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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懷疑對方酒駕但當下未進行酒測,除非對方自己承認,不然就缺乏證據了。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機關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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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事人駕駛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肇事,酒測值為0.25mg/l以上, ... 但是若一方有酒駕,A3肇事,酒測值為0.15 - 0.24 mg/l,觀測表通過,這 ... ... <看更多>
a3 交通事故 酒測 在 [發問] 酒後駕車肇事問題討論- 看板TPC_Police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學長好,小弟的同事和學長最近遇到一些實務上的問題,所以想請教學長姐們,
一、當事人駕駛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肇事,酒測值為0.25mg/l以上,依刑法 185-3
1項1款規定酒測值達 0.25 mg/l以上為公共危險,這部分依規定移(函)送沒有疑義。
但是當肇事後酒測值為 0.15 以上 0.24 mg/l以下,這時候就比較有疑義了,依據
刑法 185-3 1項2款規定,需致不能安全駕駛始能達公共危險,所以實務上發明了
生理平衡檢測表(或稱觀測表等),當觀測表三項檢測其一未通過,便有不能安全駕駛
的嫌疑,所以仍然會以 185-3 做移(函)送。
但若是觀測表全部通過,便不能證明他不能安全駕駛,且現場也無其他明顯情形(如
語無倫次、走路搖晃),而通常現場因為不可能有車禍初判表,所以不便認定肇事責
任,這時候應該直接放行嗎?
依據莫名其妙的檢警聯繫會議所作出的表格,對這部分僅說可不依 185-3 偵辦,
有回答跟沒回答一樣,所以說沒送(函、移送)沒有問題囉?
更別說有人翻出不知道民國幾年的函釋,寫說 0.15 mg/l 以上肇事就移(函)送。
我知道有些縣市以前做法是無論酒測值多少,只要有 0.1 mg/l,肇事就是給你送,
讓檢察官去認定(嗯...講的好像蠻有道理,但是有些偵查隊現在不這樣收了)。
二、這時候衍伸出一個很奇怪的問題,有些縣市是交通分隊製作單純交通事故與事故後
所提告的過失傷害,當發生一方酒駕公共危險時,全案就直接由派出所接手辦理
,派出所製作雙方筆錄(嫌疑人、相對人或稱關係人),交通隊僅畫圖。
但是若一方有酒駕,A3肇事,酒測值為 0.15 - 0.24 mg/l,觀測表通過,這時候
仍然屬於交通分隊處理範疇,若相對人受傷未提告過失傷害,同樣是屬於交通分隊
處理範圍。
但若現場問相對人受傷是否要對酒駕者提出過失傷害,相對人表示提告,,這時又
突然變成刑案,由派出所接手辦理過失傷害,並且將 0.15 - 0.24 mg/l 部分作為
公共危險偵辦...(到底哪裡不能安全駕駛)。
若以極端的例子來看,駕駛酒後駕駛自小客車在停等紅燈,停得很完美,沒越線,
後面一位阿罵騎機車突然血壓低,撞到停等紅燈的自小客,阿罵受傷,自小客駕駛
酒測值 0.15mg/l ,阿罵說要告過失傷害,那自小客要一起辦公共危險?
三、接著是中部這邊的問題,一般單純攔查的酒後駕車,其車輛依據道交 35 條、道路
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 4 條、警察機關取締酒醉駕車移置保管車輛
注意事項第 2 點 1項5款、臺中市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 4 條辦理,將車
輛移置至公有保管場保管。
當駕駛人酒測值為 0.15 - 0.24 mg/l 時,應該要直接開單扣車,依據上述規定請
簽約拖吊車拖至公有保管車保管,待駕駛人繳納罰緩後,依據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
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 12 條 1項2款,拿著繳納的收據,去保管場領車。
當駕駛人酒測值為 0.25 mg/l 以上時,涉及刑案,不只要移(函)送,且要開單扣車
,但因為依據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 12 條 1項2款後段,不需要
繳款收據便能領回,我想可能跟一事不二罰有關係,所以通常為了便利當事人,
有些學長姐會製作扣車單後,請其家屬或友人現場簽收扣車單後讓其領回車輛。
但問題來了,中部這邊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當車輛酒後駕車肇事,酒測值
為 0.15 - 0.24,觀測表通過無公共危險情事,依規定開單扣車,但是公立拖吊場
居然不收該車輛,其表示因為有肇事,所以不收該車,請單位自行保管,請問學長姐
,此一作法的依據為何呢?
平常自小客、普重機我們就忍了,反正拖回派出所,請值班同仁幫忙,當事人若過
幾天繳款完,再幫忙檢視一下,發還予當事人,反正還沒遇過遭他人破壞保管的車輛
,但是前陣子所內學弟遇到一件 A3,為拖車頭拖著拖板車停等紅燈,被旁邊的自小客
撞到,拖車頭駕駛酒測值 0.18 mg/l,觀測表通過,未涉公共危險,便開單,但扣車
因為公有停車場表示肇事不收...,派出所根本沒有地方能保管這龐然大物,後來現場
同事請駕駛將車輛開到較空曠的路旁,同事顧著車,請駕駛立馬去繳納罰款後回來
馬上領車...如果遇到不配合的駕駛呢?
不知道是否我們還太菜,這本來就是正常的作法,有所依據,不知道有學長能協助解答
嗎?感謝學長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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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但保管廠又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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