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戡發文指出,某臺大教授的著作有多處抄襲,我看完之後十分駭然。因為張亞中老師曾對蔡英文的論文事件發表評論:「倫敦政經學院不是正規大學」,著實是金玉良言啊!現在張總校長是不是也會發出正義的怒吼:「臺大出這種教授,不是正規大學。」
.
這樣的話,還真的虧大了,因為我才剛拿到畢業證書誒!早知如此,要選最正規的孫文學校就讀。不過似乎不必多慮,前述所指臺大某抄襲教授正是張亞中本人,張總校長是不會自我批評成非正規教授的。心中大石瞬間卸下,所以我拿到的,應該還能算是正規證書吧。
.
———(以下李戡全文)———
.
《張亞中,你抄錯行了!》
.
張亞中1998年出版《兩岸主權論》(台北:生智文化,1998)一書,不止一次抄襲楊永明1996年發表在《政治科學論叢》第七期的論文<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關於證明抄襲的方法論、抄襲者慣用的掩蓋手法和心態,我在《蔣介石日記的濫用》(被中共查禁)裡做了充分論證。現在我用這些方法,來還原張亞中怎麼抄襲楊永明,而且還抄錯行。
.
一、《兩岸主權論》第9到10頁,張亞中寫道:
.
國際法百科全書亦將主權定義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享有最高性,與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stallment 10.,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
這段引文,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的段落幾乎一模一樣:
.
國際法百科全書定義主權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滲透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的至高性和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
楊永明和張亞中都引用了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的內容,不過楊永明漏寫了書名中的Public一字,我們翻開這本書第404頁,可找到楊永明引文對應的原文:
.
State sovereignty now meant a State's general independence from and legal impermeability in relation to foreign powers, and the State's exclusive jurisdiction and supremacy of governmental powers over the State's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
這段話明明出現在百科全書第404頁,而非第403-404頁,為什麼張亞中會寫成「pp.397-418, at pp.403-404.」?
.
二、這個「兩段式頁數」的寫法,正好出現在楊永明論文頁143-144:
.
為方便區分起見,學者稱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概念為「內部主權」(或「國內主權」),而在國際法上的應用則被稱為「外部主權」(或「國家主權」)。【注釋是「See 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Rudolf L. Bindscdhedler et al eds.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
我們翻開百科全書,果然分別在第403和404頁看到「external sovereignty」(外部主權)和「internal sovereignty」(內部主權)的用法,說明楊永明的注釋沒問題。奇怪的是,楊永明這段引文,也出現在張亞中《兩岸主權論》第10頁:
.
有些學者區別主權的概念為「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前者指的是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後者指的是國家主權在國際法的運用。【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
由此可見,張亞中抄錯行了!張亞中根本沒看過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這本書,他這兩個出處,都是直接抄襲楊永明。名詞解釋那段,張亞中為了掩飾抄襲痕跡,故意在楊永明翻譯的引文裡改動數字,例如他省略了「滲透」兩字,殊不知這樣一省略,嚴重扭曲原意。換句話說,如果張亞中親自翻過百科全書,根本沒道理漏掉這個字。張亞中改動完楊永明翻譯的引文後,以為大功告成,在抄注釋的時候,卻不小心抄錯行——他該抄的是頁404,卻抄成了楊永明的另一個注釋頁397-418和頁403-404。另外,「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那段,張亞中本來該抄頁397-418和頁403-404,卻抄成頁404。
.
三、除此之外,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8的引文「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有相同的自由。」【注釋是「F. H. Hinsley, Sovereignty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1966), p.158.」】這段話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具有相同的自由」只有一字之差,在張亞中自稱看過原文的情況下,他的中文翻譯和楊永明翻譯的幾乎一模一樣,只是將「具有」換成「有」,顯然構成抄襲。
.
四、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被強調為國家與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democratic governance)被強調為國家及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c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張亞中除了把「及」換成「與」,其他地方一字不漏照抄楊永明。
.
五、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21的段落「更有學者指出政治參與權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原則,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福斯(Gregory Fox)更指出政治參與權(political participation)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權利,而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張亞中除了把「權利」改成「原則」,其他地方幾乎照抄楊永明。
.
凡是引用的文獻不是自己親手翻閱、而是從別人文章看到的,一定要加上「轉引」兩字,否則就是抄襲。這五個案例中,張亞中在注釋裡除了交代文獻來源,後面全都該加上「轉引自楊永明,<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頁XX」,但他都沒有。張亞中讀了兩個博士,必定了解學術規範,卻仍故意為之,有何資格動輒以「張老師」姿態教育別人?光是在《兩岸主權論》的其中一章,張亞中就有五個注釋抄自楊永明。有了這項紀錄,我很好奇張亞中在《歐洲統合:政府間主義與超國家主義的互動》(台北:揚智文化,1998)書裡引用的大量英文文獻,以及在《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台北:揚智文化,1999)書裡使用的大量艱澀冷僻的德文文獻,其中有多少處可能有類似這樣的行為?
external 用法 在 李懂媽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如何用法律擺李桂華上枱》
電影《七宗罪》裏面,自稱替天行道的歹角向探員畢彼特說:「我知你很想狠狠地揍我,你沒有這樣做,只因為你害怕承擔後果。」
讀者們,大家想像一下,如果踫見一些不順眼的人都可任意拳打腳踢而毋須負任何責任,天下豈還有安寧?
偏偏在香港這個荒謬城市,執法者竟然就是最惡劣的違法者,而且無需負上任何責任!
焦土之母林鄭月娥完全不阻止警方違法(不單肢體暴力、還包括妨礙司法公正),直接說就是違法同謀。
上星期寫了一篇《給李桂華警司的信》,獲得破紀錄的116萬人次瀏覽,我有責任從法律角度為大家跟進。
(利申:自己名列香港陪審員名單,亦反對任何人非法持有槍械)
2019年12月8號,警方宣稱在天后搜出半自動手槍之後,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在記者會公開表示:「疑犯計劃於今日遊行中使用槍械製造混亂,包括射擊警員、或者傷及無辜途人嫁禍警員...」
這個具嚴重威嚇性的訊息在24小時新聞台不停重複,更加在四點鐘警方記者招待會加以肯定。(這訊息並未經法庭確認為可接納之證據)
作為當日參與遊行人士,我個人非常擔心及恐懼,而且對疑犯懷恨在心,因為李桂華警司告訴我,疑犯有計劃用槍械傷害我然後嫁禍警員。
刑事案件當中,有所謂 「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 ),其中包括 Internal Stakeholders(譬如負責調查的警員) 和External Stakeholders(譬如潛在受害人,這裏可被視作80萬參與遊行人士),雙方的身份及發言都會直接影響審訊的公平性。
假使上述案件挑選了我作為陪審員,根據香港法例第三章《陪審團條例》:「每位陪審員都有責任確保司法公正」,所以我(作為External Stakeholder)將回覆法庭(附圖信件)自己不適合履行陪審員職責。
12月8號有份參與或打算參與遊行的數以十萬計香港人,如果被抽中成為陪審員而有不同憂慮,都可以考慮如何直接向法庭解釋。
重申一次,以上絕對是個人做法,陪審員該獨立思考作出合理判斷。
一般情況底下,我們經常在報章看到有陪審員因為英語不佳、又或公私事務等原因申請退出,但絕大部分不被法庭接納,但上述「半自動手槍槍擊無辜人士」個案,如果我(候選陪審員)因為生命曾受威脅,而聲明自己有偏見,法官並無其他選項,必須接納請辭。
假設一批又一批陪審員作出同樣聲明,久久未能組成陪審團,毫無疑問已令答辯人面對不公平審訊,法庭便需要質疑警方的誤導性言論是否妨礙司法公正。
若果讀者不太清楚法庭程序,我簡單舉個例子:
假設法庭在審訊一宗千萬元網上情緣騙案,辯方律師發現陪審團當中,有一名女性曾經上《東張西望》節目訴苦(或只在網上公開怒吼),抱怨自己曾被網上老千情人騙去巨額金錢,法官獲知之後必須解除該陪審員的職務。
如果接二連三出現相同情況,法庭只能解散陪審團,以確保被告人能夠接受公平審訊。
李懂媽
external 用法 在 李懂媽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如何用法律擺李桂華上枱》
電影《七宗罪》裏面,自稱替天行道的歹角向探員畢彼特說:「我知你很想狠狠地揍我,你沒有這樣做,只因為你害怕承擔後果。」
讀者們,大家想像一下,如果踫見一些不順眼的人都可任意拳打腳踢而毋須負任何責任,天下豈還有安寧?
偏偏在香港這個荒謬城市,執法者竟然就是最惡劣的違法者,而且無需負上任何責任!
焦土之母林鄭月娥完全不阻止警方違法(不單肢體暴力、還包括妨礙司法公正),直接說就是違法同謀。
上星期寫了一篇《給李桂華警司的信》,獲得破紀錄的116萬人次瀏覽,我有責任從法律角度為大家跟進。
(利申:自己名列香港陪審員名單,亦反對任何人非法持有槍械)
2019年12月8號,警方宣稱在天后搜出半自動手槍之後,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在記者會公開表示:「疑犯計劃於今日遊行中使用槍械製造混亂,包括射擊警員、或者傷及無辜途人嫁禍警員...」
這個具嚴重威嚇性的訊息在24小時新聞台不停重複,更加在四點鐘警方記者招待會加以肯定。(這訊息並未經法庭確認為可接納之證據)
作為當日參與遊行人士,我個人非常擔心及恐懼,而且對疑犯懷恨在心,因為李桂華警司告訴我,疑犯有計劃用槍械傷害我然後嫁禍警員。
刑事案件當中,有所謂 「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 ),其中包括 Internal Stakeholders(譬如負責調查的警員) 和External Stakeholders(譬如潛在受害人,這裏可被視作80萬參與遊行人士),雙方的身份及發言都會直接影響審訊的公平性。
假使上述案件挑選了我作為陪審員,根據香港法例第三章《陪審團條例》:「每位陪審員都有責任確保司法公正」,所以我(作為External Stakeholder)將回覆法庭(附圖信件)自己不適合履行陪審員職責。
12月8號有份參與或打算參與遊行的數以十萬計香港人,如果被抽中成為陪審員而有不同憂慮,都可以考慮如何直接向法庭解釋。
重申一次,以上絕對是個人做法,陪審員該獨立思考作出合理判斷。
一般情況底下,我們經常在報章看到有陪審員因為英語不佳、又或公私事務等原因申請退出,但絕大部分不被法庭接納,但上述「半自動手槍槍擊無辜人士」個案,如果我(候選陪審員)因為生命曾受威脅,而聲明自己有偏見,法官並無其他選項,必須接納請辭。
假設一批又一批陪審員作出同樣聲明,久久未能組成陪審團,毫無疑問已令答辯人面對不公平審訊,法庭便需要質疑警方的誤導性言論是否妨礙司法公正。
若果讀者不太清楚法庭程序,我簡單舉個例子:
假設法庭在審訊一宗千萬元網上情緣騙案,辯方律師發現陪審團當中,有一名女性曾經上《東張西望》節目訴苦(或只在網上公開怒吼),抱怨自己曾被網上老千情人騙去巨額金錢,法官獲知之後必須解除該陪審員的職務。
如果接二連三出現相同情況,法庭只能解散陪審團,以確保被告人能夠接受公平審訊。
李懂媽
external 用法 在 【#憑感覺的英文小教室】Out 跟Outside 的推薦與評價
「Outside」指的是「#空間的外面」,「Out」指的是「#在外面的概念」。當一個人說「I am outside」的時候,他指的是「我人在建築物或某處的外面」;而 ... ... <看更多>
external 用法 在 chimurai/http-proxy-middleware - GitHub 的推薦與評價
http-proxy-middleware options; http-proxy events; http-proxy options. Shorthand. app.use(path, proxy). WebSocket. External WebSocket upgrade. ... <看更多>
external 用法 在 External - Reason 的推薦與評價
Note: external s can only be at the top level, or inside a module definition. You can't declare them in e.g. a function body. 用法. You'd use an external value/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