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嘴黃暐瀚的母親陳姓婦人,昨日凌晨三點多,於台中市東興路一段、樹義一巷口,遭到方姓男子所駕的賓士撞上,拖行近70公尺,頭部及腿部重創,經中山醫搶救無效宣告過世。而方姓男子於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衝到超商購買啤酒狂飲,警方到場後酒測自然是超標。警方詢問為何要到超商買酒喝,方姓男子表示因車禍驚嚇過大才買酒壓驚。
有時候挺感嘆台灣社會的風氣。車禍後趕快喝酒以規避酒駕刑責,以前不過是茶餘飯後的笑話,現在竟然已經變成罪犯們的SOP。因為在刑責上,光是沒喝酒的「過失致死」和有喝酒的「公共危險罪」,其最終結果差異極大。
沒喝酒撞死人的「過失致死」,其刑期不過五年以下。若請來能力優秀的律師辯護,還可能將刑期縮短至一年內,甚至是六個月以下的易科罰金。若是還能與受害家屬彼此達成和解共識,甚至還可能緩刑。
至於酒駕撞死人的「公共危險罪」,法定刑責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兩相對比,也就不難理解為何方姓男子會選擇去超商買酒喝。法律是無罪推定的。我們如果無法證明,當事人於行車時的有飲酒情事,則很難將其以酒駕論處。
法律很難補足這個洞。過去也曾有多次案例,當事人於肇事後飲酒,導致法院最後難以判定當事人於肇事時是否為酒後駕車。不過近幾年似乎有檢察官看不下去,要求肇事者飲下於肇事後的同樣酒精飲品,再行檢測其酒測值是否與當初測量的數字相同,藉此判別肇事者是否在肇事前就有飲酒之事實。
有興趣的歡迎一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年交聲字第323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36號行政判決
不管如何,酒駕本身就已經不可取,還於致死他人後喝酒疑似企圖脫罪,實在堪稱道德敗壞。
只能希望黃暐瀚母親的意外,能引發某些制度的改變吧。
最後,凌晨三點到五點,恰逢酒店、夜店或熱炒等娛樂場所的打烊時段,許多飲酒狂歡又抱持僥倖心態的不肖份子,會趁此機會開車回家,多半是不長眼的低道德用路人。誠心建議需要晨間運動的銀髮族,切勿在這時段出門。風險真的頗高,尤其在台北市某些又寬又直的道路上,時不時都能聽到疾駛而過的快車。
「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的推薦目錄:
- 關於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 在 子迂的蠹酸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 在 Re: [問題] 被酒駕撞到求償問題-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評價
- 關於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 在 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 在 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 在 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 在 獨家/這下糗大! 停車擦撞拒絕和解...車主報警意外「揪酒駕」 的評價
- 關於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 在 兇手葉冠亨毀了一個幸福的家庭- 1.在台灣酒駕撞死人賠錢和解 ... 的評價
- 關於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 在 騎機車被酒駕撞到!!和解金該拿多少!或直接提告對方過失傷害 ... 的評價
- 關於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 在 [問題] 被酒駕撞到求償問題Justin0326 PTT批踢踢實業坊 的評價
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桃園吳姓男子有多項酒駕前科,卻不知謹惕再次無照酒駕上路,結果不慎撞死違規穿越馬路的梁姓婦人;法院考量,吳撞死梁婦後沒悔改,又繼續酒駕被抓,應予嚴懲,但他犯後坦承且梁婦穿越馬路也有疏失,而酒駕致死罪法定刑處3年以上、10年以下,衡量後判吳有期徒刑6年2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吳男2018年12月1日早上、下午,分別在八德區1處宮廟、大溪區某檳榔攤喝酒,下午4點半打算要回家,卻不顧自己酒精未消退、沒有駕照,就直接騎車上路,行經員林路3段時梁婦正好橫越馬路,吳閃避不及迎面撞上。
梁重摔倒地全身多處骨折、腦出血,送醫急救1個多月仍宣告不治;當時吳經警方呼氣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81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檢方訊時,吳坦承不諱,另有驗屍證明、酒測報告及現場交通事故調查表等。
法院審酌,吳事發後留在現場,偵審程序也配合到庭應訊,但他在2011年間就曾犯酒駕,經檢方緩起訴處分,但卻不知緊惕再犯,這次貪圖方便酒駕釀成死亡悲劇,並在2019年繼續酒駕而被判刑,顯然素行非佳,自我約束力薄弱。
法院認為,吳多次酒駕上路,實應嚴懲,而他犯後坦承,但至今沒和被害家屬和解、賠償,同時衡酌梁婦在未設人行穿越道地區穿越馬路,本身也有疏失等,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吳男有期徒刑6年2月。
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不必研議,我早就提案】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審查交通部預算時,多名立委要求交通部提案修法加重惡意逼車罰則。交通部長林佳龍表態支持,強調惡意逼車是「全民公敵」,應該要嚴懲,會要求相關單位研議提高罰則。其實,交通部不必研議,上會期我早就提案了。
上屆,立法院在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罪時,我就提出修正要危險駕駛行為納入。理由是危險駕駛惡意更甚於酒駕,傷亡也不少於酒駕,同時,目前刑度過低和酒駕相比,失去比例原則,以至法官讓對酒駕是採輕判立場。委員會不採納原因,在於危險駕駛納入公共危險罪,致重傷者將無告訴乃論之機會,不利當事人進行和解,而且本刑最高超過五年的情況,許多其情可憫的案例,若獲判六個月以下刑期,將失去得易科罰金之機會,因此未獲共識而納入。
立法院於2019年5月10日三讀修正刑法中的酒駕條款時,最後只把目前交通肇事致死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刑度調整為最高5年;而肇事致傷的起訴法條為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刑度調整最高為一年。
但是,其他我一再提出比酒駕更惡質的危險駕駛行為,也應該一併加重其刑的部分,法務部建議修正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因此,在上會期我就已經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修正案,將危險駕駛行為納入加重刑罰的範圍,依目前的刑法規範,最高將可處七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現在,只剩下[行政院同意修正]而已!林佳龍部長如果看到這篇,我希望也一起[拆彈]。
#同場加映
其他惡意交通行為應該比照酒駕加重刑責的理由:
1,逼車、闖紅燈、超速等等行為,幾乎都是意識主動下的行為(酒駕還有可能是無意識跑的行為),造成他人傷亡,我認為比酒駕更惡劣。
2,法官在審理酒駕肇事事件,也會考量到其他車禍案件,如果飆車超速撞死人只判二年,第一次酒駕就撞死人要判五年,法官可能考慮從輕判刑。
3,以飆車肇事為例,新聞常常看到都是有錢人都名車闖禍(不是名車也不太能飆車),而酒駕行為多數是勞工受薪階級,結果,一樣肇事他人傷亡,有錢人輕判、沒錢人重判,也不公平。
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 在 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 貪心律師故意不說的法律知識:53個故事分享你,不進法院也能掙回權益! · 為了解決 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 的問題,作者陳癸杏 ... ... <看更多>
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 在 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 貪心律師故意不說的法律知識:53個故事分享你,不進法院也能掙回權益! · 為了解決 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 的問題,作者陳癸杏 ... ... <看更多>
酒駕公共危險罪和解 在 Re: [問題] 被酒駕撞到求償問題-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我直接回文。
如果和解,你撤告,他公共危險罪多半可緩刑。
酒駕罰款+吊照+你和解金,他仍可上班換工作。
跟你和解,他沒案底紀錄還能逃過牢獄之災。
這是你們談和解時你可以強調的籌碼,花錢消災。
和解時不必理會鎮公所或區公所或法院調解委員,他們的說詞你聽聽就好,完全沒影響或參考價值,大部分是嘴炮豬隊友(對雙方都是)。
如果沒和解,你提告,刑事附民事求償我前幾篇說明過,有不明白的再補充。
除非你傷勢輕微,無法開醫生證明在家休養。
醫生證明+薪資證明=受傷休養薪資、看護費用。
傷勢輕微只會有健保看診費用+精神賠償。
其他支出有單據證明才可能列舉,也不是列舉就一定有,例如看診通勤費可以,其他通勤費看法官看運氣。
換句話說,走提告附帶民事求償是兩敗俱傷。
他沒誠意、沒能力(真假都一樣)、想擺爛,沒有和解可能才走這一步。
但如果對方好像很有誠意、保險公司原因談,但金額談不攏,一樣可以走這一步。
但後者別忘了你是想以刑逼民走和解,開庭時別答應簡易判決。
不懂或不願意跟你和解換來好處,沒必要跟他客氣,反正你提告或和解拿到都一樣多,為何不告?
又如果他以為反正有公共危險罪不知輕重想擺爛。
想拿錢就和解時教育說明給他聽,但效果有限。
但略懂的保險公司或調解委員會幫你勸說他。
想給他踢鐵板,就堅持告到底,怕麻煩就換你自己踢鐵板。
任何訴訟,被告都要自己到場,原告可以委任律師代表或委託他人出席。
被告無故不到場,可能被拘提或通緝,可爬文參考類似案例。
講白一點。
單據少、傷勢輕、想拿多一點錢,就和解。
單據多、傷勢重、兩種求償一樣,就提告。
和解了,他公共危險罪才可能輕判且緩刑。
未和解,記得要求法官加重他公共危險罪。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XQ-AU52.
--
有本事歡迎提告,不必一再重複不斷的提醒我,
給我有效聯絡窗口,查核屬實願提供被告個資。
都這麼配合還在等什麼?趕快報案按鈴申告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7.140.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94014595.A.372.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