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稱反修例示威屬國家級組織 23條立法應對間諜行為】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早前形容,現時為《基本法》23條立法的最佳時機,他接受電視台訪問時指,立法是要填補《香港國安法》未能涵蓋的地方,包括間諜行為。
鄧炳強表示,2003年時《基本法》23條的草案中,未有對間諜行為著墨太多,但在2019年的反修例風波中,有人免費向示威者提供漂亮的頭盔,又有人在港鐵站提供單程票和衣物,他形容屬「國家級」組織行為。
鄧炳強又指,2003年至今已經過17年,要草擬一個法例能夠有效應對過往兩年發生的事,若用回當年草案是有個空隙存在。
全文︰http://www.passiontimes.hk/article/09-26-2021/76701
#23條 #鄧炳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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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氏曾任教於美國Bryant University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深圳大學、香港樹仁大學、臺灣中央研究院近史所等多間學府,歷任助理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客座教授、高級訪問學者;
2018年獲中國經濟思想史優秀(一等)著作獎,研究題目包括經濟思想、經濟史、政治經濟學,出版著作二十一部,論文三十餘篇。英國權威出版社 Routledge給予 "中國和西方頂尖學者(leading Chinese and Western scholar)"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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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 在 [專欄] 連消保法也擋不住魔獸輪休?未來如何避免 的推薦與評價
連消保法也擋不住魔獸輪休?未來如何避免Howard無預警缺陣爭議事件重演
運動視界
作者:EdotTdot_4
2023/01/09
法律白話文、法操或其他法界人士都有針對這點,從法律的角度進行解析。本文則是要從
球賽的本質出發,結合法律的概念,探討Howard缺陣引發的爭議、球員輪休是否該退票、
主管機關能否透過法規制定促進球迷福祉,以及球團未來該如何避免類似爭端發生。
去年11月初,「魔獸」Dwight Howard加盟桃園永豐雲豹的消息震驚國內外,不過他在完
成在T1 League的初登板後,便因膝傷休息將近三週。12月中傷癒歸隊,球隊立刻面臨三
連戰。而在三連戰前,雲豹的總教練劉嘉發與時任總經理蘇翊傑,於受訪時一再表示
Howard三連戰皆會上場。
然而,Howard卻在三連戰最後一天(12/18)突然因身體不適缺席,球團並未事先告知,
引發球迷不滿,甚至氣得向消保處提出申訴。
關於「球員輪休未出賽,球迷能不能主張退票?」的議題,法律白話文、法操或其他法界
人士都有針對這點,從法律的角度進行解析。本文則是要從球賽的本質出發,結合法律的
概念,探討Howard缺陣引發的爭議、球員輪休是否該退票、主管機關能否透過法規制定促
進球迷福祉,以及球團未來該如何避免類似爭端發生。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slR-hTFWB0
是話說太滿還是廣告不實?Howard沒上場就該退票?
當球迷完成購買球賽門票,即和雲豹之間已成立契約關係,雲豹負有舉辦一場T1聯盟球賽
的義務,但合約中並未約定Howard一定會出賽。
惟依據消保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
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透過解釋可將「Howard上場比賽」納入契約條款,因此雲豹不僅要舉行一場球賽,還必須
在比賽中安排Howard上場,否則違反給付義務,而可能構成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與債務不
履行,違約效果不只可請求雲豹退票,可能還包含賠償觀眾為了來到桃園看球所支出的交
通費和食宿費用。
然而,是否可將「Howard上場比賽」納入契約條款的前提,必須先審視總教練劉嘉發與時
任總經理蘇翊傑在賽前受訪時一再表示Howard三連戰皆會上場的發言,是否構成廣告。
在法律上,廣告的定義為何?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及二十三條
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
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
傳播」。
在本案中,教練或經理的賽前訪問報導,是透過電視、報紙與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使不
特定多數人知悉比賽訊息內容的方式,應可符合廣告的定義。因此總教練劉嘉發與時任總
經理蘇翊傑的發言,應該屬於廣告。
在判斷教練與總經理的發言構成廣告後,尚需考量該則廣告是否具備合理期待可能性。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34號民事判決:「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
發生之法律關係,如因信賴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依該廣告提供之訊息簽訂契約,企業
經營者所負之契約責任,固應及於該廣告內容;惟商業廣告型態複雜,內容萬變,非盡符
合法律行為之確定、可能、適法等有效要件,廣告得成為契約之一部,發生契約之效力者
,其內容須具體明確,所提供之訊息,在交易習慣上足以使一般消費者信賴其將成為契約
內容之一部,始足當之。倘廣告內容抽象、模糊,或一般消費者閱聽廣告內容,得以辨識
係商業上常見之情境營造、願景示意、樂觀誇飾等宣傳方法,無法合理期待其為交易客體
之一部,或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於締約時,就廣告內容已另為斟酌、約定,均難認該廣告
內容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
簡言之,廣告為了達到吸引消費者的效果,無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的誇大不實,因此必
須屬於具有合理期待可能性的廣告內容,才能夠被認為可以構成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對職業球員或球隊而言,傷病原本就是球賽中的一環,傷病何時會發生,抑或是傷勢的嚴
重程度,都是不可預期的。再者,球員是人而非物品,球員的身體狀況不是球團能夠時時
刻刻掌握,球員在場外受傷的情況亦時有所聞,而且受傷的原因五花八門,甚至達到匪夷
所思的地步,還有「一百種受傷的方法」這種誇飾的說法,因此球員因傷缺席無法出賽,
實在難以歸責於球團。
職業球員往往需要學習如何和傷病共處,無傷無痛打完一整季可說是奇蹟,以上季NBA為
例,全聯盟5百多名球員當中,只有1.02%球員全勤出賽82場,也就是說要求球員場場出賽
,本來就是一種苛求。既然缺乏合理期待可能性,總教練與時任總經理在賽前受訪時一再
表示Howard三連戰皆會上場的發言,雖然屬於廣告,卻不適合構成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因此Howard雖然沒有辦法三場比賽都出賽,雲豹也無需負擔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觀眾便無法要求雲豹退票。
嚴格來說,教練與經理此番發言,還不至於構成廣告不實,充其量只能說是為了製造聲量
或吸引關注,而未謹言慎行,把話說得太滿。
退步言之,即便認為他們的發言,是合理可預期的廣告,而成為契約條款,但從新聞報導
看來,Howard似乎是臨時受傷,雲豹在開賽前十分鐘才確認他無法上場。
因此雲豹也可能主張民法第227-2條的情事變更原則,以Howard身體不適而無法上場的情
況,係發生於球賽門票契約成立後,非雲豹當時所得預料,因此將Howard缺席導致違約的
責任歸責於雲豹顯失公平者,雲豹得修改契約內容,去除Howard三戰皆必須出賽的條款,
同樣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想看的球星沒上場 球迷可以要求退票嗎?
Howard事件之所以會引起爭議,主因在於雲豹球團事前一再表明他會參與三連戰,產生是
否構成廣告不實的爭論。那麼假設球團事前沒有做出類似保證的宣言,特定球員未上場的
話,觀眾可以要求退票嗎?
答案仍然是不行,否則總會有球迷以他想看的球員坐了整場冷板凳為由,請求球團退票。
畢竟在通常情況下,教練主要輪替的球員大約是8至9名,除非是比賽提早進入垃圾時間,
不然要看到登錄名單上的12人全數上陣,機率並不是太高。
此外,每位觀眾進場期待看到上場獻技的球員,可能不盡相同,球隊不可能為了滿足個別
球迷的期望,而調整既定的調度模式。
就連身為全世界最成功的職業運動聯盟之一的NBA,原則上也不會因任一位球員未出賽而
同意退票。
回歸到球賽門票契約的本質上,球團負有的義務僅止於舉辦一場籃球賽,並不包含讓球迷
看到特定球員上場,所以只要球賽依照預定方式舉行,球隊的義務便已履行完畢,不論推
派哪位球員披掛上陣。
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範有助化解爭端?
根據新聞報導,由於這次Howard事件引發的爭議,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回應,擬
比照文化部的定型化契約規範,並要求球隊將相關資訊透明化,免於讓消費者有後續爭議
。
行政院消保處亦提到:「我們會針對個案類型,研擬比照文化部的定型化契約,也要求球
團必須公開透明,讓消費者清楚表演內容是什麼,若是真的發生一些不可抗力的情形,也
要通知消費者,才可以彌平看不見明星、球星的權益」,並強調,消保處會協調相關體育
主管機關,盡快落實規範。
根據上述報導內容,消保處的意思很可能是計劃和體育署討論,再由體育署制定職業球賽
門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在此替各位科普一下,主管機關所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根據消保法
第17條第4項與第5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會直接構成定型化契約內容,而若
是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則該條款直接歸於無效。
換句話說隸屬行政權的主管機關,所擬訂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效果非常
強大,對企業經營者具有拘束力,幾乎形同立法機關訂定的法律。因此主管機關在制定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時,必須格外小心謹慎,不然很有可能引發一場更大的災
難。
參照文化部所公告的「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應記載事項第
三條關於「表演內容」部分,應該和本次Howard爭議事件習習相關,可能會是體育署在擬
定球賽門票規範的參考範本,詳細內容如下:
1.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合於宣稱內容之演出。
2.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就表演內容所為之說明或保證,消費者得據此而為主張。
3.藝文表演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於預定表演前發生變動時,企業經營者應
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並以明顯方式公告之。企業經營者並應說明變動主要表演人員或
主要節目內容之理由。
4.企業經營者依前項規定通知並公告者,消費者得於演出前要求全額退費。未依前項
規定通知或公告者,於表演結束後,消費者仍得要求全額退費。
其中第1項與第2項應該可以直接解決本次爭議,雲豹教練與經理在賽前受訪時屢次表示
Howard三連戰皆會上陣,很有可能被認為是就球賽內容所為之說明或保證,而構成門票契
約的一部份,所以Howard缺席第三天賽事,可能導致雲豹違約而必須退票,甚至是進一步
賠償觀眾其他的損失。
但第3項與第4項或許難以在球賽門票契約中適用。
首先,球賽中何謂「主要表演人員」?藝文表演如蔡依林演唱會,誰是主要表演人員一目
瞭然,蔡依林就是主要表演人員,其他伴舞群都是次要的表演人員。
不過在球賽中,所謂的主要球員是指明星球員或主力輪替球員?抑或是在登錄名單內的球
員皆屬之?那麼主力輪替球員又該如何界定?比如說勇士隊Stephen Curry和Klay
Thompson無疑是主要球員,但Draymond Green、Andrew Wiggins或Jordan Poole呢?此外
,幾年前場均大三元的Russell Westbrook肯定是主要球員,但本季改打替補的Westbrook
算是主要球員嗎?
再者,如果一名被認為是「主要表演人員」的球員,身體狀況無虞,根據球團賽前公告是
可以上場的,但教練團依據專業判斷,認為這場比賽不需要派他上場,而讓他坐了一整場
冷板凳,觀眾是否可以請求球團退票?
顯然地,透過這兩個問題,可以發覺藝文表演與職業運動賽事,本質上具有極大差異,難
以將藝文表演的規範適用於職業運動賽事。然而,消保處似乎未注意到這點,而將兩者混
為一談。
藝文表演如2023年的大港音樂祭,表定將會有50組藝人登台演出,表演的順序和時長早已
事先規劃,因此歌迷可以很清楚預期到誰在什麼時段會上台表演。
但籃球比賽並非如此,雖然各隊會在賽前提交12人登錄名單,問題是戰局瞬息萬變,教練
在調度上必須保有高度彈性,會派出哪位球員上陣或出賽多久時間,往往是到比賽當下才
會依據戰況變化臨場決定,不可能在事前能夠100%掌握。
因此要求職業球賽比照藝文活動,界定出主要球員,以及事先公告那些球員沒上場,若球
員未經賽前公告無故缺席,便要求球團退票的政策,簡直是削足適履。
當然,對球團來說也不是沒有解套的辦法。即使主管機關規定球隊應公告該場比賽哪些球
員會出賽,而且一經公告就必須上場,否則觀眾有權請求退票。球團也可以在比賽中,找
機會讓此戰可能不會上陣的板凳球員上場打1分鐘,或更極端地,只上場1秒鐘,就馬上刻
意犯規,強制比賽進入死球狀態,再將他換下場,即可避免違約風險。
只是這麼一來,可能會影響球迷的觀賽體驗,反倒有損消費者權益,違反消保法第1條第1
項「促進消費者權益」的立法意旨。
未來該怎麼做以避免Howard事件重演?
體育署是否會如消保處建議,擬定所謂的職業球賽門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目前尚無定論。
然而,經歷這次的Howard事件,為了避免類似爭議重演,球隊也許可以比照NBA的作法,
在賽前公布傷兵名單,尤其應列出傷兵的出賽機率與缺席原因。
儘管傷兵名單無法完全弭平觀眾遠道而來,卻無法見到喜愛球員上場的失落感,但至少維
持了球隊與球迷間的誠信關係。除此之外,透過公布傷兵名單也能落實國內觀賽素養的培
育,使球迷認知到球員是人而非物品,受傷缺席乃無可避免之事,而採取更包容的態度面
對球員的缺席,如此一來,將有助於建立更健全的觀賽文化。
https://www.sportsv.net/articles/100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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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kowntu (123.192.240.141 臺灣), 01/09/2023 19: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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