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運動已成為國人高度觀注的活動,知名運動員更成為大眾偶像,但相關的紛爭也層出不窮,許多爭議都由於性質特殊無法藉由法院來解決,或是交由法院辦理較難達到快速、有效、專業的需求,所以 #國民體育法第37條 訂有 #體育紛爭仲裁 的機制。
大家可能比較有印象事件,例如跆拳道選手漂亮寶貝 #楊淑君 在2010亞運因電子感應片違規而被判落敗;羽球天后 #戴資穎 未穿羽協贊助之球鞋而遭懲處等等,以後類似的爭議在國內都可利用體育紛爭仲裁的機制加以解決。
志揚擔任理事的 #臺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 為配合國家政策與體育發展,積極投入,在努力一年多後,日前終於獲得教育部認可為 #體育紛爭仲裁機構 。
有幸參與整個籌劃過程,為健全臺灣體育環境貢獻心力,於有榮焉。現在學會可以開始受理關於選手、教練、地方性體育團體或特定體育團體(例如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間的特定類型紛爭了。
具有法律或體育專門知識或經驗,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經體育仲裁機構審查通過,得聘為該機構之體育紛爭仲裁人。我也根據過去擔任律師職前訓練講座的經驗,協助規劃體育仲裁人的訓練課程,並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合作開班授課。
#國民體育法第3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20001&flno=37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H0120089&norg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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