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務工具(TLAC-eligible debt instrument或bail-in eligible debt instrument)
作者:唐其堯律師
因應國際金融監理規範之改變,2019年3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允許外國發行人在符合特定條件時,得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國際債券或次順位國際債券。
所謂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國際債券係指,為保護公益或因應發行人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之情況,如其因資產不足抵債、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可能等,其得依註冊地國主管機關之指示,以減記本金或轉換為其股權之方式吸收損失,以達內部紓困之效。
鑒於該等國際債券之發行已係國際趨勢,為加強管理此類債券,爰增訂外國銀行、其分支機構或其控股公司來臺發行此類國際債券之資格及條件、加強資訊揭露,惟該類國際債券,不得為無到期日債券,且目前只能對國內外之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基金管理公司及政府投資機構及國內外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等專業投資機構進行銷售。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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