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院去年11月一審判他4月徒刑,並在主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黃男心想可以易科罰金,便想罰錢了事不再上訴。沒想到今年3月24日雄檢檢察官簽發執行傳票時附註:「屢犯酒駕,不准聲請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當日應入監執行,如不服檢察官之指揮,得於到庭日前向本署檢察官陳述意見」,傳喚黃男於4月22日到案執行。
黃男收到執行傳票發現自己要去關嚇壞,馬上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檢察官未事先通知受刑人到案說明或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而未能審酌他是餐廳負責人、擔負多名員工生計,且另需扶養未成年子女,更因病需定期門診追蹤,逕自以他屢犯酒駕案件為由,作成不准易科罰金及社會勞動的決定,希望法院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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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零容忍 修法速嚴懲‼️
我已提案應修法加重相關規範
💡酒駕致死:
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酒駕致重傷:
應提高刑責至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駕累犯:
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併沒收其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
而且 #不能易科罰金。
針對酒駕事件,
我們真的沒辦法容忍再次發生。
除了提案修法加重刑責,
過去檢察官要依刑法第38條聲請沒收酒駕者的車輛,
但法官往往認定過苛且無權責而不予宣告沒收,
所以特別增訂。
另外還有一個重點是
酒駕累犯不能易科罰金。
酒駕肇事,
嚴重傷害無辜家庭,
再次呼籲,
酒後不開車,
別拿自己和別人的生命開玩笑。
#立法委員林奕華
酒駕 聲請 易 科罰金 在 立法委員林奕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提案修法:沒收酒駕者之車輛🌟
對於惡性重大的酒駕肇事並造成死傷的行為,
社會已不能再容忍。
我這次提案修法的重點,
除了將酒駕致死的刑責,
從現行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提高到最高可處死刑。
還包括酒駕累犯將可以沒收車輛,
且判刑不能易科罰金。
過去有些檢察官要依刑法第38條聲請沒收酒駕者的車輛,
但法官往往認定過苛而不予宣告沒收,
若修法通過,
相信可以得到遏止酒駕之效。
再次呼籲,
酒後不開車,
不要拿自己和別人的生命開玩笑。
對家屬、對社會而言,
這樣的傷痛,真的讓人無法承受。
[酒駕致死提高刑責 立委林奕華提案沒收累犯者車輛]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2160167.aspx
#嚇阻酒駕
#車被沒收看你怎麼駕
#立法委員林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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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為酒駕,最重2年以下,這個被告被判2個月(宣告刑),所以可易科;法院判1000元折算一日,被告若不想坐牢,要繳6萬元。 #緩刑,是法院認為雖然你有罪,但值得原諒、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