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疫苗臨床試驗受試者,政府沒說的事:萬一受試發生嚴重疾病、殘障或死亡,都是受試者和廠商的糾紛,國家一概不負責! 】
衛福部在上週記者會中宣布建立「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意向登記平台」,供有意願參與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的民眾上網登記,截至今天,已有1萬9千多人登記。
<政府揪人,但不負責!藥害救濟法已排除使用試驗用藥物受害者>
世界各國的疫情嚴峻是事實,但參與疫苗的人體臨床試驗必然有其風險,政府不應該違法帶頭公開招募受試者,讓受試者誤以為臨床試驗有政府、官員、公權力背書而誤判人體試驗風險,以為政府會負責、可以申請藥害救濟賠償,但實際上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1項第7款已排除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者,倘若受試發生嚴重疾病、殘障或死亡,#都是受試者和藥廠的糾紛,國家不負責!
<政府帶頭違法?>
依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15條「醫療機構於人體試驗期間,不得對外發表成果或為宣傳。」
今天質詢時,食藥署署長吳秀梅回答我,目前尚未收到實驗單位第二期臨床試驗的IRB申請,且第一期臨床試驗也未結束。
但食藥署官員已在上週透過媒體釋出消息,「目前進行中的第一期人體臨床試驗不僅在人體試驗期間對外發表成果表示第一期試驗均未通報嚴重不良反應個案,而接種疫苗的常見副作用出現比率也跟流感疫苗或其他常見疫苗相當。」
請問衛福部,中央主管機關知法犯法只為了招募更多不知道風險的受試者是否妥當?
<政府做莊,保證第二期臨床試驗安全無虞?考量受試者可優先納入施打對象?>
當天記者會上,部長也表示他很樂意成為第二期臨床試驗的受試者,
根據<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 >,招募廣告不得有「宣稱或暗示試驗藥品為安全、有效或可治癒疾病」、「強調受試者將可獲得免費醫療或費用補助」、「強調臨床試驗已經衛生主管機關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
今天陳時中部長親自說自己樂意來當受試者,
對民眾來說,#連衛生福利部的首長都敢參與臨床試驗,#是否已暗示安全有效應該不會有太大的風險?
除此之外,在食藥署的QA問答集提到「若您未來實際成為臨床試驗受試者,衛生福利部將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政策考量優先納入施打對象」,
在疫苗數量錙銖必較的此時,參加第二期的臨床試驗就可以優先施打,#有無強調可獲得免費醫療違法之嫌?
<主管機關召開記者會招募大量的第二期臨床試驗受試者,但實驗單位的人體試驗委員會都還沒審核第二期計畫!>
依據醫療法第78條規定「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施行人體試驗。」
今天食藥署署長回覆還沒收到實驗單位的第二期臨床試驗計畫申請,衛福部卻先召開記者會招募第二期的受試者,這是不是球員兼裁判呢?
#既然要業者負全責國家就不可以介入廣告招募
#國家要介入就要負責配套保障受試者
https://video.udn.com/news/119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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