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主筆可能沒有看法規?!(非戰之意)
說真的,問題不在於協會,是法規賦予權力讓協會去指派「選手參加比賽資格」。
大家可以去看看體育母法「國體法第21條」及再延伸的行政命令「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2條」…..等。
這件事簡單來說,法條內容聯邦賽、戴維斯賽不需要進入體育署最後審訓過程,協會當然有權力派任何選手參加!
那他到底要派誰?理事長、秘書長當然可主張且自由心證。
所以,當法律賦予他權力時,既沒有違法,依法辦理,何來在意?!
這時候不應該是情緒觀點,要檢討是誰賦予這麼大的權力?
另,這件事發生時候應該是去年,至今仍未進入體育仲裁,大家可參考:「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當然,可能有些原因,依小弟觀察,我國體育仲裁未見成熟,雖然體育署公佈民間有兩家可以辦理體育仲裁,但是,想一想,手無寸體的選手相信嗎?選手每天都在專心精進球技,那麼協會的理事長或秘書長呢?招募款項?辦理活動?認識財團?廣結善緣?
另外,仲裁不服呢?依照仲裁辦法,得進入準民事訴訟,但。曠日費時。所以,走了,確定是用時間換空間?還是空間換時間?
又,為什麼不仲裁?或者,因為我們不確定:
1)是誰建立各項運動院仲裁人名冊。
2)是誰符合仲裁人資格:
(1) 以前高層次之運動員,運動領域之專家?
(2) 執行律師及國際仲裁與運動法律之專家?
(3) 擁有國際仲裁與/或運動法律之經驗及一般運動之良好知識?
另外,救濟呢?
1)救濟是否為保護申請人不可彌補之損害所必需?
2)請求成功之機率有多大?
3)申請人之利益是否大於其他當事人?
這條新聞是報紙上可以看到的,
其實,還有很多這樣的事發生在「體育圈」。
這也是我為何一直呼籲,
#體育需要專法
#體育應該成立部會
#大人們欠體育運動從事人員一個專業制度
https://udn.com/news/story/122254/5602685?fbclid=IwAR2c-O8KSRvw93rQkaq1C1AUDKUPwCRy7ChxSGonj6nf0p1kQHwHMOtQPrY
體育紛爭仲裁 在 吳志揚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體育運動已成為國人高度觀注的活動,知名運動員更成為大眾偶像,但相關的紛爭也層出不窮,許多爭議都由於性質特殊無法藉由法院來解決,或是交由法院辦理較難達到快速、有效、專業的需求,所以 #國民體育法第37條 訂有 #體育紛爭仲裁 的機制。
大家可能比較有印象事件,例如跆拳道選手漂亮寶貝 #楊淑君 在2010亞運因電子感應片違規而被判落敗;羽球天后 #戴資穎 未穿羽協贊助之球鞋而遭懲處等等,以後類似的爭議在國內都可利用體育紛爭仲裁的機制加以解決。
志揚擔任理事的 #臺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 為配合國家政策與體育發展,積極投入,在努力一年多後,日前終於獲得教育部認可為 #體育紛爭仲裁機構 。
有幸參與整個籌劃過程,為健全臺灣體育環境貢獻心力,於有榮焉。現在學會可以開始受理關於選手、教練、地方性體育團體或特定體育團體(例如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間的特定類型紛爭了。
具有法律或體育專門知識或經驗,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經體育仲裁機構審查通過,得聘為該機構之體育紛爭仲裁人。我也根據過去擔任律師職前訓練講座的經驗,協助規劃體育仲裁人的訓練課程,並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合作開班授課。
#國民體育法第3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20001&flno=37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H0120089&norge=5
體育紛爭仲裁 在 柯志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國民體育法修法,解決了什麼問題?
在106年預算送出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後,今日的委員會安排了「國民體育法」的修法。「國民體育法」顧名思義是要提升全民運動風氣,為何是透過修正「國民體育法」來整頓體育單項協會?近幾年體壇紛擾不斷,改革勢在必行,但是教育部體育署對症下對藥了嗎?
體壇所發生的問題,包含謝淑薇事件(奧運指導教練遴選制度)、戴資穎事件(選手贊助約及協會贊助約的衝突)、棒球國家隊組訓事件(職業聯盟與單項協會的利益衝突)、體育協會的財務透明以及體育紛爭仲裁專責機構等,本次行政院所提出修法,哪一條可以解決上述的問題?此外,全篇沒有罰則,只有一條抄寫人民團體法的規定,這樣的修法有何強制性可言?解決「體育團體」的問題是當務之急,但是透過修「國民體育法」,根本是緩不濟急!
另外,本次修法第五章也提到了中華奧林匹克的定位,國際奧會最重要的原則是政治不能干預體育,例如科威特因為政府介入科威特奧會主席選舉,在2010年被國際奧會停權,至今仍停權中。近期駐日代表想遊說日本支持我國以台灣之名參加2020東京奧運,而之前民視也舉辦徵選以「台灣」之名的會旗及會歌,若真的能以台灣之名參賽,我也給予掌聲。但不要忘了1981年我國與國際奧會(IOC)簽定洛桑協議,確認會名、會旗及會徽,1996規定只有聯合國會員才可以加入國際奧會,萬一不幸因政治力介入而被停權,之後還能參與奧會嗎?這些問題,修法前都必須想清楚!
強烈要求教育部必須針對所提出的問題提出說明,不然絕對不為草率的修法背書!
🔸相關新聞: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930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