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檢察官、法官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時,必須在6個月內通知被告,讓被告有救濟機會,彌補現行法令不足之處;另外,修法也增訂,被告在審判過程中,不論有無辯護人,經法院許可後,都將擁有檢閱卷宗、證物的權利。
想法:
1.這個修法是正確的!
為了秘密避免打草驚蛇起見,
檢察官法官對被告進行限制出境時,
是不會通知被告的,
被告往往是到機場時才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
前面不通知,合理,
問題是這個措施並沒有「事後救濟管道」,
變成案子沒結,就一直沒辦法出境,
最有名的是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
案發後好幾年沒辦法出國參加國際科學會議,
跟國際學者進行交流,
對於一個頂尖學者而已,
不啻是判他科學方面的有期徒刑,
剝奪他接觸最新研究資訊的機會!
現在修法後給予事後救濟機會,
至少處理了這個問題⋯⋯
2.但是還有一個「事前不用令狀、事後沒有救濟程序」的東西,
叫做凍結銀行帳戶!
我之前針對這個問題寫過文章,就是每次辦幫助詐騙案件,
當事人(被騙帳戶的冤大頭)都會問一個問題:
「律師,我這個帳戶什麼時候可以解凍?」
「現在找工作都沒辦法提供自己帳戶,老闆都覺得我很奇怪」
我只能告訴他等案件確定了或屆滿一定期間才有辦法解凍(註)
現在人錢都放在銀行裡(放在床底下的請舉手),
帳戶被凍結,真的什麼事情都沒辦法做,
有時候不僅僅是一個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而是連你其他銀行的所有帳戶都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時,
問題就大了,
請想像一夕之間
你什麼錢都沒辦法領,也沒辦法匯款的情況,
基本上等於是一夕之間被剝奪了手邊的現金使用權利!
自已的薪資帳戶沒辦法用了,
公司薪水匯款進去,你也領不出來,看得到用不到~
3.像n年前k處理一個客戶的案件,
明明是一個小案子,錢也不多,
退休公務員的他卻籌錢籌得很辛苦,
好奇問了一下,原來他的帳戶因為某些因素全部都被凍結,
導致他沒辦法動用帳戶內的好幾百萬存款,
在帳戶解凍之前,他只能跟朋友家人東借西借過日子~
我那時候就覺得有點奇怪,
刑事訴訟法扣押人民物品,都還要經過檢察官法院的審查,
那「凍結帳戶」這個對人民影響這麼重大的動作,
為什麼一點審查機制都沒有?
剛好有一次跟一位擔任主任檢察官的學姊聊天,
問到這個問題,
學姊也是一頭霧水,
她說這種事情都是警察在處理的,
也就是警察通報,金融機構就列為警示帳戶,
案件結束後,
再由通報機關(當時通報的警察單位)去函金融機構解凍帳戶~
4.我覺得很奇怪,
今天國家要扣留我的帳戶或扣我的手機,二擇一,
我一定選手機讓你扣押,因為影響比較小,
頂多再買一支手機,聯絡人等資料反正有雲端可以解決~
帳戶被扣,可是連買手機的錢都領不出來!
扣手機,要法院核准,即使是緊急扣押,也是要事後陳報法院,
(詳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
凍結帳戶,是一個比扣押東西更嚴重的事情,
卻沒有採取令狀主義,
沒有法院的核准,甚至檢察官也沒有過問,
大部分是由警察機關啟動通報機制,
然後金融機構就SOP下去了,事後也沒有任何審查的機制,
這樣合理嗎?
5.目前處理這個事情的法規,
只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可是這個法規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法律位階不高,是金管會發布的行政命令,
那就會產生是否超出法律授權範圍的問題,
第二個是這個規定是金融機構接獲通報後的處理程序,
至於由何人開啟這個通報程序?檢察官或法院如何審查?
事後救濟程序?都是沒有的!
講白了,
凍結帳戶(警示帳戶)這一塊,在法院審核這一塊,
目前還是法外不毛之地!
6.甚至有人民在刑事程序期間向法院聲請解除凍結帳戶,
法院也只會給你一個駁回裁定,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裁定是這麼寫的,
聲請人陳OO以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中國信託帳戶遭凍結為由,聲請解除凍結云云。惟聲請人中華郵政新店檳榔路郵局帳戶,係由中華郵政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設為衍生管制帳戶;聲請人中國信託北新店分行帳戶係中國信託因103年10月31日銀行同業通報,而列示為衍生警示帳戶禁止存提款,有前開公司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卷第7至8頁),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是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關鍵字:
「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
也就是,你要去問青天大老爺,
法院也是告訴你回去找那個通報單位吧!這個不歸我管!
在現行法制之下,
你就最好不要得罪人,也不要隨便在網路上公開你的帳戶,
萬一有人知道你的帳號,故意匯款一元進去,再去通報,
(我看過有人這樣惡搞過對方喔!)
你的帳戶就被凍結了,接下來就是一大堆麻煩,
有的雖然會立即解凍,但那個過程也是有你受的了!
結語:
凍結人民財產這麼重大的事情,
民事部分需要法院裁定或判決,
刑事部分竟然甚麼都不用,
只要警察通報就可以凍結,非常不可思議,
我認為這個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程序,應該要由法院核准,
即使因為情況緊急而無法事前由法院審查,
事後也應該給予人民救濟的機會的!
註:
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
這個凍結期間之前是5年,後來改成3年,104年起改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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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帳戶不需要法院事前事後審查,合理嗎?>
每次辦幫助詐騙案件,
當事人(被騙帳戶的冤大頭)都會問一個問題:
「律師,我這個帳戶什麼時候可以解凍?」
「現在找工作都沒辦法提供自己帳戶,老闆都覺得我很奇怪」
我只能告訴他等案件確定了或屆滿一定期間才有辦法解凍(註)
現在人錢都放在銀行裡(放在床底下的請舉手),
帳戶被凍結,真的什麼事情都沒辦法做,
有時候不僅僅是一個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而是連你其他銀行的所有帳戶都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時,
問題就大了,
請想像一夕之間你什麼錢都沒辦法領,也沒辦法匯款的情況,
基本上等於是一夕之間被剝奪了手邊的現金使用權利!
自已的薪資帳戶沒辦法用了,
公司薪水匯款進去,你也領不出來,看得到用不到~
像n年前k處理一個客戶的案件,
明明是一個小案子,錢也不多,
退休公務員的他卻籌錢籌得很辛苦,
好奇問了一下,原來他的帳戶因為某些因素全部都被凍結,
導致他沒辦法動用帳戶內的好幾百萬存款,
在帳戶解凍之前,他只能跟朋友家人東借西借過日子~
我那時候就覺得有點奇怪,
刑事訴訟法扣押人民物品,都還要經過檢察官法院的審查,
那「凍結帳戶」這個對人民影響這麼重大的動作,
為什麼一點審查機制都沒有?
剛好那陣子到中部去開庭,
開完庭找在地檢署擔任主任檢察官的學姊聊天,
問到這個問題,
學姊也是一頭霧水,她說這種事情都是警察在處理的,
也就是警察通報,金融機構就列為警示帳戶,
案件結束後,
再由通報機關(當時通報的警察單位)去函金融機構解凍帳戶~
我覺得很奇怪,
今天國家要扣留我的帳戶或扣我的手機,二擇一,
我一定選手機讓你扣押,因為影響比較小,
頂多再買一支手機,聯絡人等資料反正有雲端可以解決~
帳戶被扣,可是連買手機的錢都領不出來!
扣手機,要法院核准,即使是緊急扣押,也是要事後陳報法院,
(詳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
凍結帳戶,是一個比扣押東西更嚴重的事情,
卻沒有採取令狀主義,
沒有法院的核准,甚至檢察官也沒有過問,
大部分是由警察機關啟動通報機制,
然後金融機構就SOP下去了,事後也沒有任何審查的機制,
這樣合理嗎?
目前處理這個事情的法規,
只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可是這個法規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法律位階不高,是金管會發布的行政命令,
那就會產生是否超出法律授權範圍的問題,
第二個是這個規定是金融機構接獲通報後的處理程序,
至於由何人開啟這個通報程序?檢察官或法院如何審查?
事後救濟程序?都是沒有的~
講白了,
凍結帳戶(警示帳戶)這一塊,在法院審核這一塊,
目前還是法外不毛之地!
甚至有人民在刑事程序期間向法院聲請解除凍結帳戶,
法院也只會給你一個駁回裁定,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裁定是這麼寫的,
聲請人陳OO以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中國信託帳戶遭凍結為由,聲請解除凍結云云。惟聲請人中華郵政新店檳榔路郵局帳戶,係由中華郵政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設為衍生管制帳戶;聲請人中國信託北新店分行帳戶係中國信託因103年10月31日銀行同業通報,而列示為衍生警示帳戶禁止存提款,有前開公司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卷第7至8頁),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是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關鍵字:
"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
也就是,你要去問青天大老爺,
法院也是告訴你回去找那個通報單位吧!這個不歸我管!
在現行法制之下,
你就最好不要得罪人,也不要隨便在網路上公開你的帳戶,
萬一有人知道你的帳號,故意匯款一元進去,再去通報,
(我看過有人這樣惡搞過對方喔!)
你的帳戶就被凍結了,接下來就是一大堆麻煩,
有的雖然會立即解凍,但那個過程也是有你受的了!
結語:
凍結人民財產這麼重大的事情,
民事部分需要法院裁定或判決,
刑事部分竟然甚麼都不用,
只要警察通報就可以凍結,非常不可思議,
我認為這個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程序,應該要由法院核准,
即使因為情況緊急而無法事前由法院審查,
事後也應該給予人民救濟的機會的!
註:
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
這個凍結期間之前是5年,後來改成3年,104年起改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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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沒想到這一生居然會被人提告詐欺,
導致名下郵局為警示帳戶,其餘帳戶被衍生管制。
以下說明出自聯合徵信中心網頁,以下簡稱本中心
警示帳戶
目的:警示帳戶是主要是為了警方偵辦詐欺案件的需要而設定的。
設立:警示帳戶是警方通知銀行指定將某個帳戶列為警示。
而本中心則是在警方與銀行彼此互相通知聯繫的過程中,
處理資料交換工作,並非設立警示帳戶的單位。
解除:警示帳戶是要由原通報機關,也就是警方才能解除。
衍生管制帳戶
目的:衍生管制帳戶則是為了防止歹徒利用同一個人的其他帳戶繼續行騙。
設立:衍生管制是銀行在知道了自己的客戶被其他同業列為警示之後,
對自己的客戶帳戶所進行的管制動作
解除:衍生管制帳戶的解除,是要銀行查證沒有問題以後,由銀行解除限制。
警示-解除歷程
5/10-報案人通知我已報警,當天郵局自動化設備包含網銀都無法使用。
其餘帳戶因為尚未看到通報資料,所以都還可以使用。
特別說明永豐銀行,因為大部份的錢放永豐當轉運站,
提醒不要像我一樣傻到自己跟永豐告白,告白前仍可使用,
告白後發現銀行客服利用核對資料同時也把我帳戶管制住了,心中真是OOXX。
5/11-晚間承辦員警電話通知請我填寫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
當晚填寫完畢並限時掛號寄給承辦員警。
5/15-打電話該分局偵查隊承辦人詢問進度。
5/13~518-陸續接到開戶分行來電關心
永豐銀行-來電關心,我並詢問後續要如何解除,分行回覆需持公文親臨開戶行解除。
花旗銀行-來電關心,因為來電顯示推鎖所以我都拒接,之後接到信函,
內文說明請我主動回電,銀行想了解情況。
凱基銀行-來電關心,我也詢問解除方式,分行回覆要看到公文才可以解除。
其它的銀行就默默的管制我的帳戶了。
5/21-試圖登入郵局網銀仍無法登入
5/22-平信收到公文,發文日期5/18,副本5/22才收到XD。
我上網所找到解除帳戶的流程
分局偵查隊發文->警示的帳戶,副本給被警示的人
可是新竹的做法是
分局偵查隊發文->縣警局刑警大隊,副本給我
縣警局刑警大隊發文->警示的帳戶
流程多一道
當天收到公文後,打電話聯徵中心詢問衍生管制該如何解除?
中心承辦人表示,主要警示帳戶收到解除的公文,上聯徵解除警示的動作後,
聯徵系統半小時更新一次資料,所以請衍生管制的銀行立即更新Z22即可看到最新資料。
主要警示帳戶郵局-5/22網銀,ATM都可使用了。
衍生管制帳戶
花旗、中信-表示銀行會主動查詢,沒問題立即解除
匯豐-主動打0800表明來意,5/22當晚客服來電已解除
國泰、元大、遠東-0800表明來意,分行來電已解除
因為帳戶還滿多的,並沒一間一間打去,但5/25發現都全解除了。
令人火大二間銀行
永豐銀行-因為有與他行打交道關系,所以我知道其實不用請假跑分行,
但永豐表示該行是保守型銀行,必須一定要親自去簽名解除,
最後我打0800表示,我已經傳真公文給你們分行,為什麼還要親自去解除,
在我堅持下,分行終於妥協了,就這樣解除了。
凱基銀行-我認為是鬼打牆的銀行。
通話1:5/22-請求解除警示並告知郵局已解除,請你們更新Z22。
通話2:5/22-分行表示要照會立帳郵局,我也給了電話。
通話3:5/22-分行要求我傳真公文,並我也問收到公文後是不是就解除,分行回答是,
我答應星期一早上傳真。
通話4:5/25-分行說明必須收到分局的公文正本才可解除,我說明凱基為衍生管制帳戶,
並不會收到公文,分行回我已打給分局請他們發文XD。
通話5:5/25-分局說不會發文給你啊,你是要我等到天荒地老嗎?
通話6:5/25-分行終於,稍晚幫我解除。
天啊-凱基是莊孝維嗎?????
google 到的資訊解除警示幾乎都要三個月到半年之久,而我解除的原因為交易糾紛,
所以也花半個月才解除,老實說帳戶凍結真的很麻煩。
想要打這篇文意的原因:
原因1:不久前版上有人問警示帳戶的問題,剛好我碰到了。
原因2:不久前版上有人抱怨凱基服務態度差,解除警示這件事凱基讓我很火大。
謝謝你們願意聽我抱怨,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3.130.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nk_Service/M.1434299255.A.742.html
我很無奈,我只是代買而已,委託者當天22點多才LINE跟我講東西不對要我說明,
並說24點前未說明要報警,偏偏當天我已經早睡了,早上才看到,
老實說我心中想罵她X你X。我很生氣,但算了啦 ,事情解決就好
※ 編輯: rogerj (49.213.130.48), 06/15/2015 00:51:11
Q-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它的警示期限多久?
A-「警示帳戶」揭露期限從每次通報日起算,自
104年1月1日起超過2年聯徵中心不再揭露此訊息。
Q-「警示帳戶」已經解除了,我的信用報告上還會揭露嗎?
A- 警示帳戶解除後,只要不是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有罪的案件
(如: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一般商業買賣糾紛、冒名申辦、存款帳戶遭盜用、
遭誤設警示)那麼從解除那天起聯徵中心就不再揭露,
其餘情形則是從解除那天起揭露1年,但最長不超過通報日起2年。
5/28申請的聯徵資料就沒看到任何的註記
Z07/Z22-通報案件紀錄資訊/補充註記
※ 編輯: rogerj (49.213.130.48), 06/15/2015 07: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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