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基本權的角色,在此兩者之間應該如何平衡?今天就從釋字第728號解釋與壯士們聊聊國家對於基本權之取捨與平衡。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爭點所在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審查標的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下稱本規定),也就是說,大法官須判定本規定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是否合憲。
而本規定中提及之「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性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性不得為派下員。這樣的情形,是否有違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性別平等?
▌祭祀公業和派下員是什麼?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祭祀公業為「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其成員多為同姓宗親或親戚。而祭祀公業中之財產多以不動產居多,擁有祭祀公業管理權,通常等於享有一定程度之地方人脈。
而根據上開同條規定,派下員為「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所擁有之權利則稱作派下權。然而,因祭祀公業所涉及之土地複雜,故其常因派下權不平等而產生糾紛。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認為,祭祀公業的設立及存續,涉及設立人及其子孫的結社自由、財產權與契約自由。
又本規定中所提之規約涉及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對於結社自由、財產權、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的保障,原則上應予以尊重。
且祭祀公業存在於台灣社會已久,人民早已發展出一套彼此共同遵守的實踐方式。若積極用法律去規範人民應該如何運作,可能侵害人民長久以來的法律確信,也可能造成法秩序之動盪。
故雖本規定造成了「實質上的差別待遇」,然其形式上並未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且為維護法秩序之安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仍應認為本規定合憲。
▌過度侵害與保護不足的拉扯
然而,這樣避免過度侵害結社自由與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造成了對婦女地位平等保護不足的問題。
事實上,真正的關鍵不在於派下員的資格,而在於女性繼承財產與持份,以及此身份及財產衍生之社經地位。若家族中之女性有意祭祀祖先(如繼承姓氏),卻單純基於性別無法獲得財產,可能與民法以特留份保障女兒之立意相左。
大法官亦在解釋文中提及本規定對於人民基本權保護不足之處,如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即是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又其他規定雖已基於性別平等原則為相關規範,整體派下員制度之差別待遇仍然存在。
然國家基於憲法第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應有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又參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規定,對於女性應負有積極之保護義務,藉以實踐不同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合憲非難
這種情形一般稱作「合憲非難」,即該規範目前雖合憲有效,但仍具有違憲疑義,大法官通常會在判決理由中提醒立法機關該法規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修正。
也因此,行政院及其他立委們為實現憲法所保障之性別平等精神,及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女性享有平等法律權利,皆針對祭祀公業條例提出許多修正草案,希望就法律權益上實質促進性別平等。可惜這些提案最終都石沈大海,至今尚未通過。
▌不同意見
認為本案違憲的大法官們也提出了不同意見書。
羅昌發大法官認為,本規定表面上雖無歧視之文義,但我國社會以男性作為祭祀祖先之主體的傳統觀念已形成對女性之「結構性歧視」或「系統性歧視」。
羅大法官主張「其規定已超乎『間接歧視』之情形,而極為接近形式上之差別待遇或直接歧視。」並力持國家應積極消除對女性具有歧視目的、效果,及其對女性角色定型之偏見、習俗與慣行。
李震山大法官則表示,私法自治與法安定性並不足以構成排除平等之事由,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不應基於私法自治而排除於基本權效力之外。
▌結論
釋字第728號解釋展現了多數大法官對法安定性與進步價值的取捨,多數意見選擇尊重現存的法秩序,以合憲非難的方式去處理。
對若以進步價值的角度論之,可能會對大法官的決定有所困惑及疑慮。然而,憲法貴為國家基本大法,更須尊重法體系,因為法律不安定,憲法也就不會安定哦!
換作各位壯士們,會如何取捨呢?歡迎在下方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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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韓後的政局與發展】
2020年6月6號,我國走過了前半年武漢肺炎的侵襲,高雄市長罷免案接踵而來。高雄市民有投票權人約229萬人,若有57萬5千人左右同意罷免,則韓國瑜必須掛冠而去。法律修正後我國不是第一次碰到罷免案,黃國昌已經先示範過一次,但這次是有史以來層級最高、爭議最大、最受矚目的罷免案。結果如大家所知,超過93萬人同意罷免,甚至比2018年韓國瑜當選市長票數還高。2018年以來的韓流暫時畫上一個逗點,為什麼不說畫上一個句點?世事無常,臺灣遇到的危機不會這麼容易止息,韓國瑜也仍有可能東山再起。
#2019年的轉捩點是什麼
2019年肯定是臺灣最關鍵的一年,民進黨作為完全執政的執政黨遭遇空前大敗,士氣低迷之際蔡蘇合作,老驥伏櫪壯心不已,蘇貞昌穩住了執政團隊,但空前的失敗若要逆轉,單單只是穩住執政團隊是不足的。2019年臺灣人看見了香港人面對暴政的抗爭,我們對此深表尊敬及難過,不少臺灣人因此而覺醒,就如2020年1月11日某位港生在車站舉牌所寫「珍惜選票,我們只能示範一次」。這樣的外在因素以及中國的步步進逼無疑是2019年氛圍轉換的一個重大關鍵。
對內而言,民進黨執政後作了黨產會、促轉會、年金改革等等的重大變革,變革會讓既得利益者不滿,這是無庸置疑的狀況。怒氣需要一個出口、需要一個釋放點,韓國瑜是個好的釋放點,他兼具口才、煽動力、故事性、造夢、善於妄言等特點,能夠匯聚憤怒作為出口。又2018年的公投綁大選使得國民黨及其側翼組織可以提出眾多公投案件,其中不乏欠缺人權意識、欠缺常識的提案,這些提案能夠為政府貼上標籤,同時能夠大量癱瘓投票日的政府資源,2018年的投票亂象超乎想像,這樣的問題在2019年6月修正公投法加以處理,讓公職選舉不再被各式各樣的議題所癱瘓,此環節有其重要性。
國民黨經歷2018年底的大勝後,各方人馬的勢力角逐造成內耗,黨主席當然難辭其咎。吳敦義從自己想選總統到韓國瑜也可以、郭台銘也好,一次把國民黨內的「A咖」在一場鬧劇般的初選中消耗完畢。商業鉅子變的老態龍鍾、前次候選人變得無聊至極、立院之王變得邊緣化、而2018的救星變的貪婪無厭、捨棄舊愛,內部團結蕩然無存,後續的失利也不太意外。民進黨發現了假新聞議題、發現了偏頗的媒體議題,並嘗試處理,這也是一個修正因素。以上因素讓2019年出現了極大的擺盪,2020年初的結果令人意外但有跡可循。
#韓國瑜在總統大選中千夫所指
總統大選中韓國瑜出現了各式各樣的賭徒行徑,無論是無賴般的叫囂、賭博般的民調蓋牌,我們很敬佩這樣勇敢的人,把總統選舉視為無物,如同街邊無賴胡扯。韓國瑜在選舉過程中說出了很多驚世駭俗的言論,無法一一細數。但被最多人記得的就是那句「他奶奶的,林北等你」。這一句話對他的傷害不僅止於總統大選,也深深地烙印在臺灣人的心中,這句話應該延續到今時今日,許多人心中都在想你在等我,我就出來給你好看。對韓國瑜來說最傷的肯定是烙跑市長,這次之後任何民選首長想要離開現職任新職,都必須要好好思考政治的作用力。
#面對罷免韓國瑜陣營的策略正確嗎
面對罷免韓陣營在四、五月初仍然是積極還手,並提起行政訴訟聲請暫時停止執行。然而韓陣營所爭執的是一階公告相關事宜,該處分已有生形式存續力的可能,因而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皆徒勞無功。然而在五月中旬後,韓國瑜呼籲他的支持者不要去投票,韓陣營就開始採取靜謐策略,盡可能讓這個罷免冷下來。這個策略曾經一度有效果,但高雄接連遭受大雨並有淹水情形,讓韓國瑜難以再躲起來,而必須面對自己所作所為。
罷韓的封關民調也造成了一定的效應,封關民調加深了罷韓群眾的焦慮感,並開始思考若罷免失敗韓國瑜將對高雄帶來新的厄難。事後看來這樣的集體焦慮感讓罷免票數有所凝聚,不但衝過法定門檻更是創了新高。韓國瑜陣營的策略雖然轉換的慢了一點,但整體來說並沒有失當,只是韓國瑜拋棄高雄市民的孽造的太深,高雄人必當回禮。
#罷免後韓國瑜會怎麼做呢
罷免後韓國瑜的下一個問題就是要不要提起罷免無效訴訟?若提起該訴訟於二審宣判前依法不得改選,這個期間內由行政院指定代理市長。若訴訟時間較長,則可能不得補選,均由行政院指定代理市長。一般人的思考可能認為與其讓行政院指定,不如找人來跟民進黨拚個選舉。然而韓國瑜目前碰到的問題比較複雜,包括黨內地位的高低、當不當黨主席、未來想要在國民黨有怎樣的地位,因此他的選擇當然比較多元。
6月6日傍晚,韓國瑜在四維行政中心發表的演說似乎認為罷免不公平,認為國家傾全國之力針對他、抹黑他,韓陣營多有委屈。這樣的脈絡下我們原本認為韓國瑜會提起罷免無效訴訟,並且踩在受害者的角度,指責代理市長是民進黨派來接收地盤的人、民進黨吃銅吃鐵什麼都要!這樣的苦肉計有助於凝結韓粉,但不見得是對國民黨最好的方案,但會是韓國瑜繼續鬧下去的無恥籌碼。
6月6日晚間8點多韓國瑜發了一篇「這一次,誰會是贏家」的臉書貼文,內容除了表明自己所受的「委屈」外,也包括對於其團隊成員的逐一感謝、說明自己的遺憾、下一任高雄市長將會完成這些遺憾、人民將會是贏家。若從這篇貼文看來,韓國瑜有可能不提起訴訟,直接承認自己的失敗。若韓國瑜罷免通過,但罷免票數僅低空飛過門檻的話,當然有可能繼續大鬧特鬧,然而韓國瑜的罷免票甚至超過其2018年當選時的得票數萬之多,這樣一來韓國瑜繼續鬧的正當性大受打擊,原本說的那套「不投票的人都是支持我」的說詞也顯得滑稽。在這樣完全失敗的前提下,韓國瑜採取不提起訴訟的可能性應該較高。
但昨日晚間發生了高雄市議長許崑源墜樓事件後,韓國瑜陣營是否會有不同的想法、是否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激化?是否仍會持續採納本方案處理?則尚難確認。關於這個事件我們不打算多加臆測,對於此類事件沒有證據的多加臆測並不是一個好的作法,有人懷念哀悼、有人不懷念也毫不哀戚,梟雄生於世大概就是如此。
#不希望韓國瑜繼續鬧的國民黨
對國民黨而言,若韓國瑜採取提起訴訟的方式將會使得韓國瑜以及國民黨揹上輸不起的罵名,而高雄也可能因長期代理而發展受限、執政正當性不足。這樣帶來對國民黨帶來的的傷害可能高於本次罷免,會直接影響2022的佈局。因此江啟臣6月6日晚間也喊出國民黨將積極準備補選。韓國瑜在2020年間對國民黨來說無疑是個負資產,侯友宜在總統大選期間就已經有意切割,盧秀燕也閃得遠遠的,大概只剩雲林張家仍對韓國瑜溫暖依舊,這也是一種利益共同體、命運共同體的概念。
若韓國瑜繼續鬧下去,這個補選將會持續被拖遲甚至不會舉辦,韓國瑜將繼續在螢光幕前活躍,但國民黨會持續受傷。對國民黨來說,現在舉辦補選的話國民黨在高雄不見得有強棒,對上前次選舉後積極營造暖男形象有成的陳其邁,目前國民黨能端出來的菜都毫無招架之力,補選雖然看不到勝算,但是放著韓國瑜繼續鬧則是雪上加霜,兩權相較下國民黨的選擇應該蠻明確的。江啟臣不可能不顧韓國瑜背後的廣大韓粉,事實上江啟臣相較於韓國瑜,在坎站上也顯然差了一截,國民黨不希望韓國瑜鬧,但還是得看韓國瑜自身的想法。
#柯韓情感與藍白同盟
柯文哲跟韓國瑜的往日情感應該不用我們多說,眾所皆知這就是「韓流」的起點。這兩週內柯文哲、陳佩琪接連發文,陳佩琪除了一貫的表明她對民進黨與蔡英文的恨外,更是老調重彈,提起了兩個多月前的一些防疫議題,其中包括「新冠肺炎」的名稱使用、「小明的故事臺灣做錯了」、「臺灣不可能有警告WHO」等等,這些都已經是過氣的議題,陳佩琪一發文羅智強立刻讚聲,這讓我們不禁會想這些文章是不是「投名狀」?會不會是藍白同盟或是馬柯同盟的起手式,或者是對於中國的示好?
民眾黨近日只有桃色新聞、內鬥新聞,並沒有任何的建樹。民眾黨目前應該在傷腦筋要不要在高雄補選中參一腳?喊出「台北經驗高雄實踐」云云,似乎忘了自己是滿意度墊底的六都市長之一。若民眾黨在高雄推出的人選是蔡壁如,那們柯黑們應該可以暗自竊喜了。因為憑蔡壁如的發言水平、知識水準、口語表達,都只是出來鬧笑話而已,我們也很期待看到這個劇本。從陳思宇到蔡宜芳或是其他的候選人,不難發現柯文哲沒辦法把自己曾有過的「人氣」過渡到他人身上,民眾黨作為一人政黨,若人氣無法過度必然是一種傷害。
藍白會不會合流?基本上國民黨與民眾黨應該已經可以被認定為「泛藍陣營」,柯文哲此刻應該已經不會天真的覺得自己還能搶下綠色票源,而是轉而吃所謂「知識藍」的選票。國民黨在2018年以前向來走的都是中道、客觀、知識的形象,而民進黨則比較有草莽氣息。然而在2018年的韓流之後,國民黨的形象天翻地覆的成為激進、草根、鋼鐵韓粉、不理性。這樣的形象讓自詡知識藍的軍公教、商業人士有所遲疑,柯文哲當然想要頂下這塊市場。
罷韓前幾天,各黨應該都有獲得自己的民調,然而柯文哲夫妻選擇在各種方式聲援韓國瑜,例如「四分之一你就掛了」、「為韓國瑜加油」等說法。柯文哲夫妻從來都不是感情導向的人,這樣的發言除了唇亡齒寒外,某程度來說也代表著民眾黨對於本次罷免的誤判,或者對於柯文哲對年輕族群影響力的誤判。柯文哲在罷免前一天,說推薦民進黨的下一個敵人是侯友宜,罷免後臉書貼的則是冠冕堂皇,要政治人物戒慎恐懼以及謙卑。柯文哲臉書向來都只是該黨的宣傳工具,跟其本人所想有落差,柯文哲從來都不是甚麼具備高尚人格的人。值得注意的是,PTT以及臉書有柯韓粉匯流的趨勢,兩邊的粉絲態樣越來越像,跳針的方式越來越相同,成為一股新的網路勢力。
#罷免可能會成為常態嗎
修法後罷免門檻雖然降低,但終究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黃國昌就是一個例子。未來政治人物應該警惕什麼呢?這次的事件中應該畫出了一些指標:說話不要說幹話、不要落跑、不要刺激選民,這些看似基本的事情如果可以做好,罷免不會那麼容易。藍綠白三黨都有一些比較無法控制自己言論的「大砲」,請有所警惕。這次的罷免代表著民進黨的勝利嗎?民進黨獲得了一個光復失土的機會,但是作為執政黨能不能被認同,都繫諸自己的執政。我們在這裡真摯的提醒,不要覺得自己已經很努力、做的很好而沒有獲得掌聲,執政團隊不見得要獲得掌聲,讓大家沒甚麼好罵的就是最好的掌聲,不要忘記2018年的大崩盤,否則下一次的崩盤將對臺灣造成難以計數的損害。
#為了快寫到早上請多指教
韓國瑜
柯文哲
民主進步黨
行政處分形式存續力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解散清算婦聯會
自由喪鐘 內政部違憲拔頭籌
董保城/東吳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台北市)
內政部限令婦聯會轉型「大限」今天到期,婦聯會海外成員發起連署,籲各界搶救婦聯會不被消滅。本報資料照片
婦聯會去年決定不轉型成為政黨,內政部最快將在四月廿七日下令解散清算,三九○億財產充公。
婦聯會遭遇內政部、黨產會的聯手夾攻,早已進退維谷。而在三方爭議期間通過的政黨法,又臨時增訂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強迫政治團體轉型為政黨的條文,在黨產會將婦聯會認定為附隨組織並移轉財產為國有之行政處分遭法官聲請釋憲,正卡在司法院大法官,何時將其財產收歸國有尚屬未知;前述政黨法增訂條款可謂執政黨追討婦聯會財產所設之巧門備胎,是將婦聯會財產收歸國有之終南捷徑。當初力主與婦聯會簽訂行政契約未果而搞得一鼻子灰的內政部,此次即將要揚眉吐氣,拔得取產頭籌。然細查前述條文之立法,實有重大違憲問題。
一○六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政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須於政黨法施行後二年內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欠缺任何立法理由下,直接規定政治團體須轉為政黨,屆期未轉換者會面臨解散清算之命運,此將造成現存之政治團體存續之危機,牴觸憲法第十四條結社自由,應屬違憲。
我國政黨法通過之前,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共計五十九個,其中首先於民國卅九年由蔣宋美齡成立之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婦聯會),其目的係在團結全國婦女以照顧軍眷,使前線將士能專心抗敵。在國共關係和緩後,其組織活動多轉為民間外交及社會福利工作。而現在政黨法將所有的政治團體(包含婦聯會)轉型為政黨,會有以下的違憲事由:
一、人民有組成政黨之自由,也有不組政黨的自由;
二、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包括組成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各種形式團體之自由,強制所有政治團體轉型政黨違反結社自由基本權;
三、政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法律禁止真正溯及既往原則。
政治團體若未轉換為政黨,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立案。然而,該廢止立案係對早年政治團體既已取得之合法人民團體地位,剝奪受憲法第十四條結社自由權之保障,政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在概念上應屬真正溯及既往之法律,除為防止重大急迫的公共利益之事由而合憲,否則原則上應屬違憲。
由於政治團體按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四條,其成立目的係為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以實現民主;且政治團體之成立目的亦不以推薦候選人參與公職人員選舉,而只在發表特定之政治看法,以促進國民參與政治。故政治團體之存在並不會對政黨公平競爭環境造成威脅,是以,政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過渡規定或退場機制並不符合「為防止重大急迫公共利益」之事由,應屬違憲。
基於人民結社自由之保障,對於政黨法實施前已成立之政治團體應繼續存續,並保障和尊重其轉型之選擇,政黨法應賦予政治團體選擇轉換成政黨、其他社團或財團法人之權利,適度保障其社團種類選擇之自由。司法院釋字第七三三號解釋就職業團體理事長產生方式,認限制職業團體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已逾必要程度,而宣告違憲;限制政治團體的轉型自由,何嘗不是如此?
目前婦聯會案已由大法官受理釋憲中,內政部可以稍安勿躁,更何況強迫婦聯會不轉政黨就解散的條款,充滿違憲事由,內政部為婦聯會的三九○億超前部署,正說明婦聯會的懷璧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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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明文寫 法定救濟期間過後
我想問的是
這個條文一定只有在行政處分已經具有形式存續力時才能用嗎
如果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分後
發現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
可以直接用128條 請原處分機關再重新審理嗎
還是說 如果處分還沒有確定 還可以訴願 行政訴訟的話
就一定要跑爭訟的流程呢?
如果按照117條 違法處分的撤銷 一樣是法規規定 法定救濟期間過後
但是實際上卻是任何時間都可以適用(老師說是 舉重以明輕)
那麼128條是不是同樣的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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