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性忠貞義務」並不能算是伴侶制的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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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沒更新那邊了 orz
本來想要寫完整一點,順便點出其他性交相關法律的矛盾之處的,不過很多東西也忘的差不多了啊 QQ
話說兒少條例新法要上路了,好像也應該來再來罵一次…
最近性別圈的朋友們都聚焦在同性婚姻的討論上,本專頁雖然也有立場但還是盡量聚焦在「性交」上,因此我們今天來談通姦罪。
先說結論:「無性忠貞義務」並不能算是伴侶制的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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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司法實務中,「姦淫」僅限異性間交媾行為,因此口交雖然屬於性交,但卻不會構成通姦罪。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法律問題
http://goo.gl/aEK1GG )
不過,近幾年有些刑事庭的法官也開始認為口交因為也是性交,所以也應該要符合通姦罪的構成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107號
http://judicial.ronny.tw/KSH/M/103/%E4%B8%8A%E6%98%93/107 )
依照判決理由,通姦罪的「姦」即應解為「性交」,因此肛交、指交也會成立通姦。
但這個意見並非所有法官都接受,因此這幾年的口交和肛交通姦情形,幾乎都是在碰運氣。
而這個變化也影響到同性婚姻的討論:同性婚姻中的外遇到底該不該受通姦罪拘束?
法務部的另一個函釋,看起來就有點微妙了:「我國法令目前尚未許可同性婚姻,則本罪處罰之對象應以異性間之性行為為限。」
(法務部(87)法檢(二)字第02560號)
依照這個解釋的話,如果同性婚姻合法了,那麼異性婚中若與同性外遇,就「變得」有罪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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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性婚姻是否應另立專法」的討論中,有時會討論到該專法也許可以允許伴侶間不用負性忠貞義務。
不過,其實這件事情在目前的婚姻制度中就已經是這樣了。
依照刑法第245條第2項,通姦罪的配偶如果曾經事前允許或是事後原諒的話,是不能夠提出刑事告訴的。
民法第1053條也說,配偶如果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也不得請求離婚。
亦即,現在的婚姻體制,早就允許配偶間相互約定單方或雙方可以跟其他人發生關係,而且另一方不能事後藉以採取法律行動了。
換言之,「無性忠貞義務」並不能算是伴侶制的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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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來提一下通姦除罪化。
主張通姦除罪化並不表示認同通姦行為,而只是不認為這件事需要用刑法來處罰罷了。
司法院在釋字第554號時有說過通姦罪沒有違憲,不過需要強調的是那當中也說了「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換言之,通姦罪雖然沒有違憲,但是廢掉他也沒有甚麼不可以。
雖然有聽說通姦罪對於某些女性來說,是在丈夫偷吃後,可以藉由「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來免除事先繳交裁判費的經濟壓力。不過我並不清楚實際上這樣用的人是不是夠多,以及這個理由是否就足以繼續維持通姦罪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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