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96: 有人主張中華民國1949年底滅國了,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A96:
主張1949中華民國滅國?是指流亡滅國然後又建國,建了不知道什麼的東西?
1949年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的喔!國際法規定國與國之間戰爭的結束是要簽訂「和平條約」,因此日本投降後停戰了,進入戰勝盟軍的盟佔時期,最終在《舊金山和約》48個國家與日本簽訂決議處理戰後責任歸屬。台澎領土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就是領土主權歸屬未定。若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國家可與日本簽訂子約,其條件不能優於母約(舊金山和約)。
那這裡就有個問題了,如果1949年的中華民國是另一個國家,不是中國,這代表這個國家從來沒有對日宣戰,也沒跟日本打過仗,那是要簽什麼鬼和約?
沒有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代表,那是要簽什麼《中日和約》?日本跟什麼國簽條約?
不要跟我說日本跟台灣國簽約喔,去把原文中日和約仔細看,基本英文能力不用太好,也看得懂。
如果跟日本簽《中日和約》的那個東西不是中國,而且還是1949之後才出現的國家,那1941年以前中國跟日本簽的條約關它屁事?幹嘛在《中日和約》第4條扯到這些?
最後,中華民國是中國流亡政權,1912年建立政權不是建國👉🏻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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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補充一下《中日和約》⚠️文長可略
中日和約(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Treaty_of_Peace_between_Japan_and_the_Republic_of_China)
先從《舊金山和約》開始談起,第 26 條:”...... Should Japan make a peace settlement or war claims settlement with any State granting that State greater advantages than those provided by the present Treaty, those same advantages shall be extended to the parties to the present Treaty.” 意即:如果日本跟沒簽《舊金山和約》的盟國成員簽約,條件優於《舊金山和約》的話,其他盟國成員全都可以一體適用。
因此,沒簽署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中華民國政權),與日本在1952年4月28日簽署《中日和約》,此約於 1952年8月5日生效。
《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子約,子約效力無法超越母約,母約沒把「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任何國家,子約也辦不到。換句話說,若條件更優渥,則同盟國成員皆可享受其條件。所以,如果日本真的有辦法依照《中日和約》將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中華民國政權)的話,那依照《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的規定,台澎領土主權現在會變成45個最終批准和約國家共有喔!
中華民國政權作為當時的中國代表,若想透過子約《中日和約》得到台澎領土主權是不可能的,因為《舊金山和約》對台澎處置就是主權歸屬未定。
再來,實際上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代表ROC,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當時就是承認接受《舊金山和約》的安排,台澎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表示中國代表ROC也同意《開羅宣言》中「臺澎主權歸屬」的部分要依《舊金山和約》處理。
這就表示中英美三國都同意以《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取代《開羅宣言》中關於台澎領土主權的約定,台澎領土主權自然應依《舊金山和約》的規定來認定,也就是處於「未定」的狀態。
以下舉例大家比較有疑慮的部分:
《中日和約》第4條:”It is recognized that all treaties,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before December 9, 1941,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有人主張因為第4條之前簽約的馬關條約就失效,正確應該來說是停止這個條約的狀態。但領土主權不會透過,你停止了這個狀態以後就會達到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國際法不存在割讓條約終止後,自動回復給原本領土主權國的狀態,因為割讓條約是已經完成的事情,條約只剩下法律的形式而已。更何況大清帝國對台澎領土主權的掌控實際上只有西半部而已。
領土主權移轉必須簽訂另一個條約;馬關條約失效回歸到原本的狀態,這是不對的,舉個例子:「A國 跟 B 國打仗,A 國輸,A 國把甲地割讓給 B國;B 國跟 C 國打仗,B 國輸,B 國把甲地再割讓給 C國;後來A 國又跟 B 國打仗,這次A國反敗為勝打贏了。雙方將之前割讓甲地給 B 國的條約廢除。如果廢除割讓領土主權的條約會讓領土主權回歸原位,那甲地領土主權會回歸 A 國嗎?但明明領土在 C 國手上,是要如何回到 A國呢?難道 A 國、B 國或聯合AB國要再去跟 C 國打一場,而且還要打贏才能把甲地搶回來?這樣戰爭永遠打不完了。
所以,依照法律的安定性原則,廢除條約讓領土主權回歸是不可能的。」
《中日和約》第10條:”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a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juridical pers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ose registered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意即:「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英文版:shall be deemed to,即「應視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對日本而言台澎人本來就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但日本在《中日和約》第10條寫台澎人被視為(shall be deemed to)中華民國國籍,特別寫出來是因為原本領土主權擁有的國家,土地上人民也會是國民,但因為中華民國沒有台澎主權,因此特地寫出來。
另外,中華民國政權外交部在 1952 年作成的〈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書〉🔗 https://www.facebook.com/794597360633322/posts/1405108306248888/?d=n中,也明白承認中日和約無法解決臺澎主權未定問題:「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臺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由此可知,即使是中華民國政權外交部也知道台澎主權歸屬問題根本無法依《中日和約》來處理。
戰敗國日本針對「日華和約第四條之約定是否使臺澎主權回歸中國」之問題,於1964年2月29日在「第046回国会予算委員会第17号」,由「日本條約局局長-中川融」表示:「日華和平條約第四條,雖然有岡田先生所指出的條款,簡單來說,這條規定雙方承認開戰前日華間所締結的條約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但是,因為有些條約的涵蓋範圍廣,所以現在會受以前締結的條約影響。也可以說,有些條約的內容會沿用至今。當然這些條約的內容已消失,甚至也有『一次就結束』的條約,諸如台灣割讓等條約,便是『完成割讓台灣』一事即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形式上的效力。由於這是『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此類條約廢棄的效果,在國際法上為非常重要的問題,國際法學者的一致見解亦如上所示,若非如此,則國際間將無法安定;割讓領土後因戰敗而使其全部恢復原狀,之前的割讓條約無效,這是不可能的。」
「內閣總理-池田勇人」也表示: 「我們說得很清楚。我方在對日和約中放棄了(台澎主權)。這不是我們可以置喙的。所以,我們只是依據對日和約的規定,在遵守規定的同時締結了新的日華和平條約。即使是依據日華和平條約,也不能做出違背『依舊金山和約之決定日本已放棄(台澎主權)』的事。即使有做出決定,我們也不是以『中華民國具有對台主權』的想法簽條約,這點條約局局長也多次提到。我們現在也是在這樣的想法下運用日華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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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提《中日和約》在1972年9月29日日本轉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時,這張和約就法律上已實質停止了唷!因為簽訂《中日和約》時有寫上適用對象範圍就是中華民國代表的中國,所以對日本來說台灣人也不用再「被視為」中華民國國籍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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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用「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法普:🔗 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osts/3749287158497646
在進行法律效力的解釋時,有一個很重要的基本解釋原則叫做「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也就是說,假設今天有好幾個項目可以寫在法律文件裡,但只有其中部分被提及,此時表示對建立這份法律文件的當事者來說,他們決定排除掉那些沒寫進去的項目。
如果仔細觀察《開羅宣言》、說要實施《開羅宣言》的《波茨坦宣言》,以及《舊金山和約》的內容的話,會發現在《開羅宣言》裡提到的讓朝鮮獨立有出現在《舊金山和約》裡,但在《開羅宣言》裡提到將台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卻「沒有」出現在《舊金山和約》裡。那麼,在運用前述的「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法律解釋基本原則之後,就可以知道,《舊金山和約》全體當事國雖然有在讓朝鮮獨立上達成共識,但對讓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並沒有達成共識。要不然為何不像「朝鮮獨立」那樣明白寫出來?
由此可知,《舊金山和約》絕非單純為《波茨坦宣言》的內容背書,如同橡皮圖章的存在。事實上,從美國在 1950年12月27日出具的外交函文可知,美國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等戰時宣言應該要受到考量更完全的和平條約的拘束,而不是顛倒過來,讓只有少數國家參與的戰時意向聲明凌駕於各參戰國皆能參與、表示意見的和平條約。
US Aide-mémoire 1950.12.27:
"The Cairo Declaration of 1943 stated the purpose to restore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at Declaration, like other wartime declarations such as those of Yalta and Potsdam, was in the opin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subject to any final peace settlement where all relevant factors should be considered. The United States cannot accept the view, apparently put forward by the Soviet government, that the views of other Allies not represented at Cairo must be wholly ignored."
意即:「1943 年的開羅宣言提到將「滿洲地區、福爾摩莎及澎湖還給中華民國」。依據美國政府的看法,該份宣言,就和雅爾達及波茲坦等戰時宣言一樣,必須受到將所有相關因素皆納入考量後作成的任何最終和平條約的限制。」
(🔗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
也可見1954年12月1日關於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對台澎主權歸屬的處理方式,以及台澎與金馬法律地位的差異,美國國務卿 John Foster Dulles 表示:【嚴】格按法律來說,福爾摩莎及澎湖群島的主權從未確定過。這是因為對日和約僅涉及讓日本放棄對這些島嶼的權利與(主權)權源。但對日和約並未決定其未來的(主權)權源,這在中華民國與日本訂定的和約中也沒有決定。因此,這些島嶼(福爾摩莎與澎湖群島)的法律地位和始終是中國領土的離岸島嶼(金門與馬祖)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Remarks at News Conference on the Purpose of Treaty with R.O.C. (Dec. 1, 1954), in DEP'T ST. BULL., Dec. 1954, at 896.
“[T]echnical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has never been settled. That is because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merely involves a renunciation by Japan of its right and title to these islands. But the future title is not determined by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nor is it determined by the peace treaty which was concluded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Therefore,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these islands,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is different from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the offshore islands [Quemoy and Matsu] which have always been Chinese territory.” 意即:「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都未決定台澎主權歸屬。台澎法理地位與金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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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台澎人做著夢中夢中夢: https://reurl.cc/8yqAdj
👉🏻法理建國派的目標:https://reurl.cc/ZQynqW
👉🏻[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聖峰演講實錄Podcast:
https://anchor.fm/rotpnetwork-shin-hong-ng/episodes/2019-03-29-ep8kln
👉🏻Apple podcast:https://reurl.cc/a5qZjQ
👉🏻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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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11月25日「開羅會議」 (之前大陸有人話毛澤東參于,是否曼德拉效應?) colorized 色彩
開羅會議(英語:Cairo Conference),代號「六分儀」會議,亦稱第一次開羅會議,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14次高峰會議之一,會期為1943年11月23日至26日,由英國、中國、美國在埃及王國首都開羅召開,英國首相邱吉爾、中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美國總統羅斯福出席,商討反攻日本的戰略及戰後國際局勢的安排,制定盟軍合作反攻緬甸的戰略及援華方案,會後公佈開羅宣言,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歸還一切侵佔的土地,塑造戰後東亞的新局勢。開羅會議確立中國成為世界四強的地位,對中國政治上意義重大;戰略方面,雖然會上決議和承諾許多未予實行,行動計劃一再延期和更改,最終仍達成中、英、美三國聯手反攻緬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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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珍珠港事變發生後,美國和中國加入同盟國,於是,大英國協、美國及蘇聯的領袖被稱為「三巨頭」,擔任同盟國之中的領導角色。而自從1937年盧溝橋事變起便一直處在對日戰爭的中國和三巨頭,在當時被美國總統羅斯福稱為「世界權力的託管人」,後來亦被稱做同盟國的「四警察」或「四大國」。
1941年12月,美國總統羅斯福為同盟國想了一個名字,叫做「聯合國」(United Nations)。1942年1月1日,身為四大國的美英中蘇作率先在《聯合國共同宣言》上簽字,成為現代聯合國的基礎,而在1943年的「莫斯科會議」裡頒布的《四國普遍安全宣言》,更讓「四大國」的地位獲得進一步的確定。
不過,在展望戰後局勢方面,英、美兩國間卻存在著根本性的分歧。英國首相邱吉爾期望戰後的世界是由英、美主宰,但美國總統羅斯福設想的新世界卻是歐洲帝國壽終正寢,改由美、英、蘇、中四國一起掌舵。
當時蘇聯正在崛起,日益成為美國戰略思想的中心,美國的軍事專家擔心蘇聯若戰敗,或與德國媾和,意味英國亦會戰敗,美國即使動員全部兵力投入歐洲戰場,也沒有把握取勝,故美國軍方認為和蘇聯的鞏固關係,對於在戰爭中獲得勝利是必須的。
召開「開羅會議」的構思,源自「莫斯科會議」。1943年10月,英美中蘇在莫斯科舉行四大國外長會談,美國認為這次會談確認了四大國聯合行動的重要性,會上美、英、俄、中共同簽署繼續合作的聲明,發表戰後共同建立國際機構宣言。
中國因為得到美國的支持,亦得列名。美國國務卿科德爾·赫爾極力遊說蘇聯把中國攬進四強,蘇聯與日本有互不侵犯條約,原本感到為難,且蘇聯和英國不承認中國為強國,但最終都接受美國的遊說,接納中國為1943年11月1日「莫斯科宣言」的簽字國;宣言內容為四大國堅持作戰到底直至勝利的誓言,特別否定了與敵國單獨簽訂和約的意圖,要求各國為德國的無條件投降而戰,對其三方佔領,並在戰後為國際安全合作。
1943年11月1日,美、英、蘇商定三國領袖會議,羅斯福電邀蔣介石參加,史達林指出蘇聯未對日宣戰,不便與蔣介石會面,以免激怒與蘇聯訂立互不侵犯條約的日本。另一方面,蔣介石也不是很願意和史達林見面,因為他不滿日蘇中立條約及蘇聯援助中共,於是要求先單獨會見羅斯福,如果不能安排這個會晤,那麼寧可推延會見。
最後,四大國之戰略會議一分為二,改於兩地舉行,美英兩國領袖羅斯福與邱吉爾先在開羅會晤蔣介石,然後再至德黑蘭與史達林見面。邱吉爾因擔心羅斯福偏袒中國,作出太多承諾,會影響歐洲戰場,要求先跟羅斯福舉行預備性會談,但羅斯福害怕此一舉動會引起中國和蘇聯的猜疑,所以婉拒此要求而直接前往開羅開會。
羅斯福一面示意邱吉爾,在與蔣介石、史達林會面前他們二人另有討論機會,一面又邀請邱吉爾和蔣介石同時來到開羅。開羅地方治安欠佳,會晤地點又為敵人所知,羅斯福的顧問曾建議改在喀土穆或馬爾他開會,但兩地都無法提供合適住所,邱吉爾堅持去開羅,表示當地由英軍保護,安全有保障,並派英軍一旅,在開羅安置高射砲和雷達網以作防禦。
1943年11月23日至26日,中美英三國領袖在埃及首都開羅的米納飯店(Mena House Hotel)召開戰略會議,史稱「開羅會議」(Cairo Conference),出席領袖包括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其夫人宋美齡亦隨之出席)、美國總統羅斯福,與英國首相邱吉爾。會議內容主要為商討反攻日本的戰略與戰後國際局勢的安排,以及制定盟軍合作反攻緬甸的戰略和援華方案,並於會後公布開羅宣言,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歸還一切侵佔的土地,塑造戰後東亞的新局勢。
在拍攝合照時,羅斯福為了提高中國的地位,特地安排蔣介石坐在他和邱吉爾的中間,不過蔣堅辭,執意坐在最旁邊,於是羅斯福便坐在蔣介石左側,然後邱吉爾坐在羅斯福左側,同時,羅斯福還邀請蔣夫人同坐,讓她坐在邱吉爾左側,最後形成了我們熟知的開羅會議之四人合照畫面。
開羅會議對於中國在政治上的意義十分重大,它確立了中國成為世界四強的地位。另外,雖然許多決議和承諾在會後並未實行,且行動計劃一再延期和更改,不過最終仍達成了中美英三國聯手反攻緬甸之目的。
而在開羅會議結束之後,另一個三巨頭會議緊接著在伊朗首都德黑蘭召開。
1943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美英蘇三國領袖在德黑蘭的蘇聯大使館舉行戰略會議,史稱「德黑蘭會議」(Tehran Conference),出席領袖包括美國總統羅斯福、英國首相邱吉爾,與蘇聯總理史達林。雖然三位領袖各有打算,但仍在會議上達成了向納粹德國發動第二波攻擊的共識。
德黑蘭會議結束之後,美英蘇三國共同發表聯合公報「伊朗宣言」,其重要內容有三:一、重申三國合作以貫徹戰爭最後勝利之決心。二、確認伊朗主權之獨立與領土的完整。三、同意發動第二戰線(法國北部地區登陸作戰)的決心。此外並協議:一、蘇聯在德國投降之後,對日宣戰。二、發動土耳其對德宣戰。三、策動南斯拉夫之狄托援助游擊隊。
在德黑蘭會議中,蘇聯向美英提出關於美英蘇三國之合作、戰犯之處理,以及戰後歐洲問題的善後等三件大事,均獲得美英之同意,可說是蘇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外交上的一大勝利。之後,蘇聯順利地操縱戰局,除了利用美國打倒德國之外,又利用美國急於結束戰事的心理,得到了雅爾達密約之種種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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