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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最快為2022年上路,換句話說,投資架構可能盡快趁這一年調整。
未來CFC上路後,只要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或收益,個人股東就等於有海外所得,而且其股利扣繳稅款無法扣抵個人最低稅負,等於可抵稅額度減少,不如改為個人直接持有該實體公司較適當。
至於台商將低稅率地區公司做三角貿易情況,原本免稅的盈餘因CFC穿透課稅轉為個人海外所得,等於失去免稅效果,而且未來還可能被視為實質管理處所、比照國內企業課徵營所稅20%,有重複課稅風險,若改為由境內企業或個人直接持有較有利。
台商以低稅率地區公司轉投資台灣公司或購買境內房地,未來可能會有重複課稅問題,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僅需比照外資就源扣繳21%,房地合一所得則適用35%以上重稅,等到收入分配給個人時,因CFC上路,所以該筆股利、房地合一所得也會視為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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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 穿 透 在 Joe's invest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Joe:「最近2年,海外要藏錢越來越難了,大額資金在國外移動,都要被查來查去,尤其是洗錢防制法,我非常有感觸,對海外金流重度用戶來說,行政成本增加不少。」
在BVI(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地設置紙上公司,再轉投資中國設廠的台商們,已被盯上。財政部公告CFC(個人受控外國公司)要點,將對台商以直接或間接持有資本額或股份合計達50%,並設立於低稅賦地區紙上公司,視為境內企業做穿透課稅,估有數十萬家台資企業受影響。
為避免企業假借紙上公司個人股東名義規避CRS(共同申報準則)條款,財政部公告CFC要點,以防漏網之魚,估計將對繞道第三地投資中國、且資產多配置在海外者衝擊最大,但正式實施日期尚未確定。
CFC要點明定列入課稅範圍的三大類型,第一是我國稅籍居民持有低稅賦地區公司50%以上資本額或股份,將視為對該公司有實際持有權。第二是台灣稅籍居民對該企業有重大影響力,可用任何方式控制董事會議過半數表決權之權力、企業財務及營運政策等。第三是我國稅籍居民個人股東、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企業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
若符合CFC課稅範圍,個人股東須按持有情形,依照比例認列低稅賦地區紙上公司當年年度盈餘,並按照我國現行「最低稅賦制」申報,也就是境內外所得總合超過670萬時,海外所得須用20%稅率申報,但海外所得低於100萬元者無須申報,不過,財政部在審查細項中也設立個人CFC避風港條款,若該外國公司本身可證明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人、配偶及二等親持有資本額、股份,年度盈餘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就可豁免課稅。
個人交易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如果不屬法令「避風港條款」範圍,必須按持股比例認定公司盈餘是屬個人股東獲配的海外股利所得,應依規定課稅,但如果當年度有虧損,可以減除,立委表示,財政部採取CFC等國際反避稅手段追稅下,未來部分企業在海外資產、公司帳戶將會逐漸浮出檯面,且加上國際洗防標準日趨嚴苛,海外的資產資訊勢必得透明化,企業家必須審慎面對國際趨勢,反避稅政策對我國擴大稅基有益處,可課徵到以前無法查核的地下經濟稅賦,過去流失的稅基有望「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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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CFC(個人受控外國公司)要點,將對台商以直接或間接持有資本額或股份合計達50%,並設立於低稅負地區紙上公司,視為境內企業做穿透課稅。
但因此一實施要點涉及兩岸稅務機關的協商,因此正式實施日期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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