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客電台:在台灣拍 A 片合法嗎?
#法客電台更新了:https://reurl.cc/qmxl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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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優在台灣拍 A 片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首先看到刑法第 235 條的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首先要思考的是,參與拍攝算不算製造?
目前大部分實務案例,都是涉及用機器「製造」,也就是物理上的 A 片,製造光碟、CD等。因此參與拍攝算不算製造仍有疑義。
另外,再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17 號解釋,猥褻物品分成兩種,分別是「含有暴力、性虐待、人獸交等等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硬蕊(Hardcore),以及「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的軟蕊(Softcore)。
如果是 softcore 的內容,只要採取適當的隔絕措施,就不會被認為是散播猥褻物品。
所以有一個判決的法院說,某女於網路設有警告標語,點選已滿 18 歲後,才會進入網路頁面,一般人應可輕易判斷,網頁內容並不適合未滿18歲之人觀覽,有意願者,才會點入。
即便進入網頁後,還要支付 100 美元,才會收到「無修正寫真圖包」,並非進入網頁後,就可以直接觀覽,付費機制,就是最好的管控措施,只有對此感到興趣之人,才會付費購買。
而且本案採取「實名制」,經過認證後,才會寄送「無修正寫真圖包」的連結,有意願者,才會提供自己的身份資料進行登錄,如此可以有效掌控訂閱者,避免外流。本案最後是無罪。
再者,就是有關男優有無收取報酬,是否會涉及性交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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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精彩重點 🔞
✓ 回應百靈果:石巴朝,在台灣拍片合法嗎?
✓ swag 有什麼法律問題?
✓ 雞排妹律師
✓ 罵人沒家教是公然侮辱嗎?
✓ 小單元:回應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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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客電台 #SWAG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支影片是黃標嗎?#對這支影片是黃標 如果你覺得它不應該被黃標 歡迎留言 #ItDeservesGreenMark #這應該綠標 和我們一起協助 YouTube 建立一個更完善、更精準的AI判別系統! -- ✔︎ 成為七七會員(幫助我們繼續日更,並享有會員專屬福利):http://bit.l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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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裁示通過同婚專法草案,並送往立法院審議!
【影/同婚專法草案 行政院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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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專法出爐 總統府:重點是以何種法律形式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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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同婚草案!幸福盟批蔡政府:不尊重傳統婚姻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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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專法 #草案 #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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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時候的性知識來源,是一個叫做「牧童遙指性花村」的網站。
我已經不記得我是怎麼找到他的了,但我就是懵懵懂懂亂點亂找的時候進入了,也因此解惑了像是包莖、陰莖長度等常見的焦慮跟迷思。
其實我爸是會跟我講一些事情,像是「包皮要翻開來洗」和「之後偶爾變硬是正常的」,但我還是很焦慮。
很長一段時間,我偷開鎖碼頻道都一直盯著男優看,不是因為自我認同為男同志,而是為了確定自己長得正不正常。
不過,在那個連釋字第617號還沒出現的年代,馬賽克也是厚到讓我沒能確定這件事。(而且異性戀A片真的不太聚焦男優啊)
總之,我是在意外逛到了那個網站後,才開始不再那麼焦慮。
再長大一些,逛到了「保險套世界」的網站,裡面關於保險套跟陰莖的資訊也陪伴了我好幾年。(儘管我也一直沒能確認這些資訊的正確性)
對,我當初這些資訊都不是來自學校。
我們希望如果學校能夠教,孩子就不用那麼焦慮,希望不那麼幸運有逛到那些網站的孩子,也能夠有好的發展。
但在性平教育受阻的現在,除了聲援體制內的友善教師們,我在想也許我們也可以編輯更多對青少年(包含兒童)友善的網站,期待上網亂找時,這些正確的資訊與重點會在搜尋結果的前面。
——我實在是不想再收到國中生的屌照,問我這樣會不會太小了。(而且兒少條例第39條還規定我不能把照片存下來啊,可惡)
***
總之還是希望大家關注 #性平教育 。
同婚的部分至少有其他國家的先例可以參考,後續還有機會再修;
但性平教育這個投票結果,會讓在教育界一直努力的友善人員們必須承受更多反方的壓力。
再加上 #真愛聯盟 以來各種以家長身分介入性平教育的行動,這個公投結果估計會讓台灣的性平教育進展倒退個少說十年。
請大家支持在教育體系裡努力的人們,包含第一線的教育人員,還有政府與民間單位的友善戰友們。
還不算太糟的是:
1. 第11案只有反同志教育,沒有禁止性教育。
2. 基於其母法,還是要對不同性傾向的人平等對待,因此第11案如何落實是有解釋空間的。
3. 就算有教師斗膽進行同志教育,也不會有明文的處罰(有可能被檢舉說不適任,但我判斷不會有明確的處罰條文,那麼就如同前面,有解釋空間)
但性教育部分,萌萌們肯定不會放棄他們的守貞教育。
其實我沒有很反對守貞教育(雖然那的確不是我的立場),
問題在於他們總有一堆詆毀婚前性行為的論述,而且大多針對女性。
教育的一大關鍵是「如果出事了,要怎麼辦」,但那些羞辱未婚懷孕的言論,真的是把需要幫助的人們越推越遠。
所以,請大家一起努力,聲援也好,行動更棒,期待更多人不會像我們當年那樣迷惘,甚或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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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AG #妨礙風化罪 #散佈猥褻物品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05 「會員福利介紹」廣告段落
02:15 什麼是SWAG?
03:38 就連法規自己也遊走在灰色地帶?
04:53 因應而生的「分級」辦法
06:27 不給看色情內容,涉及歧視?
08:10 SWAG 有妨害風化嗎?
09:12 我們的觀點
10:09 提問
10:28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庠佑
|腳本:庠佑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歆雅/珊珊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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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亞洲最大」成人平台SWAG被抄 會員哀嚎擔憂「鑽石」會費要不回:https://bit.ly/2RjtAp5
→「與偶像零距離」的SWAG成人影音平台,正在將台灣的性產業「去中心化」:https://bit.ly/3hw1jpS
→SWAG女優西門町舉牌「徵13cm以上炮友」 遭警方帶回派出所:https://bit.ly/3v1xhOO
→成人頻道SWAG擬真捷運車廂拍片 北捷無法提告原因曝光:https://bit.ly/3eSJzDo
→綠委轟SWAG淪性交易平台 直播主拍片竟說「可直約」:https://bit.ly/3fuJxjY
→釋字第407 號解釋:https://bit.ly/3eVPMyz
→釋字第617號解釋 : https://bit.ly/3osT9Ql
→台灣有線電視情色發展(上):https://bit.ly/33TPCkU
→台灣有線電視情色發展(下):https://bit.ly/3uZN3tc
→成人頻道邁入黑暗期:https://bit.ly/3wsoxSb
→「天邊一朵雲」火辣 挑戰新聞局剪刀:https://bit.ly/3w9sNWc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3 年易字第 137 號刑事判決:https://bit.ly/3uXxYbM
→同性戀平權爭議事件簿:https://bit.ly/3uWQZex
→所謂「善良風俗」──從台灣色情管制政策變化談起:https://bit.ly/2S16hQS
→警抄台資情色平台 陸資平台業績漲一倍:https://bit.ly/3w6uYtQ
→三年遊走法律灰色地帶,SWAG這回被「抄台」的原因是什麼?:https://bit.ly/3orSaQx
→接受檢察官條件加強審核後,SWAG 宣告復活!:https://bit.ly/3hujYlY
→【爆掛】SWAG 盛大回歸!實現「不會倒、不會跑!」承諾 正式復站啦!:https://bit.ly/3orSbnz
→老司機的勝利!接受檢察官條件加強審核後 SWAG「宣告復活」:https://bit.ly/3oryEnk
→從SWAG被抄,看數位情色產業大躍進下的法律衝撞、直播主的勞動現場:https://bit.ly/3opaMk4
◎論文資料
論性的刑事規制─ 散布猥褻物品罪之再檢視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作者:李庭歡
論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猥褻物品之概念及處罰基礎 國立臺灣大學法教分處碩士論文,作者:紀凱峰
出版品分級制度之研究 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論文,作者:王盛鐸
成人影片的來源及公眾態度研究 樹德科技大學人類性學研究所碩士論文,作者:黃秀娥
臺灣男性向同人誌創作者發展現況之探討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文傳播學系碩士論文,作者:劉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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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17重點 在 宇法【國考基礎教室-2】刑法001-釋字617對刑法235猥褻資訊 ...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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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17重點 在 [情報] 釋字767 -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67
解釋字號釋字第67뤠【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案】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07年7月27日 院台大二字第1070020895號解釋爭點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之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或比例原則?
解釋文
1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
理由書
1
聲請人曾苑綺主張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3日因持續高燒,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就診並住院治療。住院期間經診斷為瀰漫性非結核分枝桿菌及惡性淋巴瘤,使用含amikacin成分藥品「愛黴素」(Amikin)治療,產生聽力喪失之耳毒性藥物不良反應,於97年1月14日經醫師診斷為雙側聽力喪失(診斷證明書記載:雙側感覺神經性聽力喪失,藥物成分amikacin造成),98年8月13日經鑑定為重度聽障及中度肢障,嗣於98年10月12日申請藥害救濟。經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99年6月8日第128次會議審議,不
符合藥害救濟之要件。行政院衛生署以99年7月6日署授食字第0991408756號書函(下稱原處分)檢送審議結果及會議紀錄,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依審議結果及藥害救濟等相關規定辦理。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院臺訴字第0990108400號訴願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1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應作成准予聲請人藥害救濟申請之處分,後遭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66號判決廢棄前審判決、發回更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9號判決駁回,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85號判決(下稱確定
終局判決一)以無理由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復就前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8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以無理由予以駁回。
2
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一、二所適用之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下稱系爭規定)排除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卻因「常見且可預期」不良反應而受有藥害之人獲得救濟,為受規範人民所無從預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欠缺合理立法目的及正當性,與比例原則有違,並牴觸憲法第22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第8項規定,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應予受理,爰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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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定有明文。國家所採取保障人民健康與醫療保健之社會福利救濟措施原有多端,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藥害救濟法第1條參照),爰設置藥害救濟制度,對於受藥害者,於合理範圍內給予適當補償,即其適例,亦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及健康權(本院釋字第753號解釋參照)之意旨相符。
4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之規定。依本院歷來解釋,如法律規定之意義,自法條文義、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之,非難以理解,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本院釋字第594號、第617號及第690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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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規定所謂「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常見」、「可預期」之意義,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尚非難以理解,而藥物「不良反應」於藥害救濟法第3條第4款亦已有明確定義。又一般受規範者(即病人及其家屬)依系爭規定縱無法完全確知其用藥行為是否符合請求藥害救濟之要件,惟應可合理期待其透過醫師之告知義務(即醫療機構、醫師於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等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藥物可能之不良反應等,醫療法第81條、醫師法第12條之1參照)、藥袋上標示或藥物仿單上記載,就ꔊ恞臚坐ㄗ}反應之可預期性、發生機會及請求藥害救濟之可能性等,可以有合理程度之預見。另常見、可預期之意義,主管機關參照國際歸類定義,將不良反應發生率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一者,定義為系爭規定所稱之「常見」(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0月7日署授食字第1001404505號函參照);且前揭標準業經藥害救濟法第15條所定之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所援用,於實務上已累積諸多案例可供參考。是其意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且最終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綜上,系爭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不合。
6
本院解釋對於社會政策立法,因其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向來採取較寬鬆之審查基準(本院釋字第485號及第571號解釋參照)。關於藥害救濟之給付對象、要件及不予救濟範圍之事項,屬社會政策立法,立法者自得斟酌國家財力、資源之有效運用及其他實際狀況,為妥適之規定,享有較大之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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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系爭規定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完全排除於得申請藥害救濟範圍之外,係基於藥害救濟基金之財務平衡、有限資源之有效運用、及避免藥商拒絕製造或輸入某些常見且可預期有嚴重不良反應,但確實具有療效藥品之考量(衛生福利部104年3月26日部授食字第1041400607號函參照),其目的洵屬正當。另因藥物之藥理機轉本身即具有一定之可預期風險,且如前所述,透過醫師之告知、藥袋上標示或藥物仿單上記載,病人及家屬可有合理程度之預見。基於風險分擔之考量,系爭規定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排除於藥害救濟範圍之外,有助於前開目的之達成
,並無顯不合理之處,與比例原則無違。是系爭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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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查對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系爭規定不給予藥害救濟,係因考量病人及其家屬對藥物不良反應之發生機會,已有合理程度之預見可能,而做出承擔風險之自主決定。則系爭規定於解釋適用上,有關機關(構)亦應確認使用藥物時,病人及其家屬得經醫療專業人員充分告知或閱讀藥袋、仿單之記載後,於合理程度內有預見該藥物存有常見且可預期不良反應之藥害之可能,自屬當然。又查系爭規定固與憲法尚無違背,惟相關機關仍應盱衡醫藥產業整體發展趨勢、藥害救濟制度之公益及永續性,與社會衡平原則及社會補償合理性等情事,適時檢討系爭規定有關藥害
救濟給付之不予救濟要件,且不應過度擴張藥害不予救濟之範圍,阻絕受藥害者尋求救濟之機會。又聲請人所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規定部分,經核與系爭規定無涉。均併此指明。
9
聲請人另主張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0月7日署授食字第1001404505號函因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有違憲疑義部分,尚難謂已具體指摘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此部分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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