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利班表示不會阻止女性受教育和就業,後來又以安全為由命令女性不要重返工作崗位(公共衛生領域除外)。塔利班稱允許女性在沙裏亞或伊斯蘭教法(Sharia or Islamic law)的「框架內」行使其權利,這意味著什麼?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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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政權的塔利班於近日闖進阿富汗的國家音樂學會,並且大肆破壞摧毀由阿富汗全女性組成的 ‘Zohra’ 管弦樂團的樂器。
塔利班限制女性自由的原因,來自該組織對於伊斯蘭教法 (Sharia Law)的「超譯」。從巴基斯坦北部崛起的聖戰士組織「塔利班」,將他們的極端的教義解釋灌注在塔利班的政策下;對女性更有極其嚴格的規定:好比10歲以上的女孩不能受教育、女性應該隨時帶著頭巾「波卡(Burqa)」且不露出皮膚、在沒有男性家族成員的陪同下不得隨意外出等;無疑讓國家的女權倒退了數十年。
雖然在近一次塔利班政府招開的記者會上,政府承諾將會保障國民的和平及女權;但塔利班現在的所作所為卻讓人不容樂觀。像是現在已有消息傳出阿富汗的女性被塔利班趕出職場,聲稱他們的男性親屬可以「替代」他們的工作崗位。更有阿富汗的女大生向英國衛報表示,在塔利班攻進首都時,她們被緊急撤離校園,卻無法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回家;因為司機害怕受到塔利班的懲罰。
The Taliban have destroyed instruments of the National Music Institute — where the country’s first all-female orchestra ‘Zohra’ (named after the music goddess in Persian writings), once practiced. Can you imagine a society without music? A home without #MUSIC 🎶 is a house without windows!
sharia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政經八百政字標記
〔#政教關係面面觀 #從塔利班看國家與宗教的距離〕
▌追求政教合一的塔利班
近一個月來國際矚目的焦點,無疑是塔利班政權再度控制阿富汗,2001年倒台的「阿富汗伊斯蘭酋長國」重新復辟。
傳統上,伊斯蘭社會屬於政教合一的體制,宗教涉入政府各個部分,伊斯蘭教的領袖既是政治領袖,也是宗教領袖;伊斯蘭律法(sharia law)更是一切法律的依歸。
20世紀末竄起的塔利班也不例外,他們以建立世界上最純潔的伊斯蘭國家為號召,在1996年成立政教合一的伊斯蘭酋長國,以嚴厲的伊斯蘭律法統治阿富汗。
那麼,政教合一跟政教分離究竟差在哪?國教又是什麼?本周我們就從阿富汗出發,來帶各位壯士了解國家與宗教的距離。
▌政教關係的分類
國家與宗教間的關係,一直是西洋政治思想界熱切探討的議題,過往曾有「上帝的歸上帝;凱薩的歸凱薩」的論點,英國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也曾提出政教分離三個基本原則,主張政治與宗教應明確地劃分彼此的任務與責任,互不介入與干涉。然而政治與宗教之間的關係在現實上往往更加複雜。
今天我們將參考日本學者小原克博的觀點,將政教關係分為三種進行介紹:
1、教會主宰國家政治的神權政治,宗教的權威與政治的權威完全融合在一起。
2、國家與教會建立同盟關係,並且透過法律來規範兩者的關係。
3、為保障信仰自由,宗教與國家分離,國家亦不得介入教會的經營。
▌神權政治
首先是神權政治,英語為theocracy,是希臘文中神(theos)與權力(cracy)的結合,國家元首為神的代理人,具有神聖性(divinity)且為宗教領袖。
梵第岡是天主教唯一的神權國家,國家主權來自上帝,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皆集於最高主權(上帝),再交付給人間代行天道者(教皇)。
而塔利班新政權或許也將成為神權政治的代表,塔利班官員先前接受路透社訪問時明確表示,未來阿富汗將由治理委員會謹遵伊斯蘭律法來治理國家。最高領袖艾昆薩達(Haibatullah Akhundzada)將成為宗教領袖。而女性工作權、受教權及衣著等相關規定,都將交給伊斯蘭學者組成的委員會定奪。
▌國家與教會的同盟
國家與教會透過法律規範兩者的關係。一種是透過法律承認教會的地位,另一種則是基於多數國民有共同信仰,以立定國教的方式,給予教會一定的特權,例如英國、丹麥及多數的伊斯蘭教國家。
要特別注意的是,設有國教的國家並不等於神權國家,也不代表國教受到政府控制,只是政教並未分離而已。
在這些國家中,國教被視為形塑國家認同的一部分,教會也是國家體系的一份子,神職人員多半直接由國家所聘用。只不過教會在各國地位也有落差,例如丹麥的信義宗教會欠缺自主組織架構,反觀希臘的教會自治程度則相當高。
常見措施包含:教會自治、承認宗教婚具效力、宗教教育列入國民教育必修課程、禁止褻瀆神明或禁止勸誘改宗等等。但也常衍生不少爭議,尤其是國家價值和宗教自由產生衝突時。
▌政教分離
政教分離顧名思義,追求政治生活和宗教生活的分離,認定世俗政治與宗教組織相互獨立,國家應秉於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在宗教事務上採取中立態度,無論任何教會組織,皆平等視為民間團體。
原則上也禁止任何教派插手政治事務,神職人員必須退出國家組織,有些國家甚至會以憲法或其他法律加以落實這項限制。
不過在實際運作上,政教分離國家仍有許多樣貌及差異,小原進一步將政教分離制度區分為三種模式:完全分離制、敵對的分離制以及寬容的分離制。
法國是恪守完全政教分離的代表國家。在1905年頒布政教分離法後,憲法明定共和國保障宗教自由,但對各種宗教維持中立,不在經濟上扶持任何特定宗教,教會的功能僅僅是私法人,不得掌握任何政治或行政權力。近年更是積極試圖消除公眾領域中的宗教符號,衍生出不少爭議。
而敵對的分離制常見於冷戰時期的共產國家,由於共產黨信奉無神論,因此視教會為敵對的存在,自然不容許宗教影響人民的政治生活,更甚者會無所不用其極地試圖削弱教會的力量。
至於寬容的分離制,又稱條件式政教分離,典型的例子則是德國。
德國在一戰後正式實行政教分離,憲法中雖承諾中立對待宗教和世界觀,但這個「中立」並不等於國家要對宗教敬而遠之,相反的,國家反而認為宗教能夠對社會團結做出貢獻,因此國家和宗教可以進行夥伴式的合作,例如國家可以資助宗教團體所設立的醫院或社會性機構。
這樣國家和教會的密切合作,是和法國嚴格的政教分離不同之處。德國基本法所確立的政教體制是既有教會與政府的分離,但又同時透過憲法保障政府和教會合作方式,這是在保有國教和嚴格的政教分離之間走出的折衷道路。
▌結語
經過簡單的介紹後,不知道大家是否有更了解政教關係的各種型態?我們不僅希望大家多多關注阿富汗的後續動態,也要澄清一個概念:伊斯蘭律法並沒有一套明確的法體系,在現實中如何踐行,高度仰賴執政者的詮釋角度,因此不能將塔利班的詮釋化約為是所有穆斯林的詮釋。
不幸的是,塔利班政權對於伊斯蘭教法的執行採最嚴格的詮釋,從過去的經驗看來,公開處決、石刑和鞭刑將在阿富汗重現。更令人憂心的是阿富汗的女性處境,日後不僅必須穿著遮蓋全身罩袍才能出門,工作、教育以及獨自外出的權利恐怕也會遭剝奪,前景不容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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