者請先開戶或攜帶本人之郵局存摺)。
至所屬農會填具「補」字老農津貼申請書,辦理申請。如老農津貼申請人於84.6.2至88.8.2期間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請於申請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或88.8.2前(以較晚日期為準)填具「補」字老農津貼申請書及「共同委任及切結書」乙份,並檢附老農津貼申請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受任人、委任人之戶籍謄本,補辦申請手續。
(四)、追溯補發注意事項:
請於88.5.2至88.8.2期間內提出申請(可溯自84.6起之合格當月領至死亡或喪失資格當月止),逾期申請者,其87.11起之老農津貼自農會受理日之合格當月開始起算。
87.11.13至88.8.2期間死亡而未於申請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或88.8.2前提出申請者、,其87.11起之老農津貼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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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新聞報】:
新版老農津貼 才能照顧真老農/聯合103.01.06
對於已加入農保的一百四十二萬人,農委會也從去年七月展開清查,初步從六十四歲四個月、「撐」過六個月就能領取老農津貼者查起,凡是土地釋出、戶籍搬遷、租約到期、或已無雇主者即退保。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84061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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