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酬庸口譯哥 外交部死不認錯
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組長趙怡翔人事任命案,監察院日前對外交部提出糾正,認為趙不符任用資格,外交部顯有違失,豈料,外交部罕見地在第一時間發新聞稿反擊,死不認錯。立法院國民黨團今(20)上午召開記者會,抨擊外交部嚴重混用機要人員與聘用人員的進用機制,完全無視「不適格」問題,部長吳釗燮應該向社會大眾道歉,重新慎重檢討趙怡翔任用問題,而不是硬拗、混淆視聽。
首席副書記長陳宜民表示,我國是五權憲法架構,外交部隸屬於行政院,監察院獨立行使職權,糾正外交部用人違失,蘇貞昌應該好好檢討用人失當的程序,而不是躲在行政院內,假裝甚麼事情都沒發生;吳釗燮更不應該耍嘴皮子硬拗。陳宜民批評,趙怡翔就算是由外交部破格任用,但是其銓敘資格的認定,完全沒有外交體系的歷練,這對兢兢業業廣大的公務人員,情何以堪?難道就因為沒有當過民進黨國際部副主任,沒有替蔡英文主持520就職大典的政治正確,就必須宦海浮沈20載,還不見得有機會坐上同樣位子嗎?
陳宜民強調,監察院的糾正絕非針對趙怡翔個人,陷趙怡翔於不義的是蔡政府,外交體系既有官制官規,就應循管道任用,要破格任用,也應先修法再任用,或改以「政治任命」。但民進黨坐擁國會過半席次卻捨修法而不為,或者如外界所言捨不得派給趙怡翔駐美「副代表」,才硬將不符任用資格的趙怡翔塞在政治組長的位子,吃相實在相當難看。
副書記長許毓仁表示,民進黨當時可以用最不具爭議性的「政治任命」方式,外派趙怡翔駐美,而不是鑽漏洞規避銓敘問題。民進黨口口聲聲說要拔擢年輕人,但是又對其不放心,不敢委以「副代表」的職務任命,最後蔡政府以「政治組長」職務安插駐美,監察院糾正的是制度上的違失,凸顯吳釗燮當初考量趙怡翔任用弄巧成拙。
許毓仁重申,國民黨團完全支持為國舉才、鼓勵晉用優秀年輕人為國效力的做法,但對於民進黨大鑽制度漏洞,無視銓敘資格問題,愛用誰就用誰,破壞文官體制的做法,國民黨團完全無法接受,外交部應該重新檢討趙怡翔人事案,給國人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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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蔡政府駐WTO大使朱敬一,在其<飆哈雷救經濟─不甘沉默的知識份子>的一段序言。
所以,替媒體寫社論的政務官,難道只有管中閔一人?!
如果政務官任內寫社論是"違法兼職",請用同樣標準,曾任及現任的民進黨政務官應先自清,你們沒有一邊當官一邊寫社論,也沒有收過稿酬!!
在野黨沒有公權力,不會像民進黨失心瘋去追查這些政務官過去20年間的所得資料,但蔡政府要刮別人的鬍子,請一併把自己的鬍子刮乾淨!要指控管校長"違法兼職",指控他於政務官任內撰寫社論是逾越公務員兼職的規定,則請蔡政府證明自己的政務官一篇也沒寫過!
老實說,英系監委指控管寫社論就是兼職,實在笑掉大牙!
誠如知名媒體人王健壯所說:「媒體邀人寫的稿件,屬於外稿,寫外稿的人並不屬於媒體編制內人員,除了稿費,寫外稿的人也並不享有編制內人員應有的薪資福利待遇」。英系監委以邀約的稿件彈劾、入罪管中閔,根本是不了解媒體運作型態。
此外,監察院調查筆錄紀載,國發會與行政院認定周刊內容與職務無關,而其他部會出函,也不認定管中閔為兼職,另根據銓敘部函,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報社特邀專欄供稿,倘不涉職務上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因此為專欄供稿,銓敘部早已表明為法所不禁。所以英系監委彈劾文無視國發會及行政院證詞,更罔顧事實,提出於法無據的指控,根本就是羅織罪名、就是惡意構陷!
今年1月14日蔡英文和媒體餐敘,還原前教育部長葉俊榮「勉予同意」聘管擔任台大校長的始末,言談之間透露她後悔沒有及時致電阻止葉俊榮,還提及她跟賴清德說:「我反對啊!」
蔡英文面對獨派對最後聘管的不滿,為了與賴清德互推責任,才露出馬腳,道出葉俊榮傳簡訊告知的過程,這不就是赤裸裸的政治干預!
而蔡英文的一席話也證明之前她對管案說「尊重教育部」根本就是瞞天大謊!
蔡英文雖貴為總統,但憑什麼干預、反對、且一再羞辱台大!
再次呼籲公懲會不該變成公審會、更勿墮落變成政客的整肅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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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應該是規定實施後的第一位苦主
就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目前已經寫信陳情反應
但他們簽很久都還沒回出來
※ 引述《thefate (草民遵旨)》之銘言:
: 今年2/1開始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 第五條第三款和第六條第四款所修學分要十年內才可申請職系專長,
: 想請問第五條第二款的職系專長認定:
: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其學系、輔系
或
: 研究所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 認定方式是否如下?
: 1.畢業於師範體系,有教師資格,依第五條第二款可申請教育行政職系專長認定。
我語文教育系有教師證
銓敘部用學分給我認定,還說不夠
後來補上教育政策所的學分才勉強足夠20學分,但他也不跟你說清楚那些學分什麼時候會
無法使用
: 2.大學畢業於地政系,依第五條第二款可申請地政職系專長認定。
: 3.畢業於藝術學系,依第五條第二款可申請文化行政職系專長認定。
: 如果不採第五條第三款和第六條第四款學分的部分(因已畢業超過十年),
: 對於第五條第二款的的理解是正確的嗎?
: 先謝謝板友的回答。
後來我認定期限應該是畢業後十年
(我大學96年畢業,今年應為最後一年)
所以去投了缺也錄取報到了
後續才收到人事單位通知說
銓敘部表示學分過期
因為銓敘部對於學分期限算法
是你學期結束就開始起算
也就是說你大一修的學分
大四畢業就先過三年了喔~
五條二的部分
他們就是要一模一樣的名稱
教育行政就是要教育系
那所謂「性質相近」就不需要寫了嘛!
你就寫一模一樣就好
留有解釋空間卻又不從寬認定
根本不給人職系調動機會
我念的語文教育系、教育政策所
都不能算教育行政相近
我只能說
我也是醉了
後續銓敘部
針對五條三五條二六條一怎麼回覆
會再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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