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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106年1月18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都受傷,我有驗傷單,肇事者一直未出示驗傷單。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有通知強制險的保險公司,肇事者沒有。
五、事實經過:
如題:車禍肇事者闖紅燈還一直罵我是詐騙集團製造假車禍,內附車禍跑法院的心得
一、民事庭有相關法律疑問想請教各位大德,在此先感謝大家,下面文章很長,為節省各
位的閱讀時間,就不再重複感謝文字,感恩。
二、最下面有我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訟狀』、『刑事車禍
陳述』讓大家參考,最後面也附上我車禍跑法院的心得還有我引用的法律條文,讓第一次
跑法院的受害者參考。
事發過程:
我在106年1月18日晚上騎機車由萬板大橋,下橋直行西藏路,在西藏路和西園路交叉路口
,因肇事者騎機車闖紅燈發生車禍。
當時我因後腦重擊地面被裝著護頸用擔架送上救護車,而肇事者和我一起被同一台救護車
送到同一個急診室,肇事者不顧我的傷勢是由他闖紅燈造成的,一路上一直對著路人、醫
生、護士、警衛用超大聲的聲量指著我罵説:『就是他闖紅燈撞我,就是他,他還騎很快
的衝出來撞我』。
警察在調到監視錄影機的畫面來到急診室後,才釐清是肇事者闖紅燈所造成的車禍,而肇
事者在急診室錄口供時,還一直強調他是綠燈。
之後肇事者一直對我不聞不問,我在等到『初步分析評判表』出來之後,就到警察局告他
過失傷害。
然而肇事者在檢察庭、刑事庭時一直用很兇的口氣罵我製造假車禍、罵我是詐騙集團等等
污衊性和攻擊性的語言,當然最後肇事者被臺北地方法院依過失傷害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現在肇事者以『社會勞動』取代進監獄或繳罰款。
我對法院沒有將肇事者抓去關,實在不能讓我出口惡氣這件事情有意見,但我也知道小車
禍能判到六個月已經是很重的判決了,對於法官我只有感謝,但對於法律居然可以讓這種
惡劣的肇事者,還能以『社會勞動』取代進監獄實在不滿。
我本來以為肇事者在被判刑之後會乖一點好好賠償,但肇事者在107年7月19日的民事庭時
,還一直說監視錄影器雖然有錄到紅燈,但他沒有闖紅燈,是我闖紅燈去撞他,當場要求
重驗證據,還說是我撞他,撞到他快死了,他要告我,現在民事庭8月20日又要重驗證據
。
因為刑事庭證據齊全,所以,我不怕重驗證據也不怕他告我,但我對這種人實在很生氣,
所以我想跟各位大德請教幾件事。
1、如果在民事庭時他又罵我製造假車禍,或說我是詐騙集團,請問我可以告他妨害名譽
或者毀謗嗎?
2、這種人實在讓人生氣,所以,民事庭可以請法官依照什麼法條從重量刑嗎?
例如:他沒有道歉,還一直用言語攻擊我等等,當然也請給我民法第幾條這些資訊。
3、他這種心態實在不適合騎機車上路,我可以建議民事庭法官吊銷他的駕照嗎?
4、我還有什麼可以懲罰他的法律條文嗎?
5、我可以依民法第 18 條第 2 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
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請求法官從重量刑嗎?
6、如果他告我,我有需要注意的事項嗎?
感恩各位大德提供資訊,謝謝。
附註:
監視錄影器沒有錄到我出車禍的那個紅綠燈,但有錄到下一個紅綠燈,但出車禍的紅燈會
比下一個紅綠燈快幾秒亮紅燈,刑事判決裡面有寫肇事者闖紅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刑事附帶民事訟狀』:
『刑事車禍陳述』:
刑事庭心得:
第一點:車禍鑑定報告一定要做
我建議各位一定要花錢做『車禍鑑定報告』,不要只做『初步分析評判表』,因為我在檢
察庭時發現檢察官也不是專業的車禍鑑定專家,檢察官當庭也是跟我說要做一份車禍鑑定
報告來釐清車禍責任歸屬。
我們不暸解法律的一些細節,如果做了車禍鑑定報告才知道我們自己要負擔幾成的責任,
有時候像宅叔我這種窮人就算一成的責任賠償都陪不起時,那時候就算自己是車禍的受害
者,也只能自認倒霉了。
第二點:刑事附帶民事訴狀
如果等刑事庭判完再遞交民事訴狀,那時候就要繳裁判費,但如果在刑事庭第一庭時遞交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就不需要繳裁判費,記得要在第二庭言詞辯論終結前遞交。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只要網路上搜尋一下就有很多,每個格式都大致相同,各位大德還是
找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下載比較好。
另外,如果你是像宅叔我這種臨場緊張型的人,一定要先把訴狀寫好,宅叔我在檢察庭時
緊張到腦袋空白、手腳發抖、講話結巴,這是真的。宅叔一直到民事庭第一庭的時候還是
很緊張。
第三點:一定要照片和收據或發票
安全帽、皮鞋,我有照片但沒有拿收據、發票也不見了,機車行的老闆也只拿維修單給我
,還說上法庭維修單就夠了,結果被法官說要有收據或發票才可以。
幸好,我在連鎖門市用我朋友的會員買皮鞋,就拜託他們公司會計影印發票存根聯;我在
光陽的加盟機車行維修,他們也有電腦紀錄,就拜託他們重開收據。唯獨安全帽是隨便一
家店面買的,已經沒有辦法重開收據或發票了。
至於照片上則要有清楚的日期,這個可以下載APP搞定,如果沒有日期,會被對方說又不
是這個車禍造成的。
當然,如果對方說老機車都用很久了,要求要折舊打折,你就跟法官說不用和解了,一切
依照法官判決,只是請求法官對肇事者從重量刑(記得對法官說話口氣要好一點),因為只
要多一個月的有期徒刑,肇事者就要多3萬元的易科罰金,被告的態度可能就會轉為全額
賠償,而且如果你不和解的話,對方態度又不好,從重量刑的可能性很大。
這裡強調被撞是已經很倒楣了,但更倒楣的是台灣的法律還真的有在算折舊,這種保護肇
事者的法律,難怪有錢人不怕撞死人。
至於,宅叔我這個車禍的肇事者,從檢察庭到刑事庭一直在罵我製造假車禍,說我是詐騙
集團,還一直逼我認錯,也讓我準備好的應對方式毫無用武之地。
第四點:檢察官和法官用很溫柔的口氣對肇事者時不要生氣。
我在檢察庭和刑事庭時,檢察官和法官都用很溫柔的口氣對肇事者,還提醒肇事者到調解
庭會賠償的比較少。在檢察庭時我很生氣,到刑事庭第一庭時,我才想到這應該是法院的
正常流程。
在刑事庭時,法官甚至提供錄影畫面的片段圖片讓肇事者自己看圖說故事,當時確實讓我
很受傷,因為我知道直接看錄影畫面就知道責任歸屬了,提供圖片讓他看圖說故事不是想
讓他有藉口脫罪嗎? 我舉手説我想說話,但是卻被法官制止,一直到第一庭結束都沒有
讓我開口說話。
但最後發現我是錯的,檢察官和法官的溫柔口氣也許是法院的規定,但這也鬆懈了肇事者
的心防,讓肇事者口無遮懶的罵我是詐騙集團,肇事者毫無悔意的心態被明顯呈現。
而看圖說故事是要暸解肇事者的頭腦是否清楚、智識程度、法律程度等等的相關狀況。
在讓肇事者說了一堆逃避責任的話之後,肇事者就準備被重判了,各位大德可以看『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第四頁第三條。
最近我看到殺小燈泡的兇手被法官輕判,很多人都在說法官腦袋跟正常人不一樣,但以我
碰到的法官來說,一個小車禍的法官都有如此高的智慧讓肇事者自己原形畢露,一個承辦
殺人案的法官不可能那麼笨。
所以,殺人兇手不被判死刑,我覺得應該不是法官的個人問題,也許是整個司法機關有什
麼結構上的問題,當然,結構是人製造出來的,最上面那幾個司法大頭才是關鍵因素。
第五點:訴狀中要先強調自己沒有任何責任
在訴訟過程中,肇事者也一定會扯你也違反交通法規,你也要負擔責任。像宅叔這個肇事
者即使有監視錄影機的畫面,還是可以在法庭上無恥的指著我罵:『就是他闖紅燈製造假
車禍,他是詐騙集團。』
所以,訴訟中我們應該先求不敗,再求對肇事者的懲罰和賠償。
訴狀中建議分三段:
1、舉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任何責任。
2、舉出證據證明對方需付完全責任。
3、舉出證據證明自己的損害。
【記得要『舉出證據』】
第六點:不要用自己的思考邏輯瞎掰法律
法律有專業的解釋,我們要找出法律的條文和術語還有解釋,而不是用自己的邏輯瞎掰。
下裡有法律條文節錄,有些法律會有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後段的差別,法律的全部條
文還請參考法務部的網站,
小技巧說明:
只要在 GOOGLE 搜尋打上『民法第18條』,就會搜尋到法務部網站內的相關條文,如果有
顯示『非現行法規』,旁邊應該都會有『檢視現行法條』的連結。
在 GOOGLE 搜尋打上『民法第18條 相關法條』,法務部還幫我們整理好了相關法條。
【法律相關】:
1、路權:在訴狀中我強調我是綠燈,我擁有路權,而路權在交通法規裡面是絕對不可侵
犯的,這一點非常重要。
2、對肇事者的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我無法反應或反應不及。
這一點我有在口述中強調對方衝出來與我相撞的時間不到一秒鐘,我無法反應,甚至煞車
都沒有 (沒有煞車在訴狀中沒有寫出來)。
請注意,這個時候敘述連煞車都沒有並不會對自己不利,但一定要清楚的描述當時狀況,
讓法官知道你當時的注意力是非常集中但無法反應,而不是恍神狀態。
還有絕對不要加油添醋或說謊,法官後面可是有一組專業人員在分析案情,你騙不了這些
人的。
3、交通號誌:對方闖紅燈、違反交通法規。
4、刑法 第 284 條第 1 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
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重傷有一定的標準,不要自己有一點輕傷就說是重傷,判斷傷勢輕重是法官的權力不是你
的,雖然法律都有量刑標準,但是要輕判還是重判都是法官的自由心證,記得不要讓法官
不高興。
5、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
但過失或不法的認定、判刑多久、賠償多少金額是法官的權力不是你的,絕對不要在法庭
上自己認定肇事者犯了什麼罪,也不要說自己希望法官能判他多久。
最多就是拜託法官對肇事者從重量刑,以免讓法官覺得你沒大沒小,畢竟法官是自由心證
,不要讓法官不高興。
6、民法第 213 條第 1 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和解金額如果對跟對方談不攏時,可以要求對方『恢復原狀』,但不要無限上綱到要倒轉
時間這種無理要求,因為當法官覺得是你無理取鬧時,會降低對你的賠償或對肇事者的懲
罰,再一次強調法官是採自由心證,不要讓法官不高興。
建議跟法官說為了安全,要找原廠恢復原狀,而原廠是不會拿中古或二手零件幫你恢復原
狀的,當然,絕對不要接受對方推薦的機車行,誰知道那家機車行會不會對你的機車動手
腳,即使對方道貌岸然說的再有誠意也是一樣,宅叔看太多長得像人的惡魔。
7、民法第 195 條 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事庭的精神賠償可以開高一點嚇對方,但精神賠償有範例可循,不用期待太高,因為宅
叔的這個肇事者太過混蛋,所以宅叔還特別寫了一個『未來31年腦部核磁共振檢查費』嚇
嚇對方。
8、民法第 18 條第 2 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
,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這一條也是請求精神賠償,不過宅叔的肇事者一直罵我製造假車禍,宅叔打算用這一條申
請高一點的精神賠償,就不知道行不行了,希望各位大德可以提供意見。
侵害物質性人格權的撫慰金賠償:
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k_article.aspx?AID=A000002376
以上,是我在跑刑事庭的心得,如果引用的法律條文或者解釋有誤,還請各位大德賜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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