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腐爛的夜晚遇見你 ◎ 鄭琬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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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隻死老鼠的靈魂在街上嗅
影子腐爛
爛醉的夜晚,一片藍色
角落裡有人跳舞
空氣裡滿是酒味,令人暈眩的音樂
為什麼一首歌會如一把箭
在思考裡射穿我?
我們說話時有時像雲
將雨,有時
如雷
過曝彼此的靈魂。
發酸的風,攀升著
你的耳語像谷裡的低迴
無法忽視。
我從那自己爬上來
來到這個夜晚
在一片灰與閃電之間
遇見你。
舞步漸融、語言鬼魅
哪怕我找到了一丁點這場會面的意義
你就成為了未來
我們所能、所不及與所有
都將匯聚成河
流進森林裡
那所有星光降落的地方
願望茁長的地方
影子腐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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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鄭琬融。像風一樣的活著,四季就是血肉。1996年生,東華華文系畢。曾獲台積電青年學生文學獎、x19詩獎、林榮三文學獎、第七屆楊牧詩獎、國藝會創作補助、台北詩歌節「15秒影像詩」入選等。獨立出版詩冊《一些流浪的魚》。詩作收錄於《貳零貳零 台灣詩選》。
(簡介取自《我與我的幽靈共處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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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淵智賞析
這首詩出自於鄭琬融獲得第七屆楊牧詩獎的詩集《我與我的幽靈共處一室》。
詩集名字其實就正正昭顯了整本詩集的主題:圍繞在生命的諸般幽靈。這些幽靈並不如我們想像中的以驚嚇、凌厲的形象存在,反而更像是那些隱藏在生命之下的種種腐爛、扭曲,這些意志的暗裂伏在每個人看似平靜無事的日子裡。而只有當人身處在這些生命的暗面時,才得以看見那些祟動的幽靈。
以這首〈在腐爛的夜晚遇見你〉談起,開句:
「一隻死老鼠的靈魂在街上嗅
影子腐爛」
這兩句作為開句定調了整首詩的氛圍。當一隻死老鼠的靈魂能被看見時,其實便代表了詩人與死亡的距離之近,而「嗅」這樣一個動詞也形構了一個悖論——已經死亡的事物還有什麼要嗅,或說是尋找的呢?如果死亡代表的是終結,那顯然這樣的尋找行動並不符合我們對於死亡的想像。因此,死亡並非詩人所指向的終結。既然如此,那死亡又是什麼呢?先讓我們往下看,慢慢尋找線索。
「爛醉的夜晚,一片藍色/角落裡有人跳舞/空氣裡滿是酒味,令人暈眩的音樂」,原先夜店的場景,酒、舞蹈、音樂,本看似是狂歡之一切,卻在前兩句的「死亡」、「腐爛」之下,成了一種被傾斜之後的糜爛。或許你會問,夜店狂歡的場景不是本來就會被形容為糜爛的嗎?我同意這點,但夜店此類的場景的糜爛,其實更指涉的是因為放棄生活,任由自己淪陷,萬劫不復之後的結果。但琬融寫的糜爛姿態,卻反而更像是因為被生活放棄,僅僅只能讓自己沉陷於死亡之中,變成一隻如同死老鼠靈魂的存在——這也開始觸碰到了這本詩集的主題:幽靈,還能喝醉、跳舞、聽音樂,甚至是寫詩,敘事者當然未死,但未死並不代表日子就能過得好,不代表就能不帶一切負向的情緒活著,因此那些負向的情緒便成了幽靈。這些幽靈並不想害你(或許最想害死你的人是你自己),但他們的存在,卻往往使得人提醒自己:或許他人並非地獄,而是尚且苟活著的你自己才是地獄。
接下來,「為什麼一首歌會如一把箭/在思考裡射穿我?」在這首詩中,琬融所遇見的幽靈姿態第一次具體地被描述出來:一把箭在思考裡射穿自己,我特別注意到了琬融所使用的量詞「把」,歌作為聲音固然是抽象的,但聽過一次之後的感覺卻理當是連續的,每一個音節和符拍都能刺激到思考一次,因此「把」這樣一個量詞,便正好呈現出了這樣子的多點式刺激——然而,我們必須思考的事情是,這樣的「射穿」是否是指使人恍然大悟的音樂,還是某些提醒著敘事者一切傷心的歌?在這裡我們不得而知,但或許究竟是什麼姿態的歌其實也並沒那麼重要,那些歌只是在詩中夜晚的配樂,為了見證一個人走向死亡所演奏。
接著,琬融突然開始描述起了一個會面的場景:
「我們說話時有時像雲
將雨,有時
如雷過曝彼此的靈魂。
發酸的風,攀升著
你的耳語像谷裡的低迴
無法忽視。
我從那自己爬上來
來到這個夜晚
在一片灰與閃電之間
遇見你。」
初讀時我曾有些許疑惑:那個在先前的詩句中從未出現過的「你」是誰?若說是在夜晚裡遇見的某個路人或物或許能找到敘事上的合理性,但若僅僅只是追求敘事的合理,那便不符合詩歌的精神了。因此,我開始檢視起這次會面裡的一切細節,如雲將雨、如雷過曝靈魂,這兩者譬喻不可否認所指涉的喻依並不精準,詞彙也欠缺錘鍊。只有到下一句「發酸的風,攀升著/你的耳語像谷裡的低迴」時,才更明確地指出了「你」之於詩人的存在,耳語的「低迴」其使用並不新鮮,重點卻更應該是裡面的「谷」,以及「發酸的風」,這兩個詞暗示了「你」在未與詩人見面時所存在之處——幽深、陰暗、因腐爛而帶動了所有發酸氣息的山谷。我們得以以此找到了「你」與詩人的共通點:來自一切都已爛去的地方,這樣的腐爛使得詩中的「你」與詩人會面產生了其必要性——我們都需要另一對羽毛受損的翅膀,來提醒自己並不是唯一孤單的渡鳥。而下面的詩句也應證了我的想法。
接下來,琬融寫下了這次會面之於他的意義:
「舞步漸融、語言鬼魅
哪怕我找到了一丁點這場會面的意義
你就成為了未來
我們所能、所不及與所有
都將匯聚成河
流進森林裡
那所有星光降落的地方
願望茁長的地方
影子腐爛的地方」
兩個境地相似的人,在舞步與語言的消融裡,漸漸合為一體,在某些視野上,我們便可將此兩個人稱視為是同一個人的兩面,這種兩面並非只是存於性格,更存於時間——畢竟人過了七年,所有的身體細胞都將換新,下一秒的自己便更可能已不再是自己。因此,「你」在時間軸的拓遠時,便成了一種宿命。題目中所謂的「遇見」此一行動,便反而失去了於時於空的距離,而是一種纏繞式的存在。
或許你會發現一件很有趣的事情,這種纏繞式的存在,不正正就是在描述幽靈作祟的姿態嗎?正如琬融的詩集名《我與我的幽靈共處一室》,在這首詩最後所描寫的情境「我們所能、所不及與所有/都將匯聚成河/流進森林裡/那所有星光降落的地方/願望茁長的地方/影子腐爛的地方」便傳達出了琬融與這些幽靈共處的決心,也開始明瞭到所謂的幽靈,並非假手外界,而是生於自心。因此,只有當學會與那些幽靈一同走進內心的森林裡,去檢視萬物,不管是願望的發芽,還是影子的腐爛,都是人活著之餘,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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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編輯:林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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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endalirit.blogspot.com/2021/08/20210810.html
#每天為你讀一首詩 #情詩 #鄭琬融 #在腐爛的夜晚遇見你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自我 指 涉 悖 論 在 三媽從來不說謊 Sama Never Lie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真愛唯一?開放式關係相悖》
#開放式關係和一對一關係唯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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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關於開放式關係的負面看法或者言論,
仔細探究會發現大多和相處之間的情緒、溝通、信任有關,
反而跟開放式關係沒有直接關聯,
那些問題在一對一關係之中也有可能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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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一對一多了「愛上別人就有罪」的框架,
(這邊的「愛上別人就有罪」請自行斷句,兩種都行得通)
得以規範或限制住一些行為,
進而讓這段關係能更直覺地感到踏實,
那種我是愛你的你是愛我的,相愛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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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沒有安全感、吃醋、自己隱瞞想法、無法釐清對方想法、雙方不願意溝通...等,
這些並不會因為選擇開放式或者一對一關係而不一樣,
但會因為良善溝通、坦誠相待、信任彼此,而有明顯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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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開放式關係和主流的一對一關係,差在哪裡呢?
對於「真愛唯一」的看法是不一樣的。
大部分的開放式關係實踐是違背「真愛唯一」的,
也就是「不會一輩子只愛你」,我不會只愛你一個人。
(對於只開放性的開放式關係實踐者來說,可能愛的對象是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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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愛」是唯一的嗎?
我想這題的答案見仁見智,
涉及的層面很廣,
和「愛」的定義有關,
和因為愛產生的「行為」有關,
和因為愛獲得的「收穫」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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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些「和愛有關」的一切,
在人生中,體驗到的感覺是「有限」的,
可能比較容易產生「愛是唯一」的想法,
因為在過去的經驗中,
意識到這些都不是無上限的,
那就會讓「唯一」顯得有可能,
畢竟有上限才有可能唯一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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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體驗到「和愛有關」的一切是無限時,
好像就比較能夠信仰愛非唯一,
因為過去的體驗是無限的。
(並不是所有開放式關係實踐者,都認為愛是無限的,也會有人覺得是有限的。關於愛是有限還是無限的,以後再和大家分享,本篇關注在「愛是否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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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講得有點複雜😼
我拿親身經驗當例子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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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生長在多口家庭,
有三個妹妹一個弟弟,
如果愛是有限的話,
那我獲得的愛,應該是不斷地被後來出生的妹妹弟弟們分出去,
但我並沒有感受到愛變少的感覺。
(可能要歸功父母對我的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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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從小對於愛的體驗就是無限的,
還會偷偷佩服父母,
覺得他們很厲害,
不但小孩一直生出來,
每個人也都被照顧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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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能如此泰然接受「不會只愛一個人」,
每當被問起,或自我反思這個問題時,
循著過去的足跡找答案,
我想應該和在充滿愛的家庭長大有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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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難怪我實踐開放式關係將滿兩年,
這趟歷程大多是自在歡喜,
「我會愛你一輩子,不會一輩子只愛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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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對於開放式關係實踐有興趣,
但還不確定是否要一腳踏入的人,
先從對於愛是否唯一的想法開始探索,
這才是開放式關係和一對一關係之間最大的差異。
(其實也可以先踏入發現不適合再離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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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真愛是否唯一,這是沒有標準答案的,
確定自己對於愛的看法如何,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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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真愛唯一的人,沒有比較不好,只要確定這是你所想要的,好好愛著那個人,就是完美。
相信真愛非唯一的人,沒有比較不好,只要確定這是你所想要的,好好愛著那些人,就是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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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的開放式關係指與一人以上產生情慾關係(情或慾擇一或者兩者皆有),且依據關係深淺,達成不同程度上的知情同意!(那種會說謊,會讓對方有欺騙受傷的感覺,才不在內文所討論之範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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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關係所花費的時間精力極大,非情感交流愛好者切勿輕易嘗試。(吵架的時候不是兩個人吵,是三個四個甚至更多的人一起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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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關係 #openrelationship #愛非唯一 #真愛唯一 #唯一 #愛情 #愛情故事 #關於愛情 #因為愛情 #我會愛你一輩子 #不會一輩子只愛你 #提供開放式關係諮詢 #信義簡嫚書 #三媽從來不說謊 #samaneverlies
自我 指 涉 悖 論 在 台灣物聯網實驗室 IOT Lab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AI 助陣醫學、防疫,個人隱私難兩全?
2021/06/09 研之有物
規範不完備是臺灣個資保護的一大隱憂,《個資法》問世遠早於 AI 時代、去識別化定義不清、缺乏獨立專責監管機構,都是當前課題。
評論
本篇來自合作媒體研之有物,作者周玉文、黃曉君,INSIDE 經授權轉載。
AI 醫療、科技防疫的人權爭議
健康大數據、人工智慧(AI)已經成為醫療研發的新聖杯,新冠肺炎(COVID-19)更將 AI 技術推上防疫舞臺,各國紛紛串聯大數據監控足跡或採用電子圍籬。但當科技防疫介入公衛醫療,我們是否在不知不覺中讓渡了個人隱私?
中研院歐美研究所副研究員何之行認為,規範不完備是臺灣個資保護的一大隱憂,《個資法》問世遠早於 AI 時代、去識別化定義不清、缺乏獨立專責監管機構,都是當前課題。
「天網」恢恢,公衛醫療的新利器
自 2020 年新冠疫情大爆發,全世界為了因應危機展開大規模協作,從即時統計看板、預測病毒蛋白質結構、電子監控等,大數據與 AI 技術不約而同派上用場。但當數位科技介入公共衛生與醫療健康體系,也引發人權隱私的兩難爭議。
2020 年的最後一夜,臺灣再次出現本土案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警告,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的民眾,都不應參加大型跨年活動。而且,千萬別心存僥倖,因為「天網」恢恢,「我們能找得到您」!有天網之稱的電子圍籬 2.0 出手,許多人拍手叫好,但也挑起國家進行隱私監控的敏感神經。
隱私爭議不只在防疫戰場,另一個例子是近年正夯的精準醫療。2021 年 1 月,《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發布亞太區「個人化精準醫療發展指標」(Personalised-health-index)。臺灣勇奪亞軍,主要歸功於健全的健保、癌症資料庫及尖端資訊科技。
國際按讚,國內反應卻很兩極。早前曾有人質疑「個人生物資料」的隱私保障,擔憂是否會成為藥廠大數據;但另一方面,部分醫療研究者卻埋怨《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很嚴、很卡,大大阻擋了醫學研發。為何國內反應如此分歧?
中研院歐美所副研究員何之行認為,原因之一是,
《個資法》早在 2012 年就實施,跑在 AI 時代之前,若僅僅仰賴現行規範,對於新興科技的因應恐怕不合時宜。
健保資料庫爭議:誰能再利用我們的病歷資料?
來看看曾喧騰一時的「健保資料庫訴訟案」。
2012 年,臺灣人權促進會與民間團體提出行政訴訟,質疑政府沒有取得人民同意、缺少法律授權,逕自將健保資料提供給醫療研究單位。這意味,一般人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病例被加值運用,侵害了資訊自主權。案件雖在 2017 年敗訴,但已進入大法官釋憲。
民間團體批評,根據《個資法》,如果是原始蒐集目的之外的再利用,應該取得當事人同意。而健保資料原初蒐集是為了稽核保費,並非是提供醫學研究。
但支持者則認為,健保資料庫是珍貴的健康大數據,若能串接提供學術與醫療研究,更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如果過往的數據資料都必須重新尋求全國人民再同意,相關研發恐怕得被迫踩剎車。
種種爭議,讓醫學研究和資訊隱私之間的紅線,顯得模糊而舉棋不定。何之行指出,「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權衡拉鋸,不僅是長久以來政治哲學家所關心的課題,也反映了現代公共衛生倫理思辨的核心。
我們有權拒絕提供資料給醫療研究嗎?當精準醫療的腳步飛也似向前奔去,我們要如何推進醫學科技,又不棄守個人的隱私權利呢?
「精準醫療」與「精準健康」是近年醫學發展的重要趨勢,透過健康大數據來評估個人健康狀況,對症下藥。但健康資料涉及個人隱私,如何兼顧隱私與自主權,成為另一重要議題。
去識別化爭點:個資應該「馬賽克」到什麼程度?
何之行認為,「健保資料庫爭議」短期可以從幾項原則著手,確立資料使用標準,包括:允許退出權(opt-out)、定義去識別化(de-identification)。
「去識別化」是一道安全防護措施。簡單來說:讓資料不會連結、辨識出背後真正的那個人。何之行特別分享 Google 旗下人工智慧研發公司 DeepMind 的慘痛教訓。
2017 年,DeepMind 與英國皇家醫院(Royal Free)的協定曝光,DeepMind 從後者取得 160 萬筆病歷資料,用來研發診斷急性腎衰竭的健康 APP。聽來立意良善的計畫,卻引發軒然大波。原因是,資料分享不僅未取得病患同意,也完全沒有將資料去識別化,每個人的病史、用藥、就醫隱私全被看光光!這起爭議無疑是一大教訓,重創英國社會對於開放資料的信任。
回到臺灣脈絡。去識別化指的是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個資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特定個人。但要達到什麼樣的隱匿保護程度,才算是無從識別特定個人?
何之行指出,個資法中的定義不甚清楚,混用匿名化(anonymous)、假名化(pseudonymised)、去連結(delink)等規範程度不一的概念。臺灣也沒有明確定義去識別化標準,成為爭點。
現行法令留下了模糊空間,那麼他山之石是否能提供參考?
以美國《健康照護可攜法案》(HIPAA)為例,法案訂出了去除 18 項個人識別碼,作為去識別化的基準;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則直接說明,假名化的個資仍然是個人資料。
退出權:保留人民 say NO 的權利
另一個消解爭議的方向是:允許退出權,讓個人保有退出資料庫的權利。即使健保資料並沒有取得民眾事前(opt-in)的同意,但仍可以提供事後的退出選項,民眾便有機會決定,是否提供健康資料做學術研究或商業運用。
何之行再舉英國國民健保署 NHS 做法為例:英國民眾有兩階段選擇退出中央資料庫 (NHS Digital)的機會,一是在一開始就拒絕家庭醫師將自己的醫病資料上傳到 NHS Digital,二是資料上傳後,仍然可以在資料分享給第三方使用時說不。畢竟有人願意為公益、學術目的提供個人健康數據,對商業用途敬謝不敏;也有人覺得只要無法辨識個人即可。
近年,英國政府很努力和大眾溝通,希望民眾認知到資料分享的共善,也說明退出所帶來的社會成本,鼓勵人們留在資料庫內,享受精準醫療帶給個人的好處。可以看到英國政府藉由公眾溝通,努力建立社會信任。
參照英國經驗,目前選擇退出的比率約為 2.6%。保留民眾某種程度的退出權,但善盡公眾溝通,應是平衡集體利益與個人隱私的一種做法。
歐盟 GDPR 個資保護的四大原則
健保資料庫只是案例之一,當 AI 成為大數據浪潮下的加速器,最周全之策仍然是針對 AI 時代的資料運用另立規範。 歐盟 2018 年實施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簡稱 GDPR),便是大數據 AI 時代個資保護的重要指標。
因應 AI、大數據時代的變化,歐盟在 2016 年通過 GDPR,2018 年正式上路,被稱為「史上最嚴格的個資保護法」。包括行動裝置 ID、宗教、生物特徵、性傾向都列入被保護的個人資料範疇。
歐盟在法令制定階段已將 AI 運用納入考量,設定出個資保護四大原則:目的特定原則、資料最小化、透明性與課責性原則。
其中,「目的特定」與「資料最小化」都是要求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應在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也就是只提供「絕對必要」的資料。
然而,這與大數據運用需仰賴大量資料的特質,明顯衝突!
大數據分析的過程,往往會大幅、甚至沒有「特定目的」的廣蒐資料;資料分析後的應用範圍,也可能超出原本設定的目標。因此,如何具體界定「特定目的」以及後續利用的「兼容性判斷」,便相當重要。這也突顯出「透明性」原則強調的自我揭露(self-disclosure)義務。當蒐集方成為主要的資料控制者,就有義務更進一步解釋那些仰賴純粹自動化的決策,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透明性原則的用意是為了建立信任感。」何之行補充。她舉例,中國阿里巴巴集團旗下的芝麻信用,將演算法自動化決策的應用發揮得淋漓盡致,就連歐盟發放申根簽證都會參考。然而,所有被納入評分系統的人民,卻無從得知這個龐大的演算法系統如何運作,也無法知道為何自己的信用評等如此。
芝麻信用表示,系統會依照身分特質、信用歷史、人脈關係、行為偏好、履約能力等五類資料,進行每個人的信用評分,分數介於 350-950。看似為電商系統的信用評等,實則影響個人信貸、租車、訂房、簽證,甚至是求職。
這同時涉及「課責性」(accountability)原則 ── 出了問題,可以找誰負責。以醫療場域來講,無論診斷過程中動用了多少 AI 工具作為輔助,最終仍須仰賴真人醫師做最後的專業判斷,這不僅是尊重醫病關係,也是避免病患求助無門的問責體現。
科技防疫:無所遁形的日常與數位足跡
當新冠疫情爆發,全球人心惶惶、對未知病毒充滿恐懼不安,科技防疫一躍成為國家利器。但公共衛生與人權隱私的論辯,也再次浮上檯面。
2020 年 4 月,挪威的國家公共衛生機構推出一款接觸追蹤軟體,能監控足跡、提出曾接觸確診者的示警。但兩個月後,這款挪威版的「社交距離 APP」卻遭到挪威個資主管機關(NDPA)宣告禁用!
挪威開發了「Smittestopp」,可透過 GPS 與藍牙定位來追蹤用戶足跡,提出與感染者曾接觸過的示警,定位資訊也會上傳到中央伺服器儲存。然而,挪威資料保護主管機關(NDPA)宣告,程式對個人隱私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政府應停止使用並刪除資料。
為何挪威資料保護機關會做出這個決定?大體來說,仍與歐盟 GDPR 四大原則有關。
首先,NDPA 認為挪威政府沒有善盡公眾溝通責任,目的不清。人民不知道這款 APP 是為了疫調?或者為研究分析而持續蒐集資料?而且,上傳的資料包含非確診者個案,違反了特定目的與資料最小蒐集原則。
此外,即便為了防疫,政府也應該採用更小侵害的手段(如:僅從藍牙確認距離資訊),而不是直接由 GPS 掌控個人定位軌跡,這可能造成國家全面監控個人行蹤的風險。
最後 NDPA 認為,蒐集足跡資料原初是為了即時防疫,但當資料被轉作後續的研究分析,政府應主動說明為什麼資料可以被二次利用?又將如何去識別化,以確保個資安全?
換言之,面對疫情的高度挑戰,挪威個資保護機關仍然認為若沒有足夠的必要性,不應輕易打開潘朵拉的盒子,國家採用「Smittestopp」這款接觸追蹤軟體,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有效的疫情控制,並不代表必然需要在隱私和個資保護上讓步。反而當決策者以防疫之名進行科技監控,一個數位監控國家的誕生,所妥協的將會是成熟公民社會所賴以維繫的公眾信任與共善。」何之行進一步分析:
數位監控所帶來的威脅,並不僅只於表象上對於個人隱私的侵害,更深層的危機在於,掌握「數位足跡」(digital footprint) 後對於特定當事人的描繪與剖析。
當監控者透過長時間、多方面的資訊蒐集,對於個人的「深描與剖繪」(profiling)遠遠超過想像──任何人的移動軌跡、生活習慣、興趣偏好、人脈網絡、政治傾向,都可能全面被掌握!
AI 時代需要新法規與管理者
不論是醫藥研發或疫情防控,數位監控已成為當代社會的新挑戰。參照各國科技防疫的爭論、歐盟 GDPR 規範,何之行認為,除了一套 AI 時代的個資保護規範,實踐層面上歐盟也有值得學習之處。
例如,對隱私風險的脈絡化評估、將隱私預先納入產品或服務的設計理念(privacy by design),「未來照護機器人可能走入家家戶戶,我們卻常忽略機器人 24 小時都在蒐集個資,隱私保護在產品設計的最初階段就要納入考量。」
另外最關鍵的是:設置獨立的個資監管機構,也就是所謂的資料保護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DPO),專責監控公、私營部門是否遵循法規。直白地說,就是「個資警察局」。何之行比喻,
如果家中遭竊,我們會向警察局報案,但現況是「個資的侵害不知道可以找誰」。財稅資料歸財政部管,健康資料歸衛福部管,界定不清楚的就變成三不管地帶。
綜觀臺灣現狀,她一語點出問題:「我們不是沒有法規,只是現有的法令不完備,也已不合時宜。」
過往許多人擔心,「個資保護」與「科技創新」是兩難悖論,但何之行強調法令規範不是絆腳石。路開好、交通號誌與指引完善,車才可能跑得快。「GDPR 非常嚴格,但它並沒有阻礙科學研究,仍然允許了科學例外條款的空間。」
「資料是新石油」(data is the new oil),臺灣擁有世界數一數二最完整的健康資料,唯有完善明確的法規範才能減少疑慮,找出資料二次利用與科技創新的平衡點,也建立對於資料二次利用的社會信任。
資料來源: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23814-ai-privacy-medical?fbclid=IwAR0ATcNjDPwTsZ4lkQpYjvys3NcXpDaqsmE_gELBl_UNu4FcAjBlscxMw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