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之法律責任與調查救濟程序】
📌新聞提要
109年5月21日新聞報載一名國二女學生疑似喝下被加了粉筆灰跟廣告顏料的水,讓她喉嚨不舒服,甚至引起中耳炎,呂女認女兒被霸凌,不滿校方調查半年且態度消極,打算對全班32名同學和班導師提出刑事告訴,對此校方表示將尊重及配合司法調查。
📌📌學生霸凌之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1. 7歲以上未滿12歲之行為人:得處以保護處分。
2. 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行為人:得視案件性質施以保護處分或例外課予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加害學生需與法定代理人父、母親連帶賠償。
📌📌認定是否構成校園霸凌之調查及救濟程序
✏️偏差行為發生後,由班導師初評是否為疑似霸凌或重大校案事件,或由被害學生家長申請調查,之後則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進行調查,小組成員包含校長、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等。
✏️霸凌需符合以下4個要件:持續、敵意不友善、難以抗拒或產生損害、影響正常學習。上開4要件若有一不符合,可能會被認定僅是偶發校園安全事件。
✏️教育人員發現校園霸凌,即負有通報義務與責任,且不得超過24小時。違者處罰鍰、記過。
✏️若家長對於小組認定並非霸凌,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復,由小組於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對理由不服者,可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規定,循申訴、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救濟。
📌📌本案法律評論
本案徵結在於校方組成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認定本案並非霸凌,被害學生家長不服。究其大部分原因恐在於小組成員多傾向息事寧人、保護加害學生,及不知如何行使調查權,或認定事實上發生困難。因此若被害學生家長對小組認定非霸凌之決定不服,行政部分,自可向該管教育局、教育部依次提出救濟,有絕大機會會發回小組續行調查;刑事部分則可直接提出告訴,由檢察署受理;民事部分則可直接對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並非無救濟管道。民事部分為二年時效,刑事告訴部分為六個月時效,併予敘明。
📌新聞連結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327145
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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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在 黃守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日前(4/22),有一位國中生疑似遭受霸凌而跳樓重傷。我在得知消息後,立刻要求學校與教育局妥善處理。
很遺憾的,相關單位給我的回覆,教育局與學校遲至昨日(4/24)才啟動反霸凌機制,召開第一次防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根據教育部頒訂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教育局與學校在得知霸凌事件後三日內,應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都等到人受重傷了,才召開第一次會議。換言之,在此之前,相關單位完全沒有掌握校園霸凌的問題!
再者,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只要疑似發生性霸凌事件,學校的性別平等委員會就要調查處理。目前為止,性平會顯然停擺。不僅反霸凌機制徹底失靈,性平機制也完全失效。
這是什麼狀況?難道台中市政府,面對霸凌完全沒有預防能力嗎?
回顧從去年八月以來至今,台中市的國高中最少已發生四起跳樓輕生的案件:
2018.08.14 北區某高中學生校內跳樓身亡
2018.09.12 沙鹿區某國中學生欲跳樓經勸說無礙
2018.12.17 潭子區某高中學生跳樓後腦撕裂傷
2019.04.22 北區某國中學生跳樓骨折
八個月來至少發生四起,雖然原因各異,但平均每兩個月就有一個學生跳樓,這是合理的嗎?我們的校園安全網真的沒有問題嗎?
本案根據媒體的揭露,三月間學生即有向班導反映霸凌問題,班導也交給生教組處理,但學校卻回覆「再觀察一兩週」。四月間,學生向家長反映霸凌問題,家長向班導反映,班導卻回覆「就算媽媽來學校,老師也沒辦法處理。」事後沒多久,就發生學生跳樓事件。
我想問自詡為媽媽市長的盧秀燕市長:這樣的教育局,這樣的學校,這樣的處理,這樣的答案,你可以接受嗎?
我已立刻要求教育局,盡速展開調查,檢討現行的校園霸凌防制機制與性別平等教育。找出問題,解決問題。
面對霸凌,我們每個人都責無旁貸。
防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在 防制校園霸凌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防制 校園霸凌 」篇同學們如果遇到自己或他人被 霸凌 ,應該立即向信任的師長、朋友求助,也可以打電話到教育局(06-2959023)、教育部(0800-200-885)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