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在同性伴侶登記之後
作者:高美雯律師
2015年,對同性戀者而言是歷史性的一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台北市與高雄市亦分別自今年5月20日及6月17號起提供同性伴侶註記服務。數個月後的今日,隨著新聞的熱度淡化、人們臉書上的彩虹大頭照一個一個消逝,同性戀者權益保護的下一步是什麼?
回顧美國同性戀者爭取婚姻平權的歷史,是一場漫長而艱辛的戰役。若從1969年「石牆暴動」(Stonewall riots)算起,歷經近半個世紀,他們才終於成功翻轉了既有的法律制度。在此過程中,甘迺迪大法官(Anthony Kennedy)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除歐伯蓋菲訴霍吉斯(Obergefell v. Hodges)一案外,另主筆數個在歷史上維護同性戀者權利之著名判決,如羅莫訴伊凡斯案(Romer v. Evans)及勞倫斯訴德州案(Lawrence v. Texas)等。其表示:「同性伴侶的請求代表他們對婚姻的尊重,而且是非常深刻的尊重,因此他們要為自己尋求婚姻的實現完成。他們不希望自己受到必須一生孤獨的懲罰,不希望被排除在人類文明最古老的體制之外。他們要求法律之前的尊嚴平等。憲法賦予他們這樣的權利。」
而台灣同性戀者的法律權益問題,自1986年祁家威與其同性伴侶至台北地院公證處請求公證結婚遭拒後首次浮出檯面,歷經2001年大法官決議不受理相關釋憲及法務部草擬之「人權保障基本法」未送至立法院審議、2006 年「同性婚姻法草案」遭退回程序委員會、2014年民法親屬篇及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會決議另定期續審等事件;時至今日,「革命」尚未完成。事實上,除憲法之權利外,若同性戀者的婚姻平權未被落實,連帶地亦會導致同性戀者無法享有許多婚姻制度上之附屬權利,如社會福利、親屬減免稅額及合併申報、扶養、收養及遺屬年金等。
世界多國對同性戀者權益之保障係採取階段漸進的方式,從認可同性伴侶關係至同性婚姻之開放,再進一步針對收養子女等親權議題為改革。如今,同性伴侶登記開啟了我國對同性戀者權益之實質保護,無疑是個成功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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