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2教育部門質詢part.3 蟾蜍山文化景觀包含聚落、建物等重要元素,本應以保存為原則
蟾蜍山文化景觀範圍內土地權屬複雜,範圍內一處自力造屋遭地主警政署訴訟要求拆屋還地勝訴,但此屋係屬於蟾蜍山文化景觀範圍內,故地方法院便請文化局認定是否能拆。文化局則請三位文資委員到場現勘,二位認為可拆,一位認為不可拆。
但是蟾蜍山文化景觀在公告時,登錄理由為:「公家宿舍、列管眷村、非列管眷村及自力營造系統集體構築的建築風貌與有機聚落,呈現臺北多元族群之歷史發展。」也在保存維護原則提及建物為重要景觀元素。
文資審議大會通過的文化景觀且認定的重要元素都包含了聚落、建物,但文化局卻認為只要找文資委員去個別認定,就能決定是否拆除這個重要元素?
因此我認為,既然一開始就把這個地方的建物、聚落,認定是文化景觀的重要景觀元素,就不應該任意另以會勘來認定去留。應該將「建物的保存」納入文化景觀的保存維護計畫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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